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里的借贷法的借和贷为什么显示的是借/收,贷/付?借不应该是付...

民间借贷VS银行信贷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民间借贷VS银行信贷|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浅析信息不对称与银行借贷行为分析,银行,行为,信息不对称,银行借贷,借贷信息,与借..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浅析信息不对称与银行借贷行为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我的银行卡收到:平安小额贷款资金受托支付暂挂款项 汇来的款,请问这是怎么回事?本人需不需要负什么责任?
之前朋友借过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说我是卖方,不存在任何责任,求究竟?
欢迎您来到金斧子!
滚雪球 - 金斧子旗下手机理财神器
金斧子微信公共平台
当前位置:
&& &&问答详情页
我的银行卡收到:平安小额贷款资金受托支付暂挂款项 汇来的款,请问这是怎么回事?本人需不需要负什么责任?
之前朋友借过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说我是卖方,不存在任何责任,求究竟?
(请登录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共&1&个回答
您好!您接到的汇款应该是之前办理过平安易贷,建议您尽快联系您的卡片开户行确认。感谢您的访问。
还有疑问?继续提问五分钟内专家为您解答!
已解决3558355理财问题
还可以输入 70 字
尚未登录,可以匿名提名。也可按此
要指定哪类专家回答?
1、本平台所有投资咨询和答疑仅作交流学习,而非买卖建议。依本平台信息做实盘操作者,盈亏自负,后果自担。
2、本平台并不具体办理证券开户相关业务,仅帮助投资者找到最适合的营业网点和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士。
其他方式登录:
理财专家排行
专业积分:257242
专业积分:253710
专业积分:220031
专业积分:203879
专业积分:145121
专业积分:143584
专业积分:135561
专业积分:135020
专业积分:122264
专业积分:122235
微信公众号
金斧子微信公共平台
08:00 - 23:00
友情链接:我的位置: >
无书面约定 借款人仍需按银行利率四倍付利息
时间:日&&|&&投稿人:陈亮婷律师&&|&&关键词:无书面约定&&|&&浏览:2349
2008年3月,原告谭某出借了人民币50万元给被告黎某,口头约定了以月利率6分计付利息。由于谭某缺乏法律风险意识,轻信黎某的口头承诺,没有和黎某签署书面的借款合同,没有书面明确利息的约定。
案情简介:2008年3月,原告谭某出借了人民币50万元给被告黎某,口头约定了以月利率6分计付利息。由于谭某缺乏法律风险意识,轻信黎某的口头承诺,没有和黎某签署书面的,没有书面明确利息的约定。黎某借款后,一直躲避谭某,直到2012年5月,谭某才找到黎某,并向其追讨借款,但黎某以收款人是担保人向某为由,否认其本人是实际借款人的事实,且否认有利息的约定。因此,谭某委托陈亮婷律师代理追讨本金及利息。案件难点:原告没有和被告签署借款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约定利息,根据第211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曾有利息的约定,则面临着利息损失的不利局面。原告委托陈亮婷律师后,陈律师向原告分析了案件的重点难点,并悉心安排和指导原告巧妙地与两被告进行和谈,借机会进行了谈话录音。据此在诉讼庭审中,获得法官的支持,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高达40万元。律师支招:通常情况下,不是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没有侵犯隐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但录音是否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则视具体情况,具体内容而定。因此,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最好委托律师尽早介入,指导您如何调查取证。附:1.原告代理律师陈亮婷的代理词 2.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358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国晖依法接受原告谭x平的委托,指派陈亮婷律师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本律师根据庭审情况,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涉诉借款是原告根据黎x的指示,支付给向X中的,黎x是实际的借款人和用款人。1.案件基本事实:原告与黎x本不认识,2008年初,通过向x中的介绍,黎x自称由于其手机生意扩大经营,急需资金周转,愿以每月6%利息的条件向原告借贷50万本金。原告考虑到朋友向x中作为担保人,觉得有所保障,才出借给黎x。2.从黎x本人日出具的《借条》可见,黎X是用“今借到”的字眼描述的,是对借款结果的确认。该张借条非借款合同,而是证明已收到借款这一事实的确认文件。因此,黎x称他不是借款用款人的说法是荒谬的。试问,黎x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管理两家公司的生意人,有足够的认知能力,清楚明白其出具该借条所代表的意义,如果他不是借款人和用款人,会轻易出具这样的借条吗?3.《银行转账单》显示的日期虽然是日,虽然比借条的出具日期晚一天,但跨行之间转账是需要时间才实际到账的,这是符合银行业务操作流程的,是合理的,日是实际到账时间。4.原告与黎x的谈话录音()里,黎x在录音第02.11分钟的亲口承认:“我欠x中的钱,x中把你抓过来,我把你的钱倒过他那边去”,可见:当初由于黎x欠向x中的钱,向原告借钱用来偿还,因此指示原告将借款付至向x中的银行账户。但必须强调一点,黎x当初和向x中一起,是以投资手机生意的名义向原告借钱的,原告当初对黎x与向x中之间的钱财纠纷并不知情,否则不会轻易出借50万元如此大额借款的。