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电信sp运营商商里合作中的sp和sa分别指的是什么?例如si指...

短信之乱谁来治 SP与电信运营商关系重整
网易手机报道
日期: 18:03:31 来源:      
新一轮整治之下,短信业务提供商的生存与竞争模式,它与监管者、电信运营商的关系正面临全新调整
本刊记者 张帆/文
“本公司有假护照、假身份证、枪支出售”;“您在××消费了××元,请回复此短信支付”……几乎每一位手机用户都遭遇过“黑短信”、“黄短信”,轻则不胜其扰,重则惨遭诈骗。
“短信陷阱”、“退订难”已经成了中国手机用户的公敌。“短信市场确实已经到了非整不可的时候了。”一位电信业人士对《财经》说。
9月23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质量与服务监督处副处长沈泳涛透露,中国第一部短信法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在两个月内出台,该局已经就回收短信号码一事出台草案,并向各运营商征求意见。
至今两月已去,法规颁布尚未见动静,但是,大刀阔斧的整治风暴已然掀起——
11月1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通告,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手机违法短信息治理工作;
11月14日,中国联通公布其整治“不良短信”的五大措施,原与联通签约的500家增值服务提供商中,有217家增值服务提供商被终止合作。
而早于去年底就对增值服务提供商入网资质重设规定的中国移动,也于近日推出《移动梦网SP短信业务信用积分管理办法》,宣称对于信用度较差的SP(增值服务提供商),中国移动将采取限制措施,甚至终止合作。
在过去短短三四年间,全国各地的增值服务提供商以惊人速度飞速成长。但在相关法规缺位、各利益方关系混乱的大环境下,随着市场渐趋饱和,增值服务提供商行业问题丛生,迅速走入了“瓶颈”。
新一轮的整治之下,增值服务提供商与监管者、运营商的关系将如何调整?增值服务提供商的生存与竞争模式以及增值服务提供商和国外互联网势力之间的较量将何去何从?变化正在清理运动中渐次展开。
“短信之乱”
“(我们)不能把‘黑’短信、‘黄’短信都算在增值服务提供商头上。”易观国际资深分析师符星华解释,信产部将出台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旨在以法律形式对短信息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规范,被打入“黑名单”的短信,实际上包含了违法与违规两类。
所谓违规短信,是指增值服务提供商在经营中违反行业规范、商业道德和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违法短信,则指不法分子利用短信作为工具进行违法的商业活动(如非法物资销售)和经济诈骗活动,或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因此,违法短信从根源上来说,和增值服务提供商违规短信不一样,与增值服务提供商也没有必然联系。
中国移动的一位技术人员从操作层面向《财经》解释,用户接收到的短信可以分为几类:一是用户对用户发送:二是运营商集团发出短信,比如1860群发;三是增值服务提供商通过移动平台发送;四是一些增值服务提供商租用运营商的端口号,然后把业务批发给其他客户;五是发短信者购买非实名制的电话卡,如“动感地带”等,直接用手机或其他改装设备群发。
“很多‘黑’短信是用最后一种方法发送的。这与增值服务提供商无关,但也是最难监控的一种。”
谁也没有料到,这个当初仅“一毛钱(0.10元)一条”的短信,会如此迅猛地发展成一个产业。来自信息产业部的资料显示,从2001年到2004年,中国短信总量已从每年1亿条升至2770亿条。
早在2000年短信于中国启动之时,一些型号的手机甚至并不支持短信业务;2002年,随着中国移动公司移动梦网启动,以短信为主的移动增值业务迅速成长,一条由CP(内容提供商)、增值服务提供商、运营商、设备商组成的完整的移动增值服务产业链逐渐成形——CP创作原始内容,并集中、加工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商将CP所提供的内容进行包装推广,提供特色服务;移动运营商(即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负责为增值服务提供商提供有保证的业务运营平台,设备制造商则开发和提供网络设备。
2004年的对策
这条产业链在中国的发展速度超乎寻常,以短信为主的无线增值业务竟成为支撑中国互联网业从泡沫中复苏的坚实力量。新浪2004年的无线增值收入超过1.24亿美元;TOM在线、腾讯、掌上灵通、空中网等主营无线增值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于2004年间纷纷上市。
“这是中国特有的成功商业模式。我们在上市路演的过程中花了大量时间去教育投资者。”TOM在线CEO王雷雷在上市后曾对《财经》说。
据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咨询中心崔纪平称,2004年中国信息服务业务市场总额达356.65亿元人民币,其中移动通信增值业务占了整个市场的63%。
短信业务横空出世,是监管部门始料未及的。其后很长一段时间里,短信业务一直由电信运营商自营自管,游离于监管之外。成立增值服务提供商不仅政策上没有任何限制,增值服务提供商的资金门槛也很低,只要能从电信运营商那里获取接入资源即可。
低得“近乎没有”的门槛,加上诱人的高利润率,一时间,众多增值服务提供商争相注册,增值服务提供商市场上鱼龙混杂。为了获取收入,种种竞争手段层出不穷,在开拓创新之余,“黄”、“黑”短信、广告短信和强制短信泛滥,亦引发了大量纠纷。直到2004年,相关监管部门才意识到——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去年4月,信产部出台《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资费不透明、未订制短信息却被收费、退订难等问题提出专门的应对举措。这只是短信被纳入政府监管范畴的开始。
当年8月,中国移动对腾讯等在内的27家无线增值服务商开出了处罚通知,其后又宣布,对涉嫌违规的搜狐、上海美通、上海四方、广州睿时通信等四家增值服务提供商实施暂停彩信合作一年的处罚。增值服务提供商市场一时风声鹤唳。
此后,中移动还宣布回收一向为增值服务提供商掌控的用户订购,试点在广东开始。今年1月中旬,广东省移动历时三个月的“强制性上马MISC平台”攻坚战结束,全省150余家与广东省移动签订服务协议的全网增值服务提供商与省增值服务提供商无一漏网,都被接入这个新的平台。
易观国际符星华评价说:“经过去年7月的那次‘扫黄’,增值服务提供商的收入大规模下降,当然,市场秩序也相应变得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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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15.66.*] 认为:
黄色短信广告一天都要发好几条,烦不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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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cp sp是什么意思_百度知道
cp sp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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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是英文Content Provider的缩写,中文翻译为内容提供商。通常是指为电信运营商提供内容服务的社会合作单位。SP是英文Service Provider的缩写,中文翻译为服务提供商,通常是指在移动网内运营增值业务的社会合作单位。
cosplay 是英文Costume Play的简略写法,日文写作「コスプレ」。一般指利用服装、饰品、道具以及化妆来扮演动漫作品、游戏中的角色。玩COSPLAY的人则一般被称为COS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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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手机卡刷SP自消费,怎么操作_百度知道
手机卡刷SP自消费,怎么操作
我手里有手机卡,移动的。现在想自消费套利,怎么操作啊???
