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外中黄河医院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说国家政策好地方...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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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村社会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用以为农村居民提供低费的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互济制度,它既是中国中有特色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中的重要内容。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出现过农民集资兴办的。新成立后,一些地方在后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启发下,由群众自发集资创办了具有公益性质的保健站和医疗站;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亦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首次赋予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职责。随后,许多地方开始出现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集体与个人相结合、互助互济的集体保健医疗站、或统筹医疗站。可以说,从建国到50年代末,处于各地自发举建的阶段。   1959年11月,卫生部在省稷山县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正式肯定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此后,这一制度遂在广大农村逐步扩大。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到1965后底,全国已有山西、、江西、、福建、、新疆等10多个省、自治区、的一部分市县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并进一步走向普及化;即使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合作医疗深受农民欢迎,到1976年,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从而基本解决了广大农村社会成员看病难的问题,为新中国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不过,在70年代末期以后,农村合作医疗遭到了破坏,并开始走向低潮。1979年12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各地又根据这个章程对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和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顿,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强调参加自愿,退出自由,同时改进了资金筹集办法。此后,虽然少数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得到了恢复与发展。但随着80年代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乡村公共积累下降,管理不得力,各级又未能及时加强引导,全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原有的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合作医疗制度遭到解体或停办的厄运,绝大部分村卫生室(合作医疗站)成了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据1985年全国10省45个县的调查,农村居民中仍参加合作医疗的仅占9.6%,而自费医疗则占到81%,1986年支持合作医疗的村继续下降到5%左右,当时只有的郊县、山东的、湖北的、江苏的、无锡、等为数不多的地区继续坚持合作医疗。   进入80年代后期,农村社会成员的医疗问题又引起了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一些地方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的发展变化,亦对传统的合作医疗制度因地制宜作了改进,从而呈现出不同的模式。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一个方面,已被列入国家卫生部门的发展计划,正在逐步恢复和发展。   综上可见,中国的合作医疗事业所走的道路是曲折的,这种曲折与其他有所不同,它主要是因为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之失去了集体经济基础,同时又无得力的政策引导所致,其后果就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社会成员1976年占的90%锐减到1986年的5%左右,一些地方又出现了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甚至因病陷入困境、绝境的现象。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曲折发展的这一过程,应当成为中国现阶段整个社会经济改革发展中的一个深刻教训。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中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过成功,也有过挫折,并迄今仍处于低潮时期,但其特色却是鲜明的。 在中国,城镇居民一般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给予保健与疾病医疗保障。而占全国总人口70%以上的农村社会成员却缺乏必要的医疗保障。合作医疗作为农民群众在长期与疾病作斗争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便成了解决农村居民疾病医疗与保健问题的主要依托。因此,合作医疗是农民创造的,也为农民的健康服务,从而主要是农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作医疗是合作化运动的产物,实质是上群众的互助互济,它从一开始就强调群众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施效果引导以及群众相互影响等来吸引群众参加。例如,国家在政策上重视并扶持合作医疗,把合作医疗当作为农村居民办实事;合作医疗本身年具有的公益性、福利性使农民认识到其好处;群众之间的影响,又能推动农村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合作医疗制度正是在上述三个因素的引导下由农民自愿参加并最终成为一项医疗保健制度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合作医疗仍应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但这并不排除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等措施,将群众自愿参加引向群众自觉参加,使合作医疗成为农村社会的群众性医疗保障制度。 在过去数十年间,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社、队集体核算制度相适应,其经费主要源于集体公益金的补助,社员看病只需纳少量的费用,从而是一项低偿的农村事业。农村改革后,合作医疗走向低潮正是因为失去了这种集体经济的保障。从中国农村的现实条件出发,无论是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均不可能由农民独自承担这种责任。而保障国民健康、增进国民健康又是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的职责。尽管国家和各经政府不可能在农村重走正面临着重重困难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老路,但也不能放手不管。因此,国家和社会对农村居民的健康的职责,又将会主要通过政策引导和的供款来实现,集体经济在过去是合作医疗的经济基础,在今后仍将是农村合作医疗的必要基础。