二、原告提供的两份谈话录音可以互相印证借贷双方约定了每月6分利息的事实。首先,上述两份录音取证手段合法,是合法有效的证据。1.“电话录音”:对话当事人是本律师与向x中,在通话之初,本律师已光明正大地对向x中清楚表明了身份;“谭x平与黎x的和谈录音”,有第三人王x余作为调解人在现场。均非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2.从通话背景、当事人的声音、语调、语境等可以判断,录音通话时,并不存在胁迫、窃听、诱导等非法情形,而是很自然状态下的普通谈话,录音人虽然未告知或提示对方录音,这并不影响录音的合法有效性,恰恰是在此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才会在不警觉的状态下所流露出来的话语才最接近事实真相。3.并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4.并非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综上,两份录音均无违反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限制规定,属于取证手段合法的证据,且有其他证据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因此,请法庭接纳该两份录音证据。其次,录音的具体谈话内容,可以互相印证借贷双方有约定六分利息的事实.。1.原告的律师与担保人向x中的电话录音(日)里: 向x中承认“每月5、6分利”、“当时还想谈到7分、8分的”。向x中作为担保人,其本人清楚知道自己也需要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他也坦然承认对自己不利的此点事实,因此,向x中的话是十分可信的。2.原告与黎x的谈话录音:录音第04:33分钟:黎x承认“你的那笔债,如果不是因为我欠向x中的话,我也不可能给你那样高的利息。”录音第04:42分钟:谭x平说:“当时我有问你嘛,当时给我说是给我6分的利。x中有没有跟你说嘛”,黎x接话说道“x中是给我通了气的。”从这些对话中,可以直观看出:黎x在万豪酒店的办公室和谭x平、向x中等人洽谈借款事宜时,承诺了给每月六分利息。3.被告的律师在庭审中,曾承认案外人何x玲也在洽谈现场的事实(备注:本代理人当时曾专门请求法庭将此点事实记录在案),与上述两段录音中的谈话内容匹配,可以印证两份录音的真实性。三、本案并非亲戚好友之间的借贷,非熟人之间的借贷大部分就是有偿交易的民事行为,这种有偿性本身是无可厚非的,恰恰是公平的体现,应得到司法的认可和保护。况且,鉴于本案借贷发生的背景和真实原因的特殊性,黎x非善意的所谓借款,如果不支付利息代价,等同纵容和鼓励某些游走在灰色地带,试图钻法律空子而牟利的无耻行为,完全背离公平正义这一法律最基本准则和司法最高准则。纵听整份录音,不难判断本案借贷发生的背景和真实原因:黎x当初是因为赌地下六合彩(录音7分30秒提到“买马”),向“重庆杨庆x”、“杨庆x的老婆”、向x中等多人欠下了或是赌债或是借债,当时向x中催黎x还钱,黎x没钱周转,于是与向x中合谋,以投资手机生意为名,以高利息为引诱,共同骗取谭x平的借款,其实是用于还钱给向x中。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是黎x出具了借条,谭x平却把钱付给了所谓的担保人向x中。纵看整个所谓的借贷过程,事情脉络非常清晰:黎x与担保人向x中根本是共同骗借了谭x平50万元,长达近六年未还。从录音里多次提到的其他债权人和黎x最后与其口中所称“刘总”的催款电话,一一印证,黎x惯用高息利诱的伎俩,向多人借款,然后“拆东墙补西墙”。更讽刺的是,如今的黎x,仍家住深圳华侨城别墅,座驾百万奔驰前来开庭,而被其“借款”的众多债权人却血本无归,真是让人唏嘘。以上代理意见供贵院参考,请法庭支持原告诉求。此致深圳市人民法院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陈亮婷律师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谭X平,男,身份证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陈亮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黎X,男,身份证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田X,维世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树X玲,江苏维世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向X中,男,身份证号码:XXXX.原告谭光平诉被告黎X、向X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X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亮婷,被告黎X的委托代理人田X、树X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X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黎X通过被告向X中于2008年认识了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黎X于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人民币,下同)。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以每月6%计算,口头协议达成后,原告代被告黎X向被告向X中银行账号支付了涉案借款50万元,被告黎X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向X中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据上签字。数月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黎X、向X中偿还本金和利息,但两被告一直不予理睬,甚至故意躲避原告。