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招标质疑文件的结果可以质疑吗?质疑的后果...

对政府采购答复的质疑函不满意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1.我公司参加由政府采购组织的一个招标,在招标过程中由于个人因素导致我公司差4分落标,导致标王中标,后来我公司提出质疑,答复中并没有正面回答我提出的质疑问题,在本次招标评分标准中有部分要求与本次招标所需设备无任何联系,请问我下一步应该怎么处理?
政府采购中国货笔记本怎么界定?应当以什么为条件?
政府采购为节省时间是否可以安排供应商自行查看现场,是否有法律依据?
请问政府采购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中主体表述不一致:文件中出现有XX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和XX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公司。
三、投标保证金收据上的公章是XX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而实际本项目的整个招标过程及评审过程是XX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负责。
政府采购部门以我公司未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为和采购代理机构主体不一致为由作为废标理由合法吗?
请问政府采购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中主体表述不一致:文件中出现有XX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和XX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公司。
三、投标保证金收据上的公章是XX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而实际本项目的整个招标过程及评审过程是XX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负责。
请问政府采购部门拿这两点来作为废标理由合法吗?
吕律师,你好,我公司在当地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过市招投标中心招标,专家评审,公示7天后招投标中心已经向我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我公司拿着中标通知书去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业主单位领导以投标时三家单位的报价比较接近,3家单位有串标嫌疑为由,拒绝与我单位签订合同,说要签订合同需免费赠送一部分设备给他们。请问,业主单位的做法违法嘛?我们该怎么维权。业主单位有什么办法推翻中标结果重新招标吗?
请问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是什么?它们各实用于哪种类型?限额多少?
尊敬的各位:
类 型: 投诉
提交时间:
标 题: 人民群众责令你单位依法拆除乔司朝阳村的违法建筑,违者后果自负!
内 容: 尊敬的各位:
根据《杭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四、五。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的党支部书记高宜芳,利用职权,建造大量违法建筑,侵吞大量违法所得!1、 日,乔司镇朝阳村经济联合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乔司镇朝阳村12组集体土地(农保区块)建造标准厂房,实际占地面积为约10亩。2、2002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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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胎的可是政府非要我老婆上环才给上户口他们可以这样做吗对招标公示结果有质疑应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对招标公示结果有质疑应该怎么办
招标内容为服务器设备采购,想要对中标公示进行质疑,应该在哪些部门走哪些流程,时间上有什么限制没有?
提问者采纳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总之,你要质疑就要抓紧时间了,先到招标中心质疑,准备材料,就行了。祝你好运!
提问者评价
谢谢,事情处理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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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对投标结果质疑的问题_百度知道
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对投标结果质疑的问题
对于的你问题,我也深思过,个人认为:1、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在目前而言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国家的立法已经在不断的改进,加强了监督管理,不公平现象的确是越来越少。2、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能获得的信息有很多,从开标时唱标,到评标结束后可以申请查看评标时的录像和评标资料等,都可以分析出很多信息。3、国家的监督,在评标过程中是必须由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在现场监督的,但不能对项目发表任何意见,只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管辖。只要整个政府采购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就大大降低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率,毕竟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是很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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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项目八:政府采购质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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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八:政府采购质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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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投诉
任务一& &质疑投诉意义和程序
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政府采购执行活动的三个当事人中,供应商相比其他两个当事人在活动中往往处在相对比较弱势的不利的竞争地位。为了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贯彻实施政府采购原则,必须建立完善的供应商自我救济机制。因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分别对供应商就有关政府采购事项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范围、内容、方式、途径和时限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答复的原则、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限,以及不服投诉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叙述方便,把上述相关规定的内容统称为&质疑投诉&。
一、质疑投诉意义
在政府采购法律规定中,通过质疑投诉制度的建立,无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还是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监管主体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全面落实政府采购各项规定的有效途径
供应商质疑投诉是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和相关采购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公平合理进行监督的有效形式,是确保政府采购各项制度得到全面正确贯彻落实的有效途径。赋予供应商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实际上赋予供应商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各当事人的监督权利。但是,供应商的这种监督主要是其通过维护自身利益,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这种监督较之与其它主体的监督更具有自觉性、主动性、客观性和针对性,无疑是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有效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讲,供应商质疑投诉制度的确立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方式、渠道得到了延伸,延伸到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度设计中,必须防止供应商虚假或者恶意质疑和投诉。
(二)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张权利的重要方式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特殊性,决定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是相对弱势群体,如何在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是应该突出的重点。通过质疑投诉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对供应商而言,使供应商能够在其法定权利受到侵犯时正确地主张其权利;另一方面,对政府采购的其他主体而言,当供应商权利被侵害时,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同时也是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是有效保护政府采购机构和人员的得力措施
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是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进行的,针对的是可能并未造成政府采购实际危害和损失的事宜。通过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实际上是给参加政府采购的全部机构和全体人员,尤其是广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如果在质疑投诉环节使问题得以纠正和解决,就有可能避免更严重错误的发生,同时,也避免了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之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从这种意义上讲也是对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一种保护制度。
(四)是净化采购市场环境和保证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
