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事业编制待遇有要求把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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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户口由农村农业户口迁到学校里,转为非农业户口,毕业后迁回村里,为什么还是非农业户口,而不是和原先一样为农业户口呢?国家队这方面有什么规定吗?
对的,大学毕业后,户口还是保持非农业户口。你需要办理“居转农”手续,恢复农业户籍,经村委会同意,再去派出所递交申请表,拿到了回执,过几个月就能拿到农业户口了。
现在的农村户口可以享受土地分红、宅基地建房等利益,社会保障条件也很完善,所以一般人都不轻易农转非。
现在许多省都明确规定:市区内原农业户口性质的大中专及中技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但应先征求农业户口所在地的镇或村委会意见。
注意:按照规定,如果毕业时回乡落户居民户籍后,地址又再发生迁移的,均不再受理。
当地的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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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户口的问题不太清楚,分房子的按我们村里的情况,有户口村里有房的一定分,有其中之一的另算(户口分量重一些),没户口没房的肯定不分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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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大学的时候把户口转为了非农户口,毕业以后户口一直在集体户口里挂着,我结婚以后想把户口转到我老公那里可以再转为农业户口吗?
我本人是农业户口,我老婆因为03年上大学时政策要求必须把户口迁到学校的,毕业后未享受国家分配工作把户口又迁回了原出生地,但户口性质为非农,现在户口迁到我们村,也是非农,现涉及征用补偿,像我老婆这样的户口不能享受村土地赔偿,这样的土政策合法吗?浙江地区已经有很多城市出台非农可以转农的政策,杭州始终未出台,我们可以通过司法等途径要求杭州市政府出台这样的惠民政策吗?
我户口因为上大学,从农业变成非农,想回原籍,但咨询结果是不能享受农村待遇。我是招亲在家的,如果我以非农不享受村里待遇身份回到原籍,那我的老公和我的孩子呢?能不能享受村里待遇呢?另外,像我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只能在城市买房,然后才能由非农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呢?谢谢!! 如果以非农身份回去,我们都在我爸爸的名下,那老公和孩子也是非农吗?享受村里待遇吗?我老公现在是农村户口,如果迁过来跟在爸爸的名下也能成为农业户口吗?受我的影响吗?如果村里拆迁,那我也不能...
你好,我是湖北黄冈的,以前是农业户口的,但念大学时户口迁移出去了,现在毕业回乡工作,户口也同样迁了回来。但是已经不是农业户口了,成了非农户口,现在家里要重新分田地了,可是非农户口是不能分田地的,请问怎样才能转回农业户口?谢谢!
本人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赵川镇涧口河村村民,年龄24,因08年上学户口迁到学校成为非农业户口,毕业后迁回本村,却转不了农村户口,现在刚结婚,妻子为农村户口,妻家有两位年迈多病老人,有一肢体残废哥哥,所以结婚后家里意思让我当上门女婿,把户口迁到妻子村里,怎么才能把我的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注:本人现在无业,面临抚养家人压力,只能从农搞养殖顺便照顾家人,请给与帮助,求各位啦!还有面临生孩子前后关于户口问题)
我是农村户口,我几年60岁,孩子们的户口早在上学时就迁出去了,现在我老公也没有了,我和个部队离休的老伴登记结婚了,部队说办医疗就得把户口迁过来,如果我把户口迁过来,我在农村的耕地可以不退吗?关于耕地的优惠政策我还可以享受吗? 如果我户口不迁过来,现在的老伴走了,我以后还能迁过来吗?还能办部队家属医疗吗?请知道的朋友给个建议,谢谢了。
1.我老婆上大学曾将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原为农村户口),后因结婚将其户口转到我家,我家属农业户口,现她的户口属于什么性质?
2. 现我们准备生二胎,第一胎是女儿已经6岁,请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谢谢....