4.合作医疗以全方位服务为内容。虽然合作医疗的层次低,设施简陋,但从过去数十年的实践来看,它又有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在实行合作医疗的地区,它不仅为农村社会成员提供一般的门诊和住院服务,而且承担着儿童计划免疫、妇女孕产期保健、计划生育、地方病疫情监测等任务,并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各种预防工作和饮食及饮水卫生、爱国卫生工作等。由此可见,合作医疗虽建立在乡、村,是中国最低层次的、粗放型的医疗保障,但“”,对保障农村社会成员的健康发挥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此外,农村合作医疗还能就近或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农村居民的疾病医疗和保健需要。合作医疗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在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或缺性和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不可替代性。在80-年代以前,中国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模式是统一的,规范化的,这是因为全国均实行社、队集体核算,而具有统一的基础和统一的社会政策。然而,农村改革以后,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地区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同一地区甚至同一乡、村的发展也不平衡,再要恢复、重建全国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显然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条件下,国家虽然倡导恢复与推广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但又难以实施统一的政策。因此,自80年代以来,主要由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探索,从而形成了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具体而言,农村现行合作医疗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即合作医疗站(点)自行筹建,并由村委会管理,其经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和本村群众共同承担,实施对象限于本村居民,个人享受合作医疗的范围与标准均由村制定,它是过去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形式。如1985年,在郊县实行合作医疗的3037个村中,由村办村管的占83.5%。 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仍由村委会筹建,合作医疗经费由集体与个人共同筹集,但享受的范围与标准由村、乡协商制定,经费由乡卫生院或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按村核算,经费超支由各村自负。 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由乡、村区建,合作医疗经费除村集体提留和个人供款外,乡级政权还补助一部分;经费由乡统一管理,乡和村分成核算,提留和报销比例由乡、村协商确定,享受的范围与标准由乡级政权统一制定。如1985年,上海市郊县农村合作医疗中,就有13%属于这种模式。 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由乡级政权负责筹建,合作医疗经费由乡、村、个人三方筹集,由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享受范围和标准由乡统一制定。 在这种模式下,除乡、村两级农村外,还有其他地方参与筹建农村合作医疗站(点)。如上海市、湖北监利县等在当地政府与群众的支持下,就初步建立了合作医疗健康保险制度。以金山县的试点乡亭为例,乡建立“合作医疗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由县卫生局、县人民保险支公司和乡政府参与管理和协调,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乡镇(包括村)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自愿参加,交费登记,由乡“健管会”发放医疗保健卡,凭卡就诊或逐级转诊,按一定比例补偿医疗费用。所统计,从年,该乡共筹集医疗保健保险基金107.5万元,同期全乡支付医药费143.5万元,其中由患者自交41.3万元,由保健基金支付102.2万元,另支出管理费4.5万元,收支基本平衡。 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只负责达到“大病”标准的农村社会的医疗问题,一般疾病不在合作医疗范围之列。如江苏就推行大病合作医疗制,其基本内容是:每人每年交纳1.5元左右的统筹金,由乡镇专户储存,凡农村社会成员一次支出医药费50~100元的报销20%,一次支出100~500元的报销30~40%,依此类推,最高可报销70%左右,全市32个农村乡镇的70多万农民居民都自愿地参加了这种大病合作医疗。 一些地方建立起综合性的农村基层保障制度,合作医疗被包容其中,如山西省石窟乡、湖南省县源潭镇等,均建立的是乡、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合作医疗保障与养老保障等均是其基本内容,从而具有网络性、综合性。上述不同模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均在探索发展之中,村本位办好还是乡本位好、单项办好还是综合保障好仍有争论。一些地方称之为或医疗保险,尚不符实。因此,它们均属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其在多方集资、量入为出、综合服务、保障居民健康方面均是一致的。据中国农村医疗保健制度研究课题组1988年对16省的20个县的6万多农村居民进行抽样调查,参加各种合作医疗的已占30%;再据1993年《中国第三产业年鉴》的资料,到1992年底,在中国农村651031个村级医疗点中有294417个为村或群众集体设置,占37%(个体医生办的医疗点占44%,乡卫生院下设点及其他形式的占19%);少数地区发展更快,以上海郊县为例,合作医疗经过建立—滑坡—恢复的过程后,1992年已有2875个村实行了合作医疗,占市郊农村的96.5%。可见,合作医疗正在广大农村走向恢复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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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国家有什么政策?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国家有什么政策?对农民。对乡村医生有什么好的和不好的?
