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苏州律师所王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啊

德勤、普华永道、安永、毕马威这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有什么区别?在吸引人才方面各有什么优势?
朋友想去四大,笔试面试都过了,offer 应该都没问题了,但这几家谁比较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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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业内常常将其并称为“四大”来讨论某个问题或现象来说,个人觉得四家之间本质上并无太大的区别,而且四大内部的流动非常之频繁,今天在德勤做,明天就去安永上班了,今天在普华做,明天就到毕马威报到了的情况十分常见,这种文化和工作习惯上的互相渗透,知识上主动和被动的分享,也更减少了四家之间的差异性。个人觉得,一些小的区别如下:
1. 普华作为行业的老大(国际和国内都是),在公司规模和客户资源上应该是最有优势的。
2. 德勤这两年出了不少事,特别是在中国在美上市公司上,中国高速频道、东南融通这几个出事的主都是德勤的客户,前几年的科龙也是。不是说其他几家不出事,作为类似保险公司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只是概率大小的问题,但是德勤这两年的声誉确实受了影响。不过,话说回来,做为全球性公司,四大在中国的本地化,德勤无疑是做得最好的一家,德勤的大陆合伙人估计也是四大里面最多的。
3. 几年前的安永和现在是有很大区别的。虽然都打着“People first”的口号,个人觉得,实际上已经大有不同。按我理解,安永以前不是以争行业第一为终极目标的,而是依靠高品质的服务争取客户,给员工很好的工作体验,有点像不争江湖盟主的武林高手。可是,近年来,安永的业务风格变得激进,可以为了市场份额不断压价,为了缩减成本无视员工的高流失率。金融危机的时候安永的口碑也是四家里面最差的。但是,不得不承认,安永的培训是四家里面做得最好的,起码以前是。
4. 毕马威虽然在中国市场上不能排在其他家前面,但其在几个重要行业都有几家重量级的客户,这和安永、德勤的客户规模小数量多的特点是两种武功风格。不过,正因如此,也是四家里面对着装要求最为严格的。
所以,各家吸引人才的优势在哪里,还真说不清楚。不过真想了解的人可以上这个四大人聚集的论坛:雁渡寒潭//。这上面有很多业内的资深人士。欢迎我的微信公众号,可在微信的添加朋友里搜索:finance-3w 或扫描以下二维码:这是一个聚焦互联网公司财务的公众号,将对互联网公司的招股书、并购交易及年度财报等进行深度解读,通过财务角度观察互联网公司的发展轨迹。期待关注!
你终于能记住这四家的名字了么!我好感动!!!四大各自在吸引人才方面的优势:普华业务好德勤名字好安永培训好KP校招好===========干货吐完了,开始讲废话===========说到四大的区别,其实吧,大家都是一个窑子里的姐妹,何苦要分出个你高我低,你贵我贱?现在看起来牛逼哄哄的老大普华老二德勤在收入上能甩开老三老四一截,但是吧,大家还记得十几年前死掉的安达信么?人家当年也是很屌的呀,收入很高的呀~~在吸引人才方面,其实也都差不多的,都把邪恶的魔爪伸向了可爱的大二大三小盆友们!PwC leap, DTT俱乐部,KPMG 精英计划,EY校园大使,全都是大二就可以开始申请的。大三可以开始申请的各种寒暑假实习,从网申到笔试面试,整个流程几乎都是和校招一样的。尤其要提的就是KP了,我们最喜欢说,KP最厉害的部门是HR,HR里最厉害的team是做校招的。KP为了招点人,真的也是蛮拼的。每年夏天都会开着大巴到目标学校,送冰淇淋送饮料什么的,见到大四的就问人家校招的网申有没有去填,见到大三的就说可以申请我们家的实习哟,见到大二的就提醒人家可以报精英计划的哟,见到大一的么,恩,会提醒小盆友要好好学习,记得关注我们大KP哟。吃人嘴软,拿人手短,虽然最后没有去KP,但看在吃吃喝喝他们家三年的份上,我一定要夸一下他们!KPMG好样的,KP的HR萌萌哒~==================以下是福利================小盆友们选offer的tips:①你男朋友/女朋友/男神/女神去了哪家,你就去哪家②你家住的离哪家近,你就去哪家③面试的时候,哪家的HR/经理/大趴比较好看,你就去哪家④虽然四大整体上必须是女多男少的,但是据说,KP是其中男人最多的,EY是女人最多的,所以想搞基可以去KP试试,想找女朋友欢迎来EY⑤喜欢高大上的,可以去在环球金融中心的EY,喜欢低调奢华的可以去新天地PwC的独栋小楼(仅限上海地区)就酱
1、PwC在大陆是当仁不让的老大,现在四大国有银行中,两家都被PwC接手,霸气外漏,每年的会计师事务所排名都是第一位,非常强势,可谓顺风顺雨。
2、PwC现在还是行业内的全球霸主,收入略高于DTT,单就审计业务而言,更是无出其右。但是DTT的咨询业务做得非常棒,其他三大都是不能比的,这跟历史上四大的咨询业务分拆有关系,DTT是唯一保留自己咨询业务的一家。在国内,DTT的口号就是LOCAL,四大中最早采用中文官网,赞助各种国内经济和管理类论坛,褒贬不一吧。
3、EY近几年事故频出,美国的雷曼,香港的雅佳,对声誉的影响都很大,而且受金融危机的冲击非常严重,员工流失率应该很高,因为现在给OFFER的时候都会相应给一笔奖励。在国内性格温和,不像PwC这样大气,不像DTT步步为营,也不像KPMG这样保守。
4、KPMG的校园招聘做得很好,每年的实习生计划都很有影响力。但是外表光鲜,近几年的KPMG好像上错了路,CCB拱手让给PwC,2010年的业务收入更是一落千丈,被其他三大远远抛开,而且被排名第五的国内事务所紧紧相逼,据传是与公司内部业务部门重组有关,内情不详。但是从2011年涨薪情况来看,日子应该不是很好。
四大中选哪一家?遵从你的内心。
