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托收托收的问题!

更换银行电费托收的问题
我想向大家咨询一下,买了套二手房,手续全部办完了,但是双方却没办理电费托收的移交手续。一年了,我家的电费均从原房主的帐户上(或者别的地方?)下了帐,招商银行也去了,不让查,供电局也没法查,房主又联系不上。本着做人要厚道的原则,但是却干着急,无法取消原来的托收帐户(需原户主身份证),请问,有什么能解决的办法吗?谢谢指点
09-09-26 & 发布
你重新开立个托收账户即可,原来那个不交钱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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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掌握原则》的通知
发布文号: 中银业(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2):&  随着世界各国银行实务、等方面的发展,托收业务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此,国际商会组织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对《托收统一规则》进行修订,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实施。&&  近年来,我国采用托收方式办理国际结算的比重越来越大,国内各种、企业成分多样化的发展,亦使托收业务中各种关系人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从而也就加大了银行在叙办托收业务中的责任与风险。为使各级行在依照《托收统一规则》办理托收业务时口径统一,步调一致,总行制定了《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掌握原则》,现下发各分行(详见附件一)。&&  有关凭证格式的调整,总行国际业务部将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内容调整“COLLECTIONINSTRUCTION”,由总行总务部统一印刷并下发各分行。在新格式正式下发前,仍使用原有格式,但需在原有格式中将(URC&NO.322)改为(URC&NO.522),待新格式到后立即启用。各省行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该凭证全辖用量报总行总务部(物资供应处)。&&  此文附件二为客户委托我行办理托收业务的《托收委托书》样本,省辖行根据样本统一印制,自行决定启用时间。《托收委托书》中的有关说明,详见附件三。&&  本掌握原则请国内各级行遵照执行;海外分行可根据当地同业习惯、规定,结合本掌握原则参考执行。&&  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掌握原则&&  一、我行作为寄单行(托收行)时:&&  1.必须依《托收统一规则522》行事。&&  2.所有托收单据必须附有委托人的“托收委托书”。&&  3.应核对委托人所交单据与“托收委托书”中列明的单据表面是否相符。&&  4.委托人对“托收委托书”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我行。&&  5.我行无义务审核托收单据,仅凭载有“依据《托收统一规则522》”行事的“托收委托书”发出托收指示。&&  6.须在托收指示中明确注明“遵循《托收统一规则522》”及规则所要求的相关内容,且明确和完整。&&  7.原则上应委托我海外联行或代理行办理托收业务。委托人提供的代收行为非代理行时,我行视其为提示行,并要在托收指示中列明。&&  8.应在托收指示中明确列明交单、付款方式及路径。&&  9.应在托收指示中详细准确地列明所寄单据的种类及份数。&&  10.应在托收指示中明确付款人采取任何行动的确切期限。&&  11.应劝阻委托人对凭付款交单的托收指示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  12.应建议委托人在未经代收行事先同意情况下不要将货物直接运交该银行,也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  13.原则上不要求代收行对货物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  14.在我行的托收指示中原则上不要求代收行在发生不付款或不承兑时作出拒绝证书。&&  二、我行作为代收行时:&&  1.必须依《托收统一规则522》行事。&&  2.对寄单行注明“遵循《托收统一规则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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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第一背书人财务专用章与法人代表章与他公司实际使用的财务章不符,造成第三背书人无法向银行托收怎么办?
提问者: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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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号银行托收凭证受理回单不要做分录吗?有银行承兑汇票时才做分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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