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购进设备分月付款,怎样计算怀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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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10:07:53来源:网络作者:【】
  税法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所得税法中不区分购货企业延期付款是否具有融资性质,也不存在在信用期内利息摊销问题。在申报纳税时,对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存在差异的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固定资产具有融资性质,在会计处理上将合同价款分为超正常信用的融资费用和该项资产的现销价格两部份,那么销货方发票要如何开具?是以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价格开具还是以货物现销(差额作为融资费用)时的价格开具?
  销货企业按照准则规定将合同价款根据业务实质分解为利息收入(购货方融资费用)和货物正常销售价款,利息收入本应按金融类缴纳营业税,但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因而,销货企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属于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无论会计处理上如何规定,合同价全部是销货方销售货物实现的收入,应以合同价开具销售发票。
  案例解析&&&&&&&&&&&&&&&&&&&&&
  【案例】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设备购销合同,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购买两台特大型设备(假设该设备需要安装),合同总价为58 500 000万元(含增值税)。双方合同约定,设备运抵甲公司时,甲公司需先支付增值税款8 500 000万元,剩余款项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进行支付,付款期限为5年,并从2010年至2014年每半年支付货款5 000 000万元,每年的付款日期分别为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日设备如期运抵甲公司并开始安装,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安装费合计为1 000 000万 元,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甲公司在向乙公司询价过程中了解到该设备现销价款为4 300 0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假设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该设备预计使用5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33.51万元。假设无其他调整项目。
  (一)会计处理:
  甲公司各年账务处理如下:
  (1)计算购买价款中包含未确认融资费用:50 000 000-43 000 000=7 000 000(元)
  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设备 43 000 000
  &&& 未确认融资费用 7 000 000
  &&&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 8 500 000
  && 贷:长期应付款——乙公司 50 000 000
 &&&&  银行存款 85 00 000&&&&&&&&&&&&&&&&&&&&
  (2)确定信用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
  假设各期所支付的价款的现值等于设备现销价款,其折现率为r,则可列出如下等式:5 000 000×(1+r)-1+5 000 000×(1+r)-2+……+5 000 000×(1+r)-10=43 000 000
  采用内插值法可求得6个月的折现率r=2.84%。
  按实际利率法(r=2.84%)来计算信用期内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如表1所示。
  (3)日至12月31日该设备处于安装期,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相关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日甲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设备 1 221 2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 221 200
  借:长期应付款——乙公司 5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000
  日甲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设备 1 113 882.08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 113 882.08
  借:长期应付款——乙公司 5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000
  借:在建工程——××设备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等1 000 000
  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做如下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的成本=44 000 000+1 221 200+1 113 882.08+1 000 000=46 335 082.08(元)
  借:固定资产——××设备 46 335 082.08
   贷:在建工程——××设备 46 335 082.08
  (4)从日开始,由于该设备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不再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计入当期损益(即财务费用)。
  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1 003 516.33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 003 516.33
  借:长期应付款——乙公司 5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000
  (5)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各期的账务处理与日相同。
  计算固定资产年折旧额=(46 335 082.08–335 082.08)÷5=9 200 000元
  2011年开始至2015年各年计提折旧账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9 200 0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9 200 000
  (二)纳税调整:
  税法允许扣除的年折旧额=(50 000 000+1 000 000-335 082.08)÷5=10 132 983.58元。
  甲公司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的差异以及纳税调整方法为:
  2011年12 月31 日,计入制造费用的折旧为9 200 000,税法允许扣除折旧应调为10 132 983.58元,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1 893 532.53元(1 003 516.33+890 016.20)。纳税调整方法:纳税调减少计提的折旧932 983.58元(10 132 983.58-9 200 000),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为1 893 532.53 元,而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1 893 532.53 元,因此,全年需要纳税调增960 548.95 元(1 893 532.53-932 983.58)。
  2012年12 月31 日,计入制造费用的折旧为9 200 000,税法允许扣除折旧应调为10 132 983.58元,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1 426 546.82元(773 292.65+653 254.17)。纳税调整方法:纳税调减少计提的折旧932 983.58元(10 132 983.58-9 200 000),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为1 426 546.82 元,而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因此,全年需要纳税调增493 563.24 元(1 426 546.82-932 983.58)。
  2013 年12 月31 日,计入制造费用的折旧为9 200 000,税法允许扣除折旧应调为1 元,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932 659.67元(529 806.58+402 853.09)。纳税调整方法:纳税调减少计提的折旧932 983.58元(10 132 983.58-9 200 000),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为932 659.67 元,而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因此,全年需要纳税调减323.91 元(932 659.67-932 983.58)。
  2014 年12 月31 日,计入制造费用的折旧为9 200 000,税法允许扣除折旧应调为10 132 983.58元,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412 178.9元(272 294.12+139 884.78)。纳税调整方法:纳税调减少计提的折旧932 983.58元(10 132 983.58-9 200 000),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为412 178.9 元,而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因此,全年需要纳税调减520 804.68 元(412 178.9-932 983.58)。
  2015 年12 月31 日,计入制造费用的折旧为9 200 000,税法允许扣除折旧应调为10 132 983.60元(50 664 917.92-10 132 983.58×4),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0元。纳税调整方法:纳税调减少计提的折旧932 983.60元(10 132 983.60-9 200 000),因此,全年需要纳税调减932 983.60元。
  以上各年合计需要纳税调增额为0(960 548.95+493 563.24-323.91-520 804.68-932 983.60)。
