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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小企业,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一定要为员工交养老金吗?_百度知道
个体小企业,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一定要为员工交养老金吗?
你好,请问小厂需要为员工交养老金吗?我厂一个员自己不做了,去另外厂去做了,在我长工作5年,现在去劳动局告我,要给他养老金.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出台  2009年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等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本报讯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市政府近日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台新政策:2009年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一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认为,新出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不仅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也明确了今后改革的方向和措施,标志着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即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有,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从日起,将即墨、胶南、胶州、平度、莱西五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养老金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步过渡到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五市所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7年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8年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9年全市统一使用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过渡期内,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仍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统一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平稳实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日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逐步过渡到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07年最低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最高为100%;2008年最低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最高为100%;2009年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日起,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其中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个人申请按照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8%调整为5%。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实施。  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年金。坚持国家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基金投资运营。对原已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从2007年1月起,停止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具备条件的可申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原已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移交给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专业机构管理运营。  为确保新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市要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据悉,下一步,我市将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细则?  1、最低的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基数每年变动一次,取决于当地的人均收入水平。  2、退休以后能领取多少养老金,那么要看本人的缴费年限长短,以及保险基数的高低,是否有过间断等。  如有相关问题可以参照以下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  “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 ),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 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 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 )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 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 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哪炅洳趴梢裕б当O诚n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 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 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 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 计算) 举例来说吧: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 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 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 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 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 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 为一个结算周期; ●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 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 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 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 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 法。 (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失业保险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3.