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行服务台取2500元,到十米处江苏建行...

2015消费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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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孟某诉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某某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十倍赔偿基本案情日、28日,孟某分别在广州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民公司)购得海南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某某公司)监制、杭州某某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某公司)生产的“养生堂胶原蛋白粉”共7盒合计1736元,生产日期分别为日、日。产品外包装均显示产品标准号:Q/YST0011S,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柠檬酸)”。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孟某因向食品经营者索赔未果,遂向省广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海南某某公司、杭州某某公司、健民公司退还货款1736元,十倍赔偿货款17360元。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杭州某某公司退还孟某所付价款1736元,海南某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孟某不服该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涉案产品属于固体饮料,并非属于糖果,而&D-&甘露糖醇允许使用的范围是限定于糖果,因此根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养生堂公司在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杭州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第二,关于本案是否可适用《》第96条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本案中,由于涉案产品添加D-甘露糖醇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消费者可以依照该条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孟某在二审中明确只要求海南某某公司和杭州某某公司承担责任,海南某某公司和杭州某某公司应向孟某支付涉案产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二审法院判决杭州某某公司向孟某支付赔偿金17360元,海南某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案例2赵某某与某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板木材质家具作为实木家具出售构成商业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基本案情2010&年10月1日,赵某某在北京某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泛美公司)购买家具若干件,合计价款23960元。涉案家具上有该公司注明的“桦木”、“美国赤桦木”、“胡桃木”等字样,且家具送货单上加注了上述家具为“实木”。后赵某某发现涉案家具材质为板木结合,遂诉至北京市人民法院,请求退还涉案家具及货款等,并赔偿23960元。泛美公司承认涉案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但否认构成产品质量问题,并认为其在销售过程中告知过赵某某涉案产品为板木结合,但是泛美公司并不能提供涉案家具的进货凭证、购货发票、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泛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家具的真实信息及品质,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同时,结合送货单上的加注以及泛美公司产品宣传图片中关于产品的文字介绍,表述均为“某某木”或“实木”,该家具公司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赵某某的欺诈。故判决支持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泛美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案例3王某诉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销售者承诺“假一赔十”,所售商品为冒牌货,应按其承诺赔偿基本案情日,王某在孙某某位于某商场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价格为1180元。同时,孙某某向王某出具一张购货单据,其上写明了手机型号、单价及数量,并载明“保原装、假一赔十”。经鉴定,王某获悉该手机为假冒产品,故诉至北京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某某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支付赔偿金11800元,并支付鉴定费260元。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诚实信用是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孙某某为促销商品而承诺“假一赔十”是一种合同行为。王某决定购买该商品,买卖合同成立,该承诺连同合同其他条款对经营者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孙某某向王某作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该依约履行。王某要求孙某某支付赔偿金11800元、鉴定费26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故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案例4吴某某诉朱某某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销售者对保健用品作虚假说明,消费者知假买假后有权向销售者主张“退一赔一”基本案情春和大药房由朱某某经营。月间,吴某某在春和大药房先后8次购买广恩堂牌霍氏鲜清喷剂10盒,金额共计3080元。产品外包装盒注明该产品出品单位为广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恩堂公司),该产品委托生产商为苗仁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苗仁堂公司)。