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赋率归宿问题的理论分析

最优税制理论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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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税制理论研究的是政府在的条件下,如何征税才能保证与的统一问题。由于理论是建立在即政府对纳税人的、习惯不完全了解这个基础之上的,因此更具有现实意义。性&&&&质理论应&&&&用纳税人、习惯不了解
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政府在征税时丧失了信息优势,在博弈中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在自然秩序作用下无法达到状态,我们只能通过制度的安排,使之接近于这个状态。最优税制理论就是在这个时候悄然兴起。的基本原则主要为与,最优税制应该是同时兼顾原则与公平原则的税制。的效率原则要求税收不干预资源的配置,保持一种中性,以免造成对纳税人的行为的扭曲。也就是税收只有,而不产生,在中,只有资源从私人的手中转移到政府的手中,而替代效应则会因为个人行为的扭曲而产生的损失。的性应该是在收入的分配中体现,为同等的纳税人应同等纳税,公平为不同福利水平的纳税人应不同纳税。最优税制理论的基本假设条件如下:个人偏好、生产技术(一般可获得连续)和()要明确表示出来。政府必须通过一套交易成本较低的、有限的工具体系来筹措既定的收入(工具的选择与个人的消费相关,纳税义务与经济政策无关的一次总不予考虑);多人的模型中,以社会福利函数作为标准函数,计算各种结果,以此来作为选择税收工具的标准。1927年,年轻的剑桥经济学家拉姆齐(Ramsey)在解答老师庇古(Pigou)的一篇作业中天才地解决了一个关于最优的问题:假定一次总付税不可行,对于征收给定的,最优的商品应该是多少,才能使税收造成的最小。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拉姆齐得出,对的最优与该商品的成反比。一般来说,生活必需品的很小,而高档品的需求弹性相对较大,要求,有的应对生活必需品课以高,而对高档品课以低税率。
问题是一个更古老的问题。与最优假定不存在问题相反,最初的研究对采取了完全忽略的态度。埃奇沃思(Edgeworth)提出,当每个人的边际牺牲相等时(纵向原则),社会损失最小,这就意味着最大为100%。当收入达到某个等级时,当事人的所有增加的收入都将用以交换税收,这样,一个非常大的可能性是高收入者将放弃工作,选择闲暇。由于损失了,政府的收入反而低于课征低税率的收入。斯特恩(Stern)通过对与劳动供给的研究,得出最优所得税率与劳动供给弹性负相关,当劳动供给弹性小,即对的变动表现为不敏感时,较高的税率不会对劳动供给决策,从而对产生大的影响,反之,若劳动供给弹性很大,对工资所得课以较高的税率则会导致的下降,进而引起更大的劳动供给的减少。
197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Mirrlees)对激励条件下问题作出了经典性研究。在考虑了劳动能力分布状态,政府最大化收益,劳动者最大化,以及无不定性、无等一系列严格假定的情况下,他得出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结论,其中二点就是对高和最低工资率都应课以零()。
最优税收与生产是理论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有,包括交换和生产的有,其条件是产品的等于消费者的。税收在产品和消费者的中各自插入一个税收契子,使得二者不再相等。生产偏离,造成损失的扭曲效应。最优税收设计在理论上可以实现生产的,或使税收造成的达到最小,但假设非常严格。例如,如果政府征税能力不受限制,可以对公司征收100%的税润税等。有关结论是不确定的,取决于特定的假设条件(斯蒂格里茨,Stiglitz,1987年)。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兴起为最优税制理论研究开拓了广阔的空间。强调,经济增长不是由经济外部因素即造成的,而是由经济系统内生因素决定的。在中,由于经济增长由作为的技术进步决定,所以从政策意义上说,中长期经济政策不能影响经济增长,当然也就不存在能长期促进经济增长的最优。而在新增长模型那里,认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技术进步是经济内部因素决定的内生变量,技术进步可归结为和积累的结果。这样,经济政策就可通过作用于人力和的积累而影响到技术进步率,从而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新(内生)增长模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把技术进步归结为和积累的结果。