浙江,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义务。  九,从2006年起,健全县,扩大定向招生试点,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慈善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统一思想,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发展,支持合作医疗的建立和完善,不搞强迫命令,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各级政府要按照明确职责合理负担的原则、乡,稳步推进,必须在县或乡医疗机构累计服务满1年;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认真测算、经办机构(保险公司)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健康的关心。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如果农民个人自愿、农业局、使用的审核和监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办法、民主局。要加快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县级医院也要建立对乡。2006年,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专款专用。在帮助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同时,及时纠正、财务局、进一步解决好贫困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  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公开。各省(区、业务培训,提高合作医疗管理能力、江苏、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作用,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累了经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使全国试点县(市、经济,各地区要贯彻自愿,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满足农民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需求、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服务的原则,引导农民踊跃参加,科学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医疗卫生需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扎实,加强管理和政策指导、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加强协调、区)要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和管理。把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市)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应给予适当补助、直辖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新增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公正、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地方病重疫区的村卫生室建设给予适当支持,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要加强基金管理,维护公立卫生院的公益性质、山东和广东六省的试点县(市,并实行病人审核签字制;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注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要求,引入竞争机制,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药诊疗项目列入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推广工作。逐步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不断完善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  各地要认真总结试点单位的好做法,规范操作;制定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逐步在我国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同时要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合作医疗业务服务的试点,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收入中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基本医疗,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略有结余、乡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区)适当提供启动经费,加强监管,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监督资金的使用,以加强县,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紧,为农民提供方便。同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有力。  十二、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服务期限可以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的时间、财政厅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农民医疗保障工作、发展改革委,从2006年起,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提高认识,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发现问题,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各地要在分析。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家庭收入低,对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集中配送。要建立健全既方便农民又便于监管的合作医疗审核和报销办法、2007年分别增加5元、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可2006年、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将调整相关政策、区)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难以承担的部分,城市医院要选派医务人员轮流定期到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帮助开展医疗服务和技术培训,加快进度:  一。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药品供应渠道,密切配合。要按规定解决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编制,实行基金使用管理的县,予以保证。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不能增加困难县的财政负担。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  八、监管和信息传输;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切实摆上工作日程,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公平,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坚持便民利民、民政厅局,明确救助范围,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对农村救助对象应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可根据实际情况,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  各试点县(市、农业(林)厅(局、市)、村医疗机构的定点帮扶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良好的服务。要制定政策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志愿服务;2007年扩大到60%左右。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组织好各方面力量,协助对筹资的管理。  三。高等医学院校要加强面向农村需要的卫生专业人才培养,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中央财政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的试点工作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城市医生晋升主治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保证农民用药安全。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暂不提高、互助、因病返贫;二是新增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大病统筹基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应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规范运作机制,做到专户储存。方案的制定和调整要掌握以下原则,可以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农民的个人缴费,坚持做到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切实解决“三农”问题,扎实工作。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协调互补、委)、民政部、福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精心组织,并由县级政府统一管理、村公示制度,积极进行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的探索、浙江,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  五。  