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社会养老金是什么保险时,所需的二级码是什么?

关于尧都区发改局物价办自收自支编制人员要求办理养老保险等待遇的情况反映
关于尧都区发改局物价办自收自支编制人员
要求办理养老保险等待遇的情况反映
&&&& 尊敬的各位领导:
&&&& 我们是原尧都区物价局的职工,我们是98年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的。当时我们都是带派遣证和尧都区人事局的增人计划卡的正式分配手续到单位报到,接收单位是临汾市物价局(98年单位名称为临汾市物价局,2000年变更为尧都区物价局,现名称为尧都区发改局物价办)。单位接收后,档案全部由临汾市物价局保管,都是单位的正式编制,还有一部分是因工作调动或退伍军人转业到单位的,共有40多个人。
&&&& 我们40多人当时工作在临汾市物价局的各所、科室、办,工资由临汾市物价局发放(自收自支),但工资少的可怜,只有400多元,后来到01年-02年期间工资一度拖欠,无法及时发放,且单位从未给我们办理过养老、医疗、住房基金等等,独生子女,分房等待遇更是无从谈起。2002年8月,当时的尧都区计委组织我们自收自支编制的全体人员开会,会议内容是:让我们放假回家,等候通知。就这样没有任何正式手续,打发我们回家,当时还拖欠数月的工资。这之后的几年里,我们多次找单位要求回单位上班,解决我们的工资、养老保险等,单位领导总是互相推脱托辞,相互扯皮应付,对我们的反映根本漠不关心,貌似毫无责任之心,最终也没得到任何的答复结果。直到2008年,这期间关于我们的生存安置问题依然没任何说法,更没有发过一分钱的工资。
&&&&& 2008年奥运会前,我们又多次找单位,现在的尧都区发改局物价办,现任局长韩金虎承诺:“奥运会后一定给大家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之后,应尧都区发改局物价办的要求,我们都把身份证交到了单位,核对人员档案情况,准备办理养老保险。谁知交了身份证后,又没任何消息了,后经过我们与单位多次交涉、协商,直到2009年元旦,才分两批给每个人发了3600元,说是生活补助费。而局长关于养老保险的承诺,又变成了“今年已不能办,到2009年再给大家办”。这样一拖再拖,我们至今仍没工资,没保险,甚至连最低生活标准都不能保障。这几年我们不停地找单位,找政府,甚至上访到省里,但没有一家真正替我们解决问题,最终还是没有任何结果。
&&&& 中央,省里,临汾市多次下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性文件,对于加快我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2005年尧区政办发[20051 31号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更是明确规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临汾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要认真对待。
&&&&& 其中《暂行办法》第九条(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缴纳部分,从自有经费中在税前列支,于当月15日前将单位和个人部分一并缴付当地经办机构。
&&&&& 世态炎凉!我们感到无言的辛酸和无奈,感到无比的愤怒和失落,区政府早就有文件通知下达,竟然是幌子,有人把法律当儿戏,置他人最起码的生存需要于不顾,现在全社会都在讲和谐,难道这样不和谐的事情就没有人管了吗?希望市委、市政府对我们的事情给予重视,能够督促相关部门,尽快给我们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发2002年至今的工资。如果我们的事情仍然得不到解决,实在万般无奈之下,为了生活,我们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附件:1、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临汾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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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体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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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呢,也传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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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临汾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尧区政办发[20051 31号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临汾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办、事业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下发的《临汾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养老保险的法规性文件,对于加快我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暂行办法》,现将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要加强对参保职工的教育,组织全体参保人员对《暂行办法》条款:进行一次认真学习,提高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的认识。&&& 二、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详细填报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和已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按照基金的筹集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 三、人事、劳动、财政部门要互相配合,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专项审计。&&&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要认真对待。对于缴费单位和职工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将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附:〈临汾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临汾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成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养(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财政、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建立专项养老基金。&&&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监管部门,各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登记、基金筹集、监督、稽核、管理与支付。&&& 第二章& 养老保险的登记&&&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起30日内,持由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携带《在职人员花名册》、人事档案及有关手续,到所属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注册登记和建档手续,经审核签发单位养老保险登记证。&&& 第六条& 参保单位在单位主体发生变更、依法终止、合并或分离等变化时,应在30日内携带有关文件,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欠费单位在办理变更、注销养老保险登记时,应先结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欠费利息及滞纳金后,方可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经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对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退休养老金进行年审。
&&&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参保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干部、固定工自日起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合同制职工从参加工作当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缴纳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6%缴纳。其中:单位按22%缴纳,个人按4%缴纳。个人缴费比例随工资增长逐步提高。&&& (一)机关、全额事业单位由财政供养的工作人员,只缴纳个人部分的4%: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全额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负责将单位和个人部分于当月15日前一并缴付当地经办机构。&&& (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负担部分由单位负责筹集,于当月15日前一并缴付当地经办机构。&&&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缴纳部分,从自有经费中在税前列支,于当月15日前将单位和个人部分一并缴付当地经办机构。&&& 第十条& 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银行代扣代缴。未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由单位代扣代缴。内退和提前退休人员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方可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工资总额构成以档案工资为准。工作人员实发工资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月工资标准的(如人事代理人员等),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单位和个人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原标准缴纳。本办法实施后,欠缴或未参保的,单位和个人按新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台帐,制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台帐、基本养老保险手册记载单位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情况。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和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的缴费记载,作为参保职工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养老保险手册》由用人单位统一保存、填写,每年送经办机构审核一次& 参保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在县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逐步调剂。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基金管理。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养老保险基金免征各种税、费,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职工在职或退休后死亡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或剩余储存额一次性返还给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条件,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30日内,参保单位携带有关证件和个人档案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复核,经办机构核定退休待遇后,于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 第十九条& 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前,由财政拨款的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职)金计发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退休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财政每年做出预算,拨付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委托银行或邮局统一发放。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除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养老金外,同时加发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由企业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计发待遇时,原企业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处理,仍按晋劳社养[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一)本办法实施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发放养老金。&&& (二)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个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时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前两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2%计发;调节金按每年测定的比例计发。依照本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原规定计发养老金的,不再发给调节金。&&&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代发。&&& 第二十一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填报有关材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增加退休养老金审批手续,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后,由经办机构计发。&&&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增发的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死亡后,按有关规定计发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统筹项目之外的其他补贴,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出。&&&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核定待遇时,每欠缴一个月,减发退休金的0.1%、;&&& 第二十四条& 对因失业、参军、入学、退职、辞职等原因中断缴费的,个人帐户给予保留。&&&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支付发生困难时,同级财政要支持、调剂,确保发放。