试想,如果在政府采购市场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供应商可能会采取违法的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谋取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自身利益,这势必造成供应商之间不平等的竞争,无序的竞争。这种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供应商的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使市场秩序出现混乱。因此,通过质疑投诉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是依法制止和纠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有效竞争的有效手段,是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质疑投诉程序
质疑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政府采购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保障供应商政府采购知情权的法定权利,也是落实供应商参与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措施。质疑投诉的程序是指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相关事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就有关政府采购相关事项进行询问、质疑、投诉以及不服投诉处理而决定采取规定的救济途径等范围、内容、方式、步骤和时限等内容的具体规定。质疑投诉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规定按程序进行,上一环节的权利未行使,不得行使下一环节权利。但应当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权利行使则不受具体环节和步骤先后顺序的约束,可以随时行使。质疑以后环节和步骤权利的行使必须执行上述规定。质疑投诉的具体程序和步骤安排包括以下内容:
(一)询问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采购项目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二)质疑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事项和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及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如果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三)投诉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所谓答复期满,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已经到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仍然没有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四)后续救济
后续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任务二 政府采购询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往往处于主动地位,而供应商则相对比较被动。采购人发布的采购信息包括信息内容庞大,一般包括采购的对象、采购的标准、供应商的准入条件、实行的采购方式等。这些内容有的比较简单,十分容易理解,有的可能不够清晰,可能会存在误解;在采购实施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存在采购人的一些做法不够透明,使供应商难以理解;当中标、成交有了结果之后,可能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能及时了解整个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和情况。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基于供应商的被动角色,就有可能对供应商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导致供应商之间由于获取信息的不平等形成不平等竞争,这有悖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站在维护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高度,从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赋予供应商询问权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询问提出
询问的提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询问主体、询问对象、询问形式和询问内容等四个方面。
(一)询问主体
政府采购法并没有对询问供应商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应该是所有供应商都可以享有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进行询问的权利。只要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就可以不受约束的提出疑问。
(二)询问对象
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询问对象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是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疑问。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询问对象为采购人,而不是代理机构。
二是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事项超出采购人委托事项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活动中,往往具体负责有关的采购事项,直接面向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对其已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的采购事项的具体细节,就不可能完全了解和掌握,甚至可能完全不了解和掌握。如果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承办的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不能直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而只能向采购人提出,无疑会给采购人增加不必要的困难和负担,也会对供应商及时得到答复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法律赋予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的职责是非常必要的。
采购代理机构一旦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就开始以采购人名义对外从事采购活动,并与供应商直接打交道。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就可以直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三)询问形式
政府采购法并未对询问的的具体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询问的形式既可以是采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以及其他的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进行询问,取决于所采用询问方式的特点以及供应商对信息需要的快捷程度。
(四)询问内容
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享有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进行询问的权利。显然,供应商询问的内容应该是涉及到有关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具体事项,虽然目前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具体范围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但是,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可以看出,供应商可以询问的内容应当包括政府采购活动的所有方面。
二、询问答复
对询问的答复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对询问的答复主体、答复时限、答复权限和答复形式等四个方面。
(一)答复主体
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答复主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是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向采购人提出询问后,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如果询问内容超过供应商自身的内容,或者涉及采购项目和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采购人有权不予答复。
二是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询问事项超出采购人委托事项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二)答复时限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采购项目和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自身的性质和工作要求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站在保证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树立自身良好形象,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并认真回答供应商的询问,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答复工作。对供应商提出的不合理问题,甚至涉及商业秘密的,也要有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因为政府采购法并没有限制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询问内容,只是限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的内容中不得涉及采购项目和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三)答复权限
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必须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时,与采购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采购活动中的权限要受委托权限的限制。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必须在依法确定的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内,享受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履行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不能越权行事。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在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时,只限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至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以外的事项,仍然应当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四)答复方式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应采用何种答复方式,法律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角度思考,可以认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有利于供应商消除疑问的答复方式,就是针对具体的询问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也可以是其它有利于供应商消除疑问的方式。
