水电挂靠劳务公司需缴纳多少建设单位管理费费

关于转包、挂靠、劳务分包与集体用工
转包是《建筑法》严加禁止的民事行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目前司法解释中尚无转包内涵的概括。只有城建部《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的通知》()第17条作出过规定:“转包工程,是指建筑施工单位以赢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
根据这个概念,转包的发包方将工程转手渔利即截留工程款,并且约定不承担工程的质量责任、安全施工责任、保修责任等。实质上这是倒卖施工项目,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极易导致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出现严重问题,如转包的承包人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没有相应技术力量使工程合格,或偷工减料,减少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甚至避缴少缴保险金。所以转包的工程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并难以挽回。转包对发包人来说,还构成欺骗。发包人是相信承包人的能力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而承包人不去施工将工程转包他人,转包双方都欺骗了发包人。所以对转包行为应严加禁止和惩处。转包双方可能有书面合同,但即使有书面合同也违法无效。
转包的承包人也有具有相应资质相应技术力量正常施工工程合格的情况,仅仅由于没有直接中标而从中标人手中转接工程。这种情形之下,转包人没有施工而获得利益,转包的承包人尽了承包人的义务,却没有拿到承包工程应得的工程款。这当然不公平。这样转包的承包人应当有主张承包费的权利,有诉求转包人给付所截留的工程款的权利。同时双方还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责任。工程不合格,转包人连带受转包人承担转包工程质量责任,双方承担自费修复责任,修复仍不合格,均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承包费。
由于转包须承担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双重责任,实践中除了转包的承包人与转包人及与发包人的纠纷,有的挂靠或集体雇工的人也以转包为名对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诉讼,意图取代承包人享有承包人的地位和相应利益,这是不当诉讼不应支持。但可以看出分清转包与挂靠或集体雇工的区别有实践意义。转包人是与发包人签定施工合同的当事人,转包的承包人是与转包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定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挂靠人实质是与发包人签定施工合同的当事人,表象却是被挂靠人名义。转包人转手工程截留工程款或回扣;被挂靠人允许被挂靠人获取工程款的管理费。劳务分包是只包人工,不包材料。集体雇工是既不包工也不包料,而是领取工资。
在不合法的工程承包纠纷中,有半数左右的案件都有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身影。挂靠是建筑市场的俗语,《建筑法》没有其名词和概念。但例举了其主要的外延并严加禁止。《建筑法》第26条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从中可见,挂靠的内涵是指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被挂靠人允许挂靠人以其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人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群体,还可以是个人。被挂靠人有的承包人,有的是分包人。挂靠后称为被挂靠人的分公司或工程处、工程队。挂靠人可能具有一定的资质,但即便具有与承揽工程相应的资质,也以被挂靠人的资质和名义施工,因为工程发包给被挂靠人。实质上挂靠对发包人构成欺骗。对于建筑市场来说,是不正当竞争。
挂靠的产生是由于被挂靠人需要挂靠人以弥补施工队伍的不足和收取管理费,挂靠人需要参加被挂靠人的施工以赚取承包费。由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出于各自利益的需要,甚至是不当利益的需要,产生纠纷。纠纷的通常表现是挂靠人逃避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将原材料债务甩给被挂靠人;被挂靠人扣付管理费和承包费;挂靠人拒付管理费和主张承包费;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或分包挂靠人直接向承包人主张分包承包费等。
解决纠纷应依据两个原则。一是挂靠行为违反国家禁止性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二是对于付出劳动和管理的事实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因此,挂靠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分包挂靠人不能直接向承包人主张承包费。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按过错大小对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欠付建材供应商的材料款,原则上应由被挂靠人承担。如果被挂靠人已将该款拨给挂靠人,则应由被挂靠人连带挂靠人承担,被挂靠人承担后再向挂靠人追偿。被挂靠人实施了有效的管理应当扣除管理费,挂靠人施工合格也应当享受相应的承包费。并均应向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
有一种说法认为,既然是无效行为被挂靠人无权收取管理费。还有一种观点,由于挂靠是法律禁止性的行为,挂靠人无权享受承包费中的利润。其实这两种说法均属分别站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角度上的偏颇说法。如果不应收管理费,挂靠人也不应享受承包费的利润,岂不是发包方获得了工程,少付了相应的工程款吗。因此,从尊重劳动,承认事实出发,被挂靠人进行了有效管理就应当收取管理费,工程合格的挂靠人也应当获得包括利润在内的承包费。他们违反了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当通过让双方承担行政处罚方式去解决。就是说承担民事责任享受民事权益与承担行政责任是两回事,不能因其应受行政处罚而丧失其民事权益。
&& 劳务分包与集体雇工
承包的概念是包工包料。劳务分包是只包人工,不包材料,这既是劳务分包的特征,也是与承包分包转包挂靠的主要区别。常见于农民工组织的施工队,常见于承包或分包中不同的工种或不同的工程项目,如力工、瓦工或水暖、电气的安装。有内容合法的书面合同的劳务分包是合法行为,没有书面合同的是事实包工,是形式要件欠缺的不合法行为。劳务分包与集体雇工相同点都是人工费用的问题,不涉及材料费。二者的区别是:劳务分包具有独立完成相应施工的组织和技术力量及经验,因而是按工程的人工费定额统一领取包工费,包括工时费和取费,即除工人工资外还包含利润;集体雇工不具有相应施工的组织和技术力量,不能独立完成施工,因而是按工种工时领取工资。
因劳务分包产生的纠纷,常见于承包或分包人不按人工费定额结算或拒付取费,
等同按集体雇工对待,这当然错误。也有的劳务分包人以转包为由向与之签合同的承包人的上手发包人主张自己是承包人,要求给付承包费,这也是非分要求,不应支持。
集体雇工不是对工人个人的雇工,是对工人群体的雇用。受雇人通常是非法人群体如自行组织的施工队,其代表为民间所称工头。特殊情况下也有建筑企业整体职工被雇用的。施工中的雇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签署雇工合同。不签合同而雇用,是事实雇工,亦称口头雇工合同。实际上任何书面合同都没有的集体雇工很难出现。雇工领取工资需要签字的工资表或领取酬金的收据,都是书面雇工合同的组成部分。集体雇工的相对人是雇工人与受雇人。雇工人可以是承包人也可以是分包人,也可能是转包人挂靠人。同前面劳务分包一样,有内容合法的书面合同的集体雇工是合法行为,没有书面合同的是事实雇工,是形式要件欠缺的不合法行为。集体雇工与劳务分包的区别是:劳务分包承包人工费,包工不包料,可以独立建立财务帐、接收发包人拨款;集体雇工不包工也不包料,因而不独立建立财务帐、不接收拨款;领取工资。&&&&&&&&&&&&&&&&&&&&&&&&&
集体雇工的代表有权代表受雇人要求与雇工人签订雇工合同,有权要求雇工人按工作量支付报酬和享有劳动保护、保险的权利。雇工人负有上述各项的义务。集体雇工无权主张工程的承包费,也不是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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