我因上学时迁出户口,毕业户口转回时就变为非农户口了,孩子出生后也是非农业户口,但是我毕竟是因为上学才将户口迁出的,落回时本应该就是农业户口的,村里对于近几年出生的农业户口的孩子都没有土地,现在村里要分没有土地的补偿钱,请问我的孩子能分到吗?国家法律上有没有保护像我们这样上学时户口迁出而落回时变成非农户口,孩子也变为非农户口而享受不到土地补偿的
我是河北深州市的,于2008年将农业户口迁出转为非农业,大学毕业后(2011年)就迁回至我所在的乡镇,现在我想转为农业户口。请问要怎么转呢?
如果暂时先不转,等结婚以后直接转到丈夫所在地的农业户口要如何转呢?哪种方法比较合适?
我是09年大学毕业的,当时上大学的时候户口就从农村转到学校去了,毕业之后又将户口转移到我们镇上,但是是非农户口,现在想转为农业户口,应该要怎么办呢?请了解这方面的人士帮忙解答一下??
读书时把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了,毕业后又没分配,到现在一直都在家。手上就一张集体户口,结婚都几年了,老婆孩子户口还在娘家。而且身份证也丢了,去学校和户口所在派出所都说不给办理,也迁不回来,我现在该怎么办?户口还能迁回来吗?迁不回来,身份证该去哪里补办?着急啊!希望能有人帮我指点迷津!多谢了!站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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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绍兴滨海新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滨海委〔2013〕46号
各局(办)、沥海镇政府:  经研究,《绍兴滨海新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实施。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  日&绍兴滨海新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绍兴滨海新城部分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肄业、结业)户口&非转农&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秉着自愿申请、严格把关、公开公平、便民利民、稳妥实施的原则,结合滨海新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公安分局负责实施,各相关局(办)、沥海镇、各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  第三条&&准予户口&非转农&回农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结业),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  (二)未参加事业养老保险;  (三)未曾享受经济适用房、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未享受廉租房;  (四)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户口迁出时为上虞市农业户口(含原为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户口,现其父母移民落户在上虞市);  (五)申请户口&非转农&时户口在上虞市;  (六)本人在落户地农村有生活基础且实际居住;  (七)毕业生个人档案已移交上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保管;  (八)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  (九)沥海镇同意接收。  第四条& 社会事业局负责审核申请对象就业情况、养老保险情况和毕业生个人档案保管情况并出具证明;负责审核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工作安置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对象有关经济适用房、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廉租房的享受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接收意见。  第六条&&沥海镇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接收意见。  第七条&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录用为公务员、正式职工的农业户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录用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农转非&。&&&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于日前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需要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且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当向沥海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二)毕业(肄业、结业)证书、本人入学时的户口迁移资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婚育状况证明;  (三)社会事业局、建设局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五)落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资料;  (六)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和沥海镇同意接收证明。  第十条& 公安分局沥海派出所负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的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拟迁入村、沥海镇公示7日,广泛征求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公安分局、上虞市公安局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未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在原籍农村办理户口&非转农&。  符合条件的已婚女性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配偶系上虞市内农业户口的,应直接迁入男方户内并办理户口&非转农&;配偶户口在上虞市外或系上虞市非农业户口的,允许迁回原籍农村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配偶系上虞市内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应将夫妻双方的户口一并迁回男方或女方在原籍农村的合法固定住所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  符合条件的已婚男性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村民委员会、沥海镇认定为招婿的,参照上述情形办理。  符合条件的离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双方的户口已在一方原籍农村落户的,离婚后户口仍在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并在此有落户条件的,应当直接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办理户口&非转农&,否则应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办理户口&非转农&。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未成年子女系日前出生的,若母亲一方符合户口&非转农&条件的,则子女可以随迁,并转为农业户口。其未成年子女系日以后出生的(包括6月10日),且夫妻双方为不同户口性质的,出生申报时随非农业一方落户的,不再办理户口&非转农&;夫妻双方均为非农业户口的,一方符合户口&非转农&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并转为农业户口。其子女已申请办理户口&农转非&的,不再办理户口&非转农&。  第十四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后已由民政部门安置工作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曾因土地征用、撤村改居、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等户口已&农转非&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上述政策实施后已将户口迁入该区域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再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  第十六条&&毕业后已在上虞市外落户的,符合户口迁移政策,将户口迁入上虞市且将人事档案移交上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代管后方可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办理户口&非转农&之日起,与迁入村村民享受同等村民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其村经济合作社的社员权利,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确定。  