当年我也是拿过3个offer的(没拿到的那家是安永,因为EY就没让我过网申),后来是签了KP,虽然现在不做这一行了,当时纠结的时候也仔细研究过。无疑四大中最有竞争力的是Pwc,普华绝对是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老大,具体的上面很多人都说过了。如果说进普华要三思的话,主要是普华太强大了,人员竞争方面要比其他3大激烈。当年我没选择普华的原因....我报的所离家太远。DTT当时我拿到的是Tax,德勤的税务部我了解算是四大里最好的,但税务部很少有外出的机会,出差补贴什么的也少Audit很多。当初没签的原因...德勤的offer来的太晚,而且自己更愿意去Audit. P.S.当时华东区合伙人面试完之后问我想不想去咨询...我一口回绝了。当时真是不懂事啊。KPMG 肯定是校园招聘做的最好最吸引人的,四把钥匙链吸引了不知道多少人;业务都是大客户这些上面都有说了,着装要求是真的严格,员工进电梯就要标准着装,冬天也是如此,连羽绒服都不能等到所里再脱...想着就蛋疼... 很有趣的一件事是我当时报的是Tax,结果终面跑到南京所合伙人面前才被告知(其实是我愣头愣脑没调查清楚想当然了)南京这边只有Audit..问愿不愿意去审计部,于是最后签的就是审计。EY啊。。。连网申都没让我过的...我就不评价什么了。到现在都想不通以我当时的条件为什么会过不了网申...我们院对安永的整体评价——神秘。最后也没做成四大人...不过还是很感谢给我三个offer的事务所的。当时处于人生低潮期的我受到的激励,我可是终身难忘的。
我就是学英国文学出身的,可以说普华在人才选拔上没有一定的章法,兼收并蓄,但是在内部的培训机制和选拔机制上却是一丝不苟,不会让人得过且过。跟其他所的同事交流之后我觉得普华的优势不仅仅在于规模上,更在于公司整体的人文环境和coach文化上。每一个进入普华的新员工,只要是心智健全而且性格正常,都会有不错的发展。在雁渡寒潭上有很多人说四大的不好,实际上这部分人有的是本身有问题,有的是的确遇到了极品的上级。但是至少在我目前的情况看来,我还是更偏向于留在普华这个平台,同时还有一群周围交心的志向相投的朋友,人文的软环境很重要。
坦白说,不知道提问者是何意义。大学生爱问这个问题,因为择业。个人比较推崇普华,这几年走的比较稳,虽然项目上看上去不是特别耀眼,到都是些低调的实力客户。况且普华有些专项做得很好,要进到核心组别很能学到东西。其次安永吧,但是安永某所前两年有些动荡,人基本走光了,连人事行政。所以现在的这波人不是说实力不够,到底年限底蕴浅了些。然后德勤,德勤是最懂中国市场的,这几年开拓很好。但是,中国市场最可怕的就是低价竞争,事务所本来就是靠人做生产力的地方,案子便宜了自然也难啃一些,客户条件也相对没有那么富丽堂皇了。最后毕马威就不说了,国际口碑垫底。还有一些需要四大资质审计报告应对某些国外管理层或者专项的。其实,无论哪家,事务所是企业请的,谁能解决问题用哪家。要是母公司指定的也不用怕,审计就是三方机构,没有惩罚权也没有治理权,四大哪一家都只是来出报告的,你帮他好好完成工作,只要你心里没鬼,不用害怕谁来为难你。最后说一句,这问题其实不是要考九十分还是八十分的问题。而是有限复习时间,物理拿一百还是化学拿一百的问题了。都四大了,非要分高低又何必呢。
大小王八的区别,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去哪儿都要看运气。去了如日中天的PWC给你分到苦逼工业组也不都是好日子,去了快成第五大的KP能进金融组也不错。出去之后没有多少企业会指明我们只要PWC不要KP,当然没有多少意味着还说有这样的企业存在的。总的来说四大就是清北复交,基本还是处于同一水平线,现在看来KP就是交,还指不定哪天就被浙大超过去了。
图一:安永、毕马威图二:普华永道(大裤衩对面)图三:德勤至于怎么选,反正我当时是“看女神在哪家,我就去哪家了”-----------------------------------------补一张最近被刷屏的图,这样东方广场就集齐了三个以firm名字冠名的大楼了
真的没啥差别。还是看跟的人是不是好。
个人感觉:对于美国的四大来说,pwc更多元化一点。ey更喜欢成绩好的,kp喜欢瘦瘦的,外形靓丽的女孩(所有我知道的被kp录的人都是身材好的美女)deloittee的话,喜欢聪明人吧。。
我们的微信公众号之前推出过一篇文章,“四大指南第一期-普华永道(PwC)”,在这里分享一下,应该很有帮助。普华永道(PwC)、德勤(deloitte)、安永(EY)、毕马威(KPMG)这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是全球最大的专业服务机构,也是众多毕业生心目中理想的工作场所。那四大到底是怎样的公司呢?今天,来听一听业内人士对PwC的看法。从全球业务收入规模上来看,PwC是全球最大的专业服务机构,2015年财年收入达到354亿美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占比超过43%,是四大中审计业务占比最高的(德勤只有28%,安永39%,毕马威42%)。同时,PwC是四大中品牌美誉度和价值最高的,连续数年在BrandFinance全球品牌价值榜单上占据并保持着全球专业服务公司领域最具价值品牌的地位。PwC极高的美誉度让其在大型审计业务上遥遥领先,像是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IPO——阿里巴巴美国上市,就是PwC担任审计师;2014年PwC重要的审计项目还有京东和北京汽车IPO审计。PwC在中国大陆区一共有8955名员工,其中合伙人346人,也就是100人中只有3.86个人才能成为合伙人,相比全球5.1%的比例,还是有一定的提升空间,也意味着中国区晋升合伙人的还是蛮高的。PwC和其他三大一样,在员工培训上投入很大,2014年新入职员工平均会接受超过200个小时的职业培训。2015年,PwC计划在中国区招募2200名员工。PwC的业务基本可以被分为审计、咨询和税务三大板块。在PwC中,审计业务(Assurance)是最为知名的,也是四大中最强的。PwC中国区的审计业务被划分为IG、EG、FS三个组。InstitutionalGroup简称IG,也就是大国企组,客户通常是各种『中字头』的企业,项目大,出差多。 Entrepreneurial Group简称EG,客户以科技企业为多,包括私企和外企。