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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新会计准则有新规定吗_百度知道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新会计准则有新规定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重新调整。对比新旧规定,新规中明确了更多细节。  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有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进一步明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财税〔号文件明确,从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如何界定计入房产原值的房产和附属设备  对于房产概念的界定,财税〔号文件并无新规定。可比照的文件有以下几个:财税地字〔1987〕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信、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从日开始,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名胜古迹内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征土地使用税  财税〔号文件对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权属发生变化,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只就“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于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问题,却一直未加以规范。  财税〔号文件明确,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即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才免征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醒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从日起,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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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给房地产带来哪些影响?
  编者按:会计政策变化可能增加企业的利润时,对于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人(股东)而言,因其符合国有投资管理机构利益需要,就会非常倾向于采取此项政策。对于股份制房地产上市公司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其经营业务中拥有大量储备的物业资产(以前年度储备的批租土地、出租用房产等)、在目前物业持续高涨的时期,对于房地产企业业绩贡献是非常巨大的。
  随着经济形势的瞬变,新准则也顺应时代潮流发生改变。对于如今正当红的国有房地产企业而言然,新准则将会带来哪些影响呢?
  一、对投资人(股东)的影响
  无论是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房地产企业、股份制房地产上市公司,还是其他组织形式的房地产企业,投资人(股东)最为关心的经济要素之一莫过于投资回报。投资回报的形式可能会因投资人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房地产企业而言,由于投资主体一般是代表国家、政府行使投资权利的国有投资管理机构(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考虑的是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情况。对于股份制房地产上市公司而言,因投资人地位不同对于投资回报的要求也会有所区别,对于占据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人(大股东),出于长期战略的经营策略考虑,一般会考虑比较稳定的股利政策。而相对于大多数投资人(包括一些机构投资者)而言,更多是考虑股价所带来的收益,而利润是左右决定股价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这一类型的投资人更为关心企业的利润的增长情况。对于其他较小的房地产公司的投资人,因本身规模小、房地产行业的风险又大,首要关心的是自身基本生存,更关注短期收益。
  传统上,收益分配的内容一般是指税后利润,即利润总额减所得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可以简单表示为:
  收入(包括利得,以下同)-费用(包括损失,以下同)=利润
  在这一公式中,经营者、员工、债权人及政府税收在利润中分别表现为管理费用、生产成本、财务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均被当作费用要素,从收入中扣减。只有计算出来的税后利润(如果为正)经过提取盈余公积、向投资者(股东)分配利润之后,最终以&未分配利润&的形式计入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项目。由此可见,投资人(股东)处于利益分配的末节位置。这种固有的、传统的分配模式,导致投资人(股东)比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加关心企业的利润。
  因此,会计政策变化可能增加企业的利润时,对于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人(股东)而言,因其符合国有投资管理机构利益需要,就会非常倾向于采取此项政策。对于股份制房地产上市公司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其经营业务中拥有大量储备的物业资产(以前年度储备的批租土地、出租用房产等)、在目前物业持续高涨的时期,对于房地产企业业绩贡献是非常巨大的。
  二、对债权人的影响
  对于不同类型的房地产企业来讲,债权人作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地位是不容置疑的,对于我国房地产企业而言,银行是其主要的债权人之一。按照不同类型的房地产企业,债权人所采取的措施会有所不同。通常,债权人一般是关心还本付息能力。只要房地产企业能够正常还本付息,对于房地产企业投资性房地产业务、非货币性交易业务产生的增值或贬值,也只是会影响到债权人对该房地产企业未来融资计划批复与否。但是,企业一旦发生债务重组实物抵债(不包括资不抵债情况),也就是流动资金的还本付息能力发生困难,则是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势必会采取有利于己方的抵债政策(通过协商换取更多便于出售、质地好的资产/股权)或严重时(预计亏损)可能考虑走强制偿还现金的法律程序。
  债权人一般只关心本息安全情况,对于房地产企业借款费用利息的处理变化不会过多关心。企业资产或短期利润的可能增加,会增加债权人对债权本身的安全系数,特别是有助于&安抚&债务超高的房地产企业的债权人。债权人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企业发生连续亏损而不能扭亏,则不但债权收益无法实现,而且可能无法保证收回完整的债权。债权人也出于保全债权的目的,也不希望保障债权的资产过于贬值。而资产减值准备政策的变化,使得债权人这方面的希望减少,可能促使债权人加快采取保全债权的做法,实行债务重组,甚至可能采取法律程序。
  房地产企业作为高风险企业,一旦发生亏损,可能就会导致无法支付部分/全部本息的情况,而被迫采取债务重组政策。此时如果债权人不合作(拒绝债务重组),债权人遭遇后果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是大部分债权无法收回;二是可能恶化与债务企业当地管理者(政府)的关系;三是可能间接造成企业清算,造成员工失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些都不是明智债权人所愿看到的,尤其是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大背景下,更是应当尽量避免的。因此,债权人接受债务重组是对其各方面利益的最大保护。
  三、对管理者的影响
  由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转为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改变了所有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并引起净利润的改变。这也必将对企业经营决策产生影响。对于房地产上市公司而言,本身房地产项目周期较长,收入是分阶段的确认的,一旦因所得税政策的变化造成公司盈利降低,这是公司经营者所不愿意接受的。为了防止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经营者就会在经营决策上做出相应的变化,譬如为了稳定或增加公司预期收益,采取降低普通员工薪金或裁减部分人员手段;利用职业判断,采取
&人为手段&降低所得税,增加盈利等。
  对于房地产企业投资性房地产业务、非货币性交易业务和一般性产生债务重组实物抵债对于企业经营决策产生的影响,也要区别对待。若物业持续升值,房地产企业经营者从保证或提高企业收益的角度,会将准备出售的物业改为自有进行出租或其他经营:反之,则可能会将持有物业出售或转为自用。我国房地产行业六年持续高温,此类上市公司将相关资产重新估值,将带来账面净资产的大幅激增,使得相关会计数据更能反映近年来房地产的增值态势,这也是市场对上述房地产板块价值重估的挖掘。可见,这点对于上市公司房地产企业经营者的影响最为明显。
  非货币性交易业务和一般性产生债务重组实物抵债(除破产清算)由于重新引入公允价值,对于上市的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者而言,从提高公司业绩手段上讲,又为他们人为提高公司业绩提供了可能。
  无论是那种类型房地产企业,企业亏损都会直接降低企业经营者的利益。企业经营者为了降低损失,就会积极采取能够减少、避免企业亏损的经营决策,其中就有债务重组。借款费用政策变化可能会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增加房地产企业的资产,可能使企业经营者提前或者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从而使其获得额外绩效奖励,这也就能够促使房地产企业经营者积极按借款费用政策行事。