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享受待遇 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尽快(最好 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疗诊断书或住院病历; 2、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 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 4、 身份证复印件; 5、 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 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现在要求,医保缴够20年,养老交够15年才有资格领养老金和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 销 然后还有一点在网上查不出来的东西 首先如果去非户口所在地工作 比如原户口在北京 而去深圳工作 无论户口是否转 过去深圳 万一将来不在深圳工作了 那么在深圳交的五险一金能否转出来 就很成 问题 因为现在全国五险一金这个东西没有联网 只有北京市内的联网了 就是说 如 果你本来在北京的一家单位工作几年后跳到另外的一个北京单位工作 这样五险一 金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从其他省市跳的话 转的时候会很麻烦 能不能转还成问题关于前面提到的五险中的三险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 意思是这样 比如对于养老保 险 比如你的工资是2000 那么你个人要交纳8%单位给交纳15%(以上数据都是假 设), 这些钱都存到你的一个帐户里 等到你满足了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时候 才可以支取(具体条件见前面) 然后考虑到上面一段写的内容 万一要是转不了的话 那 么你的钱就白交了 还取不出来所有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部分都是这样的 住房公积金也是这样 比如按照工资乘 以比例 假如你每个月要交500 单位给你交1000 如果你跳槽了 这些钱又不能转 那 么你每个月500就白交了 也不能取出来——因为你不符合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只有到买房子的时候才能取出来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了 那我如果不打算在刚开始工作的城市发展一辈子 为了防止将 来转不出来五险一金我能不能不交纳?答案是不能 至少三险那部分是国家强制必 须上的 所以比较无奈 另外关于五险一金上缴的基数就是拿你哪部分工资乘以那个百分比的问题 是这样 的 首先来看一下工资的构成 基本工资+各项福利+奖金 很多企业都是只按照基本工资上五险一金的 因为如果按照三部分来算的话 你个人 上的多一些 但是单位给你上的更多(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五险一金都是个人交 小头 单位交大头) 所以很多企业为了给自己省钱 基数都是能少则少 另外对于福利部分 有很大猫腻这个大家将来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问! 前面说过 住房公积金也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 但是企业给你交的那部分 早晚也是你的(只要你将来买房的话 是可以一次性取出来的) 比如说 你每个月按照比例 交500 单位可能给你贴1000 虽然在你买房子之前这1500是取不出来的 但理论上说 那1000也是给你的 那么有的企业就会把那1000算做给你的福利 其实不应该算的 !!!!因为那1000是虚的 是你在不买房子的时候 就取不出来的 所以大家在签 的时候 要问清楚这福利里面有没有包括住房公积金小心啊小心!  目前养老保险分为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就是楼上各位所介绍的,非常详细,不再赘述.下面通过对比方式来了解一下商业养老险. 同社保相比,商业养老险有以下特征: 1、保额不受社平工资和相关基数影响。计划退休后每月领1万也可以,计划退休后每月领800也可以,想买多少买多少,不受控制; 2、养老金保证领取。社保在领取期内被保险人身故,只能拿到一少部分钱,多数钱都归到统筹里帮助别人去了,也就是说活得越长领得越多,商业养老险相反,计划退休后领20年,即使领取期内身故,余下的养老金也由子女继续领全,不归入任何统筹; 3、领取方式更灵活。可以选择一次性领、每年领、每月领等多种领取方式,变通空间较大; 4、交费高。社保的保费有单位和政府负责一部分,个人缴纳数目较少,而商业保险所有保费均由个人缴纳,政府或单位不提供补贴,因此费用较高。建议先完善社保,经济宽裕的话,用商业保险作为社保补充,这样可以给未来养老规划较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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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用人单位都有义务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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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代表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没有盖章合同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代表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没有盖章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总是会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但也有只签字不盖章的时候,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看待劳动合同的效力呢?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代表在上签了字,没有盖章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总是会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但也有只签字不盖章的时候,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看待劳动合同的效力呢?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即可令劳动合同生效。这里并未强调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上盖章。但是由于签字人的不同,合同的效力也有几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于其行为被直接视为该用人单位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即证明用人单位对此份劳动合同的认可与同意。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盖章,该劳动合同也是生效的。 第二、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人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其他工作人员,由于这些人都不能在法律上直接代表用人单位对外为某种行为,因此他们只有在事先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其签字行为才能约束公司,并使合同生效。但是他们是否获得了公司的授权,员工很难知悉。民法代理理论中的表见代理原则可以部分的解决这个问题。根据表见代理原则,无代理权的人在代表被代理人为一定行为时,如果该行为的相对人完全有理由信赖其有代理权,则该行为有效,且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公司的行政或人事部门的经理或本部门的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员工就完全有理由相信,他们在签字前得到过公司的授权。因此他们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比较可靠,一般情况下能够使劳动合同有效。而其他一般职员,除非他们手中有公司的授权文件,否则他们的签字就十分不可靠,例如任何一个公司都不会把签字权委托给一名清洁工,因此清洁工的签字几乎没有可能使合同生效。 反过来,如果劳动合同上只有用人单位的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劳动合同也是有效的。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不是自然人,而是一个组织,其公章就是这个组织的签字,盖了公章便等于这个组织已承认了这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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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号进入私人个体公司工作到今天,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我现在想辞职能得到什么补助
公司也没有给我购买社保
