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后,政府将word2007标尺的单位年以前在单位所...

2010年农转非遗留问题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合川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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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发布单位:
合川区政府
来信内容:
2010年农转非遗留问题
反映如下情况,至于属于哪个部门,我还真不清楚,请处理信件的人帮忙处理一下,谢谢
父母在2010年办理跟随子女的农转非(香龙镇人士,同意退耕地和宅基地),当初说的3年后悔期,3年内后悔的时候,政府给我们说不能反悔(就是不能转回农),好的,我们也就认了,谁让我们自己跟着政策走了呢,可是目前都5年了,还不见收地收宅基地,收耕地,房子都烂掉了,什么意思?等地都坏完了,然后不了了之,直接收入囊中吗?这是在搞圈地运动吗?真的很气愤,政府的这种不作为,不论是换了领导还是怎么样,对我们底层老百姓是不是应该言而有信?时态时刻跟进?不是提倡政府应该有作为,凡事应该简洁明了吗。什么政策请给老年人讲解的时候有耐心一点,如果是其他部门的问题,请您们代老年人问一下,你们内部打电话也是不用自己掏钱的吧,不要让老年人来回奔波,谢谢。(8月17日~30日不在国内,请打电话1592287****联系,谢谢)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您好!来信收悉,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区政府高度重视,庚即责成香龙镇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香龙镇调查核实,2010年重庆市出台文件,鼓励各农业人口进行农转非,农转非可退出宅基地和联产地,由所在地镇街办理相关经济补偿。您的父母知晓这一政策后申请农转非,将户口迁往了其儿子所在的重庆市江北区。
但由于香龙镇地处合川东北,属于农业镇,土地交易与土地改革工作相对滞后,只对农转非户进行了清理、登记、核实工作,因此,相关仍补偿未兑现,政府也无资金进行补偿。待资金来源解决以及相关具体补偿措施完善后,香龙镇将及时对您父母的房产、土地进行补偿。希望您能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
感谢您的来信,以上处理回复,如有疑问,您还可以直接和我们联系:。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农转非后单位又买社保问题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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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人社信箱[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来信内容:
农转非后单位又买社保问题
老师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一亲戚前几年在长寿被征地农转非,当时国家一次性扣了10年社保费用,后又在南岸区一企业打工,单位也给买了社保(有8年了),现在他要退休的话,该怎么办?
办理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办理结果:
你好,来信已悉。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向社保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重庆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1】
&&&&【提要】重庆法律知识保险 : 重庆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重庆市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1982 年1月1日至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 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2008年1月起,按我市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部分除外,下同),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第四条 日,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三)“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四)“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15年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第五条 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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