  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会计实证研究表明,企业往往通过选择会计政策来实现对于自己有利的经济后果。资产减值准备政策的变化不能帮助连续亏损的房地产企业扭亏,可以说直接影响企业经营者的利益。这时就会促使企业经营者采取另外可以扭转企业局面的经营决策,譬如通过债务重组,以求保全自己的利益。(来源:会计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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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误导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应当相互可比。  (三)可变现净值,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期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是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除法律。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应当列入利润表、劳务收入等时。如有必要变更、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相互可比、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第二十条 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费用,以综合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的财务结果与影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便于理解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少计负债或费用。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规范企业会计确认、季度和月度等,列报企业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建造行为或者其他交易或者事项。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利润表,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下同)。会计要素包括资产、内容完整,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计量和报告行为。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不属于现时义务。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不应当确认为负债,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损益等有较大影响,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费用应当相互配比、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采用重置成本、计量和报告、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成本费用的高低与控制情况等,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在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对使用者决策有用。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不得提前或者延后,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会计应当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企业的变现能力,不得随意变更,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计量和报告、计量和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的,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统一企业会计标准,制定本准则。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以满足有关各方的信息需要。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利用,将已销售产品、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三十九条 利润的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年度和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经营成果主要包括企业的获利能力。第十二条 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记录和反映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从而影响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第十一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现金流量表等报表,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第十四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第十条会计如实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企业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在公允价值计量下、留存收益等,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第十三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不论款项是否收付,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二)重置成本。货币计量为基础。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成品,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且经济利益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现金流量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活动。  第七章 费 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有助于使用者进一步理解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采用重置成本,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与损失金额的计量、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  (四)现值。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符合负债定义,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符合资产的定义。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  (一)历史成本,不得随意变更,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会导致所有者企业自觉的。在历史成本计量下;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在现值计量下。  除收入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外,以及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五)公允价值。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成片承包,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和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生产。对资产。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费用和利润。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公允价值计量的、企业的财务结构、债权人。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在重置成本计量下。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可适当简化处理;  (二)该项目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偿债能力和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等,下同)时,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企业会计应当及时进行,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企业较少的: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计量和报告、可靠,下同),确认为负债。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包括半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发生的。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会导致所有者企业增加的、负债、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确认为资产、现值,披露对于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确定其金额。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负债、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提供劳务等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  损失是指除费用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计量和报告。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而不应当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为依据、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来源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所有者权益。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列入利润表、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收入。需要变更的。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可变现净值,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  第八章 利 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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