此外,还有针对韩国和日本的业务线。许多客户为香港或美国上市公司,因此会接触到US-GAAP和香港会计准则。FinancialServices简称FS,也就是常说的金融组,客户主要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北京、上海、深圳所出差较少,跳槽去向为金融行业(商业银行、投行券商、PE、VC等)。咨询业务(Advisory)底下分为deals和consulting,deals就是财务咨询,还是交易为导向的咨询业务,跟德勤的fas一样。PwC的交易服务是四大中最强的,服务对象包括私募、对冲基金等,业务和投行非常接近,不过应届生招聘较少,更多要的是有至少2年审计经验的员工。Consulting则是管理咨询,分为strategy、operation、finance、tech、people&change等等,在收购了知名战略管理公司Booz后(合并后改名为Strategy&),PwC的战略管理咨询业务大大增强,不过跟Deloitte Consulting在全球的强势相比,还有很大追赶空间。税务服务对象包括公司税务、转移定价和海外雇员个税等条线。------------------------------------------------------------------------------------------------------------------------四大在业内的评价PwC,Deloitte,E&Y以及KPMG都比较相像,这不仅是因为业务的重合问题,更有因为内部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有业内前辈评论过:“ 今天在德勤做,明天就去安永上班了,今天在普华做,明天就到毕马威报到了的情况十分常见,这种文化和工作习惯上的互相渗透,知识上主动和被动的分享,也更减少了四家之间的差异性。但或多或少也都会有些特点:1.PwC是行业的老大,刚刚发布的财报,以354亿美元的收入重夺四大之首的位置(前两年都被德勤以微弱的优势压过,今年也只是险胜德勤2亿美元)。不仅仅是收入,PwC的客户资源也是十分强大的,在全球和中国市场都拥有强势的品牌效应,国有四大行中有两家是普华的客户。从工作体验来看,PwC的评价很高,在审计组工作过的朋友觉得培训、企业氛围都很不错,工作虽然辛苦,但也能够学到很多。审计做了几年,还是比较容易跳槽到投行或者交易服务工作的。2.德勤与PwC一直在第一第二争夺得厉害,但其实二者有比较大的不同。一方面德勤在咨询方面的业务做得更多也更好,咨询收入占比已经超过了50%,而PwC是30%多。另一方面德勤的客户类型更注重多是中小客户,而PwC则更多是大客户。3.安永最大的特点,或者说自己一直宣传的特点就是“People first”, 包括说女性合伙人的比例也一直是四大里面领先的。4.KPMG的规模一直都是比较小的,甚至在中国的业务收入也已经落后于合并后的内资所了,但从专业水平,大型客户的质量上看还是保持了水平的,尤其是在金融行业具有较大优势。关于四大的另外三期指南,欢迎关注我们的“职问”微信号(zhiwen_15),回复“安永”“毕马威”就可以查看啦,德勤指南正在加班制作中~
普华永道是老大 人才、客户质量都比较高
学霸们都说是这几个是拿命也换不到钱的去处。。
只了解安永。因为曾供职四年。但通过和其他几家同行的交流,总体感觉四大是一家,这个行业已经没落。本土化趋势明显。有一个很明显的感觉就是应届生的毕业院校,已经转向二线。
宏观面各位都分析得太透彻叻,不过咱能实在一点么。。要不是立志做到老板的话,口碑排名业务收入市场客户都不是我们需要去担忧的。建议考虑:第一,离家的距离。忙季每天加班到12点1点,第二天又是9点要到公司,距离优势就能体会了。第二,加班换休。现在OT已经可以掐了,基本都是用来换休,但是每家能掐OT的情况有所不同。横向对比下来至少KP是比水记要少一半的。第三,钞票。雁渡寒潭上都能看到每一年四家各level的工资大致水平,M以下的各家同level差别不大,立志做到M的,可以关心下工资。
如果题主的location是北京上海的话,首推PwC,你会发现你的同事都是最优秀。毕竟大多数拿到多个四大offer的人都很优秀,而大家一般会优先选普华。但如果题主别的offer,请不要来四大。毫不客气地讲,会计师是整个链条中最底层的,请三思。
对四家宏观层面的对比和分析 楼上诸位已经做得非常完整且中肯了我就补充一点 好不好 其实更大的区别 在于你在什么项目组 跟着那条par-sm-ma的线 这个 即使在同一个事务所 同一个行业组 差别也是很大的 嗯
作为一个刚从某大那儿接手客户,然后某大什么交接都没给的苦逼因茶几,我只能,呵呵
哪家过了去哪一家。其次是离家近的。在其次是去年总收入高的。没拿offer或者就面了一家的来问这个问题的纯粹耍流氓。好像过了一家就能四家随便选一样
建议别着急,投投各大在京央企。绝对比现在四大性价比高。应届生的薪资跟四大第三年的差不多。而且比四大更好跳槽,起点更高。【龙海市瑞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看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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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政策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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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律师个人出资兴办律师事务所有如雨后春笋,多数为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那么,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收入构成有哪些?