户口已&农转非&的村,符合户口&非转农&落户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原未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的,其权益自本实施办法发文之日起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拟迁入地为政府部门因城市发展或重点工程需要而暂停办理户口区域的,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非转农&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 凡发现申请人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户口&非转农&的,一经查实,由公安机关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恢复原户口性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肄业、结业)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肄业、结业)学生,具体认定以毕业(肄业、结业)证书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绍兴滨海新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释  2.绍兴滨海新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表  3.绍兴滨海新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4.绍兴滨海新城&非转农&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情况证明存根  5.绍兴滨海新城&非转农&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情况证明  附件1《绍兴滨海新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释  一、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肄业、结业)的研究生(博士、硕士)、本科生、专科生、中专生(含职业中专生),也包括以下学生:  (一)退学的;  (二)以自理口粮户口迁入学校的;  (三)试用期内非本人原因离职的和改制时间点在试用期内的(国有企业6个月内为试用期、事业单位1年内为试用期)。  具体认定以毕业(肄业、结业)证书为准。  二、关于国有企业及改制时间点的认定  本公司或控股母公司的国有股份占比在50%以上(含50%)的认定为国有企业。财政局负责国有企业性质的认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改制和改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确认的时间点认定。办理过程中遇有名单之外的企业,由社事局提交财政局、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认定。  三、关于政策对象身份的认定  (一)改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确认的时间点以企业资产改制与职工身份改制时间点为准,两者时间不一致时,以前一个改制时间点为准。  (二)国有企业是否正式录用的确认,原则上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企业内部确有身份区别的,由单位提供相应证明确认其身份。  (三)在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工作的申请对象,在申请时还须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企业性质证明。  四、需提供在职情况证明的,包括以下几类:  (一)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为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上虞分支机构、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的,由使用单位出具未正式录用证明(附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二)申请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派遣制员工的,由用工单位出具证明(附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三)毕业后在上虞市外落户工作的对象,按照户口迁移相关政策将户口迁入上虞市且将人事档案移交上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时须提供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就业证明,在企业就业的还须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情况证明。  五、未曾享受经济适用房、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未享受廉租房,是指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作为户主或者作为户成员享受的。  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对象确无个人人事档案的,须到原学校补建学籍档案送到上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在外地就业的,须提供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和养老保险情况证明。  七、落户中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后,需单独立户的,必须符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有关立户分户条件。  (二)原单独立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若本人在农村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办理本人或者配偶户口&非转农&手续时,应当将户口迁往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处。  (三)《实施办法》中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父母通过建造、继承、受赠等途径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住房。  (四)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明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应提供相关的原始档案及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无法办理权属证明原因的证明和权属确认证明。  (五)属于拆迁改造区域,因合法固定住所已拆迁,确不能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的,应提供拆迁改造等相关凭证。  八、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报绍兴滨海新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附件2绍兴滨海新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表附件3&附件4&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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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结束城乡二元户籍制度 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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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要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意见》称,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城乡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意见》中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也将作古,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观察人士指出,伴随着户籍改革深化,存在半个多世纪、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的“城里人”和“乡下人”户口身份识别将不复存在。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燕继荣认为,此举是“重要进步”,不再以城乡标准划分户口,体现了改革的公平和正义,将促进实现公民权益的平等和一致性。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的实质是取消城乡二元制度。应该说,这也是近年来我国最大的改革之一了。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马晓河说,“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开了社会阶层流动的通道,有利于促进社会结构变迁,推动橄榄形社会的建立。”
