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北京房地产代理公司司项目经理考核办法,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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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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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物业小区项目经理考核办法
物业小区项目经理考核办法
08-09-02 &匿名提问 发布
xx市物业服务经理考核记录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整体水平,加强对物业服务经理的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经理,是指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资格] 物业服务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物业服务经理必须具备《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第四条[职责] 物业服务经理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二)组织落实人员做好物业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具体服务工作; (三)根据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制订物业服务的详细计划和方案,保障物业使用的方便、安全,保持物业及其设施完好、环境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促进物业的保值、增值; (四)明确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行为,及时处理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 (五)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对业主之间、使用人之间及业主与使用人之间在物业使用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 (八)物业服务经理应当接受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建设工作。 第五条[考核办法] 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由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在听取业主、使用人和街道、社区意见的基础上,对物业服务经理进行考核打分;定期考核每半年一次,由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会同街道、社区进行集中考核。考核中发现物业服务经理有违规违诺行为的,依据第六条予以记分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分情况将在我局网站上公布。 第六条[记分办法] 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记分办法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物业服务经理给予记录扣1分的处理。 1.未按约定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供保洁消毒服务的; 2.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3.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4.停车区域无停车线或停车线不清、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 5.绿化未按规定或者约定进行养护的; 6.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7.未按规定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8.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的; 9.提供特约服务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10.电梯未通过年检或者呼叫报警装置失效的; 11.住宅区环境脏、乱、差,居民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 12.经查实,业主或使用人多次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13.未按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14.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督促改正;业主或使用人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15.不按规定报送物业管理统计数据、相关信息的; 16.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17.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18.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利益的; 19.未公布服务电话,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没有报修、维修记录; 20.其他严重违反物业服务规定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物业服务经理给予记录扣5分的处理。 1.组织、指使他人实施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或所属工作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2.擅自停水停电的; 3.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4.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5.擅自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6.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权、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7.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8.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七条[责任] 物业服务经理被一次性记录扣10分或一年内累计扣分满10分的,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应责令其所在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免去该物业服务经理职务,建议颁发物业服务经理资格的机构取消其职业经理资格。 物业服务经理被免去职务的,二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管理区域内担任物业服务经理;二年后应当重新参加物业服务经理培训,合格后方能受聘担任物业服务经理。 物业服务经理执业考核实行年度记分制,在一个年度被记分、且累计记分未超过规定分值的,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在年终时应取消其已有的记分记录。 第八条[查询方法] 物业服务经理可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物业服务经理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向物业所在地的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复核。经复核改变记分结果的,相应记分应予变更或消除。 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为物业服务经理提供记分的查询方法。 第九条[档案管理] 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实行档案管理,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建立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档案,并将物业服务经理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服务实绩在执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档案作为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生效日期]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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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的管理,     建立以目标管理为导向的绩效评估体系,依此来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增强企业活力,提高运行效率,达到企业的经营目标,并提高员工的满意程度和未来的成就感,特制定此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的结果主要用于工作反馈、报酬管理、职务调整和工作改进。     第三条 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是指用系统的方法、原理,评定、测量员工岗位上的工作行为和工作效果。     第四条 考核的原则     1、一致性:在一段连续时间之内,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不能有大的变化,至少应保持1年之内考评的方法具有一致性;     2、客观性:考评要客观的反映员工的实际情况,避免由于光环效应、新近性、偏见等带来的误差;     3、公平性:对于同一岗位的员工使用相同的考核标准;     4、公开性:员工要知道自己的详细考核结果。     第五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在册员工及业务技术聘用人员;     2、对于保洁、绿化、保安临时聘用人员,适用《员工岗位考核管理办法》;     3、对于试用期内的员工执行《试用期内员工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章 目标管理     第六条 目标分为公司目标、部门目标、个人目标三个层次。     第七条 公司目标     1、经理办公会依据总公司的要求及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工作目标指标体系;     2、把经总公司审核通过的公司年度目标指标分配到各部门。     第六条 部门目标     1、各部门根据公司年度目标指标体系分配的部门目标,制定本部门的年度目标;     2、根据本部门年度目标制定本部门的详细年度工作计划;     3、把部门的目标、计划,分解、落实到人。     第八条 个人目标     1、员工根据部门分配的目标与计划制定出个人详细的年度工作目标与计划。     2、根据年度目标与计划,制定详细的双月度工作实施计划。     第三章 考核责权     第九条 公司绩效管理考核组负责公司部门的考核及对部门考核执行的监管,     绩效管理考核组由公司经理及督察员组成。     第十条 公司经理负责公司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各岗位员工的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经理对公司的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第十二条 具体的考核职权划分:    