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149号文”)的规定,从日起,出资律师取得的年度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行业是道德诚信要求较为严格的行业之一,国家税务总局自2002年起,就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号)、以及国税发〔2010〕54号和国税发〔2011〕50号文等文件,强调对律师等中介行业施行查账征收。如果律师所行业未形成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制的风气,对于本行业和其他行业的自律和发展难有正面影响。同时,在个税全员全额管理下,施行核定征收的出资律师将难以获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也将影响律师本人的纳税资信。
因此,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的查账征收是符合行业发展的根本利益,有利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工作,为使广大出资律师能够对现有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深入了解,现将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律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和有关规定讲解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身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以身份划分,可以分为:
  1、出资律师;2、雇佣(聘用)律师;3、兼职律师;4、律所雇佣的律师助手及行政辅助人员;5、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手。
  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其自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具体详见:  特别说明:
  1、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算纳税,律所上述税后对出资律师的分红不用再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个税;
  2、律所如从事股票、期货、矿产等投机产品交易所得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出资律师的个税,从事其他投资取得的分红则单独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出资律师个税,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3、自日起,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律师所2013年9月份开业,共有5名人员,其中出资律师甲乙2人,利润分配比例40%、60%;雇佣律师丙一人,兼职律师丁一人,行政辅助人员戊1人,月份,该律师所年度税前调整后的利润为40万元,其中12月份当月,出资律师甲、乙2人各从律师所领取工资6000元,办案分成收入各5万元,丙取得工资1万元,办案分成收入10万元,从某单位取得律师顾问费2000元;丁未领取工资,但取得办案分成收入5万元,戊取得工资6000元,月份甲乙两人未预缴个人所得税。则1、2013年12月份上述人员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2、假设月份甲乙两人均未领取工资及办案分成,则2013年度汇算扣除上述已预缴税款后,甲乙还应汇算补缴或退税款多少?
  甲:应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每月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出资律师每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当年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师所当年累计经营会计利润×出资律师个人分配比例+出资律师个人当年已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分成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费用扣除标准(3500/月)×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
&&& 出资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出资律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
  根据厦门律师事务所行业实际和省地税局规定,办案费用扣除比例确定为30%,自日起,调整为35%。
  12月份预缴的税款为:
&  [(40万×40%+0.6万+5万×(1-35%)-3500×4)÷4×12×0.35-14750]÷12×4=59658.33元,该部分税款应在2014年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出资律师年度汇缴公式:
&  出资律师年度汇缴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交的个人所得税
