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开户行存折离奇在开户地某行被他人取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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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中行建行等开通存取款新服务 2万元以内存折跨行存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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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9日上午从本市工行、中行、建行、上海银行、光大、深发展等多家银行获悉,它们的部分网点已利用央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开通了个人客户的跨行通存通兑业务,其他已经收到总行通知的各家分行也正加紧制订实施细则,力争在更多的网点开通这一便民新服务。&&& 央行上海总部07年6月在上海正式上线运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有了这个平台,今后银行客户2万元以内的交易可以实现通存通兑,居民在需要缴付按揭贷款等时,不必再“现金大搬家”了。&&& 据了解,工行上海市分行遍布全市的28个区支行,19日已在各下属网点中确保1家网点开通这项新业务,个人跨行通存通兑起点10元,即时到账;市建行的分行营业部和各区支行19日也相继开通个人跨行通存通兑业务;市中行表示已接到通知,目前支行本部和部分理财中心已开通此业务,市民可携带身份证、借记卡和存折,前往各网点签订“个人存款通存通兑服务协议”;上海银行、深发展、光大银行的部分网点上午也开始办理。&&& 在小额支付系统上线之前,沪上银行之间的跨行支付主要有三种方式:中国银联的Chinapay,利用中国银联跨行支付系统在深发展、中信、民生、华夏、招行、广发、兴业、光大银行等8家中小银行之间的“柜面通”以及“付费通”。但是,由于四大银行对上述系统的参与积极性很低,这几种方式一般储户使用并不多。&&& 此次在全国开通的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市民通过银行向本人或他人实时办理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信息查询的业务。居民只要开立了个人存款账户,并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开户银行签订“个人存款通存通兑服务协议”,就可以在开户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存、取款,而不必再像以往那样,将现金在不同银行间“搬砖头”。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须按规定向受理通存通兑业务的银行交纳手续费,手续费数额由受理银行按照市场原则自行确定。&&& 由于各家银行并非所有网点一次全部开通新业务,可能会选择部分网点先期运行,因此想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储户,最好先拨打各家银行的客服电话,了解开户银行是否开通了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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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中兴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港北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李中兴,男。委托代理人李素琼。委托代理人李慧明,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代表人刘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朝鸿。原告李中兴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冰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郭洋洋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中兴的委托代理人李素琼、李慧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韦朝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贵港市人民医院为原告在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下属的营业网点开立退休工资存折一本,户名为李中兴,并设置了取款密码。存折和密码一直由原告严加保管。日,黄静华(年龄12岁,贵港市西江小学五年级学生)教唆原告的孙女李梓棋(11岁,西江小学四年级学生)偷取原告的存折及密码,她们共同或者单独从被告下属的建设银行贵港分行石羊塘支行和建设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的营业柜台冒领原告存款24900元。原告发现存折不见后向石羊塘派出所报案,石羊塘派出所立案侦查了解得知:从日至5月31日止,黄静华和李梓棋共同或黄静华单独通过建设银行贵港分行石羊塘支行和建设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柜台分7次领取原告的存款24900元,具体取款情况如下:(1)日取款600元;(2)日取款3300元;(3)日取款3000元;(4)日取款4000元;(5)日取款2000元;(6)日取款5000元;(7)日取款7000元。由于黄静华和李梓棋未满16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不予追究她们的刑事责任,24900元现金已经被黄静华和李梓棋挥霍一空,无法追回,黄静华分得存款17050元,李梓棋分得存款7850元。