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滞期费无线路由器怎么设置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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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海运滞期费是否应缴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提问者:| 浏览次数:1259次 |问题来自:全国
进口合同条款FOBST,我方租外轮拉货回国。由于装/卸两港拥挤导致滞期费用很大。请问专家:海关在计算完税价格(CIF)时,是否对滞期费也要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请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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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共1条
海运滞期费不属于商品本身产生的费用,因此不应计入产品成本内,即计算海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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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期费的结算和索赔  滞期费的支付时间
  通常租约中订入的时间,比如在卸货后30天,船方提供装卸事实文件,然后双方结算速遣费与滞期费,这样即使船舶在几天内卸完,滞期费也要待30多天后才能给。因给付时间尚未到,也不存在可以去留置货物来追讨装卸港滞期费。但如果租约中没有讲明,那就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一般是在装、卸货工作各自完成后。而一般说来,装港的滞期费也不必去等待卸完货,在装港如已产生了巨大的滞期费,可以马上追讨,只要有“比如在金康租约第8条”的文字,说明租家本身要负责装港滞期费。但没有如此写明,而租约光是有一条责任终止及留置权条款,租家不必先负责装港滞期费,必须由船东在卸港留置货,向收货人追讨。如果滞期费计算方式是“共用”,则装卸只算一次,所有滞期费的计算更要待卸完货才能算。
  最近BIMCO开会,也讨论过一些和约,如Austwheat范本,其中有一条滞期费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滞期费一旦产生应每天支付。但如何每天支付呢?有人建议改了它,每天支付,现实中做不到。但另一些人则说没理由改,因为对船东有利,每天支付就每天支付,现实拿不到是另外一回事,可这样表示欠下来的滞期费是应每天支付的。船舶除非很快装卸完,否则时间稍微停长一点,就应加强船东的权利去拿到“中间给付裁决”或去留置货物,而每天的利息以“每天支付”算起来,对船东是很有利的。
  对租家最不利的是最新1994年金康的范本格式,它的第7条也是规定滞期费每天支付,但它更规定了租家在收到船东的付款要求96小时之后尚未支付,船东可以撤船并可以索赔。这会在装港发生,船等货时,装货时间一过,很快出发票要滞期费,每天可出一张发票,96小时一到,尚未见钱,船东在市场涨时就可以撤船。如果租家坚持要用这艘船,船东可以乘机敲一笔,不只是付清滞期费这么简单。这与NYPE要租家准时付租金后果一样,但租金明确,较少争议,而滞期费的争议可大了,比如租家认为较早准备就绪通知书无效,装货时间未开始,更不用说船已进入滞期了。但在金康1994第7条下,加上运费上涨又非要这船不可,租家往往只可先付钱,顶多是“抗议下”,以防止船东有借口撤船。当然对船家来说,这种情况也只出现在装港,在卸港因船东有提单的约束,往往除了留置货外也不会去撤船,所以租家不必太怕,连争议滞期多少的胆量也没有。整个做法与心态,实与期租在NYPE未准时付足租金,但少付是否有争议,船东该否考虑撤船一样。
  剩余运费的结算时间
  现在常有的做法是同意付一部分运费,剩下来的与速遣费/滞期费一起在卸完货后结算。这剩下来的运费,通常是5%或10%。一个原因是留下这些钱以保障有速遣费时租家手上有权留下,但这是说不过去的,因今天速遣情况不多,装卸都是速遣的情况就更少了,往往是一头速遣,另一头有滞期,两头对冲就正好抵消了。对船东极危险的是,已有一个案例在英国上诉法院判下来,说在此条款下,一天滞期费有纠纷,没法结算,该付剩余运费的一天就尚未到达。但双方对滞期费有争执,官司打了18年才完结,之后的问题是,余下的运费什么时候付?是18年前还是18年后?在这段时间里,光是利息已翻了好几翻。照说,既有滞期费多少的争执,从商业公道来说租家早该付清剩余运费。此案中的滞期费结算时间是太长了一些,这就不该去用“合理时间”来代替租约定明的时间,所以上诉法院判剩余运费要在18年后滞期费判定下来后才需支付。上述法院在此案中忠告船东,以后要用另一条款说明“余下的运费将在速遣费/滞期费结算后或卸货后X月的任一较早日期支付”。
  速遣费
  如果船东给租家10天的装货时间,结果租家5天就装完了,那么船东就会对租家表示感谢,但不存在欠租家什么,因为租家在10天内装完货是他根据合约应该履行的义务。很多时候,船东为了促进船舶周转,往往会在合约中订入速遣费条款,一般是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船家只有在合约中定明速遣费时才能拿到。如果未写明,租家于固定装卸时间完结前做了装卸工作,也只是替船东做了好事,船东除了感激你之外就不用给钱了。而滞期费则不必写明,只要违约就可索赔,只是不写明金额时,船东索赔滞期损失,证明起来比较困难。*上篇文章: *下篇文章: &&其他相关文章&&&&链接导航版权所有 Copyright&.魁网.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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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kui.cc All Rights Reserved.海关律师讲解如何计算船舶滞期费
在航运违约纠纷中,如何主张船舶滞期费对于维护船舶企业利益至关重要。海事律师结合目前的海事审判经验,为大家讲解船舶滞期费的计算方式。
船舶滞期费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在承托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滞期费容易计算,但在双方约定不明的状况下,如何来计算滞期费成为一大难题。从审判实务中反映,合同当事人对滞期费的起算时间有很多种不同约定,如:从抵达锚地起、从抛锚向港调报到起、从抛锚向海事部门报到起、船抵锚地以航海日志记载时间为准起算、以船舶靠泊完毕后起算等,不同约定的举证难度差别较大,裁判尺度难以统一;有些合同对两港能否合并使用约定不明,每天的金额约定也各有不同,有些当事人以同一航区、同一时间的同类船舶营运利益作为计算滞期费的依据,但此类证据的代表性难以保证;计算相应的滞期费用,船舶本身的运营成本能否减去;滞期时间如何计算等等此类问题,都是法院在处理滞期费纠纷时需要认真研究分析的问题。首先,滞期费率,对于不同吨位不同用途的船舶,其滞期费率也是不同的,依航运市场行情及营运成本,一般在合同中均有约定。船舶营运成本是承运人正常经营必要支出,未产生滞期时即是由承运人承担的,应在滞期费中予以扣除。在费率的举证上可由承运人提供涉案船舶资料及近期的营运记录或同类型船舶的相关资料,以确定合理的滞期费率。在滞期时间的计算上,起算点常常是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激烈争论的焦点。实践中归纳起来主要以以下几种起算到港时间的标准为主:①以船舶向港调报到起算;②以船舶向海事部门报到起算;③以船舶到锚地抛锚并以航海日志记载的时间为准起算。第一种起算标准涉及港口第三方,尤其是在一方与港口有利害关系时,该起算标准就难免有失偏颇;第二种标准是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记录,从准确性与公平性角度而言是不存在问题的,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取证困难;第三种标准是船舶运行中产生的标准,是最符合船舶本身状态的标准,因此以该标准起算船舶到港时间是最贴近客观事实的。在具体案件中,应以承运人提供航海日志的抛锚记录和车钟记录簿的停车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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