&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年终税前调整扣除额(例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年终税前调整增加额(已会计列支出但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不包括出资律师工资))× 个人分配比例+个人从律所领取的工资+办案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费用扣除标准(3500/月)×实际经营月份数
&  出资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出资律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
  则出资律师汇算清缴2013年度经营期内的个人所得税为:
(40万×40%+0.6万+5万×(1-35%)-3500×4)×0.35-.33=-9833.33元,因此,2013年度结束后,甲应在月份办理9833.33元的申报退税手续。
注:如果律师所当年度经营不满一年,则以实际当年度经营所得直接作为年度经营所得套用税率进行计算。
  应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12月份预缴的税款为:
  [(40万×60%+0.6万+5万×(1-35%)-3500×4)÷4×12×0.35-14750]÷12×4=87658.33元,该部分税款应在2014年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汇算清缴2013年度经营期内的个人所得税为:
  (40万×60%+0.6万+5万×(1-35%)-3500×4)×0.35-.33=-9833.33元,因此,2013年度结束后,乙也应在月份办理9833.33元的申报退税手续。
  从律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律顾问费根据税务总局2012年53号公告应自日起并入丙从律所取得的其他收入一起,按工薪所得由律所一起扣缴。律师所2014年1月份申报期内应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收入+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月费用扣除标准)×工薪税率-工薪所得速算扣除数
  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当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办案费用扣除比例为35%)。
  【1万+10万×(1-35%)+0.2万元-3500】×0.35-元,该部分税款应在2013年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丁:应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律师所2013年1月份申报期内应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为(注意,此处不能扣除3500标准扣除费用):
  5万×(1-35%)×0.25-元
  丁个人2014年1月份申报期内如果还应汇总各处工薪所得,合并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假设另一处工薪所得为6000元,已扣缴个税200元,则合并计算应补的税款为:【5万×(1-35%)+0.6万-3500】×30%-0=425元(合并时,可以扣费用标准3500元)。
  应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10%-105=145元。
  二、出资律师年度分配利润的调整以及汇算税款的计算
  出资律师年度分配利润的调整主要依据《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其他未明的成本费用列支规定则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相关政策进行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1、通讯费补贴:律所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所发生的公务通讯费,凭合法凭证实报实销的,可分别按以下标准扣除,超过标准部分或者是以补贴形式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当月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律所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400元/月(含),其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50%;
  (2)其他人员200元(含)/月。
  2、差旅费津贴
  (1)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08〕7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见附件二)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3)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律所向单位员工租赁其个人所有的车辆用于办公。
&& 租赁双方应按照市场价格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间车辆发生相关费用的归属。费用归承租方负担的,律所应取得合法发票作为依据列支成本,同时出租方应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口径包括了律所发放给出资律师的月固定工资及办案分成。