苗仁堂公司于2006年取得的苗灵牌鲜清喷剂的保健用品陕食药监健用字号生产批准证书已于2008年7月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告注销,且该公告中明确“凡以原批准文号继续生产的,应视为违法生产行为”。鉴此,吴某某向省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朱某某加倍赔偿其6160元。朱某某认为吴某某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应当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吴某某上诉被驳回后又申请再审。裁判结果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吴某某在春和大药房购买的广恩堂牌霍氏鲜清喷剂均由苗仁堂公司生产。鉴于广恩堂公司委托已被注销生产许可的苗仁堂公司生产鲜清喷剂属违法行为,且该产品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春和大药房销售上述产品应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本案中吴某某要求春和大药房业主朱某某增加给付其购买产品价款3080元的一倍赔偿共计616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判决朱某某赔偿吴某某6160元。案例5汪某某诉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名誉权纠纷案――消费者购物虽未遭受经济损失,但因人格受到侮辱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基本案情2011&年10月18日下午,汪某某在武汉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以下简称汉福公司)开办的家乐福光谷店购物,见促销员推荐西麦麦片“买五赠一”活动,遂购&20袋,并在促销员协助下,将24袋麦片装入购物袋。结账时,汪某某与收银员为没有粘贴赠品标签的4袋麦片是否应付款而发生争执。店内的保安将原告汪某某及选购的物品带至该店风险预防办公室。汪某某辩解4袋麦片系赠品,无需付款。保安在店内两名工作人员陈述麦片没有做赠送活动后,对汪某某及选购的商品拍照,并要其在一张表格上签名。汪某某患有眼疾,并未看清具体内容即签名。此后,促销员将“非卖品”标签贴在4袋麦片上,带汪某某结了账。同月19日,汪某某与丈夫一起到家乐福光谷店要求查看其签名的表格,看见办公室内《每日抓窃记录》的“窃嫌姓名”一栏有自己的名字,汪某某签字及所购物品的照片作为“窃嫌截图”附后。汪某某要求道歉,但被店方拒绝。20日上午,汪某某在丈夫、长江商报记者的陪同下再次到家乐福光谷店,才得知其于18日在《保安部报告暨收据》上签了名。该表格中将其选购的全部物品列为“遗失商品”,处理流程一栏注明“教育释放”。汪某某提出表格中除签名是其书写外,其他内容及指印均是他人填写、加盖,要求汉福公司书面道歉。因该公司没有当场回复,汪某某下跪要求还其清白。汉福公司遂将《每日抓窃记录》交给汪某某。事发后因调解不成,汪某某遂以汉福公司严重侵犯其人格尊严并损害其名誉为由,向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汉福公司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其营业场所张贴道歉函或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汉福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裁判结果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汉福公司最终认可4袋麦片为赠品,却在汪某某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签名的表格中认定其为秘密实施的偷窃行为,将其列入“窃嫌姓名”名单,注明“教育释放”,并将表格置于进入办公地点任何人可以随手翻看的地方。汉福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汪某某的人格尊严,客观上造成一定范围内对汪某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了汪某某的名誉。对汪某某要求汉福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在营业场所张贴道歉函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该院遂依法判决汉福公司向汪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在其经营的家乐福光谷店内张贴向汪某某的道歉信,并向汪某某赔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案例6毕某某诉侯某某医疗器械质量纠纷案――销售者以虚假宣传方式售药造成消费者损害,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基本案情侯某某作为“德国华格纳生物晶片”专卖店经营者,向群众散发了盖有其本店印章的关于该产品的宣传页。糖尿病患者毕某某于日到侯某某经营的专卖店购买了华格纳生物晶片一块,价值2390元。毕某某配戴该产品后停止服用治疗糖尿病的药品。2007年3月,毕某某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查出其血糖升至&14点,遂于日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9167.96元,其中个人支付2919.24元。日,毕某某在观看了《今日说法》栏目关于对“德国华格纳生物晶片”利用虚假广告等相关报道后到当地工商所投诉,工商所对被告经营的专卖店采取了暂扣有关资料和物品,责令专卖店退给消费者现款等行政措施。因调解不成,毕某某遂向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侯某某返还购物款2390元,并给付加倍赔偿款2390元。裁判结果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侯某某向包括毕某某在内的不特定人群发放的宣传单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属虚假商品广告。其向毕某某提供的商品属于利用虚假广告销售的商品,该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且因此受到过工商部门查处。据此,侯某某应当按照毕某某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毕某某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日,受诉法院判决侯某某返还毕某某购物款2390元,给付毕某某加倍赔偿款2390元。案例7刘某某诉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消费者取款时银联卡号及密码被他人复制,卡上存款被取走,由提供银联卡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基本案情刘某某在建行衡阳分行办理银联卡一张。日,其到建行衡阳分行设立在衡阳市解放路网点的自动取款机取款未果,便到隔壁中行衡阳分行网点的&ATM机取款2500元,其账户尚有存款余额41395.49元。取款时该取款机已被他人非法安装了摄像头,利用摄像资料复制了刘某某的银行卡信息。次日,刘中元的银行卡被他人在他行ATM机上相继取款10次,每次取款2000元,共计20000元,并支付手续费10次,每次2元,共计20元。最后经&ATM机转账一笔,金额21300元,支付转账手续费52元。