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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9期)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9期) 浏览次数:0
【 审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马汝方,男,49岁,大专文化,原系中国明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凤仙,女,46岁,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光,男,35岁,大专文化,原系中国明华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兰增,男,40岁,大专文化,原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行长。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日被逮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马汝方、徐光、马凤仙犯贷款诈骗罪、被告人赵兰增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赵兰增单独及伙同被告人马汝方犯挪用资金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汝方、徐光、马凤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之规定,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赵兰增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6条第2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赵兰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马汝方挪用银行及客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且未退还,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第1款、第272条第1款之规定,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汝方辩称:其没有指使他人编造虚假材料去贷款,贷款出了问题是由于个别工作人员没有很好履行手续,其本人也不具备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条件。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汝方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中国明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华公司)未能按约归还贷款,是客观不能归还;马汝方与赵兰增在挪用资金方面没有共谋。
  被告人马凤仙辩称:马汝方从未指使其做过什么,其未参与过贷款的事。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凤仙没有参与贷款诈骗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被告人徐光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光是出于无知才走上犯罪道路的,系本案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兰增对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不持异议,同时辩称指控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赵兰增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欠妥;对贷款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赵兰增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银行监管不严也是主要原因,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1997年9月,时任明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马汝方,在明知明华公司所属子公司北京硬视兄弟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硬视兄弟公司)、北京硬视多媒体开发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硬视多媒体公司)不具备高额贷款和提供担保的条件,在无保证还贷能力的情况下,为获取银行高额贷款,指使明华公司财务负责人徐光采取变造、虚构硬视兄弟公司、硬视多媒体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贷款证明文件的手段,将硬视兄弟公司的注册资金由人民币30万元变造为人民币330万元,将硬视多媒体公司的注册资金28万美元变造为128万美元,法定代表人由马汝方变造为张爽,并将两公司的财务报表做大,以硬视兄弟公司为借款人,以硬视多媒体公司为保证人,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500万元。该贷款中的100万元转至明华公司,其余款项均用于明华公司的债务及其他事务。
  1997年11月,时任明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马汝方,在明知明华公司无高额贷款及担保能力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贷款,指使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徐光使用马凤仙提供的北京市西城区明珠制衣厂(以下简称明珠制衣厂)、北京市今捷易通经贸公司(以下简称今捷易通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行变造,将明珠制衣厂的注册资金由人民币40万元变造为1000万元,将今捷易通公司的注册资金由人民币20万元变造为1200万元,并对两单位的财务报表等贷款证明文件进行变造,以明珠制衣厂为借款人、以今捷易通公司为保证人,分两次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共计人民币800万元。该贷款人到马汝方等人以明珠制衣厂的名义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开设的账户上,其中650万余元转至明华公司账上,其余150万余元用于明华公司的债务及其他事务支出。
  1998年1月,时任明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马汝方,伙同徐光、马凤仙采取变造北京华视通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华视通公司)、北京燕智忠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智忠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贷款证明文件的手段,将华视通公司的注册资金由人民币150万元变造为人民币600万元,法定代表人由马汝方变造为马凤仙,将燕智忠公司的注册资金由50万元变造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华视通公司为借款人,以燕智忠公司为保证人,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骗取贷款计人民币500万元,该贷款大部分被明华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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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被挪用 抵押人是否应担责
  案情介绍:  原告:A银行  被告:B公司  C自然人  2006年12月,A与B公司和C自然人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一份,向B公司发放固定资产贷款1600万元,期限3年,以C名下的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C为B公司董事长的姐姐。B公司借款2年后开始出现逾期情况,A银行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遂向法院起诉B公司和C自然人。  原告A银行诉称:  根据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要求B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和就C自然人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被告B公司辩称:  对贷款本息均无异议,但对贷款用途有异议。贷款资金并未用于项目建设,而是用于偿还A银行贸易融资贷款以及自身其他债务。该银行在未严格审核贷款用途的情况下,就发放贷款,对于贷款损失应承担责任。  被告C自然人辩称:  A银行与B公司恶意串通,以固定资产投资为名发放贷款。A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法放贷的严重过错,在B公司项目资本金未到位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在贷后监管中放弃监管职责。贷款形成不良完全是由A银行自身的过错造成的。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A银行与B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后经公安检察机关认定,B公司为获得上述固定资产贷款,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A银行某工作人员进行行贿。因此,B公司存在行贿行为及骗取贷款行为,A银行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及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鉴于贷款已实际发放,且贷款用途经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故此借款合同有效,B公司应当返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对抵押人C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B公司采取欺骗手段,使抵押人C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担保,债权人A银行对B公司的欺骗行为明知,尽管抵押人C与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没有证据证明C对B公司的欺骗行为是知晓的,因此,C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抵押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其核心问题有两个:  首先,A银行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放贷。本案中A银行主要存在三个过错,一是贷前调查不实,在明知贷款项目为虚构的情况下,仍发放贷款;二是未按合同约定在项目资本金未到位时就发放贷款;三是贷后管理未尽职,贷款资金没有用于项目建设。虽然单个过错并不足以证明A银行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但是三个证据联系在一起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A银行对B公司的骗贷行为是明知的,A银行存在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其次,担保人C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A银行若主张C承担贷款损失的担保责任,应举证证明C存在过错,例如证明C参与了骗贷行为、占用了涉案资金或对犯罪行为是知情的。本案中,A银行仅以“C为B公司董事长的姐姐,C与B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为由,推定C对B公司骗贷行为是明知的,这就导致证据不足,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由于贷款资金被挪用导致第三方担保人免责的典型案例。虽然贷款以优质抵押物作为担保,但由于A银行自身存在过错,其对抵押人的诉讼请求没能最终得到法院支持。最终,A银行的债权虽然得以胜诉,但没有获得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事实上,贷款形成不良后,B公司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A银行贷款必然面临严重损失。通过本案,也提醒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开展中,首先应认真履职,恪尽职守,在贷款准入环节把好第一道关;其次应加大对信贷资金用途的监管力度,警惕贷款资金被挪用风险;最后是加大对员工的行为管理,培养合规意识。(尹哲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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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会失察 2.75亿信托贷款被挪用
  在昨日国家审计署发布的57个中央部门单位2012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中,与公众资金息息相关的社保基金会的审计结果尤为受关注。审计发现,社保基金会于2011年和2012年分别向贵州棚户区改造和云南老鹰地一期工程等2个项目发放信托贷款15.22亿元,截至2012年底,有2.75亿元被项目业主单位挪用于其他项目。
  除此之外,2012年,社保基金会投资的铜川矿务局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托贷款中,有11亿元被投向“四证”不齐项目;2012年,社保基金会办理670亿元协议存款,有3份签报未按规定执行会签程序,涉及金额25亿元。同时,审计报告也指出,社保基金会还存在对委托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监控不到位、部分股权投资亏损等问题。
  据了解,社保基金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的信托贷款对于全国社保基金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很大的数目,但仍然显示了相关部门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对外经贸大学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国军认为,避免资金被挪用,最重要的是形成多部门制约机制,即资金如何使用,要多方协商、共同决定。
  在社保基金会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方面,审计还发现采购办公设备支出28.9万元,在非定点饭店召开8次会议支出98.99万元,均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等问题。
  据审计署透露,社保基金会被挪用的2.75亿元信托贷款已有2.53亿元归还原资金渠道。
(责任编辑:DF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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