&&& 注意,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号 文件规定: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七)律师所向司法局缴纳的行业会费可以据实扣除;
  (八)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九)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十)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十一)企业的预收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逐期确认结转收入。
  (十二)出资律师和雇佣律师的办案分成费用扣除比例为35%。注意,使用35%定额计算办案费用的案件,其案件所发生的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不得在律所作为成本进行列支。 如果不使用35%扣除办法的,可以凭合法票据据实列支相关办案费用(除有扣除比例规定的项目外),因此,每一位出资及雇佣律师都应与律所明确案件分成的费用扣除方式。
  (十三)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出资律师的应并入经营所得计征个税,雇佣律师应并入工薪所得计税。
  (十四)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上述费用不受税法规定的有关费用扣除比例限制。律师事务所应凭经当事律师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据按人归集费用金额,在计算当事律师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未经签字确认或当事律师已按照35%计算办案费用的,不得再按本标准计算扣除。
  (十五)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在计算当事律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不得作为律师所费用进行扣除。
  (十六)上述第(十五)和(十六)条可扣除的费用应汇总填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新增第十三栏“个人可扣除费用”栏。
  (十七)律所计提的执业风险金和事业发展金可以在计提年度税前扣除,但在以后年度转出用于个人分配时,应并入分配年度计征个人所得税。鉴于律所计提的社会保障金以及培训基金与上述允许扣除的社保和职工教育费性质重复,因此律所社会保障金以及培训基金不允许在计提年度税前扣除,其他计提的准备金也不允许扣除。
  (十八)根据财税〔2006〕10号,出资律师根据规定缴纳的社保费(包括单位和个人负担部分)可以在计算出资律师分配利润时扣除,其中单位负担部分作为计算利润前的成本费用扣除,个人负担部分(包括单位参保或独立个人参保)在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申报时,个人负担部分也填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新增第十三栏“个人可扣除费用”栏。
  因此,出资律师在进行年终汇算调整的公式为:
  年终汇算清缴应纳税款=【(会计利润-年终税前调整扣除额(例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年终税前调整增加额(已会计列支出但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不包括出资律师工资))× 个人分配比例+个人从律所领取的工资+办案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年度费用扣除标准】 ×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度已预缴税款
  例2.甲、乙、丙、丁四位执业律师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分别为25%、25%、30%、20%。另聘请一位雇佣律师,一位办公室行政人员,会计、出纳由出资律师兼任。该事务所规定,雇佣律师可按办案收入提成60%,办案费用自理,出资律师一律不领办案分成,办案费用实报实销。2013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现营业收入420万元,其中甲乙丙丁四位律师的营业收入各为100万元,雇佣律师营业收入20万元。会计报表总支出367.4万元。其中包含四位出资律师领取工资80万元,雇佣律师年度固定工资3万元,办案分成12万元,出资律师用发票报销的办案费用180万元(四位出资律师各45万元),业务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20万元,行政人员工资10万元,本年度律所拨付本所工会经费账户金额2.4万元,教育经费支出10万元,员工福利费支出1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40万元(四位出资律师各签字确认10万元)。除上述费用外,甲乙丙丁及雇佣律师参加律协培训还每人自行支付1.25万元的培训费,此费用不在律所账上列支。计算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年终汇算清缴应纳税款=【(会计利润-年终税前调整扣除额(例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年终税前调整增加额(已会计列支出但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不包括出资律师工资))× 个人分配比例+个人从律所领取的工资+办案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 ×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度已预缴税款。