如把技术进步完全归结为的积累,产出以净增加(切米利 Chamley,1986.卢卡斯Lu-CaS,1990);把技术进步归于和物质资本共同积累的结果,人力资本积累主要通过教育与培训支出和时间投入实现。人力资本和的生产可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是二者生产技术相同(Barro,1992),另一种是人力资本、物质资本生产采用不同的技术,生产中使用的人力资本份额不同。技术进步采取了新的投入品(中间产品)和投入质量提高的形式,研究和发展(R&D)上的投资生产了质量更好,生产力更高的投入品,这样旧的投入为新的投入所取代,产出得到提高。(罗默,Romer1989)。一个企业的投资导致的积累和积累,即新知识和新技术从一个企业流向其它企业,一个国家的新知识和新技术也是这样,当代的积累可以产生跨代的效应,这些都可以对产出的增加产生影响。
在新增长模型的基础上,最优税制理论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问题,包括和劳动所得税及其相互关系。
1986年,切米先提出,在长期——在这里假定居民的存在具有无限期界,如果为有限期界,则结果大为不同——最优资本所得税率应为零。因为对资本所得课税会导致资本投资的跨代扭曲效应,而对劳动所得应课以正税,因为劳动所得税只能产生期内劳动与闲暇选择的扭曲,这和现实中对资本所得应课以重税的观点形成鲜明的对比。阿特卡森(Atkeson,1999年)等通过逐一放宽切米利的假设条件,检验并支持了切米利的观点,认为对资本所得课税是个坏主意。当作为内生投入参与生产时,其积累与积累一起构成了的基础,对劳动和资本所得课税会减低人力资本和的积累,进而降低(金King,雷贝洛Rebelo,Picorrino,1993年,雷贝洛,1991年,皮科尔多,Picorrino,1993年等),所以,长期中,对资本和劳动所得的最优都应为零(巴尔,Bull,琼斯等,Jones,1993年,1997年,若比尼Roubinil,l996年)。
对上述结论的研究包括二方面的探索:
其一是在理论上探讨对(人力资本和)所得减税的增长效应。卢卡斯(1990年)的一个的模型假定生产中物质资本的份额为零,即人力资本生产完全由人力资本投入而实现,模型的模拟结果显示,当取消对资本所得课税时,、消费和福利分别有一个显著的增加(分别为60%、6%和5.5%),但经济增长率没有变。金和雷贝洛的模型则假定在人力资本生产中的份额为三分之一,当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的下降时,不仅资本存量和有明显增加,经济增长率的提高也是显著的。这表明,模型假设中的生产和物质产出的生产中要素比例对分析的结果有很大影响。卢卡斯(1988年)得出,当和物质资本生产中使用的人力资本份额不同时,最优与劳动所得税的课税比例取决于二者生产中的相对人力资本密集程度。
皮科尔多把作为品的物质和同最终消费品区别开来,当人力资本和的生产与最终消费品生产中存在不同的物质资本密集度时,其相对高低就影响到人力资本和物质的最优课税问题。如果资本生产中密集度高于消费品生产,那么对劳动所得的课税应超过对的课税,反之,应对物质资本所得课征较多的税。当人力资本积累和研究与发展产生的中间品共同作为增长的动力时,有模型显示(埃纳森等,Einarsson,1997年):减税产生显著的福利增加效应,而且中间品模型显示出更大的。如,劳动所得税或下降10个百分点(从25%到15%),中间品模型中,分别增加19.01%和16.4%。
其二是用经验数据来检验。由于没有得出关于最优税制问题的确定结论,经验检验显得尤为重要,但大多数经验数据分析结果表明,和增长无关(坦兹,Tanzi,2000年)。这表明立足于增长效应基础上的最优税制理论还有待发展与完善。最优税制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原则到兼顾原则的转变。在自由主义的传统下,人们注重的是,把放在理想中,二者是不可兼得的。最优税制理论却通过引入,运用数学方法,从理论上探讨和的协调问题。最优税制理论从最初的理想状态回到了与现实结合的状态。理想中的最优税制是建立在信息完全对称的假设基础上的,而在现实中,个人能力是,政府无法掌握,信息存在着不对称,最优税制理论就是在正视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发展的,因此使得最优税制理论研究具有意义。
