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集团职工有夏季防暑降温费 个税和冬季取暖...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问题4&废止,参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地税发﹝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在个人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1、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产生的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2、自日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由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企业2000年初结存的职工福利费是否需要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条款,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后,仍然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000年初结存的职工福利费不需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3、残疾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如何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比例是多少?
  答:残疾人取得的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减征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06﹞26号)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个人售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无法及时办理房产证的如何办理退税?
  答:对于个人售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符合财税字﹝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无法及时办理房产证的,其退税手续按照青地税函﹝2005﹞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5、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对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烤火费)等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税﹝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规定,严格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对个人取得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应按《》(国税函﹝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管理人员的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不属于征税范围,但企业应合理确定报销通讯费人员的范围,并将报销通讯费的企业管理人员名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随工资发放给职工的夏季防暑降温费及冬季取暖费(烤火费),自《》(财税﹝号)下发实施后,应一律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为解决职工冬季供暖需要,对单位按规定标准报销或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仍按原规定办理。
  6、在计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是否需要对不满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纳税人的清算所得是否也需要进行换算?
  答:根据有关规定,计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对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找出所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计算顺序为先将实际所得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找出相应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乘适用税率扣除速算扣除数得到全年应纳税额,再将全年应纳税额换算为实际所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企业清算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7、根据《》(财税﹝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借款时间与该纳税年度终了后的时间期限应当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税﹝号文件规定,借款时间可以在企业纳税年度内的任何一天。纳税年度终了之日即指借款当年的12月31日。
  8、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之间签订未经有关劳动部门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在支付其个人所得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而判断用人单位与个人是否形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法定依据就是双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在支付其所得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单位(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包括年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企业为员工支付的税法规定的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如补充养老保险(包括年金),应在企业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10、对异地从事施工的企业,其个人所得税纳税地如何确定?
  答:根据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通知》规定,对外省进鲁从事经营的施工企业应按省局通知第一条规定,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省内所属跨市从事施工经营行为的,凡工程施工人员所得确实在机构所在地支付,并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在按省局规定办理报验登记后,要求施工企业按市局青地税四﹝1997﹞9号文件规定,提供异地施工相关纳税证明资料,如: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人工费定额总预算;个人收入分配计划;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表、工时表、工作量记录;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凡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并将上述资料留存备查后,可同意施工企业回其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个人所得税回原单位扣缴审批表》停止使用。扣缴审批表停用后,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对需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的,要进行内部审核、监督。
  各基层局要严格税收征管秩序,特别对青岛辖区所属的施工企业在七区五市之间跨区或跨市施工经营的,应按上述要求办理。中华会计网校:会计考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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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费、防暑降温费是否交个税
发放给职工的夏天的防暑降温费、冬天的取暖费是否交个税?和当月发放的工资一起合并计税么?
提问者采纳
自己解释的不够权威,还是转一份税局的报告文章给你看吧,我觉得解释的很详细。 个人觉得,既然没有找到明确的文件规定说免征,那么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就应纳个人所得税,但我看到有些地方税局在实际操作的时候,是可以允许在一定限额内扣除的。所以,如果你真要确认在你们当地这个收入交不交个税,应该再咨询当地税局或有关部门。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应纳个人所得税吗? 日期: 2003-06 最近,我们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发现, 许多纳税人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存有疑问,不少企事业 单位会计认为,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不用缴纳个 人所得税,理由是根据《地税函[号》文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 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允许税前扣除标准为650元、200元和600元,企业发放 的上述支出,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上述支出直 接列入企业管理费用,不记入企业应付工资总额,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理 解是错误的。 首先,上述费用不计入企业应付工资总额应理解为在限额以内发放的部分可以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并不是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次,据《个人所 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 金、年终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冬季取暖费、防 暑降温费为与任职或受雇有关所得。有人认为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 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据国税发[号之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 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再者,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 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 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 离休生活补助费; (8)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资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 账户所得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A住房公积金;B医疗保险金;C基本养老保险金; D失业保险金; (10)另据国税发[1994]89号文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包括独生 子女费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 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根据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 动保护费应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问者评价
也就是说,扣除是指针对企业所得税,而非个人所得税咯
(一)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单位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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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如按有关文件的金额与范围发的,也就是没超标,实际工作中是不交个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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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发表人: 庞女士  
提问时间:
 标题:天津防暑降温费和煤火费是硬性规定一定要给员工发吗
&&&&天津防暑降温费和煤火费是硬性规定一定要给员工发吗?我们单位目前说没有红头文件规定这是硬性要发的,要我们找硬性规定,所以想问下相关文件在哪里可以找到?这些补贴是不是一定要发的?