提问者采纳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你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一年以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你与用人单位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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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帮助回答。我打电话问过律师,律师说我已经起过一年才申请仲裁要回的补助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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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再谈如何理解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笔者曾经在《公司搬迁不一定属于应予经济补偿的情形》()一文中指出,企业搬迁,通常可以认为是劳动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该重大变化并不必然意味着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对于该重大变化,劳动者是否就可以要求企业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并且有权要求企业按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于同一个企业的同一次搬迁,不同的劳动者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同样是劳动者不到搬迁后的单位上班,企业都没有对劳动者解除合同,但可能会有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而给予经济补偿,有的可能不能适用而应认定是劳动者解除合同而不给予经济补偿,不同的个体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结果,不能简单一概而论。
笔者最近参加了一个企业搬迁维稳会议,出席会议的除了直接与维稳有关的政法部门外,还有市区两级法院的劳动争议审判庭、市区两级工会、市区两级劳动仲裁部门,以及企业的代表。对于这样严肃的属于法律专业的讨论会,令笔者惊讶的是,会议组织者并没有将相关材料在会前提前发给与会者,而仅是在会场才发给与会者,于是与会者只是匆忙地在会议中看看材料参与讨论,这种会议得出的结论的准确性不禁让笔者捏一把汗。
企业代表提出,该企业搬迁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理由有两点,一是该企业的搬迁是市政府确定的退城进园重点项目,退城进园是市区工业企业迁出老城区进入市七区范围之内的行为,因此在本市七区范围内的整体搬迁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重大变化,市劳动部门《关于企业退城进园中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也未规定在本市七区范围内的搬迁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二是原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地点是本市,现在企业搬迁后,企业仍在本市,因此,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并未发生变化,即劳动合同未发生变更。另外,企业搬迁后,公司提供了免费班车接送服务,公司每年每人新增数千元综合补贴,同时增加工作年限补贴,所以,公司的搬迁,完全具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
对于该企业的观点,大多数同志表示赞同,尤其是劳动仲裁部门,这使笔者如骨哽在喉,不吐不快。
笔者认为,首先,对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是对劳动者个体而言的,不是对劳动者整体的规定,该条的适用必须具体分析每一个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对于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企业提供了免费交通工具,同时增加了劳动者的报酬,虽然劳动合同履行的地点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该重大变化对劳动者来说可能是公平的,因此,如果劳动者拒绝到新工作地点去上班,则是劳动者自己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无须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该判断并不排除可能对个别劳动者不适用,比如该劳动者家本来就在原来的工厂边,原来中午可以回家照顾一下老人,现在不行了,靠增加的补贴也不足以解决该劳动者请钟点工照顾老人的问题,而企业的补贴政策又不可能单独为该普通劳动者另行制定,这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企业应该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不说地方政府的文件不能完全解读出该企业的理解,即使地方政府的文件直接规定了这类搬迁,企业无须给予经济补偿,或者直接规定了七区范围内的搬迁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重大变化,或者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这一规定也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是解决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搬迁是否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不是政府的政策文件所能判断的,这要针对每一个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因此,政府无权对此作出规定,如果政府有此规定,那是越权,不当干预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地方政府行使的公权力,不能剥夺劳动者个人的私权利,所以,在本案中,是否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履行不能,完全与政府的规定无关,而是要针对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从政府的退城进园文件中寻找依据这一思路本身就是错误的。
至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地点为本市,现在企业搬迁后,劳动合同的地点仍然在本市,因此,劳动地点不因企业搬迁而发生影响劳动合同的变更的问题,这更是对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错误理解。对于企业的不同岗位的劳动者,企业的搬迁的影响是不同的,比如对于不用到工厂坐班的销售人员,或者从事企业物流而在外跑运输的人员,其工作岗位与工厂在市区的哪里关系不大,企业搬迁对其工作影响不大,因此,不存在着企业搬迁对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对于在工厂厂内上班的劳动者来说,虽然劳动合同上写的劳动地点为本市,但劳动者和企业对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岗位所在地点是有一个合理的预期的,而不是所谓的在本市的任何一个地方,因此,对于劳动地点的解读,不能仅看合同上写的地址,更要看合同双方的真实预期,除非合同上对此有明确规定,本市,就是本市的任何地点之类的表述。
在劳动合同中,虽然从总体规则上来说,是企业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都要保护,但在对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解读来说,主要应该是朝着有利于劳动者有利的方向进行解释,企业利益在与劳动者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通常是允许企业牺牲自己的利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即使该牺牲是非常过分的,而虽然也允许劳动者牺牲自己的利益而照顾企业的利益,但不允许劳动者的利益牺牲过度,比如劳动者义务加班,就应受到加班时间的限制,这也就是在解读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注意的,这里的无法履行,并不是真的无法履行,而是该履行对于劳动者相较于原劳动合同明显不利,但如果该履行没有对劳动者的不公平,而是对企业明显不公平,此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企业不能以自己已经给全体劳动者因搬迁而提高劳动者经济待遇,如果再给特定的劳动者特别补偿对自己不公而认为对劳动者没有显失公平,这种情形下,企业要么增加对特定劳动者补偿,达到对该劳动者的个体公平(这在实务上通常是不可行的),要么就按照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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