  考核人 副经理 大学成管理处主任 教授花园管理处主任 海天园管理处主任 维修主管 保卫科长     考核单元 教授花园(一.二期) 通信公司/度假小区 体校/大学城 教授花园(三期) 管委/海天园     保     卫     科     考核对象 主管     绿化     修缮房管     4人 主管     绿化     修缮    
  5人 主管     采购管理员     2人 主管     修缮     绿化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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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2 范 围适用于为证明产品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记录,包括外来相关方的记录。3 职 责3.1 各部门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部门的记录。3.2 管理部负责汇总、编制企业记录控制清单。规定各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负责服务质量检验报告的归档和管理。4 定 义无5 程 序5.1 记录包括:全公司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生产记录、工作报告、本公司内部审核过程记录及报告等。记录可以采用文字、照片、光盘、磁带和磁盘等形式。5.2 记录的标识和检索5.2.1记录的格式、编号按《文件控制程序》规定执行。文字形式的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记录标识应反映活动的名称、编号、时间。记录可以按照活动的时间归类,也可以按照活动的类别归类。必要时要对记录进行编目,以便检索。5.2.2照片形式的记录必须附带文字说明。应标识活动的内容和时间。若照片是文字形式记录的附件应随同文字记录一并归档。5.2.3光盘、磁盘、磁带等形式的记录必须将储存的位置、记录保管人、记录名称填入。必要时进行备份,记录文件按类型和控制要求进行归类整理,建立文件夹储存以便检索。5.3 记录的保存、保护5.3.1 各部门的资料员必须把所有的记录分类,依日期顺序整理好,存放于通风、干燥地方。所有的记录保持清洁、字迹清晰。磁盘记录还应及时以其他形式备份,防止丢失,不被修改。各台电脑由专人使用,密码保护并及时杀毒。5.3.2 管理部编制《质量记录清单》,将企业所有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记录汇总,规定记录名称、编号、保存期、使用部门、保存地点等内容。5.4 记录借阅和复制5.4.1 各部门保管的记录应便于检索,需借阅或复制者要经相应部门负责人批准,借阅应填写《质量记录借阅登记表》。5.4.2 企业的技术数据、商业秘密、财务报表属于企业的保密记录。相关人员应遵守企业保密制度。除非有合同的规定,经经理批准方可向外部提供。5.5 记录的处置5.5.1记录必须按要求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或人员使用。5.5.2记录的收集保管部门应定期将收集的记录进行统计分析,从中识别各种改进的机会。5.5.3记录如超过保存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销毁,保管部门应填写《质量记录销毁登记表》,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后销毁,但不得遗失。5.5.4 各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对记录格式设计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有关文件更改的规定。6 相关文件6.1 《文件控制程序》 7 附 件7.1 FM42-2-01 《质量记录清单》7.2 FM42-2-02 《质量记录借阅登记表》7.3 FM42-2-03 《质量记录销毁登记表》第一章 管理职责第一节 管理承诺、以业主住户为中心 1 目 的规定公司总经理应承诺和实施的活动。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总经理为建立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提供证据。3 要 求3.1 管理承诺公司总经理通过以下的活动对其建立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提供证据:3.1.1 向公司传达满足业主和住户及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a、 总经理应树立质量意识,清楚了解让业主和住户满意是最基本的要求;b、 总经理应清楚了解服务质量与公司每一个成员对质量的认识紧密相关;c、 总经理应采取培训、内部刊物或会议等各种方式使全体员工都能树立质量意识,都能认识到满足业主和住户的要求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的重要性,并能经常持续地加强员工对质量的意识,使他们积极参与提高质量有关的活动。3.1.2 总经理负责制定批准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参见《质量方针、目标管理》。3.1.3 总经理按计划的时间间隔主持管理评审,执行《管理评审控制程序》。3.1.4 总经理应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作能获得必要的资源,执行《资源管理》的规定。3.2 以业主和住户为中心公司的成功取决于理解并满足业主和住户及其他相关方当前和未来的需求和期望,并争取超越这些需求和期望。总经理应以实现业主和住户满意为目标,为此应做到:3.2.1 确定业主和住户的需求和期望。通过市场调研、预测,或与业主和住户的直接接触来实现,执行《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3.2.2 将业主和住户的需求和期望转化为对公司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服务要求、过程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只有满足这些需求和期望时,业主和住户才能满意。3.2.3 确保己转化的要求得到满足:a、 公司必须满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b、 业主和住户的期望和需求、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也会随时间而修订,因此公司己转化的要求及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也应随之更新,执行《管理评审控制程序》、《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第二节 质量方针、目标管理1. 目 的确保全体员工按质量方针的意图实施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质量方针目标的制订、执行、评审和修订的控制。3. 职 责3.1 总经理负责质量方针的制订并下令发布。3.2 管理者代表负责质量方针的宣贯、落实、检查、评审和报告。3.3 各职能部门负责按质量方针的意图展开质量目标,并加以实施。4. 质量方针制订过程4.1通过各种方式识别业主的需求和期望,了解外部环境,并关注业主所关心的问题,本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对策,以满足业主的需要;同时也考虑到企业现有的状况和企业的宗旨,从企业的实际出发来制定符合本企业利益的各种措施。4.2了解了企业的内外部环境以后,结合相关方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公司领导制定本公司的质量方针,并对方针的适宜性以及能否作为质量目标的框架进行评价。4.3根据质量方针,公司领导应制定出相应的总目标,以质量方针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目标值应可测量,并尽可能可量化。5. 质量方针的贯彻与实施5.1 管理者代表应对本公司全体员工宣贯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达到沟通和理解,并让全体员工认识到对实现目标的贡献。5.2 各职能部门应针对质量方针的意图,坚持以数据说话的原则,展开质量目标,目标值应尽可能定量化,不能空洞或不切实际。5.3 质量目标每年制订一次,要在一月底前完成目标展开,目标展开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5.3.1 展开项目5.3.2 目标值5.3.3 实施方案5.3.4 完成时间5.3.5 协作部门5.4 贯彻质量方针,实施质量目标产生的计划、数据、协调、调整等有关情况应予以登记并保持记录。5.5 质量目标由各职能部门主管负责编写,管理者代表负责批准。5.6 各部门的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要自行组织定期评审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整改,必要时可报管理者代表进行再次协调。6质量方针为实现以业主和住户满意为目标,确保他们的需求和期望得到确定,并转化为公司的服务要求,特确定本公司的质量方针为:“舒适、安全、尊贵、优雅、发展”舒适:物业管理的舒适体现在“温暖、洁净、方便、快捷”的人居环境上。公司应创造一个集居住、学习、工作的舒适环境,以满足业主“生理上的基本需求”。安全:安全防范是物业管理的一项专项业务,公司应从治安、消防、车辆三个方面来搞好管理工作,同时为了满足物业使用人“安全需求”的需要出发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尊贵:“以人为尊”、“以人为本”的一贯服务理念能让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高尚社区中体现到生活尊贵的一面。公司在管理好物业本身的基础上,充分实现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让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满足“受人尊重的需求”。优雅:高尚的住宅离不开优雅的环境,优雅的环境离不开优雅的人。作为精品楼盘的物业管理更应体现在营造一个优雅的环境上,公司将充分考虑和利用会所的功能,将全新的服务理念融入到为物业使用人实现“社交”和“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让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优雅的环境中成为言谈举止优雅的现代都市人。