  可见,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只是信用期及信用期后设备剩余预计使用年限内各年度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该差异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整个设备预计使用年限内的影响总额来看,这个差异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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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日&&&&关键词:购销合同&&&&来源:钟英杰律师&&&&阅读:3584次
  购销合同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工程使用的(填写采购产品的名称)&的相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一、甲方向乙方采购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金额等详见合同附件《&工程&(产品名称)采购清单》。  二、质量标准:  1、乙方须按本合同要求供应全新的产品,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相关行业标准执行)和甲方质量要求,并在发货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适用于采购灯具、配电箱等电器产品时)及产品长城认证(ccc复印件),□(适用于产品或产品零部件为进口产品)及进口产品/零部件的报关证明,否则甲方有权对相应的产品拒绝结算货款。乙方应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否则因此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项下产品,保修期为&年(不可抗力及人为损坏除外),保修期从产品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如出现保修事项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到场免费维修或更换合格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或更换合格产品,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维修、更换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费用甲方均有权在乙方预留的保修金中扣除,如保修金不足以抵扣上述费用的,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承担。保修期满经现场复查无质量问题甲乙双方结算无误后于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清保修金(保修金不计息)。  3、保修期满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提供维修服务,乙方只收取材料成本费用。  三、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  1、交付时间:□(适用于不以预付款支付作为发货条件的的情形)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完成供货;□(适用于以支付预付款作为发货条件的情形)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第&款约定支付预付款后&日内完成供货。  2、交付地点:&市&路&号&甲方指定地点。  四、交货方式、费用负担及货物损毁风险的承担:乙方负责运送并卸货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货物在初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前,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货物初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五、产品验收:  1、货到工地,甲乙双方当场对货物的外观、规格及数量进行初步验收、签收,如有异议的甲方应在货到现场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最终验收以产品安装完毕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为准。如产品安装完成,甲方验收时发现供货质量问题,乙方应在三日内更换合格产品,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及由此增加的费用。  六、产品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  □(适用于货款已确定的情形)1、&合同总金额为&整&(¥&元),该费用已包含货物、运输到位、装卸货物、安装指导、调试、保修及税金等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应支出的一切费用。  □(适用于暂定货款,供货完毕后再行结算的情形)1、合同总金额暂定为&整&(¥&元),甲方实际应支付货款总金额按甲方实际采购产品数量乘以本合同附件中所对应的产品的包干单价计算。按本合同约定方式所所计算的实际应支付货款金额已包含货物、运输到位、装卸货物、安装指导、调试、保修及税金等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应支出的一切费用。  2、付款方式:  □(适用于有预付款的情况)(1)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预付合同总金额的&%给乙方;  (2)乙方全部货物运送到工地现场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金额的&%(扣除已付款项后支付);  (3)乙方所供全部产品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实际应支付货款总金额的&(总价扣减保修金后的比例)%(扣除已付款项后支付);  (4)甲方预留实际应支付货款总金额的&%(不少于3%)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内容结清。  3、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后,乙方在用款前须向甲方提出用款申请,并向甲方提供足额发票(其中支付第六条第2款第(3)项约定金额前,乙方应先按含保修金的实际应支付总价款金额向甲方补足发票)。甲方的付款期限自乙方按约定提出用款申请并开具足额发票之日起算,乙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  货款以转账形式支付至以下指定帐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七、双方责任:  1、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2、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达约定交付地点,并随货物附产品合格证,同时负责调试;  3、甲方委派驻现场人员:&,联系方式:&,与乙方对接工作。  4、乙方委派驻现场人员:&,联系方式:&,与甲方对接工作。  5、乙方在安装过程中有义务提供安装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逾期每日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如甲方迟延付款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的,超出部分仍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的,逾期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迟延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的,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承担。  3、乙方迟延供货超过五日,或所供货物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换货后仍未能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通知后三日内付清上述款项,否则逾期每日甲方有权按乙方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四计收违约金。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中双方确定的地址为邮寄地址,传真和邮寄均是送达方式。  2、按照本合同中确定的地址和传真方式送达的文件均视为对方已收悉。  3、如一方需要变更必须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十、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交货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二份,均具同等效力,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日  期:&日  期:购销清单  产品名称型号图片产品规格数量包干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共计:&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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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营业税问题
提问者:回答数:0有人关注提问时间:该问题已结束
作为具体实务操作者,深感税法规定与实际情况存在很大差距,不知如何作业。以下有几个问题,麻烦您解答。谢谢。一、公司、分公司工程款项代收代付1、甲公司及其分公司是建安企业,业主应付给甲公司工程款,业主直接付款给甲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将收到款项再支付给各分包商工程款。业主、分包商合同都是与总公司签订的,请问,这种做法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有无问题?2、甲公司与业主签订建安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工程材料,业主将款项直接付款给乙公司,请问,这种做法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问题?二、建安企业清包工甲公司作为建筑工程总包,自购材料和聘请班组施工。问题有:一是甲公司自购工程材料金额和劳务支出是否有比例限制;二是聘请班组进行施工,与甲公司结算时,甲公司应代扣代缴班组税费,班组向劳务发生地税务局申请开立建安发票。问题是比如劳务发生在福州市区,班组负责人是泉州人,开立建安发票时,作为个人应不需要开立外出经营证,那其税费会比企业型增加多少呢?三是付给班组劳务费直接以工资册造表形式列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是否有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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