任务三& &政府采购质疑
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可以提出质疑,是体现供应商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规定。为了充分保障供应商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同时也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的权利,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必须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和质疑的答复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质疑提出
质疑的提出即质疑的条件,包括质疑主体、质疑对象、质疑范围、质疑证据、质疑时限和质疑形式等六个方面。
(一)质疑主体
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主体必须是直接参加所质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否则,不具备质疑的主体条件。
(二)质疑对象
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质疑对象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是供应商认为规定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如果质疑超过供应商自身的内容,或者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采购人有权不予答复。
二是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质疑事项超出采购人委托事项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与政府采购的询问事项一样,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活动中,往往具体负责有关的采购事项,直接面向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对其已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的采购事项的具体细节,就不可能完全了解和掌握,甚至可能完全不了解和掌握。如果供应商认为规定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不能直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而只能向采购人提出,无疑会给采购人增加不必要的困难和负担,也会对供应商及时得到答复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法律赋予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的职责是非常必要的。
采购代理机构一旦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就开始以采购人名义对外从事采购活动,并与供应商直接打交道。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就可以直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后,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三)质疑范围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供应商可能会比较随意地就采购活动事项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没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就可能会造成采购人承担过重的工作量,并影响采购工作的进程。因此,供应商提出质疑,就必须依法进行并受到法律的约束,供应商也应当承担质疑的相应法律责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1.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2.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修改的;
3.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4.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5.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6.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7.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采购文件是指采购项目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补充、变更和澄清文件。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即采购文件的发布、发售、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个程序环节。中标、成交结果是指在评审委员会评定推荐的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基础上,经采购人最终确定并在法定媒体进行公告的中标、成交结果。
上述这些事项所对应的任何一项活动对供应商而言都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供应商的切身利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相关供应商的高度重视。
(四)质疑证据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有相应的证据。即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证明其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也就是说,供应商如果没有上述质疑范围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就不具有提出质疑的证据。
质疑证据一般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质疑证据的客观性。即质疑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二是关联性。即质疑证据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应当与政府采购当事人互为关联,或者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的质疑证据不具备关联特征;三是法律性。质疑证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这是质疑证据被采用的法定标准,也是通常所说的质疑证据存在的形式,按照我国的法律制度规定,证据的形式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受理没有证据的质疑。需要说明的是,提出质疑是供应商的一项权利,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即供应商相关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就可以提出质疑。但是,供应商也不能滥用权力,影响正常的政府采购进程。对于有些供应商胡搅蛮缠的虚假、恶意的质疑,采购机构要坚持依法处理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给予其应有的行政处罚,记入政府采购信用系统并公开曝光。
(五)质疑时限
政府采购活动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供应商如果认为规定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就应当及时提出质疑。否则,就可能给采购过程的连续性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可能使供应商自己陷入被动。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这是供应商权力行使的具体时效,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将会影响质疑答复工作,实际上也意味着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权利的丧失。
从采购活动的实际情况看,具体质疑期限,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或递交谈判、询价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前提出。
二是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是对中标、成交结果以及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提出质疑的,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六)质疑形式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实行实名制。对于质疑形式的理解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具体形式是书面形式。这是法律规定的具体质疑形式,也是供应商对采购人进行质疑可以选择的唯一形式。
二是供应商若采用书面形式之外的形式对采购人进行质疑,如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可不予书面答复。
三是如果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采购人不得拒绝答复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
二、质疑答复
对质疑的答复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包括答复主体、答复时间、答复形式、答复内容和答复处理等五个方面。
(一)答复主体
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质疑答复主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是供应商认为规定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后,采购人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二是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质疑答复。质疑事项超出采购人委托事项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二)答复时间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供应商提出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采购人收到供应商提出的书面质疑后,如果对供应商的质疑采取漠视的态度,根本不予理会;或者在行为上拖拖拉拉,不及时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答复;或者敷衍了事,搪塞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这些行为不仅会延缓问题的解决,甚至可能激化矛盾,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并最终影响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采购人面对的供应商较多,可能是某一供应商提出质疑,也可能是同时存在数个的供应商提出质疑;同时,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事项可能比较复杂,在供应商提出质疑后,采购人需要一定的时限进行研究,提出答复意见。但是,采购人研究答复的时间也不宜过长,如果采购人研究答复时间过长势必影响采购工作的进程。
(三)答复形式