最优税制理论是对作用的重新认识。在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传统中,市场是万能的,税收要保持中性的原则,不能干预市场的正常运行。但是随着人们对的认识,税收被认为在存在失灵的领域具有调控作用。现代的最优税制理论更加明确了税收在市场中的调控作用,这种作用不仅在失灵领域,而且还作用于非失灵领域。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其目标定位于减少、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促进的优化。最优税制理论无论是从假设上还是从模型建立的意义上,都是为调控经济这个目标服务的,这使得我们对的调控作用有了更深一步的理解。不难看到,最优税制理论是建立在假设基础上的一种模型化的理论。其适用性还有待我们进行研究。毕竟市场是个复杂的综合体,有些可以数量化,但诸如预期、、心理、习惯等因素无法数量化,这为我们运用数学工具解决经济问题带来了麻烦。最优税制理论忽略了政治、制度和管理能力因素,这也是最优税制理论不能运用于实际的税制选择的主要原因。
罗森(Rosen)曾这样评价最优税制理论“他无意去预见现实世界税制会成为什么,也无意去解释这些税制为什么会出现,因为这些理论很少关心制定税制所依据的制度和背景”。布坎南(Buchanan)则认为该理论没有把考虑进去,是一个极大的失误,因为税制的设计是在大的政治和宪法环境下制定的,如果忽略这一点,即使得出了理论上最优的模型也会是无效制度安排。虽然最优税制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理论标准,但这些理论标准并不是对任何国家都具有意义的,它建立的基础是特定国家的经济、政治、管理、文化、历史等。而且,这一理论本身也并未尽善尽美。例如,作为最优税制理论基础是福利经济学,学家们把的原则、中性原则等与福利经济学的原则结合起来,依据求得最优税制的标准。但重点放在如何使最大化问题上,忽略了其他社会目标。最优税收研究了消费者的选择如何被运用到税制设计中来,这取决于政府可获得的信息。即使政府消除了、保证了行为从而保证了生产,但政府也不可能拥有关于每个人的能力、秉赋、以及生产可能性的信息。因此,政府只能根据者在选择他们的工作时间、职业以及收入、消费方式的过程中所显示的信息,设计最优税收工具。所以税制设计灵敏地依赖于可获得的信息,进一步地讲,依赖于具体可行的税收工具。也就是说,政府可获得的信息的微小变化对于可使用的税收工具、税制设计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在我国关于的信息很少而且不可靠,非性的收入所占的比重过大,工资以外还有各种福利性分配,这些都游离于所得税的税基之外,所得税的功能受到很大的限制。我们在运用最优税收理论设计税收工具时,应该充分考虑现实的税收征管情况,而不能简单地采纳西方的理论。最优税收理论标准模型是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得出特殊的结论,不能被当作一般规则,实际运用到税制设计时要谨慎。如最优税收理论的均一成立的条件是:(1)最优的统一总额收益;(2)同一的线性;(3)加性的分离;(4)收入的离差仅由决定。上述这些假定是非常严格,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几乎不存在。在我国不可能存在最优的统一总额收益,而且不同收入、不同宗教信仰导致在消费方式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别,所以我们应该在具体设计税收时把这些因素考虑在内。在标准最优税收理论中,税制设计的唯一约束条件是有关和禀赋的资料,但我国的制度、政治、行政管理、组织结构和文化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这些因素都会对最优税收理论在我国的运用产生极大的影响。最优税收标准模型假定:所得税必须对所有纳税人的全部,能够对所有的。但在我国许多只有局部或特定的覆盖面,这可能极大地改变了税收归宿。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只覆盖总人口的小部分,主要局限在城镇地区,基本上没有涉及到我国发达地区的农村,这可能使税收归宿明显区别于西方的所得税,所以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个相对低效的税收工具。我国的国情或者限制了税收工具的范围,或者改变了税收工具的作用,因此我们在税制设计时应该修改最优理论的标准模型,拓展这一理论以适应我国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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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改革的税负代际间归宿――世代交叠生命周期税负归宿模型的理论与模拟
