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建设建筑施工营业税合同如何代扣营业税,施...

07:46:00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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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3063
建设方可以和承包方约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吗?
2000年12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就建筑营业税问题约定由甲方(建设方)代扣代缴,税票提供给乙方(承建方),乙方再开具建筑工程款发票。2001年双方结算,甲方在给付工程款时,将应缴纳的税款扣留,承诺等交纳税款后,再提供给乙方税票,同时乙方为甲方开具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但是甲方一直未到税务局交纳扣留的税款。2006年,税务局通知乙方补交税款和滞纳金。乙方随起诉甲方要求其提供税票。甲方则以约定违反税法代扣代缴范围的规定为由抗辩,法院判决甲方给付扣留的工程款。请问甲、乙方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滞纳金应由谁承担?
提问者:安徽-阜阳税务浏览1915次 17: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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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68338****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62468称赞:175由甲方(建设方)代扣代缴,税票提供给乙方(承建方),乙方再开具建筑工程款发票,乙方双重缴税? 21:10:18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黑龙江-绥化)帮助网友:51243称赞:82乙方缴滞纳金,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的。 20:25:28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西-南昌)帮助网友:16960称赞:27纳税是乙方的义务,但是支付工程款也是甲方的义务. 20:41:31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天津-和平区)帮助网友:6675称赞:2由乙方缴滞纳金,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3:22:38满意答案咨询电话:400- (陕西-西安)帮助网友:75361称赞:74由乙方缴滞纳金,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7:49:52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50183**** (上海-虹口区)帮助网友:10070称赞:8约定无效,但甲方并非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欲知可行之法,还当看你们是否能提供相关材料我看. 17:50:32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31157**** (北京-东城区)帮助网友:4589称赞:0乙方缴滞纳金,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的。 20:34:08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53878**** (广东-广州)帮助网友:4603称赞:4由乙方缴滞纳金,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2:28:38满意答案咨询电话:400- (天津-和平区)帮助网友:2314称赞:2是乙方的义务,但是支付工程款也是甲方的义务. 15:58:0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39609**** (湖北-武汉)帮助网友:38926称赞:17乙方缴滞纳金,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的。 22:09:50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12251**** (上海-浦东新区)帮助网友:24376称赞:20乙方缴滞纳金,
2、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的 22: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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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程总包合同设备营业税如何缴纳
来源:转自互联网&   |
  问题:如果A公司系建筑安装企业,同时也是一般纳税人。如果A公司从B公司购置设备500万,A公司以510万元价格销售给C公司,单独签订销售合同,同时单独开具510万元的。另外,A公司又给C公司安装上述设备,安装费50万元,单独签订合同,单独开具安装费发票。 请问:缴纳是按50万元缴纳吗,是否要包含510万元的设备款。请问国家营业税是如何规定?   解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交纳增值税,具体文件参照营业税细则   1、《新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2、《新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新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上述新政策,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把握。   1、设备由建设单位提供,即设备的采购方必须是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自行采购的设备不得扣除。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燃料和动力价款应作为工程施工承包方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2、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自产的。这种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新细则》第七条规定来处理。此规定取消了国税发〔号文中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应具备的两个条件,以及未分别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3、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是外购的。这种一般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新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来处理。   4、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清单要由自治区地税局予以确认。扣除设备名单仍适用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确定。   5、设备价款或设备扣除额的确定由建筑工程主管地税局负责。设备扣除的价款应以设备采购发票上注明的单价和施工企业设备出库单注明的数量来确定。【】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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