至此,刘某某的银行卡在同一天内,经他行ATM机发生业务交易共11次,包括手续费共发生交易额41372元,账户存款余额只剩23.49元。刘某某遂向省衡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中行衡阳分行、建行衡阳分行赔偿41372元存款及利息。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令中行衡阳分行承担赔偿责任,建行衡阳分行免责。中行衡阳分行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建行衡阳分行承担赔偿责任。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某在建行衡阳分行办理了银联卡,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建行衡阳分行有义务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不被他人盗取,同时也有义务通知和告知持卡储户注意识别犯罪分子利用各种高科技手段窃取银行卡内存款的方式、方法及防范措施。由于发卡行建行衡阳分行既不能保障所发银行卡卡内信息的安全,又未告知持卡人熟知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取卡内信息及密码的方式方法,故应承担刘某某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的民事责任。刘某某作为一名普通的持卡人,不了解ATM机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也不掌握和识别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在ATM机上窃取卡内信息和密码的装置,且刘某某的银行卡和密码未丢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故刘某某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刘某某在中行衡阳分行的ATM机上取款,该行将存款支付给刘某某,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履行代为支付存款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建行衡阳分行作为被代理人应对代理人中行衡阳分行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建行衡阳支行向刘某某支付储蓄存款41372元。案例8孙某某诉某某某美容有限公司保健服务合同纠纷案――保健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未消费的预付服务费应予退还基本案情2010&年7月18日,孙某某与上海某某某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定得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6个月,选择价值10万元的尊贵疗程,所有项目疗程单价八五折从卡内扣。孙某某如未按计划及进程表接受服务,经善意提醒仍未改善且超过服务期限的,视为放弃服务;如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制订的方案履行,则不能要求退还任何已支付的费用;如因自身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参加相关项目,则一定得公司有权终止服务,孙某某不得要求退赔任何费用。一定得公司向孙某某发布声明书,声明孙某某必须遵从顾问指示和安排,如因个人原因不能配合致疗程失败或进度缓慢,一定得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也不退还余款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孙某某在声明书上签字确认。之后孙某某分两次向一定得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服务费,并多次接受相应的瘦身疗程服务,后孙某某因体重未能减轻,停止接受瘦身疗程。孙某某以对一定得公司的服务失去信心且服务期限业已过期,一定得公司收取服务费未提供有效服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涉案服务协议,一定得公司返还孙某某9万元。裁判结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孙某某提起诉讼时已过服务协议约定的终止期限,服务协议已失效,孙某某无须再主张解除该协议。孙某某单方面放弃服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因孙某某不接受预付款金额的全额服务,故对已接受的服务项目不能享受优惠折扣,已接受的服务对应的总价款为31800元,在10万元预付款中予以扣除。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虽写明孙某某放弃或不按照安排接受服务,则不退回任何费用,但这些约定系由一定得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条款,未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显加重了孙某某的责任,排除了其权利,故该约定无效。法院综合考量协议的履行程度、提供服务的情况、孙某某单方面放弃服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孙某某需向一定得公司支付2万元的。在10万元预付款中扣除服务费用31800元、违约金2万元后,一定得公司还需返还孙某某48200元。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判决一定得公司一次性返还孙某某48200元,驳回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9陈某与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销售的食品包装上标明的质量等级虚假,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基本案情2012&年12月1日,陈某在重庆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百货公司)购买了生产日期为日的汇某堂枇杷蜂蜜、生产日期为2012年10月&11日的汇某堂洋槐蜂蜜和生产日期为日的伟多利枣花蜂蜜、生产日期为日的伟多利枸杞蜂蜜、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20日的伟多利洋槐蜂蜜共计21&瓶,价款共计873.3元,该批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了质量等级为一级品,食品安全标准符合GB14963要求,但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中无一级品等级,该标准于日实施。陈某向重庆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货,远东百货公司退还全部货款,增加赔偿一倍货款。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远东百货公司销售的标签标注了产品质量为一级品的蜂蜜,其食品安全执行标准为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但其中无一级品等级,诉争商品应属标识不合格产品。