户籍制度改革被认为是中国正在推行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组成部分。燕继荣认为,户籍制度是基础制度,对国家法治和现代治理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要把多年来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统一起来难以在短期内实现,需要推进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
1亿人落户城镇,建新型户籍制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就是要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让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暂时没有落户的,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是一个重要的目标。”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说。
实现这一大发展目标的时间点是2020年。
黄明表示,这一目标目的在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实现“市民梦”,融入城市社会,提升生活水平和质量。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对政策效果进行了整体评估,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存量和将产生的增量,以及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未来几年进城落户人口总量进行了测算,实现这个目标是比较有把握的。
据了解,截至今年6月底,外出农民工已达到1.74亿人。竹立家认为,这项改革的根本好处是劳动力可以较少受户籍限制,更加自由流动。如流动人口可以实现较为充分的就业,其结果将是推动他们更加大量地创造社会财富。预计新政落实后,对经济平稳增长极为有利,至少能再帮助我国经济的增长延续20年以上。
落户政策透露城市规模标准
《意见》明确,按照人口规模来划分并确定各类城市的落户政策。
此前,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介绍,目前我国城市规模分为四个等级:人口20万和20万以下为小城市、小城镇;20万以上到50万为中等城市;50万以上到100万为大城市;城市人口100万以上为特大城市,此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城市发展和管理要求。
昨天发布的《意见》中,虽没有直接提出城市标准问题,但对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的界定已变成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100万至300万(大城市分级一)、300万至500万(大城市分级二)和500万以上几个等级。
盘古智库小城镇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易鹏表示,这相当于明确改变了我国城市规模标准,其中还明确了城市人口范围,是“城区人口”数量,不包括辖区等周边地区。
易鹏表示,目前全国人口超500万的城市至少十几个,除京沪外,还有天津、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武汉等。但除京沪等超大型城市,其它城市还有人口承载力。
易鹏说,“京沪要疏解人口,现在有没有户口,人们都愿意来,重要的不在户籍,而是要把重庆、成都等发展较好的城市全面放开,自然吸引力增加,人们才愿离开京沪,到这些特大城市发展。”
户籍制度改革历史回眸
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出台
●1951年7月
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农”与“非农”二元格局确立
●1958年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小城镇户籍逐步放开
●1984年10月
《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985年7月
《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2001年3月
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通知规定,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新型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确立
●2013年11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特大城市将建立积分落户制
按城市人口分四级制定落户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
特大城市将建立积分落户制
昨天,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我国将城市按人口分为4个级别,执行不同的落户标准。其中,建制镇、小城市,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分租赁还是购买,都全面放开落户条件。中等城市、大城市中,关于缴纳社保年限的要求,《意见》指出,一些城市可对社保缴费年限提出要求,但最高要求不得超过5年。此外,针对500万人的特大城市,《意见》提出,要严控人口规模,建立透明、完善的积分落户制度。
第1级小城市 建制镇住所不分租买都可落户
《意见》明确,我国将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明确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根据规定,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需要指出的是,合法稳定住所这一“门槛”并非指居民要拥有住房,只要是合法租赁房屋,也都在此之列。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说,建制镇和小城市是全面放开,基本没有门槛,只要有意愿、想落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哪怕是租的房子都能落户。
第2级中等城市 有住所有就业即可落户
《意见》提出,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中要有序放开落户限制,只要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保达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意见》还提出,在这个级别的城市中,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参照建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对就业的范围、年限和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具体规定,但对住所不得设置面积等要求,对社保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
黄明说,中等城市基本放开,门槛比较低,只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就业,按照先后顺序排队,有意愿落户的,一般也都可以落户。
第3级大型城市 社保年限要求不超5年
《意见》提出,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大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而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黄明说,对大城市能放开的也尽量放开,也降低了门槛。对于人口300万到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的规模和节奏,防止人口增长过快。
第4级特大城市 严控人口完善积分落户制
对于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意见》另有规定,将改进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落户通道。
《意见》要求,相关城市需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黄明说,特大城市特别是人口超千万的城市,如北上广在过去10年中,年均增长流动人口40万~50万,压力太大。严控人口,是根据我国的国情,根据特大城市的实际作出的政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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