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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热泪,大幅提高伤残军人保险金标准和士官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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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泪,大幅提高伤残军人保险金标准和士官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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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因公牺牲保险金标准提高6倍和4倍修订颁发新规定伤亡保险政策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改革烈士、因公牺牲保险金标准分别提高6倍和4倍网站北京12月24日电 赵江虹、记者范炬炜报道:、、、日前修订颁发《军人伤亡保险规定》,同时下发《关于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对军人伤亡保险政策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改革。根据《规定》和《通知》的要求,调整改革后的军人伤亡保险政策制度,将通过军人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大幅度提高军人伤亡补偿水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保险金标准分别提高6倍和4倍。总后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全军部队坚持以斗争准备为龙头,不断提高完成多样化任务的能力,训练、科研试验、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任务重、风险大。现行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任务变化的要求,难以有效化解军人职业所带来的伤亡风险损失。此次调整改革,充分体现了胡主席和委对全军广大官兵的关心爱护,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激发广大官兵精神,更好地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使命,都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和《通知》自日起正式施行。来源:国防部网站延伸阅读:日起,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金标提高15%从10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民政部、财政部27日下发的通知表明,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6080元、25250元、24430元,分别比2008年提高了3400元、3290元、319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8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0%。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940元,达到2008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760元,达到2008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0%。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8080元、18080元和7820元…2009年12月,大幅提高各职级军人住房标准据国防部网站消息,新修订的《营房建筑面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颁发后,引起部队广大官兵高度关注。日前基建营房部部长谷俊山就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谷俊山称调整后,各职级军人公寓住房面积标准为:营职以下54~72平方米/户,团职72~92平方米/户,师职92~120平方米/户,军职150~190平方米/户,大军区职210~260平方米/户。我们特别关注士官公寓住房的保障。依据四总部《关于加强士官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军委《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新《标准》确定,服役17~21年和服役22年以上的高级士官,公寓住房标准分别享受营、团职待遇。士官家属临时来队住房,人数比例由原来的6人周转一套改为5人周转一套,面积标准为35~43平方米…2009年11月,士官军衔称谓大变脸 工资待遇将提高这次改革,将现行士官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军衔称谓由原来的一级至六级士官,由低至高依次改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长、三级长、二级长、一级军士长。这样调整:一是规范了士官队伍的军衔称谓。改革后,各衔级士官将按照授予军衔级别佩带相应的军衔标志。其中,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对应佩带现行一级士官至六级士官的军衔标志;一级军士长佩带新的军衔标志。士官长期工作生活在基层一线,面临的实际困难较多。这次改革提高了士官的工资待遇,对于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士官的实际需求,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调整士官基本工资。保持初级士官工资起点标准不变,将高级士官最高工资标准由现行比照副团职调整为比照正团职确定,其他各级士官工资标准在此区间按一定比例确定,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二是调整士官津贴补贴。保持现行初级士官津贴补贴标准与的比例关系,将一级军士长的津贴补贴标准按照正团职军官标准确定,其他各级士官津贴补贴标准依照在此区间按一定比例确定。三是建立士官技能等级津贴。参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技能等级与工资待遇挂钩的做法,适时增设士官技能等级津贴。鉴于目前士官技能等级鉴定尚未全面展开,建立此项津贴的条件还不具备。一旦时机成熟,总部将及时出台相关政策。这样调整后,一方面适当增加中高级士官工资收入,使士官与同资历军官的工资待遇保持了合理的分配关系,较好地体现了责任轻重、技能高低和贡献大小,对吸引和保留士官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士官技能等级津贴,使士官工资待遇随着技能等级的提高而增长,对于激励广大士官刻苦钻研本职,提高自身素质,将发挥引导作用…一名牺牲的烈士代表的往往是一个家庭的破碎和无人赡养的孤老。孤老心碎,烈士流泪!!类似于反击战时的那种情况以后一定会会越来越少了,虽然按照我的看法(个人认为至少要提高10倍,并且提供保障住房,农村户口的,免除一切税赋等),上涨的幅度太低,时间间隔太长,但是我相信国家一定不会抛弃他们的你们的鲜血不会白流,你们的忠诚不会忘记!!向烈士: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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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此帖没有可读性,没有观念的碰撞,没有吸人眼球的标题,无人关注这些。即将沉底。发帖以留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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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通常在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时托运人为了能顺利结汇而要求承运人签发的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送的按特定的规则组合而成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数据
海运单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种不可流通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
初步证据是指收货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依规定方式提出索赔通知即初步认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且货物状况良好
起草、审查、修改员工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培训协议等相关补充协议
公司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审查并出具意见
劳动争议解决 税务
税务合法筹划、风险控制及项目论证
一方婚前的财产不论婚姻关系存续多长时间也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 第三继承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五其他 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有人身属性和纪念价值的物品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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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的注意事项 一财产分割的原则 1协议分割优先 2判决分割: ?
1男女平等原则 ?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
4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 ?
3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婚姻法》第40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共同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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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24 &匿名提问 发布
养老保险不用自己交医疗现在目前是医疗统筹,也说是说你看病用了多少钱由你单位报销多少,自己不用出钱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人事、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人 事、劳动(劳动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现将在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保险福利待遇的有关 规定通知如下:?
&#160; &#160;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下同),伤口复发 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保证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 其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 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160; &#160;二、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 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 肢的,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
&#160; &#160;三、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在企业工作的,还需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情况符合因公(工)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 续,并享受因公(工)伤残退休待遇。?
&#160; &#160;四、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由所在单位按对 因公(工)死亡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160; &#160;五、因战因公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也参照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160; &#160; &#160; &#160; &#160;湖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湖北省民政厅 &#160; 湖北省财政厅 &#160;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60;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160;湖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160; &#160; &#160;第一条 &#160;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60;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已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机制的通知》(鄂民政发[2004]59号)实行残疾军人医疗统筹的地区,可继续执行该政策;有条件的,应逐步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补助相结合的保障制度过渡,过渡时间、方式由当地政府自行决定。 中央在鄂单位、省属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160;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缴费。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无 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经本人或单位申请,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统筹地 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负责解决。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民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第四条 &#160;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当地劳动、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帐,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地财政、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对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16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可同时享受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其大额医疗费用救助支出从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160; &#160;第六条 &#160;参保残疾军人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救助有关待遇后,按保障残疾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原则享受医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当地制定。
&#160; &#160;第七条 &#160;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由残疾军人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当年实际支出的医疗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解决;当年结余的医疗补助资金,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八条 &#160;残疾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第九条 &#160;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手续,积极配合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保障参保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并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和切实有效的制约机制,防止浪费,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财政困难及残疾军人人数较多的地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审核后给予适当补助。
&#160; &#160;第十条 &#160;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160;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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