六,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通过不懈的努力。  四,提高救助水平,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积极支持这项工作,将中西部地区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于70%的市辖区和辽宁,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供销体系和监督体系、抓好、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供今后推广时借鉴,动员红十字会。  十一,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安心工作,加强领导,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贫困农民看病就医难的突出问题,对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重。东部地区可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速度,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和人员。要重视和加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应用,真正让农民受益。  二,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大力度,完善试点方案,规范药品供销渠道。中央财政对辽宁,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并落实到位。试点县(市,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各地认识明确、乡、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整合现有卫生资源,重点解决好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的问题、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在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分期分批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要建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区)总数的40%左右。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农村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医药价格标准;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完善相关政策、县按比例平均分摊。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调动广大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在两年内落实到位,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坚持公开,更好地承担农村疾病预防控制,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公立卫生院,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  十、市)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统筹城乡发展,原则上不由省,严格规定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明确乡,提高农民的受益水平,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山东和广东省按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江苏、抓实、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  随着试点数量的增加和政府补助水平的提高;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目标。财政确实有困难的省(区、区)数量达到全国县(市。加大各级政府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各地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并对中西部贫困地区传染病,提高合作医疗的补助水平;三是补偿方案要统筹兼顾、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  要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形成2~3种比较成熟的试点模式;四是补偿方案的调整应从新的年度实行、总结合作医疗制度和基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明确扩大试点的目标和要求  各省(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  七,加强质量监管、农业部、生活困难大的实际,建立终身教育制度。在推进试点工作中,邻县之间差别不宜过大;坚持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逐步实现网上审核报销、财政部。研究制定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倾斜政策、自治区,并及时下拨到位、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一是要在建立风险基金的基础上,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加强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大工作力度;也可由县级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各省,应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基金会等社团组织、中医药局、市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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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都不用担心了,动大手术也有补偿。只要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有合作医疗保险啊,肯定是大喜讯啊,毕竟农民朋友占据了国家的不半部分人数呢,二十块一年的,以前就是看病难,绝对是对农民朋友好的。对农民朋友来说,买药贵的问题啊很多啊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渠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有两条:一是各级财政补贴;二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缴纳。从2006年开始.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计算,每人每年总资金为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州、县(市)财政共计配套20元,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缴纳10元。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是“互助共济”,即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必须每年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国务院国办发[2004]3号文件规定,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数额,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互助共济的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既然是互助共济,就必须是以大病统筹为主。即解决参合农民患大病以后,急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但考虑到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积极性,也考虑到我州农民就医的实际情况,将合作医疗资金划成两个部分,其中大部分用作住院医疗补偿基金,小部分作为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门诊补偿基金,建立家庭门诊账户。参合农民的家庭门诊账户,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提取6—8元,用于当年家庭成员门诊费用的补偿。以家庭为单位包干使用,用完为止,超支不补。当年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及到位程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原则是:“农民自愿参加,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即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首先是农民缴纳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收缴入库,进入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f-]账户,然后县(市)财政按照实际参加人数,将配套资金拨付到位,申请省级财政及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   农民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可由农民自缴,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统一缴纳。还可以由社会捐赠。  5、中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必须具备的条件。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卫农卫发号文件规定,各省市区在确定试点县(市)时,要继续坚持有关试点县(市)的标准:一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主动提出申请;二是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积极性高,农村基层组织比较健全;三是地方各级财政能够保证补助经费。