发展:不断改进服务意识、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开拓新的服务项目,使公司持续向前发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日期】【颁布单位】 浙建建〔2005〕36号【失效日期】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除交通、水利外,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专业三类人员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和考核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章 申请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 三类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二)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 (四)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第三章 考核内容第六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要点见附件一。 专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要点由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每年二、四季度各考试1次。考试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 条八条 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根据考核要点,结合被考核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确定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九条 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的规定,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为合格:(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项目负责人: 1、所管理的项目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2、个人或所管理的项目有与其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1、所在企业或项目发生由其承担责任的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2、个人或所在企业(项目)有由其承担责任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第十条 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二)身份证(复印件);(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交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五)企业在册人员和教育培训证明文件; (六)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其中2、3、4项资料应上交证书原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并加盖核对章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采用定期受理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每年的第一、三季度的第三个月11日至15日受理。 (二)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并由所在企业统一向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申请人所在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铁路、民航等专业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申请。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详见附件三)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申请人的申请,受理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或者不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所在单位通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对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受理。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五章 证书管理第十二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重大事故,未受到过暂扣、撤销等处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同意,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由所在企业统一收缴证书,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文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审查并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每年第二、四季度各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三类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单位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 三类人员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办理补证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三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符合任职条件,责令限期整改,可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工程技术标准的; (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不力的;(三)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的; (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的。 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行为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实施。暂扣时间一般为30―90天,按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起算起。 暂扣期间,当事人应进行整改。暂扣期满,当事人应提交整改报告和要求恢复的申请报告。相关机关应对其整改情况和任职条件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给予返还证书;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给予撤消处理。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再具备任职条件,撤销行政许可,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或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 (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四)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五)一年内被有关主管部门暂扣证书3次及以上的;(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 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应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证书被收回的,相关当事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其中第(一)点情况的,发生一起二级重大事故或两起三级重大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三级重大事故或累计发生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十九条 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相关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扣处理决定书》(附件四)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作出收回决定的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收回处理决定书》(附件五)。 给予暂扣或收回证书处理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告。 第二十条 三类人员证书应随身携带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发证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 (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三类人员在同一企业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岗位的,应同时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1.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1.1.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1.1.3 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1.1.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1.1.5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1.1.6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1.