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投资人变更申请时所提交的...

您现在的位置:木垒县政府网(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文章来源: &&&时间: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复印,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
中共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信息化办公室承办、新ICP备号电话: 传真: mailto:更多法律知识
  个人独资企业人变更后债务谁担
  案情介绍::沛县东光铸造(以下简称东光公司)
  :徐州&&水泵厂
  被告:李A
  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A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日,李A(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沛县人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 ,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A,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A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李A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徐州&&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A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A追偿。原告不能依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性向徐州&&水泵厂的原投资人李A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判决:1、被告徐州&&水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629.50元。2、驳回原告对李A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庭,原、被告双方对事实及还款计划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应由谁承担责任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原告方认为合同双方是原告和被告徐州水泵厂,而不是其投资人李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在其不能清偿的范围内,由其投资人王某承担补充责任。因其投资人变更可能导致企业实际财产的减少及偿还能力的降低,原投资人应承担。被告徐州水泵厂则辩称,徐州水泵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已于2002年11月由原投资人李某转让给王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双方的协议,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原投资人李某承担。被告李某认为该债务系企业债务,仍应由企业承担而不应由其个人承担。
  对于本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投资人将个人独资企业整体出让给别人,企业形式虽未变,但投资主体变了,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原本就是原投资人的个人行为,转让应视为原企业的消灭,产生的则是新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以企业名义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归属于原业主个人,受让人给付对价取得该企业,他无权对原来的债权主张权利,也没有义务偿还原来的债务。基于以上理由,应判令原投资人李某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固然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投资人的,且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对其债务的承担上亦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徐州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由该企业以企业财产偿还,其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王某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偿还。若由此而导致王某的利益受损,王某可依转让协议向李某追讨,但原告不能直接向原投资人李某追讨本案所涉债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和其债务应首先由企业承担的意见,所不同的是原投资人不能因企业转让而免除所有责任。其应对现投资人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出售和转让行为近年来才大量出现。《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无明确规定,因此,须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分析。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
  传统的民事主体模式由自然人和构成,除此之外,别无其它民事主体。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实际呈现的是多元化发展,存在着个人独资企业、等众多有别于自然人、法人的实体。对于其法律地位,尤其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法人说。即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
  非法人团体资格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
  个人独资说是建立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基础之上的,由于我国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也不符合法人的条件、形式和特征,故持该说者甚少。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存在着自身难以摆脱的困境,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一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但由于该观点没有看到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的差异是不可取的。法院关于本案的第一种意见即是建立在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基础上的,从而导致其无视投资人变更后,企业仍然存续这一客观事实,推断出投资人变更应视为原企业的消灭,产生的则是新企业这样一个与事实相背的结论。以上两种观点,可以说是受到二元民事主体结构理论的束缚,要么把个人独资企业归纳为自然人,认为是自然人的延伸,要么把它归纳为法人,认为其是法人的一种形式。但事实上,在市场经济生活中,个人独资企业已经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
【1个回复】
【8个回复】
【4个回复】
【2个回复】
【3个回复】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微信法律咨询
扫一扫 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280|回复: 10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在线时间146 小时阅读权限10积分576帖子精华0UID381054
三级网友, 积分 576, 距离下一级还需 424 积分
威望0 魅力0 红网币4090 注册时间
本帖最后由 zeng27 于
00:34 编辑
请问企业更改法定代表人需要停业吗?需要什么手续,请知道的朋友告诉下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在线时间89 小时阅读权限10积分259帖子精华0UID1205951
二级网民, 积分 259, 距离下一级还需 41 积分
威望0 魅力0 红网币1355 注册时间
不需要吧,去搞个变更申请。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在线时间774 小时阅读权限20积分3361帖子精华8UID1274488
二级网司, 积分 3361, 距离下一级还需 1639 积分
威望0 魅力0 红网币22660 注册时间
法人(指公司本身)与法定代表人(通常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有本质的区别。
不知楼主指的是哪个变更?
法律咨询电话:,娄底律师向宗银/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在线时间146 小时阅读权限10积分576帖子精华0UID381054
三级网友, 积分 576, 距离下一级还需 424 积分
威望0 魅力0 红网币4090 注册时间
变更法定代表人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在线时间146 小时阅读权限10积分576帖子精华0UID381054
三级网友, 积分 576, 距离下一级还需 424 积分
威望0 魅力0 红网币4090 注册时间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在线时间774 小时阅读权限20积分3361帖子精华8UID1274488
二级网司, 积分 3361, 距离下一级还需 1639 积分
威望0 魅力0 红网币22660 注册时间
可以变更,无需停业。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变更企业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变更投资者姓名的,提交投资者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法律咨询电话:,娄底律师向宗银/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在线时间774 小时阅读权限20积分3361帖子精华8UID1274488
二级网司, 积分 3361, 距离下一级还需 1639 积分
威望0 魅力0 红网币22660 注册时间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办法》
& &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关于贯彻实施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住所以及投资人姓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企业住所,应当提交新住所证明。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经营场所,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二)变更投资人姓名是指投资人的姓名发生改变,或者因转让、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投资人姓名,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变更负责人姓名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改变,或者更换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负责人姓名,应当提交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核发新营业执照时,应当收缴原营业执照正本及其他副本。
法律咨询电话:,娄底律师向宗银/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在线时间5286 小时阅读权限100积分67566帖子精华41UID658085
威望2 魅力592 红网币382155 注册时间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意味着企业的资产和权利、义务都发生了变化。因此,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供转让协议!
娄底论坛网友俱乐部(QQ群):
微信:meishanhongdoushan
[url=http://i.blog.sina.co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在线时间1016 小时阅读权限20积分2407帖子精华0UID947731
三级网司, 积分 2407,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3 积分
威望0 魅力0 红网币20885 注册时间
准备米米吧,工商局不是省油的灯!!!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在线时间146 小时阅读权限10积分576帖子精华0UID381054
三级网友, 积分 576, 距离下一级还需 424 积分
威望0 魅力0 红网币4090 注册时间
本帖最后由 zeng27 于
16:40 编辑
楼上看样子是经历过这样的事情啊。。和我说说可以不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在线时间2617 小时阅读权限20积分12357帖子精华0UID47892
二级网督, 积分 12357, 距离下一级还需 5643 积分
威望0 魅力1 红网币77714 注册时间
50块钱就可以搞定
担任红网论坛版主一职您的位置:&&&&&&&&&&&& > 正文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 09:2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考试相关栏目推荐
··············
2015年司法考试移动班,支持以手机/平板电脑为载体学习网络课程,每15-20分钟一个讲座,化繁为简。权威名师倾情打造,授课幽默风趣,妙语连珠!
咨询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移动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当年考试不过,第二年半价重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当期考试未过,签署协议,学费全返!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每15分钟一个讲座;
化繁为简,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适合有一定专业基础,高效利用零散时间高效备考的学员!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5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
  /   京公网安备66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独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