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天去买了国泰君安金鹰增长,我选的5号扣...

(2003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本公开说明书是《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及定期更新,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但本公开说明书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部分,以本公开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公开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本公开说明书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本公开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日,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已于日复核了本公开说明书。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概要
基金名称: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泰金鹰增长)
基金代码:020001
基金成立日期:日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无限期
投资目标: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前提下,主要通过投资增长型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增值,同时确保基金资产必要的流动性,将投资风险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投资理念:价格终将反映价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重点是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增长型上市公司,这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收益分配: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半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100万元以下
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赎回费率: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三日起,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在赎回所持有的该基金基金份额时,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期未满一年的,赎回费率为0.5%;持有期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赎回费率调低为0.2%。“持有期”指自基金份额认购/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申请日的期间。赎回费用于支付基金注册登记等费用。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申购费)。已在任一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基金持有人办理赎回时,若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单位余额不低于1000份,则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单位;若余额低于1000份,则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发起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注册登记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北京直销中心,以及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各基金代销网点(联系方式见附件)。
上述内容仅为基金产品摘要,详细资料以本公开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正文第一部分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概况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基金契约
(一)基金名称: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本基金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发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2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四)基金存续期间:无限期
(五)基金成立日期:日
(六)《基金契约》:《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之日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七)基金产品说明书
1、投资目标: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前提下,主要通过投资增长型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增值,同时确保基金资产必要的流动性,将投资风险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2、投资理念:价格终将反映价值。
3、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重点是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增长型上市公司,这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4、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股票选择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基金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25%-75%;债券资产55%-20%;现金资产20%-5%。其中中长期投资占股票投资比例的80%以上;短期投资占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20%。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增长型上市公司,从基本面分析入手选择增长型股票。具有以下全部和部分特点的公司将是本基金积极关注的对象:①公司所处的行业增长前景明朗,公司在该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行业地位,或者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实力,能充分把握行业发展的机遇;②经营业务中至少有一项突出的产品或服务,依靠商业模式和管理水平取胜;③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增长较快;④财务状况趋于良性,具有合理的现金流状况;⑤公司管理层敬业负责,经营规范,具有敏锐的商业触觉和创新精神。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增长性及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公司商业模式、核心竞争能力、企业资本扩张能力、战略重组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增长以及未来两至三年的预期增长性为核心,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增长性及其可靠性和可持续性。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进一步考量其股价所对应的市盈率、市净率等与市场(行业)平均水平,以及增长性相比是否合理,结合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适时作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按照基金总体资产配置计划,以满足流动性需求为前提,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本基金将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水平、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通过宏观经济分析、相对价值分析建立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组合。
5、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以上证A股指数作为衡量基金业绩的比较基准。
二、基金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产业风险、国际竞争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与流动性风险。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收益水平。
2、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尽管基金管理人保持一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储备,但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影响。
(三)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目前分别设在上海和北京两地(联系方式附后)。
2、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为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的营业网点(联系方式附后)。
本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将及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每个基金开放日的9:30-15:00。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业务办理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T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跨区域免长途费、021-)或登录国泰基金网站(http://)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申购申请被销售机构受理后,销售机构负责将投资者申购款项全额扣减。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自T日起7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申购费)。已在任一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
3、基金持有人办理赎回时,若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单位余额不低于1000份,则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单位;若余额低于1000份,则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有权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根据申购金额的大小,采用比例费率收取申购费,若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则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100万元以下
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2、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期未满一年的,赎回费率为0.5%;持有期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赎回费率调低为0.2%。“持有期”指自基金份额认购/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申请日的期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一: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1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5,000元、100万元和1,000万元,那么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0
适用费率(B)
申购费用(C=A*B)
净申购金额(D=A-C)
申购份数(=D/1.100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二:日后,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1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假设基金持有期小于1年,则:
赎回总额=10,000×1.100元=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元
赎回金额=11,000-55=10,945元
假设该持有者基金持有期已超过一年,则:
赎回总额=10,000×1.100元=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2%=22元
赎回金额=11,000-22=10,978元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详见《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在《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具体规定投资人应仔细阅读《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四、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帐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者寄送基金帐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2、基金投资人对帐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帐单与年度对帐单。季度对帐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后1个月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年末有基金余额或余额为零但在当年最后季度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对年末余额为零并且在当年最后季度无交易的持有人不再寄送年度对帐单。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帐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本基金销售机构交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受理此项业务,其他销售机构若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
基金管理人设立有客户服务中心。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坐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个人帐户查询、传真对帐单、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
传真:021-
2、公司网站:http://
本公司网站为投资人提供基金帐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理财资讯、投诉建议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金鹰增长基金的所有客户均可通过国泰基金网站(http://)进行帐户资料、基金份额、交易、分红等信息的查询,变更查询密码,并可直接在网上提出投诉建议。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销售机构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六、基金资产估值
每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具体规定请投资人仔细阅读《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七、基金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净收益的90%;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半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当期收益分配,中期分配应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3个月内完成,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完成;
7、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单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5‰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其他基金费用据实列支。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九、基金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政策详见《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一)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次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二)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6、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变更;
17、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8、其他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的终止、清算事宜详见《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十二、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赎回、转换基金单位;
5、参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
6、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并有权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要求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7、依照本契约的规定,有权要求召集或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风险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职权
1、修改《基金契约》,但《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提高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标准;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决定终止基金;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审议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应当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有关事宜详见《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十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总经理:李春平
信息披露负责人:丁昌海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3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31-32楼
邮政编码:200122
(二)发展概况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文批准的首批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注册资本为1.1亿元人民币。
日,公司发起设立了在上交所上市的第一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金泰,并于日发起设立基金金鑫;日,公司在清理规范原珠江基金后设立基金金盛;日,公司对原建业基金、沈阳公众基金、陕建基金清理规范后设立基金金鼎;日,公司发起设立国泰金鹰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日,公司第二只开放式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获准发行,该基金由金龙债券基金和金龙行业精选基金两只子基金构成,截止到日,募集基金份额25.72亿份,并于12月5日正式成立。截止到日,公司管理的六只基金总规模为105亿份基金单位。
(三)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违规记录,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等主管机关的违规处罚。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2)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
(3)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4)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按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收取应由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相关费用;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根据基金管理的需要,指定或更换业务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
(9)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管理事务,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应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事项;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9)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10)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1)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按《基金契约》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4)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人处理时,应当对第三人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0)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的有关规定详见《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十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注册资本:170亿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发展概况: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重新组建,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财务状况:截至2002年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7668.74亿元,年内实现利润总额为15.55亿元。
(二)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交通银行总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托管运营处、科技开发处、客户服务处、资产委托处和内控综合处,现有员工46人。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托管事务,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置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基金托管人更换的有关规定详见《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十五、代销机构
1、本基金目前由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
2、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还将选择其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作为基金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第二部分基金经营数据
一、基金成立以来主要经营数据
(一)、总净值
(二)、单位净值
(三)、基金份额
二、截止日基金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
应付证券清算款
清算备付金
应付赎回款
交易保证金
应付赎回费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应付托管费
应收申购款
其他应收款
股票投资市值
其中:股票投资成本
其他应付款
债券投资市值
卖出回购证券款
其中:债券投资成本
买入返售证券
持有人权益:
未实现利得
未分配收益
持有人权益合计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总计
二、月基金经营业绩表(未经审计)
-161,858,753.63
1、股票差价收入
-199,818,705.35
2、债券差价收入
-4,167,107.74
3、债券利息收入
17,825,254.37
4、存款利息收入
4,389,463.99
5、股利收入
17,590,592.37
6、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7、其他收入
2,306,742.73
37,477,779.18
1、基金管理人报酬
31,120,849.10
2、基金托管费
5,186,808.16
3、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914,092.69