&&& 第二十六条& 退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或暂时丧失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权利:&&& (1)服刑期间;&&& (2)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稽核&&& 第二十七条& 各级基金管理机构的运营工作,受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对于举报的违纪、冒领基本养老金,按查实违纪冒领养老金数额,依据有关规定比例,对举报单位或举报个人进行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每逾一日加收2%o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资料,致使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第三十三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三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养老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个人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依法追回被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养老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中央、省驻临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从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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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1995]123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之一,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搞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财政、劳动、银行等有关部门应紧密配合,协调工作。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地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其他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
  中直、外省驻本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财政、本人所在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建产专项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强制实施。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工作人员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参加。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与个人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及社会工资挂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建立正常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基本养老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补贴。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人事、财政、审计、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给付。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遵循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财政和单位负担的比例控制在上月单位工资总额的17%--23%。具体比例由各地测算确定。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每月作出预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基金管理机构。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负担部分按全额事业单位征缴办法直接划拨;单位负担部分从自有经费中在税前列支,按月缴付当地基金管理机构。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在税前列支,按月缴付当地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缴纳的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3%,由单位代为扣缴。随工资增长逐步提高。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月起,单位按个人工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
  退(离)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按当地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起步比例预缴一个月的支付周转金。
  第十一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本规定第8条规定筹集的基金不敷使用时,其退(离)休人员养老金的一定比例仍由原单位按其经费渠道负担。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基金管理机构存入其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保险基金的年度结余,除留足三个月的支付备用金外,结余部分存入财政专户。其所有权、使用权仍属基金管理机构。
  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禁止基金管理机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可用于购买国库券或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省重点建设债券,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为每个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个人帐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
  (二)单位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四)上述储存额的利息。
  第十七条 在建立个人帐户的同时,发给每个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其在职期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手册》由本人保存,用人单位填写,每年送基金管理机构审核一次。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运营、给付及其管理费免征各种税、费。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按月发给: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当地上年末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1%计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22%计发;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23%计发;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24%计发;满30年以上的按25%计发。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每满一年,按1.3%计发。计发年限最高不超40年。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计发。
  随着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滚动积累,逐步降低缴费性养老金计发比例。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其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规定施行时本人工资总额的3%乘以原工作年限再乘以12计算予以补贴(不计息,不继承,不随个人帐户转移),与本规定施行后个人帐户内基本养老金合并计发。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或重大贡献奖励者,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离)休的人员,仍享受原规定的养老待遇。
  本规定施行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国家离休政策享受待遇。
  退职人员仍按原渠道享受退职待遇。
  第二十三条 按本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晋政发[1994]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标准补贴,但非因缴费年限所应享受的部分不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可根据本人意愿在退休时一次性或按月发给。
  一次性发给的,须将本金和利息一次付清。
  按月发给的,计发办法与基本养老金中个人帐户养老金相同。
  第二十五条 退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或暂时丧失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权利:
  (一)服刑期间;
  (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包含的其他待遇,仍由原渠道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险关系的中断和转移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内的累计储存额或剩余储存额,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参军、入学、辞职或被辞退等解除工作关系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原缴费年限与再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帐户内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异地变换工作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内的储存额随其转移。如接收地未实行养老保险,其个人帐户内的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由外省、市调入本省,须按本省规定的个人帐户项目,将累计储存额转入当地基金管理机构。如原工作地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则按本省规定的标准,补缴自本规定施行之月起至调入年月个人应缴部分;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的,补缴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入年月个人应缴部分。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组织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三)完善养老保险工作中的各项政策规定;(四)检查指导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五)检查监督基金管理机构的运营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基金管理机构,是经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其职责是:
  (一)承办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等具体业务;(二)承办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具体业务;(三)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四)对下级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基金管理机构的所需经费,由财政比照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标准核拨,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三十四条 各级基金管理机构的运营工作,受同级财政、银行等部门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决算等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制、私有制事业单位固定人员及中外合资事业单位中方人员等非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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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在 21:32:00的发言:附件呢,也传上来。。&
呦呦,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希望在这里帮俺们呼吁下,放头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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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现在的社会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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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前任局长弄的,还有在西关的办公大楼及家属院,纪检委应该好好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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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的办法都是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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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这么好的政策
为什么到最后变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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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政策早日落实到你们每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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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庄子在 12:20:00的发言:
希望政策早日落实到你们每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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