回复部门: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 10:5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每年6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不得以实物代替。2015年的标准每月为140.6元。
  采暖季单位应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的标准为335元。领取冬季取暖补贴需要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
  从日起,凡未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单位也应在采暖季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支付防暑降温费及冬季取暖补贴,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也可以到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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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热点冷眼]取暖费是个什么费?
新华网记者 陈元 姜春媛
近期,我国多个地区寒气逼人。寒冷天气下,一位网友在网上晒自己单位发放千元“取暖费”瞬间引发围观。有人羡慕嫉妒,有人则穷根溯源,追问“我的取暖费在哪?”
取暖费到底是个什么“费”,哪些人可以领取?发放取暖费的标准是什么?到底是福利,还是权利?补贴的钱是由谁出?是企业出还是政府财政出?日前,新华网记者就这些问题做了一一采访和求证。
“取暖费”在北京:京籍户口+清洁能源+自采暖——有补贴
集中供暖——没规定
在网上看到网友晒取暖补贴的新闻后,家住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街道的王先生对自家的“取暖费”也产生了兴趣。王先生2011年底离开某事业单位,跳槽到企业。此前的事业单位每年可凭热力公司开具的发票到财务报销一定金额,报销的标准依据职务而定,算下来王先生每年能领到2000多元。
进入今冬供暖季后,王先生向单位咨询取暖费报销政策,但公司方面却表示“没有报销取暖费的规定”。
“那以后就没有取暖费报销一说了吗?”王先生心存不解。
记者通过查阅资料和拨打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业务咨询热线12333、北京市城市管理咨询热线12319了解到:
根据北京市《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和《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号),《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等规定,每年进入十一月份,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居民,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单位凭职工所持的《核对证明》,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按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向本单位职工计发(劳资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于日起施行。对一些市民反映的私营企业如何报销、遇到所在单位不予报销等问题,北京市市政管委曾在一份针对《暂行办法》的专项答疑中表示:
“取暖补贴并不取决于所在单位的性质,只要符合该《暂行办法》规定的都可以享受”,这意味着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都可享受补贴;对于领取了核对证明但单位不给报销的情况,市政管委表示,该办法作为政府的政策性文件,按照规定单位应遵照执行。有上级的单位,职工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没有上级的,也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对于北京市平房供暖的情况,《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北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怀柔、平谷区及密云、延庆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220元提高到440元。
对于城市集中供暖的居民,记者了解到,北京市则没有发放取暖补贴的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取暖补贴的钱由谁出的问题,《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资金,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解决。企业职工的自采暖补贴资金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取暖费”:福利还是权利?
河北省承德市李女士:我在机关单位工作,就没有取暖补贴,老公是他们学校就报销取暖费,我一直在哆嗦中看着他在那得瑟。
安徽省合肥市市民赵先生:我觉得这事没什么好说,不知道为何网上那么多人议论。这就看单位,单位好自然就福利好,别说取暖补贴,其他什么补贴都可以有。
北京市西城区外来务工者孔先生:从来没听说过取暖补贴这事,我们公司是私人企业,发不发补贴老板说了算。
浙江省温州市白领柯小姐:取暖补贴?有当然好啊,温州冬天也很冷,南方城市冬天比北方更冻人,没有暖气。照理说,这么冷南方城市是不是应该比北方城市多发点取暖补贴啊?
北京市东城区某企业员工:我觉得发不发取暖费倒是不重要,重要的是有些单位的福利着实让人眼红。
广东省广州市私营企业郭女士:我就知道高温补贴,夏天全国都一样都热,是应该补贴。冬天的话咱这也没那么冷。
江苏省南京市高校教师:南方冬天城市地区还好,有空调,苦的是那些农村的孩子,冬天手脚都长冻疮。也别发什么取暖补贴了,要是国家能用这笔钱去补贴山区的孩子们,才是钱花在刀刃上。
法律专家: 取暖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范畴 无强制性
孟庆泉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取暖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取暖费属于福利费的范围。
取暖费一般有两种发放形式
取暖费一般有两种发放形式,即发放取暖费和发放取暖物品。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即对于发放取暖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即对于发放取暖用品,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有的企业可能二者同时发放。比如某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取暖费,同时还在冬季为职工提供防寒服、木炭、电炉等劳动保护用品。对此类情况,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取暖费属于福利费支出,而为职工提供防寒服等防寒用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虽然会计核算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税前扣除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即取暖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取暖用品在职工劳动保护费中列支。
对企业职工取暖补贴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企业只要是发放合理,即使超过当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只要是企业全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支,取暖费就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
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比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冬季取暖费按规定限额计算扣除。冬季取暖费每人每年最高扣除限额分别为600元。
对从事户外作业的特殊行业,如:勘探、测量、建筑安装、航空地面外勤作业等,冬季取暖费可在新的扣除限额标准上浮20%。企业取暖费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开支。因此,企业发生的取暖费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要作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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