4、利息支出
5、其他费用
256,029.23
其中:上市年费
信息披露费
111,505.98
三、基金净收益
-199,336,532.81
加:未实现利得
443,687,759.93
四、基金经营业绩
244,351,227.12
三、月基金净值变动表(未经审计)
一、期初基金净值
2,296,328,823.31
二、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
244,351,227.12
三、本期基金单位交易:
基金申购款
311,411,798.87
基金赎回款
-808,499,078.74
基金单位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
-497,087,279.87
四、本期向持有人分配收益:
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
五、期末基金净值
2,043,592,770.56
第三部分股票投资组合
2003年第三季度
一、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净值比例
农、林、枚、渔业
4,484,927.75
707,864,428.07
其中:食品、饮料
67,374,922.12
造纸、印刷
12,754,346.35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22,080,987.68
27,594,047.16
金属、非金属
305,750,959.30
机械、设备、仪表
172,309,165.46
医药、生物制品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11,135,795.56
交通运输、仓储业
162,498,008,79
信息技术业
152,687,580.57
批发和零售贸易
金融、保险业
41,674,493.98
社会服务业
传播与文化产业
二、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占净值比例
96.216,582.00
93,579,069.57
74,787,480.18
67,289,946.12
59,824,898.79
59,266,373,76
58,965,034.90
53,148,925.98
48,442,713.12
45,810,505.98
三、证券品种
截至日,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共持有股票53只,其中有3只尚未流通。
截至日,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共持有交易所上市国债8只、银行间国债2只、企业债3只、可转债9只。
第四部分重要事项提示
1、自成立以来,本基金管理人无重大诉讼事项。
2、日本公司刊登《关于调低国泰金鹰增长基金赎回费率的公告》,自日起,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在赎回所持有的该基金基金份额时,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期未满一年的,赎回费率为0.5%;持有期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赎回费率调低为0.2%。“持有期”指自基金份额认购/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申请日的期间。赎回费用于支付基金注册登记等费用。
3、日本基金刊登《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2003年第2号)。
日本基金刊登《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2003年中期报告》。
日本基金刊登《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2003年第3号)。
4、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已于2003年9月迁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31楼(邮编:200122)。
上海理财中心电话变更为:021-传真:021-
公司客户服务专线:(跨区域免收长途话费)
5、因业务需要,本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增开一个直销帐户,截止目前,本公司共有五个直销划款帐户,有关帐户资料如下:
账户户名: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
账号(1):9500177
开户银行(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支行
开户银行(2):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3):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4):5802010
开户银行(4):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5):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6、《招募说明书》与本公开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处,以本公开说明书为准。本公开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招募说明书》。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销售机构联系方式
一、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专线:、021-传真:021-
2、公司网站:http://
3、上海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31楼
电话:(021)
传真:(021)
邮编:200122
4、北京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贵宾楼一层
电话:(010)、(010)
传真:(010)
邮编:100873
二、交通银行代理销售联系方式(见附表)
交通银行各代销城市指定网点的地址和其它有关信息,请见交通银行相关的业务公告,或查询交通银行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59。
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代理销售联系方式
深圳管理郁
深圳市深南中路2号
上海市浦东陆家嘴161号
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158号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沈阳市和平区纬十一路12号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38号
成都市青羊区中西顺城街9号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05号
西安市和平路107号
南京市汉中路1号
无锡市人民中路128号
苏州市三番路128号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19号
杭州市中山北路310号
宁波市中山东路81号
温州市车站大道京龙大厦
南昌市八一大道162号
长沙市美蓉区蔡锷中路24号
福州市鼓屏路60号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85号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55号
济南市历下区朝山街21号
乌鲁束齐分行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0号
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
合肥市长江中路436号
厦门市夏禾路862号
哈尔滨分行
哈尔滨市南山岗区东大直街168号
郑州市纬五路66号
招商银行各代销城市指定网点的地址和其它有关信息,请见招商银行相关的业务公告,或查询招商银行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联系方式
公司网站:http://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96888
上海市中山南路99号
江苏省常州市晋陵中路358号交行私金处
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74号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98号
江苏省扬州市坟河北路2号
杭州市庆春赂173号
浙扛省宁波市中山东路55号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中路283号
南京市中山北路124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山东路276号交通银行镇江
分行私金处
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56号交通银行徐州
分行私金部
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38号
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西路交行大厦交通银行芜
湖分行私金部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21号交通银行南昌分行
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00号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38号交通银行
鞍山分行私金处
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16号
哈尔滨分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奋斗路242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东风新村东风路热源街2号
辽中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号
山东省烟台市南大她22号交通银行烟台
分行私金部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8号
四川省成都市西玉龙街211号
攀枝花分行
四川省攀桂花市炳草岗新华街21号交通银
行攀枝花分行私金处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108号
贵州省贵阳市省府路4号
云南省昆明市护国路67号
武汉市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
郑州市郑花路11号
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21号
湖南省岳阳市南湖大道48号银都大厦6楼C
交通银行岳阳分行私金部
湖北省宜昌市胜利四略22号交通银行宜昌
分行私金部
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16号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东路228号
福建省厦市厦禾路370号
西安市案板街16号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08号
河南省洛阳市凯旋东路60号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
石家庄分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22号
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103号交通银行唐
山分行私金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24号
文通银行包头分行私金处
青岛市中山路6号
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115号交行大厦
山东威海市海滨北路34号交通银行威海
分行私金处
山东省济南市共青团路98号
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358号交通银行潍
坊分行私全部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0号交通银
行淄博分行私金处
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86号交通银行分行
山东省济宁市东门大街3号交通银行济宁
分行私金部
海南省海口市金融贸易区国贸大道45号
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32号
深圳市深南中路2066号
乌鲁木齐分行 新疆自治区乌鲁本齐市东风路3号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中路27号(八仙城)
浙江省温州市小南路巴黎大厦
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236号
延古市光明街6号交通银行延边支行私金处
日新增15家用分行的联系方式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中央大街1号
黑龙江省吉林市江湾路10号
秦皇岛分行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174号
辽于省丹东市锦山大街68号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街二段42号
广西柳州市跃进路32号
湖北省黄石市颐阳路380号
江西省新余市北湖西路7号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路19号
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南环路28号
浙江省湖州市红旗路136号
、(5022172)
024-713390
哈尔滨分行
攀枝花分行
029-7257359
010-101685
石家庄分行
022-397878
乌鲁木齐分
日新增15家用分行的联系方式
秦皇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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