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保《五保户遗孀》属于有什么是优抚对象象吗?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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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厅
关于做好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鲁民〔2013〕92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 为做好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保障范围
&&& 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
&&& 二、资金来源
&&& 按照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数量、医疗补助标准和实际支出情况,由省财政安排省级直管单位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省级直管单位优抚对象医疗
保障专项资金委托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 三、参保缴费补助
&&& 1至6级残疾军人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充医疗保险所需单位和个人缴费资金均由所在单位缴纳。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以省直医保上年度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省级直管单位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统一给予缴费补助。
&&& 7至10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所在单位经审核确
定为特困企业的,其单位缴费部分由省级直管单位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帮助解决。
&&& 四、个人负担医疗补助
&&& 1至6级残疾军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省级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急)诊、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金额,超出当年单位及个人缴费划入个
人账户数额部分,由省级直管单位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助。因急诊等原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也纳入补助范围。
&&& 五、补助资金发放流程
&&& 省民政厅提供优抚对象信息,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依托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数据库,年终计算优抚对象年度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应报销数额,将省级直管单位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拨付优抚
对象所在参保单位账户,在岗或退休的优抚对象到本(原)单位领取报销费用。
&&& 六、优惠减免
&&& 按照《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八条执行。
&&& 原享受省级直管单位公费医疗的老红军遗属参照1至6级残疾军人的规定执行。
&&& 本《通知》自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厅
(日印发)
鲁ICP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主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河南省哪些农民可以免交农村医保_百度知道
河南省哪些农民可以免交农村医保
第二十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给予资助。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未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困难人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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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六安裕安区分路口镇--关于印发裕安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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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裕安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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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裕安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 & & & & & &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裕安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为落实和规范我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享受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范围是:具有本区内农村或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下列人员。(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三)红军失散人员;(四)在乡复员军人;(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六)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乡或城镇无工作单位)。第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依托,以医疗优惠、医疗补助为补充,以个人负担为辅助,逐步建立与我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第三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四条 &坚持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共同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区民政部门是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份,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信息资料档案,制发《裕安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会同劳动、卫生部门及各乡镇街组织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预算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的审核支付工作。区劳动部门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工作,落实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如实提供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情况,协助做好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结算工作。区卫生部门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鼓励、支持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落实医疗减免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有关情况,通过优抚医疗保障管理系统,做好参合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工作。区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区民政部门提出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预算方案,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专户;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第五条 &重点优抚对象所在单位如实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费,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医疗保险费。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向民政部门提供参保参合所需信息,配合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工作。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应承担的费用要如实缴纳。第三章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第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退休年龄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筹资标准按照我区退休人员参保有关规定执行。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区民政部门为其办理参保手续,由区政府承担。第八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所需缴纳的医疗救助金,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区政府承担。第九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含慢性病门诊);在医保定点机构自购药品时由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支付,不享受优抚医疗补助,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诊时,先由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支付,剩余部分在医保规定范围内的给予优抚医疗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减免优惠,在医疗保险机构规定范围内经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给予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医疗补助。超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范围部分,以及用药品种,用药剂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部分,不予补助。第十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中的精神病患者,需要在省荣军医院接受精神病治疗的,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按规定落实医疗补助。第十一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终结时及时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和重点优抚医疗补助手续。第四章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医疗保障第十二条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自付。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经审核为特困企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区政府负担。第十三条 &农村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区政府负担、乡镇街民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 &医疗减免优惠第十四条 &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待遇;(一)免收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急诊观察床位费;(二)心电图、B超、化验等各类检查费减免10%;(三)治疗费、住院床位费减免10%;(四)药品费用在实行零差价前减免比例不低于5%。第六章 &医疗救助第十五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患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大病病种,经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和数额报销后,由区民政部门确认,按照裕安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执行救助。第十六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患有按医保经办机构规定患慢性的病种,经医保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50%给予救助。第七章 &参加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医保医疗补助第十七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在乡复员军人门诊定额医疗补助年补助额3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两参退役无工作或在乡人员门诊定额医疗年补助额120元。第十八条 &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其规定报销(补偿)比例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比例报销(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后的剩余部分,由区政府从优抚医疗专项资金中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住院医疗补助。(一)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补助标准为6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补助标准为25%,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三)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含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因伤口复发住院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比例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由区民政局给予补助。第八章 &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九条 &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在区民政部门设立重点优抚对象保障金支出户,在区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保障金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资金、社会捐助和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其他资金。第二十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当年平衡,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优抚医疗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第二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将上月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开支情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审核后提交区财政局按实拨付。第二十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标准应随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提高,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作相应的调整。第九章 &医疗服务第二十三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均为重点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第二十四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规范提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开设优抚对象专门诊室、专门病房,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优惠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重点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在对重点优抚对象使用需自负费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要先征得本人或其亲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存档并备查。第二十五条 &重点优抚对象持《裕安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和《裕安区城镇职工、居民社会保障卡》或《裕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享受的医疗补助按规定及时报销。第二十六条 &重点优抚对象需转院治疗的,由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危急病人可直接转院治疗,后补办手续。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部门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优抚医疗保障管理系统。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在其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后,剩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擅自审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二)在审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资金的。第二十九条 &重点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按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对重点优抚对象恶意拖欠医疗费、采取虚报骗取医疗费、政府医疗补助费的,由区民政部门从其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中扣除,追回非法所得,并给予停止两年申报补助金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重点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吸毒、自伤自残、酗酒、工伤事故等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触犯刑律的,停止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权利。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各类重点优抚对象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规定解决。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区原出台的有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主题词:民政 &重点优抚 &医疗保障 &细则&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纪委、人武部,& & & &区法院、检察院。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日印发共印5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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