直至2012年3月,原告通过多方打听,才得悉两被告踪迹,并与两被告重新联系上,要求被告黎X、向X中偿还本金和利息,但两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黎X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40万元(从借款之日即日起算,暂算至起诉日,以银行商业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实际应支付至还清之日)2.被告向X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和保全费。被告黎X辩称:一、被告黎X不是本案借款的用款人,原告也没有将款打到被告黎X的账户上,或交给被告黎X本人,被告黎X也没有指令将款打给向X中,原告和被告黎X之间的借款合同虽已成立但未生效;二、被告黎X写此借条并不知道有利息约定,金额巨大而无利息约定,可见至始原告就没有对被告黎X提出利息要求;三、被告黎X是不知道存在有担保人向X中,担保出具的时间和借据的时间肯定不是同一时间,我方申请对出具借条的时间和担保人签字时间是否一致进行鉴定;四、本案实质是向X中与原告之间的借款纠纷,与被告黎X无关。被告向X中未到庭,未予答辩、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被告黎X欠款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了《借条》、《》、浦东银行深圳分行同城清算单、录音光盘等证据证明。根据借条内容显示:今借到谭X平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元。此据。借款人落款处有“黎X”的签名字样,担保人落款处有“向X中”的签名字样,日期为日。根据上海浦东银行深圳分行同城清算单显示,日,原告谭X平向“向X中”收款帐号为4736015的帐户转帐50万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律师函》显示,原告于日委托律师向被告黎X、向X中分别发去律师函向两被告催还借款50万元,并要求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至)。根据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光盘(日)显示,原告的律师于日与被告向X中通话过程中,被告向X中承认与原、被告三人在重庆万浩酒店时口头约定了借款的月利息为6%。根据原告提交的和谈通话录音光盘(日)显示,原告于日与被告黎X谈话过程中,被告黎X亦承认其向原告借款50万元,目的是为了归还其欠向X中的借款,并说如果不是其欠向X中的钱,不可能给原告那样高的利息。在原告说到“当时我有问你嘛,当时给我说的是给6分利,向X中有没有跟你说嘛”,被告黎X表示“X中是给我通了气的”。被告黎X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律师函》、上海浦东银行深圳分行同城清算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录音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并抗辩称该证据的取得不合法,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通话录音应当获得对方的准许。庭审中,原告陈述2008年7月被告黎X通过被告向X中的妻子王X香支付了涉案借款利息3万元。黎X对此抗辩称王X香系被告向X中的妻子,是否代替被告向X中归还过相关款项,其不清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海浦东银行深圳分行同城清算单、《借条》、《律师函》、录音光盘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且经庭审质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X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举证、质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关于借款本金问题。原告主张被告黎X欠其借款本金50万元,并提供上海浦东银行深圳分行同城清算单、《借条》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黎X借款本金50万元的主张,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黎X虽辩称其不知道存在有担保人向X中,担保人出具的时间和借据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但其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此向本院申请鉴定,而原告对此也不予确认,故本院对被告黎X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在《借条》中虽未约定涉案借款的利息,但根据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当时原告与两名被告口头约定了利息为月利率6%;被告黎X虽对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此予以反驳,亦未向本院申请鉴定,故本院对原告关于双方就涉案借款口头约定了月利率6%的利息的主张予以采信。本案中,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黎X通过案外人王X香已支付过涉案借款的利息3万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至于利息的起算日,按照涉案借款的实际支付日即日起开始计算利息。被告向X中作为涉案借款的保证人,因双方在借款合同未约定具体的保证责任,故被告向X中依法应对被告黎X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向X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9条、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4条、1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谭X平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从借款实际支付之El即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并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万元);二、被告向X中对上诉人被告黎X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谭X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为6400元,保全费5000员,均由被告黎X、向X中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不退,被告应负担之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X书记员 秦XX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投稿人: [广东-深圳]
