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退休金2月到退休年龄,7月办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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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5年2月份该办理退休手续,我的养老保险交到2011年底了,我的退休金该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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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新视角
原文地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新视角
作者:江峰-劳动人事法苑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新视角
――长沙中院公布的一起判例
―――――――――――――――――――――――――――――
笔者曾发表博文《法定退休年龄相关劳权的两个视角》,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处置,出现检察院与法院的认识之争。偶然在网上看到长沙市中院一个相关判决,涉及劳动争议中几个典型问题的裁判口径,其中之一就是“事实劳动关系论”,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笔者不便致词评论。复制其大部分裁判文书,供圈内人士享读,各自细细领悟体会,不代表笔者赞同该裁判意见。
―――――――――――――――――――――――――――――
一审法院查明:谢某某被芙蓉区鬃局聘用,从事市容环境清洁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芙蓉区鬃局以谢某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与谢某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结清了所有工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芙蓉区鬃局要与谢某某签署一份现金收条,准备对谢某某进行补偿,补偿年限为自1996年9月至2012年2月,共计15年5个月,每年补偿人民币200元。收条上有芙蓉区鬃局单位员工郭某、易某某等人签字。但谢某某不同意该补偿方案,不同意在收条上签字并随后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仲裁委员会未予立案后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谢某某到底何时入职芙蓉区鬃局工作,谢某某起诉时自称是1986年开始就供职于芙蓉区鬃局,至2012年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共工作了25年,谢某某申请的证人陈某某、汤某某出庭证实了谢某某的入职时间,芙蓉区鬃局没有提供其它反证否认谢某某的主张。
谢某某被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45元。芙蓉区鬃局一直未给谢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谢某某在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前,在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并未要求芙蓉区鬃局赔偿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给其造成的损失。谢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谢某某与芙蓉区鬃局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直至2012年2月份,谢某某与芙蓉区鬃局之间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谢某某提供了工作证、工作牌、工资支付存折等,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谢某某与芙蓉区鬃局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芙蓉区鬃局答辩称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在谢某某满60周岁(即日)之后就终止了,但是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劳办发(号文件第42条如何适用的请示的复函》(日劳办发(号)文件中第2条规定:“劳动者如果在合同期满时,已接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才按照劳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自然不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在本案中,芙蓉区鬃局从未为谢某某缴纳任何社会保险,离职后谢某某也未领取分文退休金,故谢某某与芙蓉区鬃局之间应以事实劳动关系论处,芙蓉区鬃局认为与谢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芙蓉区鬃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是谢某某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谢某某也未提出异议,并领取了工资,配合单位移交工作服等。故可视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芙蓉区鬃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谢某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25个月?045元/月计算,为51125元。本案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芙蓉区鬃局无需支付赔偿金,谢某某要求芙蓉区鬃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的诉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虽然芙蓉区鬃局自用工之日起,一直未与谢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谢某某主张芙蓉区鬃局向其支付自日至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谢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故对其主张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谢某某请求芙蓉区鬃局赔偿因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养老损失以及退休金损失,因社会保险缴纳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再之,谢某某在起诉前的仲裁申请中未主张该项请求,属于未经过前置程序,故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谢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规定,谢某某的双倍工资请求属于法定的劳动报酬范围,应依法从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起算,其双倍工资请求并未超过仲裁诉讼时效。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芙蓉区鬃局向谢某某支付日至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800元;二、芙蓉区鬃局违法解除与谢某某的劳动关系,依法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谢某某支付赔偿金102250元。三、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芙蓉区鬃局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谢某某的具体工资结构及加班时间,芙蓉区鬃局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芙蓉区鬃局应当支付谢某某的加班费46541元。四、谢某某请求芙蓉区鬃局赔偿因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养老损失及退休金损失的诉求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芙蓉区鬃局赔偿因未给谢某某交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养老损失及退休金损失10万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一、芙蓉区鬃局向谢某某支付日至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800元;二、芙蓉区鬃局向谢某某支付因未按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102250元作为赔偿金;三、芙蓉区鬃局向谢某某支付加班费46541元;四、芙蓉区鬃局赔偿因未给谢某某缴纳社保而带来的养老金损失以及退休金损失10万元。