按照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质疑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及时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是采购人应尽的义务。采购人只有形成正式的书面答复意见,才能表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采用书面形式之外的其他答复形式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答复规定,其答复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并不因为因已经采用其他形式对供应商进行答复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答复的义务。
同时,由于在一项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多个供应商参加,采购人对质疑供应商所提质疑事项作出的答复,很可能既关系到质疑供应商,也涉及参加这一采购活动的其他有关供应商。因此,采购人的书面质疑答复,不仅应当通知质疑供应商,也要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
(四)答复内容
根据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其作出的书面质疑答复中,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行为本质上讲是一种具体的商业交易行为,由于政府采购要求供应商应具备特定的资质和其他相关条件。这样,在具体交易行为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采购人和供应商的一些商业秘密。如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商业秘密予以公布,或通过质疑答复的形式泄露给其他供应商,就会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这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政府采购法明确要求在对供应商质疑进行答复时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五)答复处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认为质疑事项成立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或者是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修改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并公告或书面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是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而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定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是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是否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参照前两条规定予以处理。
任务四& &政府采购投诉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加采购的供应商如果能顺利成为中标者或者成交人,就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成了合作伙伴;如果不能成为中标者或成交人,就有可能因有非正常原因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产生纠纷。尤其是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得不到及时、正确处理的情况下,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立的情绪就会明显增加。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既可能出自供应商本身,也可能出自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作出的答复不能令质疑供应商信服,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质疑供应商,使供应商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时,就需要为质疑供应商继续提供一个公正、迅速解决问题的救济途径,以使供应商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救济途径有多种选择。从国际上看,有的国家和地区由财政部门负责处理,有的国家和地区由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则由地方法院负责裁决。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参与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处于比较中立的地位,完全有条件和能力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和问题。基于以上考虑,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供应商提出投诉的有关问题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投诉提出
根据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投诉主体、质疑在先、投诉内容、投诉时限、投诉体制、投诉次数和其他规定等七项条件。
(一)投诉主体
提起政府采购投诉的供应商应该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不是泛指所有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由于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可能会避重就轻,不能得到满意的答复;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作出答复,在这种情况下,质疑供应商就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投诉与检举、控告具有明显的区别。检举是指机构和个人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行为。控告是指机构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检举和控告是任何主体均可以依法行使的对包括政府采购活动在内的社会活动的监督权利。投诉仅指当事人所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指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质疑在先
即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过质疑。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含义:一是提起投诉的供应商必须是原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二是质疑供应商对质疑事项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作出答复;三是质疑供应商进行投诉的事件必须是原质疑事件;四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提出的书面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已经到期,仍未作出答复。
(三)投诉内容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仅限于事先提出质疑的事项范围内。质疑供应商只有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投诉。投诉时通过提交投诉书的形式书面提出。
投诉书是投诉人表达其投诉内容、基本观点、立场的载体。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是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是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是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是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投诉书的一般格式如下:
投& 诉& 书
地址:&&&&&&&&& 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被投诉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我公司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项目(招标文件编号:&&)&的采购活动,我们认为该项目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的组织过程中,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其主要问题有:
&&& 1、&&&& &&&&&&&&&&&&&&&&&&;
&&& 2、&&&&&&&&&&&&&&&&&&&&&& ;
&&& &.&&&&&&&&&&&&&&&&&&&&& 。
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第&&条之规定,即:&&&&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条之规定,即:&&&&。因此我公司认为,由于采购人违法操作,使我公司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我公司已于&&年&&月&&日向采购人提出了质疑,但其答复我们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特此投诉。
附:质疑材料相关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 (盖公司章)
&&&&&&&&&&&&&&&&&&&&&&&&&&&&&&&&&&& &&年&&月&&日
(四)投诉时限
供应商必须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即质疑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答复期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这一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是考虑到投诉事项的复杂性。供应商提出投诉的事项,一般来说是对其权益有较为严重影响的事项。由于进入投诉程序后,其处理时间一般较之质疑处理要长,因此,供应商在提出投诉之前也需要考虑权衡。为此,法律规定提出投诉的时间为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
二是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是一个法律时效问题。供应商进行投诉的法律时效期为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也就是说供应商如果要进行投诉必须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如果超出规定的期限,其投诉权就将依法丧失。
(五)投诉体制
如前所述,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受制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即同级政府采购活动产生的投诉事宜由同级财政部门管辖。因此,投诉供应商只能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不可能也不允许越级或者降级投诉,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门投诉,否则,均不会被受理。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投诉事宜,并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投诉项目属于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共同安排的采购项目,由主管采购人预算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六)首次投诉
