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个人缴纳西安养老保险险后是否有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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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公告:、、、、、修正错误,非常感谢参保人员的反馈,日
省市社保查询个人账户指南
部分城市直接到社保局或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查询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达到国家规定的已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年老丧失劳动力的老年人提供稳定可靠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保障。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始建于2009年9月,是政府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惠民举措,也是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一体化的重要项目之一。
  “12333”以全国统一的公益服务电话号码向市民及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劳动监察与仲裁、人事招录与落户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咨询和办事指南服务,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及职工医保IC卡挂失、个人账户查询等业务,面向社会提供全方位、大容量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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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2333”服务内容
  提供劳动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卡、工资福利、技能培训与鉴定、劳动监察与仲裁、人事招录与落户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咨询和办事指南服务;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西安市医疗保险IC卡挂失、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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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备案号/经营许可号: 陕ICP备号-1  11月1日之后缴费要收利息
  个体参保者缴费标准出炉后,何时开始缴费呢?据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有关人员介绍,个体参保者参保7月开始缴费,缴费截至10月31日。逾期也即11月1日之后缴费的,将收取利息。
  据了解,目前由于政策刚刚出炉,一些档案托管的职介或者人才市场还没有开始办理收费,有的已经开始缴费了。
  其中,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自昨日开始办理养老保险收费业务,收费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5:50,15:50-17:00为对账时间,无法缴费。档案托管人在缴费时,需要携带身份证、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卡、历年缴费票据。个体参保者持社保业务窗口开具的缴费票据后,在老三届世纪星大厦一层指定银行缴纳相应保险费。其他银行不受理。需要注意的是,缴费票据当日有效,过期作废,票据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及收费人私章有效,个人留存红联。
  华商报记者周艳涛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4113元&3=12339元
  (即2013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注: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两项计算结果均四舍五入到元。
  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方式
  1.可以拨打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12329,这同样也是咨询和投诉电话。
  2.登录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进行查询,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默认密码为111111。
  3.用公积金联名卡前往各受委托银行网点、自动柜员机、网络银行等查询。
  西安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单位不得以最低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西安市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进行调整,为职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
  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12339元,即2013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113元的3倍。
  今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比2013年的最高限额11133元多了1206元,这是因为2013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13元,比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711元多了402元。
  月均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按最低标准算
  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其中,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周至、户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月;蓝田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870元/月。
  另外,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本单位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例如,未央区职工梁先生的月工资为2000元,2014年单位给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就应该以2000元为基数,不能以未央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1150元为基数。
  缴存困难的单位 可申请降低比例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进行核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定的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单位未按上述要求为职工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职工有权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西安截至目前,共有15452家单位、189.75万人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华商报记者卿荣波
  工伤保险
  西安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至4级伤残工伤职工
  每人每月增加331元
  华商报讯(记者 周艳涛)昨日,西安市人社局下发通知,对全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标准进行提高,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31元,上调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将于8月底补发到位。
  调整对象和范围:
  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31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2371元的,调整到2371元。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2371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925元的,调整到1925元。
  注: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2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72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4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3.生活护理费:2014年度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西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相关比例进行调整,目前2013年的西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未公布,在公布前,仍按照去年的标准执行。&&[2]&&
编辑:秦一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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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文章来源:中国人才网
发布时间: 17:03:33
  西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西安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办法》建立了养老保险缴纳激励机制,使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条件:
  凡具有西安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西安完善养老保险政策 新政策详细解读
  日,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办法》从参保与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待遇、转移接续等多方面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
  具体新政策
  【多缴多补 长缴多得】
  《办法》扩大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规定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办法》建立了养老保险缴纳激励机制,使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省和市、区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补贴,多缴多补,对选择年缴费档次200元(含)以下的,补贴30元;选择300元的,补贴40元;选择400元的,补贴45元;选择500元的,补贴60元;选择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含)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选择1000元的,补贴100元;选择1500元的,补贴150元;选择2000元的,补贴20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区县财政各承担25%。新的缴费补贴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远高于全省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05元的标准。《办法》指出,区县政府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该标准。为体现长缴多得,《办法》还规定,对缴费(不含补缴)满15年人员,每增加1年缴费(不含补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5元。
  【丧葬补助费800元】
  《办法》规定,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达到缴费年限,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还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从日起,养老保险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向其发放800元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和区县财政各承担25%。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未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且不愿补缴的,其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打破地区险种界限】
  《办法》对城乡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城乡养老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跨险种转移作出规定,打破了地区、险种界限。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还明确,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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