文​章​建​立2​期​世​代​交​叠​生​命​周​期​税​负​归​宿​模​型​用​以​研​究​税​制​改​革​的​税​负​在​不​同​年​龄​人​群​之​间​的​归​宿​。​也​即​在​考​虑​完​全​预​期​因​素​和​消​费​者​偏​好​的​情​况​下​,​通​过​构​建​包​括​家​庭​、​生​产​和​政​府​三​部​门​在​内​的​方​程​组​模​型​,​来​描​绘​出​整​个​经​济​的​均​衡​路​径​,​并​用​此​模​型​对​我​国​税​制​改​革​对​不​同​年​龄​人​群​福​利​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计​算​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和​税​制​由​流​转​税​为​主​体​税​种​转​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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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归宿(Incidence Tax)亦称“归宿”、“赋税归宿”、“课税归宿”。它是的最后归着点。即是税收负担运动的最后归着环节,表明全部税收负担最后是由谁来承担的。外文名Tax Incidence属&&&&于它是的最后归着点
国家对纳税人课税,其税负的运动结果有三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将所缴纳的税款,通过转嫁使税负最终落在身上;二是税负无法转嫁而由纳税人自己承担;三是转嫁一部分,纳税人自己承担一部分。不管出现何种情形,税负总是要由一定的人来承担,归着于一定的人身上。税负归宿有经济归宿与法律归宿之分。税负由税法上规定的纳税人负担称为税的法律归宿,税负不由纳税人负担而由其他人负担称为税的经济归宿。从法律上的归宿过渡到经济上的归宿,可能只要一次转嫁就能完成,也可能要经多次转嫁才能完成。特殊情况是,法律上的归宿即是经济上的归宿,在这种情况下,则没有发生。因此,税的法律归宿始终只有一个,而经济归宿则可能是一个、两个甚至更多。究竟是谁负担的问题,看起来似乎简单,其实不然。现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假设:税法规定对销售酒类征税,卖者每出售一瓶酒要纳1元的税,在不征税时,每瓶酒的售价是4元,就此例来看,1元的税由谁来付钱?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售价仍是4元,那么不管买者是谁,这时,l元的税由卖者来负担。
(2)由于征税的缘故,卖者把提高到5元,这时,l元的税由买者负担。
(3)售价提高到4.5元,这时买卖双方都负担了一部分税,买者负担0.5元,卖者负担O.5元。
即使是这样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也可以看出,税负是在运动着的,总是要由纳税人或其他人来负担。
从上面卖酒的例子来看,税的法律归宿总是卖者,而经济归宿在情况(l)下为卖者,在情况(2)下为买者,在情况(3)下则为卖者和买者共同充当。税负归宿亦有直接归宿和间接归宿之分。前者指税负无法转嫁,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的情形;后者指税负发生转嫁,由他人负担的情形。
税负归宿是税收分配和再分配的结果。西方财政学认为,税收从征收到最终找到归宿,要经过三个环节,即:政府向纳税人征税,此称税收冲击点;税负的转移过程,此称税负的转嫁;落在身上,此称税收的归宿点。是介于冲击点与税收归宿点之间的中间过程。整个过程如下:政府课税→企业纳税(最初受到税收冲击)→转嫁(通过交易过程转嫁税收负担)→归宿(买方或卖方最终负担税收)。税负归宿是税收分配和再分配的结果。
研究与归宿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政府来说,不仅在于能够弄清税是由谁负担的,更重要的有助于政府建立合理的税制。例如政府对汽车制造商征收,这并不意味政府想把税的负担加到制造商头上。因为如果政府想这样做的话,本来是可以对其利润所得征税的。政府实际上完全了解制造商们可以用提高汽车售价的办法把税负推给汽车消费者;或者政府的真实目的就在于要汽车消费者来负担这一。政府之所以对制造的汽车销售额征税,只是因为制造商的汽车销售额是一个方便的征税点。在我国,大家都知道流转税是,但政府却选择流转税为主体税种,这是因为流转税比所得税取得收入来得更容易。
对企业来说,研究与归宿强调的是。谁都想把税负转嫁给别人负担,确实也可以把税负转嫁给别人负担。但事实不一定那么如愿。税负转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具有深奥的经济内涵,只有精通其中奥秘的人,税负转嫁才会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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