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1.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3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1.2.4 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1.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6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2.7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2.8 所在企业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重大事故;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企业所属工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不超过3次;1.2.9 所在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2.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2.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1.2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2.1.3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2.1.4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2.1.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2.1.6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2.1.7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2.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2.3 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2.2.4 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2.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2.6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2.7 所管理的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所管理的项目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2.8 所管理的项目无不良行为记录。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3.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3.1.2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以及防护救护方法;3.1.3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1.4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3.1.5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3.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3.2.2 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3.2.3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4 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3.2.5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2.6 所在企业或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企业管理人员,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企业所属工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不超过2次(不含2次);项目管理人员,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所管理的项目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2.7 个人无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请时间 申请类别 首次申请[]延期申请[] 人员类别 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浙江省建设厅制 填写注意事项 一、本表用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二、本表必须使用黑色钢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三、“安全生产业绩”指所在企业或项目考核期间有否发生施工死亡事故,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企业所属工地或所在项目有否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如有上述情况,请简单说明本人应负的责任。 三、“申请人声明”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名。 四、“所在企业意见”由企业根据其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和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详细填写。 五、本表所需附件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1寸免冠照片 企业名称 资质等级 学历 技术职称 参加考试时间 执业资格及 证书号码 考试成绩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本人工作简历 安全生产业绩 受过何种奖励获处罚 续表教育培训记录起止时间 地点 培训机构 培训内容 成绩申请人声明 本人填报的《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内容全部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企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初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初审情况汇总表报送单位(公章): 人员类别: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企业名称 职务 技术职称 证书编号 资料初审意见 管理能力考核意见1 2 3 4 5 6 7 8 9 10 填表说明:1、此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厅、局填写。2、人员类别应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3、本表用EXCEL方式保存附件四: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暂扣处理决定书 编号: 姓 名 性别 联系电话 所在企业名称 考核证书类别 所在部门 (或项目) 考核证书号码 身份证号码 工程名称 暂扣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以上情况是否属实: 当事人签名:年 月 日 相关证明人员签名(必要时):检查人员签名 属第 次暂扣 决定机关意见: 决定暂扣时间: 天。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 注:1、暂扣时间按当事人上缴证书之日算起。2、本表一式四份。行为发生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设区市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一份;当事人一份;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附件五: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收回处理决定书 编号: 姓 名 性别 联系电话 所在企业名称 考核证书类别 所在部门 (或项目) 考核证书号码 身份证号码 工程名称 收回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上情况是否属实:当事人签名:年 月 日 相关证明人员签名(必要时):设区市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建议意见 决定机关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 注: 本表一式四份。行为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设区市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一份;当事人一份;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附件六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 在省建设厅审查完成后,系统将按照建设部的编写规则自动生成考核合格人员证书编号。证书编号规则如下:浙+建安+人员类型代码+(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设区市和省专业厅、局代码(2位)+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5位)人员类型代码:A 企业主要负责人、B 项目负责人、C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设区市和省专业厅、局代码:01 杭州市、02 宁波市、03 温州市、04 绍兴市、05 湖州市、06 嘉兴市、07 金华市、08 衢州市、09 台州市、10 舟山市、11 丽水市、12 省电力工业局、13 省通信管理局、14 省防腐保温工程协会、15 其他。 如: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浙建安A(1。 特殊情况处理:对同一个地区出现两个主管部门情况的,在后5位流水号编写上需要分段处理。 宁波市建委(0)、宁波市城管局(8);温州市建设局(0)、温州市政园林局(8);绍兴市建设局(0)、绍兴市建管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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