即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由于政府采购投诉体制采用先质疑后投诉的规定,而在质疑阶段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能不是某一供应商,而可能是多个供应商就同一事项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同一质疑事项在法定的答复期内未作答复,或者其答复同时不能令多个供应商满意,在这种情况下,同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有可能均提起投诉,这样就产生了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的情况。因为每一供应商都具有提起投诉的权利,作为财政部门必须尊重每一供应商的法定投诉权。
基于投诉提起的原因,投诉供应商提起投诉只能也只会一次,如果首次投诉没有解决问题,在提起投诉意义也就不大,同时不符合法律规定。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诉受理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即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是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即投诉书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财政部门可以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申请。补正投诉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
二是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即不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或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先行查处的,告知投诉人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三是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如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所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书的一般格式如下:
&&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受理书
贵公司关于&&&采购项目(招标编号&&)&的投诉及与投诉有关的证明材料,我们已于&&年&&月&&日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经审查,贵公司的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的规定和程序,我们代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现已正式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情况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与投诉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 &&&&&&&&&&&&&&&&年&&月&&日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书的一般格式如下:
&&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书
贵公司关于&&&采购项目(招标编号&&)&的投诉及与投诉有关的证明材料,我们已于&&年&&月&&日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贵公司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投诉的规定条件和程序,主要为:
1、&&&&&&&&&&&&&&&&&&& ;
2、&&&&&&&&&&&&&&&&&&& ;
&&&&&&&&&&&&&&&&&&&& 。
为此,我们不予受理(或现驳回投诉)。
贵公司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 &&年&&月&&日
三、投诉处理
处理投诉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工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还可能会遇到各种复杂情况,有的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可能非常重大,如果研究处理时间过短,则不利于问题的慎重解决;如果处理的时间过长,也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供应商权益的保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供应商的投诉后,需要组织人员对投诉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审查和核实,充分听取投诉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查明事实真相,公正对待所有当事人,不能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所偏向,也不能偏向供应商。应当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工作程序,要注意集中研究决定,遇重大事项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研究,确保决定准确无误。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规定。
(一)处理原则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调查取证
1.时间和形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二是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做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投诉人未提供说明材料的,视同认可投诉事项。
三是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四是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是投诉事项涉及或可能涉及犯罪行为重大线索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移交情况和移交文件书面告知投诉人。
2.调查取证方式。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地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书面调查。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的调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书面调查是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供应商进行沟通,以获取调查证据,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的的方法。采用书面调查方式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是财政部门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首选方法。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简单快捷。考虑到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政府采购目的的实现,明确规定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应采用书面调查的方式。但是,这种方法也有明显的不足,即调查证据的法律效力有时会受到质疑,使投诉案件不能得到最终处理。
二是直接调查。财政部门直接组织调查是指由财政部门直接抽调相关人员进行投诉事项的调查取证的调查方式。利用书面调查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是第二手材料,其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的充分性有时可能显得不足,利用这些证据材料还不足于或者无法直接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为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门直接调查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调查方法,而是以书面调查为基础,对书面调查取得的证据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提高处理投诉事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如果在书面调查所获得的证据足以对投诉事项作出最终处理,就无需再由财政部门直接组织调查活动。
三是当事人质证。质证是指在投诉事项的调查过程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双方当事人通过采用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其他方法证明证据效力的活动。&按照我国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质证是一方当事人就另一方所提证据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否定其存在,另一方则据实予以反驳的证据制度。在政府采购投诉事件调查阶段,通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质证,以进一步确认证据的法律效力。质证是在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相互进行,质证活动的内容应当以审核证据为中心,紧紧围绕当事人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进行,以便达到审核证据、正确处理投诉事件的目的。因此,在质证时,要注意的是:在书面调查和直接调查的证据不足于使投诉事项得以公正处理的条件下才进行;质证过程必须由财政部门组织有利于投诉事项的公正处理;财政部门直接调查和组织当事人质证,是两个并行程序,并不存在先后顺序,是紧随书面调查之后的可能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包括书面调查、直接调查和质证,投诉入、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如果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地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的材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驳回投诉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终止投诉程序,但财政部门发现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除外。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投诉:
一是受理投诉后,发现投诉申请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二是质疑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的;
三是投诉事项属于国家保密范围或属于采购过程中未对外公开的内容,投诉人不能说明正当信息来源或提供有效证据的。