芙蓉区鬃局上诉兼答辩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不存在芙蓉区鬃局支付谢某某经济赔偿金的情形。原审法院关于芙蓉区鬃局支付谢某某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错误的,本案经济补偿金应当分段计算,共计16年,理由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号以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来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由于日谢某某年满60岁,故号之前的应当以12个月的工资标准来计算,号以后按劳务关系的规定来计算。二、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日谢某某年满60岁,已达到退休年龄,同时谢某某在2012年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芙蓉区鬃局无须向谢某某支付双倍工资。三、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日谢某某年满60岁,故号之后的应当按劳务关系的规定来认定,不存在支付加班费。号之前谢某某作是扫路承包制,不涉及工作时间,同时芙蓉区鬃局发放给谢若某某资已包括加班费,无须再支付加班费。四、关于谢某某保险的问题,因社会保险缴纳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同时谢某某是农村户口,芙蓉区鬃局购买的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城镇户口,故芙蓉区鬃局无须向谢某某赔偿因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养老损失以及退休金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谢某某答辩称: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案谢某某与芙蓉区鬃局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日以前并未解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来处理,而不是依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来支付谢某某号之前的经济补偿金。二、若谢某某2008年以前经济补偿金支付适用《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则芙蓉区鬃局支付谢某某的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同时依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用人单位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故芙蓉区鬃局应支付谢某某27年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二审中谢某某向法庭表示其本案主张的加班费为1996年至2011年期间法定节假日(每年11天)的加班费。本案二审中芙蓉区鬃局认可其的法定节假日没有安排谢某某休息。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谢某某提起仲裁的请求为:1、裁决芙蓉区鬃局向谢某某支付日始至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9800元;2、裁决芙蓉区鬃局向谢某某支付因未按规定支付谢某某补偿金的双倍赔偿金102250元;3、裁决芙蓉区鬃局向谢某某支付加班费46541元;4、裁决芙蓉区鬃局赔偿因未给谢某某缴纳社保而造成的养老金损失以及退休金损失10万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谢某某请求芙蓉区鬃局支付双倍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二、芙蓉区鬃局应否支付谢某某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及相关工作年限如何计算;三、芙蓉区鬃局应否支付1996年至2011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四、芙蓉区鬃局应否赔偿谢某某因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遭受的养老金等损失。
关于焦点一。经审查,谢某某在2008年以前被芙蓉区鬃局聘用从事市容环境清洁工作,直到2012年2月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芙蓉区鬃局应当支付谢某某双倍工资,其支付的期间为日至日。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不是劳动法意义的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处罚原则,该权利主张的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根据本案争议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情况,谢某某主张该权利的仲裁时效应是日至日,而非谢某某提出的“应依法从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算”。故谢某某于2012年3月向芙蓉区鬃局主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关于焦点二。经审查,谢某某于日年满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协商芙蓉区鬃局与谢某某维持用工关系到2012年3月并无不妥,芙蓉区鬃局于2012年3月终止与谢某某的事实劳动关系亦不违反法律规定。鉴于芙蓉区鬃局的终止行为无违法性,芙蓉区鬃局无须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定义务,故谢某某主张“芙蓉区鬃局应当支付谢某某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谢某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谢某某与芙蓉区鬃局在日之后的用工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芙蓉区鬃局提出对“谢某某经济补偿金日以前按劳动关系的规定计算,日以后按劳务关系的规定计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芙蓉区鬃局于2012年3月终止与谢某某的事实劳动关系,谢某某对此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芙蓉区鬃局应根据谢某某的工作年限向谢某某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故原审法院根据谢某某实际工作年限判决芙蓉区鬃局支付谢某某的经济补偿金51125元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三。谢某某称在芙蓉区鬃局从事市容环境清洁工作时全年上班,法定节假日不休息。芙蓉区鬃局认为其给付谢某某的工资待遇已包含了加班工资,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二审中芙蓉区鬃局认可其的法定节假日没有安排谢某某休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某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芙蓉区鬃局未提供谢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前两年的工资清单以证明其支付了谢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事实,谢某某也未提供在芙蓉区鬃局入职来的工资清单以证明芙蓉区鬃局未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事实,故芙蓉区鬃局应当支付谢某某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两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6206元(2045元/月?1.75天?法定节假日11天/年?00%?年=6206元)。
关于焦点四。谢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其社会保险手续,且谢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芙蓉区鬃局因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使其无法获得相关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此外,谢某某可以就社会保险缴纳问题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故原审法院对谢某某要求芙蓉区鬃局赔偿因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遭受的养老金等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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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一、人J,。二、甲二千、人仆八贝父到仃政开lJ孚处钓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第1条第4页“被判处构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中规定:“缓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构役及判处开.J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4项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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