提问者采纳
你的问题正是我想明白的,我查了很多资料,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找不到合适的SP合作者,我们出卡出力帮他们刷,他们分利给我们。既是这样,他们有好处为什么不自己赚,为什么要让我们刷,他们也可以自己刷。所以,如果我们想刷SP,必须自己有个SP。我这三十元可以买到带七十元话费的移动卡(如果算上欠费,就不止是七十元了,可以是一百元也可以是一百三十元,使用率还是很高的),七十元话费是一次到帐的,而绝非每月送十元的垃圾卡。你那移动卡的行情怎么样?我的Q大家一起交流。回答补充:后来我又查了下资料,关键是要找到sp运营商合作,我们出钱出力刷,他们分利给我们。按照SP运营商与电信运营商的合作,SP运营商得利80%(或85%,电信运营商得利20%)。如果我们刷一百元,分二十元给电信运营商,还有八十元在SP运营商那,我们是与sp运营商合作的,所以sp运营商要先给我们三十元(手机卡的成本三十元),剩下的五十元给我们和sp运营商分享。如果我们跟sp运营商协议各分50%,我们可分到二十五元。结合以上所述,一张手机卡我们可以赚到二十五元,如果一天只刷十张,也就有二百五十元收入,一个月之后又是多少呢?事实上,我们所能得到的利益估计不止以上所说的,以上所讲的只是保守估计。加我一起讨论,我的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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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什么是SP?什么是CP?SP和CP有什么区别?_百度知道
什么是SP?什么是CP?SP和CP有什么区别?
请教一下究竟什么是SP?什么是CP?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啊?
提问者采纳
1.什么是SP?SP是英文Service Provider的缩写,中文翻译为服务提供商,通常是指在移动网内运营增值业务的社会合作单位。它们建立与移动网络建立相连的服务平台,为手机用户提供一系列信息服务,如:娱乐、游戏、短信、彩信、WAP、彩铃、铃声下载、定位等等。2.什么是CP?CP是英文Content Provider的缩写,中文翻译为内容提供商。通常是指为电信运营商(包括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或其他数据网运营商)提供内容服务的社会合作单位。CP的内容来源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本单位自行开发制作的,另一类是依法或依约定从某些版权拥有者获得转授权或邻接权,比如音乐歌曲影视作品等。 3.如何区分SP和CP?SP(Service Provider),即服务提供商,通常是指在移动网内运营增值业务的社会合作单位。CP(Content Provider),即内容提供商,通常是指为电信运营商(包括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或其他数据网运营商)提供内容服务的社会合作单位。SP与CP之间的界限一直比较模糊,尤其随着各大电信运营商都获得全业务经营资格后,单靠传统定义来区分这两者变得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业内逐渐形成一个约定俗成的判断规则,那就是依据四权归属来区分究竟是SP还是CP?这四权是:内容加载权、定价权、计费权、广告推广权。如果四权主控在社会合作单位手里,就是SP。如果四权主控在运营商手里,那社会合作单位显然就是CP。(1)内容加载权:就是决定做什么业务加载什么内容的权力。SP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在运营商规定的政策框架内,有权决定做什么业务并可自行将业务内容加载到服务平台上。而CP并不拥有服务平台,做什么业务或不做什么业务,由运营商决定,更多时候是运营商要求社会合作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内容,更接近一种委托制作制或代工制。在CP合作机制下,CP负责将内容提供给运营商,再由运营商加载到服务平台。(2)定价权,顾名思义是制定一个业务的资费的权力。SP,是在一个规定的资费范围内(比如2-10元之间),自行制定资费标准。而在CP合作机制下,资费的制定属于运营商。(3)计费权,这一项是最核心的权力。SP完全拥有计费权,虽然移动公司不断加大对计费的监控,但依旧未改变SP自己计费的特点。而CP,由于自己不拥有平台,因此从来就接触不到计费环节,甚至都不知道计费是怎么回事。(4)广告推广权,是指对业务的广告推广权力,包括广告文案策划、媒介选择、推广方式和时间的确定等等。SP,在广告推广方面拥有很大自由度,因此早些年短信群发泛滥。而CP,在业务推广方面极大受制于运营商,甚至完全不具备广告推广权力。很多CP在和运营商的合作协议里,就明确规定:业务的宣传推广由运营商全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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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虾的分享!答案比较详细,比较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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