日,黄静华的父母主动退回5324元给原告,其余的不愿再退回。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建行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对取款负有高度注意审查的义务。1、李梓棋、黄静华多次冒领原告存款,被告具有重大过错。两个小孩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个10岁,一个11岁,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想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余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征得同意。取款行为是一个复杂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社会环境均不相适应。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代为取款。从视频中可以看到,银行工作人员也看出取款人年龄较小才进行了询问,但其仍旧给两个小女孩连续取款,存在重大过错,对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2、被告工作人员不按照规范操作,致使原告的存款被盗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明知取款人不是存款人,但是不按照规范操作,造成原告存款被盗领。原告存折是退休金专用存折,但取款人是一个未成年小孩,被告工作人员明知不是同一个人,仍然不按照规范操作,要取款人提供合法的代理资格。建行的日常操作规范中明确规定,代领存款的代理人要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才能代领。本案中,两个小孩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对此是银行没有按照规范操作造成的,银行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赔偿原告存款损失19576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原告对存折和密码保管不善,导致存款被盗取,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2、本案实际侵权人是李梓棋、黄静华,原告应当向李梓棋、黄静华的父母主张权利;3、银行工作人员为取款人办理取款业务的行为不违反金融机构业务管理规则,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工作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不存在过错;4、李梓棋、黄静华在银行凭存折和密码支取600元到几千元不等的行为,与她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取款业务时已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银行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李梓棋于日出生,系原告李中兴的孙女,黄静华于日出生,李梓棋、黄静华均在贵港市西江小学上学。李梓棋在与其爷爷李中兴一起去银行取款时偷看李中兴输入的密码,并将密码记下来。日至日期间,李梓棋、黄静华趁原告李中兴不注意,将其存折偷出来,分七次分别领款600元、3300元、3000元、4000元、2000元、5000元、7000元,共领了24900元。原告李中兴的妻子李慧明发现后于向贵港市公安局石羊塘派出所报案,贵港市公安局石羊塘派出所分别于日、日对李梓棋、黄静华作了询问笔录。原告在起诉中自认黄静华的父母于日主动退回5324元给原告,此后不再返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贵港市公安局石羊塘派出所户籍证明两份、询问笔录三份、存折复印件、银行监控视听资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l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两项规定均要求,在一次性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时,银行柜台人员应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5万元以下的取款则不需要核对身份,凭银行存折(卡)和密码即可取款。原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将自己存折密码泄露,对其存折保管不善,被其孙女李梓棋及黄静华拿走并凭密码取款,存在过错。因李梓棋、黄静华取款的数额未达到5万元,银行无需核对客户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凭存折、密码即可付款。取款时李梓棋、黄静华均已满10周岁,虽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李梓棋、黄静华熟悉银行的取款流程,她们的取款行为与她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银行工作人员为取款人李梓棋、黄静华办理取款业务,已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不违反金融机构业务管理规则,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符合交易习惯,不存在过错。因此,原告李中兴要求银行承担存款损失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中兴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为145元,由原告李中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89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8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谭 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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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存折取款4.2元被要求先交10元银行卡挂失费