《》第2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远东百货公司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有验明在其商场销售的商品标注的&“产品质量为一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故对陈某要求退货及赔偿其购买商品的价款一倍的金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远东百货公司退还陈某货款873.3元、赔偿873.3元,共计1746.6元。远东百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案例10陈某诉某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因经营者违约,消费者主张退还部分服务费的,依法予以支持基本案情日,陈某与南京某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际公司)签订辅导班报名,约定陈某花费6020元定购“报两年高年级北大附中(附小)网校赠送一个低年级网校学习”。该协议书备注栏内注明:“暑假、寒假、星期六、日辅导&初二+初一赠送六年级(包含三年所有辅导)”,辅导班地点在南京市路。协议签订后,陈某依约向城际公司交纳网校辅导费6020元。2009年10月中旬,城际公司迁移到远处办班,合同约定地点的辅导班随之停办。因城际公司未能按约定提供教育服务,陈某于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城际公司退还辅导费5000元。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城际公司以预收款方式向陈某提供教育类商品及服务,应当按照报名协议书的约定向陈某提供网校学习卡以及南京市山西路报名点的寒暑假、周六、周日的辅导班等服务。现城际公司因自身经营原因,不能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继续为陈某提供在南京市山西路报名点的辅导班,故陈某要求城际公司退回相应预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陈某向城际公司预交6020元辅导费,含三年的网校学习卡及三年的辅导班费用,现辅导班仅开设三个多月即停办,故陈某要求城际公司退还剩余期限的预付辅导费5000元,予以支持。该院依法判决城际公司退还陈某预付辅导费5000元。城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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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建行被诉跨行取款重复收费 人为设限多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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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苏沿海开发规划的总体要求,南通定位于长三角北翼经济中心、经济实力较强的特大城市、国家沿海主要港口、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北翼重要组成部分,争取年重点实现大港口、大产业、大园区、大城市、大通道“五大突… 卡跨行取款费再掀风波。      
持银行卡在ATM机上跨行取款,因银行设置取款上限不得不两次取钱,结果每次被扣除2元钱。近日,北京市的林先生因此将工商银行、建设银
  行告上法庭,诉求判令两家银行共同归还原告人民币2元整。      
“虽然个人利益在银行面前显得很渺小,但我还是希望能通过这种方式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林先生的眼神里透着认真。      
《》记者获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已于7月27日收下了林先生的诉状。但截至发稿前,林先生告诉记者,他尚未接到相关通知。      人为设限重复扣除手续费      
7月27日,林先生持工行银行卡到建行取款机上欲取3300元,结果发现建行的取款机上一次只能取2500元。林先生只好先取了2500元,随后又取了800元。      
“我当时没有退卡,取了2500元之后点返回,又取的800元,随后查了下余额,发现少了4块钱。”林先生对记者说。      
林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要在ATM机上跨行取1万元,就得操作4次,共扣除8元。      
近日,有媒体报道,有银行将调高跨行取款费,由原来的2元调整为4元。随即有媒体曝出,浙江台州、广东深圳等地的国有四大银行早已低调调整跨行取款费为4元。      
“建行的ATM上每次只能取2500,如果银行上调同城跨行取款费为4元,那取1万块就一共要扣除16块钱的手续费!这是重复收取跨行取款手续费,银行人为设置单次取款限额,却要持卡人为此埋单!”林先生的情绪略显激动。      储户诉银行返还不当得利      
“银行设置取款上限的依据是什么?”林先生对此表示质疑。他认为,因为取款设置了上限,如果有需要只能多取几次,而每次都要收取费用,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建行作为代理行,取得了不当得利,因此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为什么银行不把ATM系统设置更改一下,设置为‘入卡-退卡’一次记为一笔取款呢?”林先生说,如果这样,ATM机被指重复计费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北京律师李伟民认为,林先生的起诉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储户跨行取现,银行收取手续费缺乏法律依据。”李伟民向记者解释道,从储户和开户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李伟民认为,正是这种“合同相对性”原理,储户只和自己的开户行存在合同关系,被跨行取现的银行跟取现的个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不存在服务的合同关系。      
“所以银行之间实现‘跨行取现’,是银行为了吸引更多的储户,是改变自己服务的具体体现,‘跨行取现’其实是银行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的结果,至于合同的服务的内容及报酬由银行之间相互约定,储户不得而知。因为储户不是银行之间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因此,不存在为银行之间的服务来付费的义务。”李伟民说道。      
此外,李伟民还指出,银行单方决定服务的项目及收费的标准属违约行为。      
“开户行和储户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银行单方增加服务项目同时增加服务费的话,该行为必须经过储户同意,否则该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银行跨行收费的事件中,就是银行单方的一个申明,就开始收费,违反了双方的合同。”李伟民进一步解释道,银行单方确定服务项目,并且收费,没有法律依据,银行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同时,银行还违反了和储户之间的储蓄合同,也应该承担部分的违约责任。      跨行取款费调高涉嫌价格串通?      