专长:债务债权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国际贸易 公司法
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196积分 | 帮助17人 | 2个好评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
Copyright 2004-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平安银行经理使用过桥贷款只借不还
时间: 8:03:52&&来源:长沙旅行社 &&作者:长沙中亚国际旅行社&&浏览:674
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北路金融大厦9楼是平安银行[-0.50% 资金 研报]宁波分行营业部的办公地。其中的一间独立的办公室正处于一起诈骗案的漩涡之中,据债权人称,该办公室现在已被平安银行关闭。据长沙旅行社了解,过去三四年以来,在这间办公室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原总经理陈渊与许多人签下了借款、担保合同或出具借条。她以个人名义向自然人和企业借高利贷,然后再借给一些企业或个人。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发现,自2010年陈渊入职平安银行以后,陈渊的借款月息高达3%至4.5%,总额可能超过10亿元。据长沙旅行社了解,债权人包括其亲朋好友,宁波企业家,甚至其营业部下属,她借款的理由大多是银行的企业客户因为贷款到期,急需短期资金周转,以待办理续贷合同。债权人则由于陈渊的职务身份,再加上她自己本身家底殷实、消费大方,都放心借款,而未曾怀疑其资金链会崩盘。因部分资金只借不还,引发一些债权人怀疑并报警。6月26日,陈渊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该局政治处新闻科科长孙波7月1日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称,目前案件还在调查之中,且由于案情复杂,牵扯数据、人事较多,案件侦查期将会较长。据长沙旅行社了解,而此前6月3日,陈渊已向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提出辞职,当天就获得同意。平安银行对外称,陈渊是以身体原因提出离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7月3日拨打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行长张清和电话,但无人接听。陈渊其人一位接近陈渊的不愿透露姓名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陈渊此类贷款业务始于2007年另一家银行工作之时。她以个人名义向自然人和企业高息借款,并将钱转贷给其他公司,用以赚取利差或填补借贷资金漏洞。据长沙旅行社了解,陈渊的这种业务,在民间俗称“过桥贷款”。虽然银行员工参与过桥贷款属于违规行为,但在浙江已屡见不鲜。由于银行不允许员工参与这种业务,陈渊不从自己的账户走账。上述知情人士称,宁波华彩电器有限公司有一个对公账户参与到陈渊的业务中,不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宏刚和原财务总监陈益祥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予以否认。据长沙旅行社了解,此外陈渊还通过朋友颜某的个人账户和徐某的一个公司账户来转钱。据了解案情的知情人称,从2011年至今,颜某的账户已有近30亿元资金进出。几位接触过陈渊的人士均向记者描述,陈渊人脉广,业务能力强,为人不错,出手大方,还被评过优秀员工,受到领导青睐,位至营业部总经理。接近陈渊的人士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用章有专人保管,但在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陈渊搞“一言堂”,大小事由她说的算,即便大大小小的债权人都进她的办公室签合同,下属也不敢去问她具体在做什么。在出事前几个月,陈渊以资金周转紧张为名还让下属替她借过几百万到几千万不等。据长沙旅行社了解,陈渊的多数债权人是宁波本地的有钱企业家。数位要求匿名的债权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陈渊问他们借款时都说,自己的客户企业贷款到期,而资金还未回笼,“出点钱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他们说,由于陈的职务身份,再加上她自己本身家底殷实,消费大方,并没想到她会出事。陈渊和他们的借款合同或借条利息一般1.5分到4.5分之间不等,有些债权人因为和陈渊熟识多年,有时借款只是“友情赞助”,多数仍为高息借贷。在浙江,一般月息超过2分的借款被视为高利贷。据长沙旅行社了解,这些借贷通常都是陈渊自己为借款人,由第三方公司担保,打入指定的个人账户或者公司账户,除了前述颜某某等人的账户,有时她会直接要求债权人打入另外一个债权人的个人账户里,来偿还快要到期的本金或高额利息。不过今年,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作为借款人开始出现在合同里。一位要求匿名的债权人透露,陈渊的办公桌有很多章,涉及多个公司,签几份借款合同时会盖上不同的章。借款模式据长沙旅行社了解,一位债权人小林(化名)为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讲述她借款给陈渊的过程。