  银监会本周要求各商业银行立即开展服务项目的清理。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后发现,继“零钞清点费”、小额账户管理收费、打印对账单收费、跨行收费大涨等争议后,更多的银行收费风波浮出水面。专家提醒市民要及时清理不常用银行账户。
  文/本报记者 陈海玲
  案例一
  存三年活期利息不及一次取现手续费
  70多岁的广州老人陈炳泉向记者投诉称,自己是在佛山市退休的,佛山市社保局每月发给其退休金为2000元,但是近两年来在农行广州市越秀南支行每月领取退休金时总是被扣20元。“我工作了45年,老了才每月拿到2000元退休金,还每月被扣20元,相当于提取了1%的手续费,银行说是异地取款要收费。但两年前银行都不是这样收费的。我就算把钱存一年定期,银行只给2.25%的利息,存个活期一年的回报率也只有0.36%,存了三年再扣利息税,回报都低于提款一次被银行收取的手续费。更何况现在的利率已远远追不上通胀。”陈老这样告诉记者。
  案例二
  持存折取款要先交绑定银行卡挂失费
  广州市民邓根华向记者投诉称,7月29日到珠江广场农行营业部办取款,自己的存折里显示有7.27元,6月被扣了3元小额账户管理费,只剩下4.2元,当邓姨想拿出自己的4.2元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要先交10元,因为此张存折与另一张银行卡合一,而此前邓姨口头挂失过那张银行卡,现在要补交10元挂失费。邓姨越想越气愤:“当时的工作人员称只要做口头挂失银行卡即可,没说要交钱。现在我拿着存折取钱却取不出来。为什么要我先交10元才能拿回4.2元呢?银行这样做只能证明他们无理设卡强行收费。”
  案例三
  ATM算总账“蒙”得客户连吃暗亏
  广州律师汤喜友向记者投诉称,ATM机会将同一位开户人名下的信用卡资金使用情况算总账,并只显示总账情况,从而让自己吃了大亏。汤先生回忆称6月2日还款的时候,在ATM机上查询尾数为3863的银行卡,ATM机显示欠款202元,因此,汤先生就在此卡上还了202元,汤先生以为账目结清了。但此后汤先生收到银行短信提示,有账目未还清,考虑到罚金问题,多还了220元到尾数9557卡里。但9557卡6月账单显示,晚了十天还款,利息收4.17元,扣收滞纳金10元,尚欠2.76元。由于未知尚欠2.76元,汤先生9557的卡7月份又出现滞纳金5元,共7.76元。
  原来,汤先生的3863卡及9557卡是用同一人名开户。9557的卡需在6月4日前还款208.59元。而此时名下另一张卡3863上余额有6.5元。由于建行ATM机将同一人名下的多张信用卡统一算总账,因此,在ATM机上查询3863账号时,本来此账号有6.5元,但它显示却是欠202元。而6月14日汤先生还220元到9557卡上时,并不知道实际该卡的应还款是222.76元。
  ATM机将两账号统一计算,误导了储户,导致储户将款还进本来不欠款的卡中。而真正欠款的卡恐怕就会收到无数张银行的促款通知书。对此银行方面表示,储户要根据纸质账单或是电话查询来确定应还款数额,ATM机还处于系统升级过程当中,可能会出错或信息滞后。
  案例四
  网银免费进场再提价10倍
  推广时以免费或是低价招揽客户的网络银行业务全面涨价了。徐先生昨天向记者投拆称“工行同城跨行网上转账收费0.9%!我转了5000元就得交45元手续费了,比原来的收费足足高出1倍。这种提价说涨就涨,这有悖于当初邀请我们加入其业务的承诺。”徐先生称会把钱攒到比较高的数额,让每次转账金额提到上限,用45元封顶转账费把全部余额转去其他一些收费较低的银行。据了解,广州有多家国有银行上调网银转账费,涨幅最高达10倍以上。
  对此,股份制银行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各家银行市场地位不同,一些中小银行收费低一点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
  案例五
  信用卡存钱可以却出不了款
  陈小姐上月出国前用建行信用卡成功划卡入账3万元。但陈小姐在国外发现自己带的这张信用卡不能刷卡消费也不能取款。陈小姐几经长途电话询问,才被银行告知,之前划卡成功的也即陈小姐手里拿着那张信用卡是张挂失信用卡,这张卡已没有消费支款功能,但是仍能入账,所入账转到了陈小姐另一张同名的建行信用卡中,而这张信用卡当时并没有被陈小姐带出国。“既然不能用的卡,为什么提示入账成功?如果银行一早不同意这张卡入账,我就不会带着一张不能用的信用卡出国了。”陈小姐对银行的服务极度不满,但银行方面至今并非就此提出任何改进或是赔偿的措施。
  根源:银行收入严重依赖中间业务
  近期大量出现的消费者多番投诉的银行业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
  其一,据了解,越是大型的银行服务并不见得就越好,而很可能是投诉越多。专家指出这与银行的垄断经营有关,越是垄断,其服务改进的压力就越小,店大欺客的现象就越多。
  另外,银行利润并不乐观,收入严重依赖中间业务。比如建设银行2009年的年报显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继续保持25%的稳定增速,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继续提高,达到18%。
  银行今年的贷款风险有增无减,这使得银行对中间业务的依赖程度只会越发增加,以期借此增加自己的财务实力。银监会发现,银行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发放的贷款中23%面临着高偿还风险。
  同时,监管部门对银行风险的监控力度在加大,比如存贷比控制从原来的一年一控改成旬旬控制,存款准备金率也提高到17%,离历史高位17.5%仅一步之遥。银行因此更是急切想寻找并回笼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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