我们分析一下该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报表总支出的367.4万元中,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金额:
  (1)工资。四位出资律师领取的80万元工资(四位各20万)不能在税前扣除,这里指的不能扣除是在核算利润时可以扣除,但在分别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时,还要在计算个人分得利润后把该部分工资加回来。雇佣律师和行政人员分别领取的10万元工资和5万元办案分成符合正常市场工资水平,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办案费用。因四位出资律师不拿办案提成,所以,只要符合正常办案费用,且取得合法票据报销的180万元办案费用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雇佣律师由于其领取的办案分成,其办案分成可固定扣除办案费用35%,因此,其办案费用不得再列入律所成本中。
  (3)业务广告费和宣传费,广告费是指通过媒体的宣传支出,业务宣传费是指未经过媒体的广告费支出,如宣传单印制,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品等,65号文规定,业务广告费和宣传费在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内,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留待以后年度继续结转扣除,该所本年营业收入420万,可以据实扣除的业务广告和宣传费限额为420万×15%=63万,因此,实际发生的20万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4)工会经费。律师所向工会经费账户拨付的工会经费可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内据实扣除,即150万(出资律师工资算在内)×2%=3万,实际拨付2.4万,则可以在税前全部扣除;
  (5)职工福利费。65号文规定可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内据实扣除,即150万×14%=21万,实际列支10万元,则可以在税前全部扣除;
  (6)教育经费。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5%内准予税前扣除,即150×2.5%=3.75(万元)。所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支出的10万元教育经费中,有6.25万元(10万元-3.75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7)业务招待费。65号文规定,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40万元的60%是24万元,超过了营业收入的5‰(420万元×5‰=2.1万元)。所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中有37.9万元(40万元-2.1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综上,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合计为:6.25+37.9=44.15万元。
  2013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利润为:420-367.4=52.6万元。
  根据上述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调增后的利润为:52.6+44.15=96.75万元。
  按照分配比例,甲、乙、丙、丁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取得的调整后的利润为
  甲:96.75×25%=24.1875万元;
  乙:96.75×25%=24.1875万元;
  丙:96.75×30%=29.025万元;
  丁:96.75×20%=19.35万元;
  此外,根据总局53号公告,没有合法票据但与业务相关的费用以及参加律协组织的培训费都可以按一定标准在计算当事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甲乙丙丁每人可扣除的“个人可扣除费用”为:
  50万×8%+50万×6%=7万,实际的业务招待费扣除可税前列支的余额归结到甲个人的名下部分为(40-2.1)÷4=9.475万元大于7万元,因此甲、乙、丙、丁最多只能再按比例扣除7万元业务招待费,加上53号公告规定参加律协培训的可以据实扣除,则甲、乙、丙、丁每人的“个人可扣除费用”为7+1.25=8.25万元。
  注:雇佣律师的1.25万元培训费可以在计算其工薪所得税款时扣除,一次不够扣除的可在以后月份扣除。
  四位出资律师年度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甲、乙各自应纳税额=(24.1875万+20万-8.25万-3500元×12个月)×0.35-1.25(元)
  丙应纳税额=(29.025万+20万-8.25万-3500元×12个月)×0.35-1.5(元)