“其实银行在‘跨行收费’事件中,既存在违约行为,还存在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李伟民解释道,银行和储户之间其实是一个储蓄消费合同关系,储户是合同相对方,同时是接受银行服务的一位消费者,可以同时受到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另一名北京律师王海平已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银行上调跨行取款手续费“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垄断协议变更服务价格等违法行为”。      
王海平向记者解释道,很多银行提高跨行取款费仅在自己网站或网点对调整跨行取款费进行公告,未尽合理义务告知消费者,没有合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既然该费用是在ATM机上取款产生的,最有效而又最合理的告知方法应是消费者进入取款界面且在操作完成前,进行事前告知或提示,由消费者本人决定是否取款,而不是在取款完成后进行事后告知”。      
对此,李伟民认为,王海平的投诉是有依据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选择权”,储户有权知悉银行的服务内容及收费的项目及收费标准。      
对于受到社会普遍质疑的银行提高ATM跨行取款费行为,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回应称,按目前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调高取款手续费行为合法,但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收费项目,商业银行应兼顾长远利益,审慎调整。      
而此前,银行业协会负责人解释称,商业银行ATM跨行取款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合法合规。      
王海平并不满意这种回应,他认为,从结果上来看,在广州,主要银行业经营者在同一时期调整跨行取款费,而成本提高却已是6年前的事情,这说明银行之间存在明示或暗示的价格串通行为。      
“银行之间确实可能存在互相利用支配地位,串通提价的行为,但是否是所有银行共同的合意行为、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要求银行承担相关责任,目前还不好说。”李伟民认为。      
本报北京8月4日讯       案外人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银行收取跨行取款费用涉及到“公平、透明、合法”的问题。      
刘俊海说,银行服务应与收费成正比,在银行没有实现服务增值的情况下提高收费标准,是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而且违反了银行服务收费透明度的原则,“很多银行的服务收费项目秘而不宣,其实应当对收费有事先公示。这是很多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的问题”。      
据刘俊海介绍,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明确表明了商业银行手续费实行政府定价,而2003年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又规定,商业银行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这不够尊重公众对价格决策的参与权,需要通过立法提高消费者对收费标准的监督、参与的合法性,这样也能使银行更快与国际接轨”。   ■   在江苏沿海开发升级为国家战略后,盐城编制了256个重点项目实施计划。从计划来看,到2012年,与金融业密切联系的基础设施、工业、农业、能源、服务业等5大类共计126个项目计划投资2072亿元。如果256个项目全部进入开工期,预计到2012年,对信贷资金的需求量…■   工 商银行(601398.SH 1398.HK)董事长姜建清近日在接受最新一期新华社《财经国家周刊》采访时透露,该行投资南非标准银行这些年带来的回报在7%-8%,远超过购买债券的收入。2007年10月,工商银行与南非标准银行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宣布,工商银行支付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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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上午,省文化厅与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在并签订《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确定未来3至5年为省内文化及相关企业提供不少于100亿元的意向融资,并采取银团贷款、联保联贷、小额信用、…■   8月2日,工行海南省分行员工在无偿献血车旁排起了长队,120多名自愿献血的队伍中有工行海南省分行的行领导、普通员工,还有刚刚入行的新员工。据了解,该行自2002年开始积极开展无偿献血活动,累计献血近千人次,被评为海南省“无偿献血先进单位”。  近年来,工行海南…■   又值出国留学高峰期,如何使孩子的留学资金安全、稳妥、便捷甚至省钱?怎样掌握孩子在国外的花费?昨日,工行宁波市分行在该行营业部设立首个出国留学金融服务中心,助留学、移民及跨境投资、商贸、务工、旅游的市民“出国一路通”。  据了解,作为国内较早向出国留学人员提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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