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航达进出口青岛陆航达有限公司司是个骗子公司

固定电话的格式为3-11位纯数字,如110,,,手机号码为11位纯数字
当前位置:>>北川丰煜食品综合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公司北川丰煜食品综合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北川丰煜食品综合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担保数>举报数15以上时,所有举报信息将会屏蔽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民初字第1077号 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局,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云盘中路53号4栋。 法定代表人龙凌凌,该局局长。 委托代表人李爱民,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川丰煜综合食品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北川-山东工业园望崇街8号。 法定代表人单煜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延续,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局诉被告北川丰煜综合食品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川丰煜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玲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局的委托代理人李爱民,被告北川丰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延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局诉称:“5.12”地震后,为了发展北川经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单煜芝在北川成立了被告北川丰煜公司,主营魔芋、猕猴桃系列食品深加工。被告流动资金紧张,为了支持被告公司的发展,原告先后几次向被告借款共计1284000元,双方约定在2012年3月归还上述款项。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84000元及从日起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川丰煜公司辨称: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284000元并不是借款而是原告为支持北川经济向被告提供的资金补贴。同时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北川丰煜公司成立,主营农副产品、魔芋、马铃薯、蘑菇、猕猴桃等综合生产深加工、收购、种植、销售等其他业务。因公司发展需要,日,被告因购买猕猴桃苗子及猕猴桃基地的建设,向原告借784000元;日,被告因魔芋基地建设,又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日,为了支持猕猴桃基地的建设,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日,被告公司的副总经理李永学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我公司欠伍拾万+柒拾捌万肆仟元整,于2012年3月份归还,特此证明。”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日,原告向被告公司的办公室职员奉艳送达了催款函,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催收未果。 被告辨称该笔资金即1284000元不是借款而是原告对被告的资金补贴,函件签收单、欠条的签名不能证明是否是本人签名,对此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欠条、催款函、函件签收单、费用报销单、借款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为支持被告公司发展,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共计1284000元,并由被告公司的副总经理出具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辨称该笔资金系政府补贴资金,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辨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约定于2012年3月份偿还借款,诉讼时效到2014年3月份止,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催款函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诉讼时效从日中断并重新计算,被告称诉讼时效已过的辨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8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于2012年3月份偿还借款,其未按期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债务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川丰煜综合食品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局借款1284000元,并支付从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债务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356元,减半收取8178元,由被告北川丰煜综合食品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已由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局垫付,在执行时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廖 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欧泳如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局与北川丰煜综合食品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单煜芝身为残疾人,现在残疾成为他招摇撞骗的资本。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民初字第1256号 原告北川丰煜食品综合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望崇街8号。 法定代表人单煜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猛,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单海洋,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红吉,女,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智,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川丰煜食品综合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祥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川丰煜食品综合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猛、单海洋,被告陈红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川丰煜食品综合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诉称:1、北川羌族自治县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被告2014年8月份工资与事实不符,2014年8月被告只上班至15号,所以8月份工资计算19天与事实不符。2、经济补偿金应在完成交接工作后支付被告。3、原告有权从应支付被告的费用中扣除社会保险费个人应承担部份。请求:判决被告2014年8月份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15天计算;判决被告的经济补偿金在原、被告完成工作交接后支付;判决由原告从应支付被告的费用中扣除社会保险费被告个人应承担部份;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红吉辩称:北川羌族自治县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按仲裁裁决向原告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北川羌族自治县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为一裁终局,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北川丰煜食品综合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日经北川羌族自治县工商局注册成立。被告于日到原告处上班,从事库管工作。日,被告以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为由,向北川羌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支付拖欠的工资18000元、经济补偿金16200元。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北劳人仲案(号仲裁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5月至8月19日工资8944.83元,经济补偿金16200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每月的工资为3600元,2014年4月份的工资已由被告领取,2014年8月被告向原告借支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北劳人仲案(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日被告在原告处从事库管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工资,故被告于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补偿金,经仲裁裁决原告还需支付被告工资8944.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的规定,绵阳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15000元,故北川羌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由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5月至8月19日工资8944.83元的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未及时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及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诉称被告未完成工作交接,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对工作交接的相关约定及工作交接情况,故原告以被告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从2010年6月到原告处工作,2014年8月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元×4.5个月)162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川丰煜食品综合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吉的劳动关系于日予以解除; 二、原告北川丰煜食品综合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陈红吉经济补偿金16200元。 三、驳回原告北川丰煜食品综合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北川丰煜食品综合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祥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富 尧
单煜芝十足的骗子
丰煜食品很不诚信,尤其是姓单的老板。
发给好友来踩它
为公司 北川丰煜食品综合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添加评论或报告:
* 输入您的称呼:
* 您认为对方是:
货不对版 以旧冒新,以次充好冒充公司行骗 以招工为名,把事主骗到指定地点骗走财物招工陷阱 骗取应聘者押金后消失或逼迫其离职放长线钓大鱼 先以小单进行正常交易然后突然大单后消失其它 不作选择,只发表评论 以上投诉均为不实,我来担保
* 请填写验证码:  
·发帖人应当保证所举报内容与事实一致若您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提交重&来(按Ctrl+Enter可快速提交)
复制&&&[公司]&&&[北川丰煜食品综合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举报最多的公司信息
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
最近被举报的公司
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
被举报最多公司
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
最新查询公司
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
随机举报推荐公司
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
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由网友发布提交,并不代表本站看法,骗子去死吧本着为大家服务,打击骗子为最终目的,如有侵权言论请即时联系本站核实删除。热门搜索:
章丘商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章丘商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企业库
章丘商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企业库主要经营:。作为经营
的企业,我们始终坚持诚信和让利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我们公司是在北京,如果有北京的朋友欢迎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具体的地址是:山东 济南 山东
城东工业园。&&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的话,也可以直接在线提交采购信息我们会及时跟您联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章丘商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信息由章丘商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自行提供的,章丘商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章丘商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负责,中国制造交易网不承担任何责任。中国制造交易网不涉及用户间因非本网站担保交易方式的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
友情提醒:本网站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产品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平台。为保障您的利益,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确认供应商的资质及产品质量,优先选择交易通产品。过低的价格、夸张的描述以及私人银行账户等都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采购商谨慎对待,谨防欺诈。
中国制造交易网授权者版权所有 | 广告经营许可证 | 豫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豫B深圳捷盛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深圳捷盛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公司介绍深圳捷盛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五金机电、仪器仪表、日用百货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经营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于日在深圳工商局登记注册,业务经理是张东升,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我公司的办公地址位于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鹏城深圳,深圳市宝安区50区海汇路九巷5号102,我们有最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年里,我们为客户提供最好的产品、良好的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深圳捷盛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是深圳进出口代理行业知名企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请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基本资料主营产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五金机电、仪器仪表、日用百货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经营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成立日期日
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
50区海汇路九巷5号102
业务经理张东升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
电子邮件
在线留言QQ注册资金500(万元)网址/shenzhen/co/991082.htm
信用等级
企业人气第329次被浏览
所属分类
所属城市
小提示 深圳捷盛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地图百度地图中的红点是深圳捷盛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深圳的具体位置标注,您可以用鼠标拖动查找,双击放大缩小地图 深圳相关进出口代理公司 深圳推荐企业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自行发布,本站所有服务免费,请提防诈骗,顺企网不负任何责任
顺企网版权所有
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
费时31毫秒,缓存: 0:02:44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武汉航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