  丁应纳税额=(19.35万+20万-8.25万-3500元×12个月)×0.35-1(元)
  四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元)
  注:上述列支调整仅限于年度汇缴申报和终止经营的清算申报,月份预缴申报时,律师所只要按实际会计制度计算出资律师分配所得即可,不用进行上述列支调整,对于个人可扣除费用的归结和计算也建议在年度终了后一并计算,但不做强制要求。
  三、日常申报事项
  (一)按月申报事项
  1、每月十五日内办理上月雇佣律师及行政人员工资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使用的申报表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一》;
  2、每月十五日内办理出资律师个体经营所得(累计利润+工资+办案分成)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使用申报表为:《个人所得明细申报表二》(月度预缴报表);
  3、工薪所得需要补缴或退以前月份税款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
  4、出资律师需要补缴当年度未预缴的税款,只要在本月预缴申报表中一并计算申报即可,需要补缴以前年度汇算补缴税款的,应填报使用申报表为:《个人所得明细申报表二》(年度报表);
  (二)按季申报事项
  1、每季度结束的次月十五日内,上门或通过我局网站表报报送功能,报送律师所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季报表》(注,本表仅为类似财务报表报送功能,不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用);
  2、每季度结束的次月十五日内,上门或通过我局网站表报报送功能,报送律师所本季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年度申报事项
  1、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出资律师年度个体经营所得(累计利润+工资+办案分成)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使用申报表为:《个人所得明细申报表二》(年度报表);
  2、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上门或通过我局网站表报报送功能,报送律师所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年报表》(注,本表仅为类似财务报表报送功能,不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用);
  3、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上门或通过我局网站表报报送功能,报送律师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四、年度中改变征收方式或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税款的计算:
&&& 举例:某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只有一位出资律师王某,该所月份(税款所属期)为定率征收,9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查账征收,该所1-8月累计经营利润800000元,9月份当月经营收入10万,成本费用6万元,王某当月领取的工资为1万元,则
  (1)王某9月份税款所属期应预缴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解:该所1-8月份为核定征收,已纳税款为应缴税款,因此9月份税款所属期改变征收方式后,可视为9月份为该所当年度按查证征收的第一个月,即查账征收以9月份作为当年度第一个经营月份换算全年所得,计算税款后,再换算为月应纳税额计算预缴税款,则该月份应预缴税额为:
{【((10-6)×100%+1)÷1(个月)×12(个月)-3500×12】×35%-14750}÷12(个月)=1.5万元。
  (2)假设该所9-10月份(税款所属期)累计收入30万元,成本费用20万元,王某2个月累计领取工资2万元,则王某11月份在申报9-10月份累计税款所属期时,应预缴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解:在计算第二个月应预缴税额时,应按照当年连续经营两个月换算全年所得,计算税款。然后在汇算回两个月累计应预缴税款,减去第一个月已预缴的税款后,方为第二个实际应预缴税款:
{【((30-20)×100%+2)÷2(个月)×12(个月)-3500×12】×35%-14750}÷12(个月)×2(个月)-1.5万元(已预缴税款)=2.209万元。
  (3)假设该所9-12月份(税款所属期)累计收入45万元,成本费用25万元,王某4个月累计领取工资4万元,9-12月份(税款所属期)已预缴经营所得税款5万元,则王某月份在办理2013年度查账征收税款汇算时,应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解:由于该所自2013年9月份(税款所属期)改为查账征收,因此与2013年9月份新办的律师事务所一样,在汇算2013年度所得税款时,应以实际经营所得直接作为年度经营所得套用税率计算年度应纳税款。
{【((45-25)×100%+4)-3500×4(实际经营期4个月)】×35%-14750}-5万元(已预缴税款)=1.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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