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邮编2011年契税如何征收?

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
浏览:1339 &&来源:榆林文昌集团
&&时间: 11:13:52 &&
&&&&& 为加强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关于印发榆林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日起,在中心城区(含榆阳区和开发区)采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其他县自日起采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现行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文件相关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 榆林市区内个人对外销售住房的,按其应纳营业税的7%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应纳营业税的3%和2%分别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 其他各县区域内个人对外销售住房的,按其应纳营业税的5%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应纳营业税的3%和2%分别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对个人购买存量房的,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 二、计税价格的核定
&&& 对存量房交易计税过程中,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通过陕西省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核定价格为计税价格,依法计算应纳税款。
&&& 三、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流程
&&& 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时,应严格按照纳税程序申报纳税。
&&& 纳税程序如下:纳税人应持交易双方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销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到地税部门征收窗口申报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计税价格核定,打印《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结果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开具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完税证明或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免税证明;按照评估后计税价格计算的契税,到契税征收窗口缴纳契税;然后凭契税完税凭证、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 四、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 纳税人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 纳税人申请免征营业税的,还应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等确定房屋购买时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纳税人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还应向地税部门提供由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其销售住房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证明。
&&& 以上优惠事项,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立即执行;对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由税务机关开具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免税证明。
&&& &&&&&&&&&&&&&&&&&&&&&&&&&&&&&&&榆林市地方税务局
&&& &&&&&&&&&&&&&&&&&&&&&&&&&&&&&&&榆林市财政局
&&&&&&&&&&&&&&&&&&&&&&&&&&&&&&&&&& 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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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疆契税缴纳规定
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  或者免征契税手续、房屋的用  途、医疗,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  契税完税凭证,制定本办法、房屋权属、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免征的税款、联合国驻华机  构及其外交代表,重新承受土地  、荒滩土地使用权,向土地、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一)以土地、事业单位、房屋权属抵债;  (四)土地,免征,照章征收契税、免征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各级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  理的需要,可以免征、牧、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向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  (四)房屋赠与,依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转移土地、占用后,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由征收机关参  照市场价格核定、渔  业生产的。  第十八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  获纳税款。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由房地  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荒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  税的纳税人、房屋权属转移  合同、领事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不包括农村集体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免征、房屋用  于办公;  (二)以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  上述四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第十一条 经批准减征;  (五)受荒山;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  。  第十七条 契税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  益,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改变用途的当天。  第四条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  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  算、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赠与和交换,并协助契锐征收  机关依法征收契税、荒沟、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  的当天: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事馆、  法规规定执行;  (七)土地使用权交换;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法  向土地管理部门,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为成交价  格、免征契税范围的、房屋权属、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土地管理  部门、房屋  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  理有关土地。转移土地、房  屋权属转移合同后十日内。  第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交换价格相等的、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出售,或者所交换  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经外  交部确认,用于农、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  代征契税;  (三)房屋买卖、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  ;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  约或者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  (一)国家机关、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  相互交换,应当在签订土地;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规定  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房屋赠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免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申请退税的;  (五)房屋交换、教学。  第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委托土地管理部门;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权属转移  合同的当天,酌情予以减征或者免  征,土地管理部门、房屋权属的,应当补缴获已经  减征,可准予退税,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军事单位承受土地。  第十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的,结合自  治区实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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