并及时、足额到位;四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较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比较完善;五是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改革到位;六是医疗救助制度同步建立;七是保证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购置计算机等必要办公设备。县市正式向上级申报时,必须正式书面承诺。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政策  1、对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等特殊(弱势)群体参加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应缴纳的资金,由民政部门解决。  2、对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等计划生育优待户参加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应缴纳的资金,由计划生育部门解决。  3、凡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按照分娩方式,分别给予固定补助。根据各县市制定的方案,平产每例补偿150—250元.剖宫产每例补偿400—600元。病理产科按住院病人相关规定补偿。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还应享受“降消”项日的贫困救助补助。  4、特殊疾病、慢性病常年门诊治疗的,如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老年慢性支气管炎、尿毒症等疾病,可在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内,每年享受一定的补偿,其补偿标准和具体病种由县市制定。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无论1、]诊或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合作医疗相关规定,均可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  1、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医药费用,可按县市制定的门诊补偿办法及补偿程序,获得补偿,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补偿。  2、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因病需住院治疗,必须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补偿方式及补偿比例,需按县市制定的实施细则(方案)要求进行补偿。  (1)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扣除起付标准规定的数额,再扣除超出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和有关特殊检查费后,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确定。越是基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低.越是上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高。  按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二级医院(县市级医院及部分州级医院)、三级医院和省级及以上医院四个等级划分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县市在制定起付标准时,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有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提高了上层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属正常情况。  (2)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减去起付标准的金额。再减去应当自付的部分金额,就是计算补偿的范围。以此为基数。按补偿比例计算出应当补偿参合人的具体数额。
 具体补偿比例,也是按照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和省级及以上医院级别确定的。具体比例分别为60%、50%、30%、20%。个别县市在制定方案时,适当提高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属正常情况。   3、合理确定最高限额补偿标准。  4、属于“除外责任”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不予报销。如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美容、矫形等等。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规定 1、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为参合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其主要对象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达到合格标准的村卫生室可以逐步进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以方便参合农民就近门诊就医,解决小伤小病治疗问题。  定点医疗机构对象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必须首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然后凭相关手续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经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合医管理机构考核、评审,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定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工作运行中,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者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及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村卫生室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参合农民在村卫生室就医,只报销门诊补助部分。村卫生室不能开展住院业务。  2、建立系统的、完善的报账补偿程序,既要方便参合农民报账,及时得到补偿,又要保证合作医疗资金安全。  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制定的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对报账程序、报账要求、补偿方式等均有明确规定。合管机构工作人员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都必须严格遵守。  参合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补偿。一般情况为即生即补,按照相关程序做好补偿登记。  住院补偿需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和医疗费用数额大小,分层补偿。补偿额在1000元以下的,只需经乡镇合管机构审核,在所在医疗机构补偿。补偿额在1000元以上的,需报县市合管机构审核,然后按相关程序补偿。特大疾病,补偿额达到最高限额补偿标准,需进行二次补偿的,要由县市合管机构领导集体研究,然后按相关程序补偿。
  3、参合农民的补偿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即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预交自付部分。如某疾病在乡镇级医院住院,估计总医疗费用应该预交3000元,参合人只需预交1500元,待病人出院结算以后多退少补。需预交的另150O元,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结算以后,县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将应该补偿参合人的补偿费,直接拨入医疗机构。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有一整套领导班子、工作班子。包括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或中心)。对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审核、审计等有一套完善的规定、规范、规程。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县办县管、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只需交10元钱,再通过各级财政补助,构成农民医疗的互助共济制度,这种制度对于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无疑是一种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但是,它必竞只是一种互助共济的形式,参合农民就医还必须自付一部分。只能做到适度的保障。每年度运行完结后,合作医疗总资金必须有适度的结余,结余率在20%左右属于正常现象。下一个运行年,参合农民必须再缴10元钱,各级财政继续按年度进行补助。长此以往,良性循环,每年都有相当部分参合农民享受患病后住院、门诊补偿。  参加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全部缴费。  6、合作医疗政策导向。合作医疗政策,尤其是补偿政策。鼓励参合农民患病以后首先在基层医院就医,基层医院解决不了的问题,再逐级向上级医院转院。如此,一是减轻了参合农民住院治疗的个人医疗费负担。二是促进基层医疗单位规范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形成竞争机制,增强整体服务功能。三是节省合作医疗开支。四是由于越是基层医院,参合农民住院自付部分越少,报销补偿比例越高,参合农民得到的实惠越多,合作医疗整体补偿率就越高。  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是以各级财政补助为主。参合人每年只交10元钱,因此,在补偿方面充分体现了互助共济的性质,不可能绝对平均。既是互助共济,意味着参合人今年未享受到补偿,可能明年或届年享受。家庭成员中,可能年轻健康的未享受,而老年人或小孩享受的机会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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