她称,2011年他认识陈渊后,自己和公司就一直为陈渊提供借款。2014年3月底,小林曾借给陈渊个人的一笔8000余万借款到期,陈还想续借,便和小林称营业部有个专门的资产管理账户“应解汇款户”,劝其将这笔钱放入这个账户,“不仅资金有保证,还能多赚利息”,并称这个账户是有法律效力的。据长沙旅行社了解,小林提供给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一份借款合同显示,借款人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向小林借款金额8250万,借款期限为日至日,月息4.5%(按月付利息),汇入指定的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应解汇款户,担保人为陈渊,“借款方”处盖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授信合同专用章”。小林告诉记者,自己去查过“应解汇款户”确实存在,自己有一位朋友也曾和陈渊签过类似的借款合同,金额4000万,借期10天,借款人也是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担保人也是陈渊,而且到期拿到还款,所以自己放心地签了合同。据长沙旅行社了解,据央行日实施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下核算的资金均属于待划转的临时性过渡资金,用于核算此类资金的分户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仅仅是为了方便未在本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划转,而进行过渡性会计账务核算的内部会计核算账户。6月3日,陈渊向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提出辞职,获得同意。众多债权人觉得苗头不对,小林试图联系陈渊但联系不上,去银行查发现自己的钱实际上根本没进过这个账户,遂报警。6月26日,陈渊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据长沙旅行社了解,不过,平安银行对外表示,宁波分行没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授信合同专用章”或“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合同专用章”,陈渊的行为未经银行授权,该行对她与外部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知情,“合同规定的利率等条款不合逻辑、且已严重超出银行正常利率范围,我行将积极配合司法部门调查。”不过小林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6月29日,其朋友配合警方调查,去查询自己4000万款项进出“应解汇款户”的情况时,发现该账户疑似已被银行封锁进行内部调查。陈渊曾告诉债权人,他们的借款贷给了史翠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市丰华船务有限公司。不过关于这个细节,警方称还在调查中,没有更多信息提供,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亦未能从其他渠道证实。据长沙旅行社了解,“史翠英”是宁波本土知名海产品品牌之一,史翠英控股集团创立于2008年,除了食品产业,还涉及建筑、房产、文化、传媒、商业等领域。这家公司最近连续被起诉,涉及劳动纠纷、借款纠纷,其中一起借款纠纷暴露陈渊曾作为借款的担保人,于是陈渊还被追加作为被告。过桥贷款需求事实上,过桥贷款的需求一直存在。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到期,需要续贷,而手续办理需要时间,或者资金暂时无法回笼,便需要短期的“过桥”资金,等银行续贷之后再还款给借款人。借款人一般有专做过桥贷款的公司,但也不乏银行员工用自己的资金放贷,或者介绍客户企业给过桥贷款公司,虽然在银行已属违规行为。据长沙旅行社了解,一位要求匿名的专做过桥贷款业务的公司副总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一些关系较好的银行员工会将自己的客户公司介绍给他们做过桥贷款,但并不会直接参与客户与他们公司的借贷关系之中,像陈渊这种行为,他评价为“胆子太大”。不过他也坦言,即便只是介绍客户,也应属违规,毕竟是将银行的客户资料泄露出去。但在浙江,这种银行员工冒着违规甚至违法风险参与过桥贷款似乎已成为潜规则。近年来浙江曝出多起银行支行行长级别的员工“违法圈钱”的案件,基本都以“帮助客户转贷、放贷和理财”为由,并向其亲属和客户许诺高额利息回报,涉及金额从数千万元至数亿元不等。目前已有多名行长因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获刑。据长沙旅行社了解,今年6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0.48% 资金 研报]绍兴城西支行原行长陈惠君因涉嫌普通诈骗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分局刑事拘留。与陈渊类似,陈惠君也是以“帮助客户转贷”为由,许诺高额利息对外进行借款。已知涉及资金总额为3.26亿元,利息3分到6分不等,受害者约40人,其中最大一笔借款为3800万元。银行人士指出,2011年银根收缩之后,很多企业面临银行在贷款到期之后不批续贷的问题,导致过桥贷款还不出来,所以当时浙江企业老板跑路的情况很多。据长沙旅行社了解,目前,陈渊涉嫌的诈骗犯罪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之中,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在此案中承担的责任尚有待司法机关界定。编辑:、长沙旅游网、长沙旅游
&3298.00元起
&258.00元起
&1518.00元起
&2368.00元起
&638.00元起
预订常见问题
签署旅游合同
付款与发票
旅游保障及其它事项
总机:1  传真:0
公众微信平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借贷法的借和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