(四)处理方式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应当决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或撤销合同,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处理时限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处理投诉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质疑供应商提出投诉以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慎重作出处理决定。在处理过程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能久拖不办,应当本着实事求事是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区分投诉的不同情况,尽快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是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二是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三是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四是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五是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一般格式如下:
&&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贵公司关于&&&采购项目(招标编号&&)&的投诉及与投诉有关的证明材料,我们已于&&年&&月&&日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经调查、审核,贵公司的投诉是符合政府采购投诉规定的,理由是充分的,该&&&采购项目(招标编号&&)&的活动组织,有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有关规定的行为,主要为:
1、&&&&&&&&&&&&&&&&&&& ;
&&& 2、&&&&& &&&&&&&&&&&&&&;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条的规定,我们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1、&&&&&&&&&&&&&&&&&&& ;
&&& 2、&&&&&&&&&&&&&&&&&&& ;
&&& &&&&&&&&&&&&&&&&&&&& 。
贵公司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 &&年&&月&&日
抄报:(同级政府法制办)
抄送:(采购人、 代理机构、所有参与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六)活动暂停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投诉事项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一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需要暂停的;二是暂停采购活动有利于投诉事项处理的;三是投诉人申请暂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暂停采购活动的。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供应商提出投诉,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如果再继续采购活动,就可能因投诉事项使其供应商或采购人权益受到很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实行采购活动暂停制度显得很有必要。但是,采购活动必须讲求效率,不能无限期停止。因此,法律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的同时,明确规定了暂停采购活动的最长期限。
上述所称的具体情况,往往非常复杂,不同投诉事项,不同的采购环节,情况都不可能一样。比如,采购人在公布的招标文件中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直接导致一部分供应商不能参加采购活动;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没有采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招标采购中应予废标的而没有废标,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等,导致一部分供应商的权益受损;采购人不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从而使得依法供应商当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失去中标、成交资格,等等。上述各种情况的出现,都会使投诉人的权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损害。这些情况不能在法律中一一列出,因此,法律赋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暂停采购中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七)法律责任
1.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2.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是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是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3.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4.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相关问题
1.投诉费用。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2.完善档案。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3.保守秘密。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财政部门及知情人应当负保密责任。
4.结果公告。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四、后续救济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两种权利的行使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可以任选一种行使。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成为最终裁决。因此,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依法寻求救济。按照法律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如有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接受复议申请的人民政府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
1.含义。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或者逾期未作处理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投诉人可以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实用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途径和方法。
2.体制。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从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角度看,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复议人可以向下列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一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二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三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四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3.程序。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投诉人可以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投诉处理决定是由财政部做出的,投诉人应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投诉处理决定或者认为原投诉处理决定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行政诉讼
1.含义。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如有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处理的,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行政争议有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之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我国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两种主要法律制度。
2.作用。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在行政法律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事后法制监督制度。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是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时,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
3.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投诉人不服投诉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如果投诉处理决定是由财政部作出的,投诉人应当向财政部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一经立案,人民法院将及时进行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作出维持、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投诉处理决定的第一审判决。投诉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重要概念】
政府采购询问&&&&&&& 政府采购质疑&&&&&
政府采购投诉&&&&&& &政府采购后续救济
【练习与思考】
1.简答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
2.简答政府采购质疑的条件。
3.简答如何做好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
4.简答政府采购投诉的条件。
5.简答如何做好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工作。
【分析与讨论】
1.资料如下:
某市一招商引资项目吹填工程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谈判公告发出7天以后,有A、B、C、D等4家供应商前来报名,集中采购机构在同一张表格上进行了报名登记,这时离报名截止日还差一天。由于项目建设单位申明土方量测算结果需延迟3 天,故书面通知集中采购机构推迟谈判4天。当日集中采购机构发布了延期谈判公告。在此后的4天中,有另外E、F、G等3家前来报名,最终经谈判小组确定共计7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提供了谈判文件,并将土方量测算数以书面形式告知了7家供应商。于是前4家供应商中的D公司不满,书面报告了监管部门:投诉说集中采购机构违规操作,程序不合法。
2.根据上面所提供资料,请分析与讨论:D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哪些规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应该采取什么措施避免这种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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