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职员工在职证明,可以申请成立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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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相关宣传提纲(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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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0:04:21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相关宣传提纲
1、参保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2、如何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原享受公费医疗统管的省直单位应于2012年5月底前到省社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等手续;原享受公费医疗自管的省直单位应于2012年12月底前到省社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等手续。
新成立的省直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应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审批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方可纳入参加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新成立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省社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等手续。并按以下流程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1)提交参保申请函。向省社保中心提交参加医疗保险的申请函(首批整体参保免申请);
(2)参保信息采集。经批准同意参保的单位,按统一标准和格式做好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采集入库工作;
(3)提交相关资料。参保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组织机构批准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
(4)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经省社保中心审核后,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3、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什么?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在职在编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机关单位为基本工资加津贴补贴、事业单位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8%,其中: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大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0.5%;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7%。退休人员不缴费。
4、核定缴费基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核定缴费基数,需由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在职在编人员上年度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2)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或上年度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等相关财务报表;
(3)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
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在职在编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机关单位为基本工资加津贴补贴、事业单位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
5、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
省直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实行单位和职工个人同步缴费。
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在年初办理参保变动和缴费基数申报后一次性缴清。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在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后7个工作日内划入。
省直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省直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
6、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享受个人账户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1)个人账户医疗待遇。
个人账户每年年初一次性核定,一次必划入。个人账户的划入额为: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3%划入;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休金总额为基数,按7.3%划入。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健康体检费、预防接种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120&院前急救费(含急救车费)等费用支付。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转移、结转使用和继承。
(2)住院医疗待遇。
①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也称起付线,就是通常所说的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是指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前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额度。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目的主要是杜绝小病大养,无病住院的现象和行为。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确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年度内两度以上住院逐次降低起付标准100元,起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100元。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可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年度内最高报销600元。
②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也称封顶线,是指统筹基金年度内所能为参保职工支付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病医疗保险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30万元;超过30万元以上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
③报销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至10万元,报销比例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确定,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98%;二级医疗机构95%;三级医疗机构90%。其中:政策范围内(含外诊负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中报销,报销比例为:正厅100%、副厅98%、处级96%、处级以下95%,退休人员按同职级增加报销比例2%(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100%)。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至30万元,报销比例为90%(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其中:政策范围内(含外诊负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中报销,报销比例为:正厅100%、副厅98%、处级96%、处级以下95%,退休人员按同职级增加报销比例2%(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100%)。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超过30万元以上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正厅100%、副厅98%、处级96%、处级以下95%。
住院床位费规定:住院床位费按照《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的收费标准报销。在此基础上,厅级每人每天可提高标准55元,厅级以下每人每天可提高标准20元。提高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列支。
(3)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①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可由统筹基金适当支付,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85%。其中政策范围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报销比例为:正厅95%、副厅93%、处级91%、处级以下90%(退休人员按同职级增加报销比例2%)。
②门诊特殊慢性疾病暂定以下39种,分为两大类,名称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
第一类:(1)恶性肿瘤(10万元);(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10万元);(3)艾滋病(1万元);(4)血友病(8000元);(5)再生障碍性贫血(5000元);(6)高血压病(5000元);(7)糖尿病(5000元);(8)慢性肝炎(肝功能异常)、肝硬化(5000元);(9)系统性红斑狼疮(4000元);(1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哮喘(4000元);(11)帕金森氏综合症(3500元);(12)精神病(3500元)。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实行按月限定10次的血透费用全额由统筹基金支付,免除个人负担;超过10次的血透费用,按甲类治疗进行核算支付。
第二类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病种有:(1)冠心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2)慢性心衰(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3)慢性房颤;(4)心肌病(原发性);(5)甲亢性心脏病;(6)甲状腺功能低下症;(7)皮质醇增多症;(8)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9)慢性肾炎、紫癜性肾炎;(10)肾病综合症;(11)牛皮癣、系统性硬皮病;(12)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13)股骨头坏死;(14)类风湿性关节炎;(15)强直性脊柱炎;(16)多发性硬化病;(17)运动神经元病;(18)重症肌无力;(19)痛风;(20)慢性骨髓炎;(21)慢性消化性溃疡;(22)癫痫;(23)肺结核病;(2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25)脑血管病(脑溢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2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7)原发性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③提高慢性病封顶额度。以上述封顶额度为基数,提高50%,提高部分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列支。
④对患多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其最高支付限额实行叠加封顶。封顶额为:先以封顶额最高的病种限额为基数,余病种中取较高限额的病种限额的50%,与基数叠加,作为最高支付限额。
7、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入院和出院手续?
参保人员应持医院开具的入院通知单、本人医疗保险卡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即时结算窗口办理入院相关手续,并按医院规定缴纳押金,押金不得超过本次医疗总费用的40%。参保人员出院时,持出院通知单、本人医疗保险卡,到医疗保险即时结算窗口,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参保人员只需按规定支付个人应自费的费用,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大病医保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部分由省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时结算。
8、参保人员住院还需要注意些什么?
(1)参保人员住院时要主动出示医疗保险卡,并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人卡是否相符,由于医疗保险卡损坏或网络异常等原因无法进行刷卡,应在48小时内补刷卡;
(2)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时,必须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签字,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3)带药规定: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量,门诊处方量和出院带药量一般在7天内,慢性病最长不超过15天量,禁带注射剂出院,住院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外购药物;
(4)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无法即时结算时,要妥善保管病历、处方、检查检验报告、出院小结和费用单据等有效票据;
(5)参保人员因外伤住院时,必须在住院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出具的排除工伤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排除第三者伤害证明(包括排除车祸证明)报省社保中心,否则该费用不予支付。
9、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转诊转院?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转诊转院:
(1)经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2)病情严重而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进行检查治疗的;
(3)转外省需从省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出,省外接诊医疗机构对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高于转出医疗机构,一般应为当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省外仅限北京市、上海市和广州市(急诊除外),转往的医疗机构的级别必须为部属、军队或上述三个省级市的市属医院。
转往与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现了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住院医疗费用中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的费用由转入定点医疗机构与省社保中心结算;参保人员转往未与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现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发生的费用零星医药费用报销的规定处理。
10、如何办理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省外应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转外省需有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出具疾病证明书,填写《江西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核表》,并附病历摘要和检查结果报告书,科主任提出转院意见,经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转外省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江西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证明书》),报省省社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诊。省社保中心将在24小时内完成审核并电话通知申请人。
11、如没有时间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怎么办?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紧急转诊的,在时间上不允许按程序报省社保中心审核批准的,可由定点医疗机构领导(或总值班)签署意见后立即转诊,但办理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病人或家属必须到省社保中心补办转诊转院手续。
12、转诊转院治疗时间有限制吗?
省内转诊转院无时间限制,省外转诊转院治疗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30天内,超过30天须到省社保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13、现金垫付的转诊转院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在治疗终结后,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填写《江西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零星结算申请表》,并附患者门诊病历、处方、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记录、手术明细、麻醉明细)、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于出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交于单位。单位初审汇总后,填写《江西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零星报销待遇审核汇总表》,于次月20日前交省社保中心审核。
14、哪些情形属于零星报销的范围:
以下情形均可以零星报销:
(1)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旅游等期间因急诊入院,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经省社保中心确认的因各种原因导致参保人员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未能正常即时结算的医疗费用;
(3)其他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规定的医疗费。
15、零星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发生的零星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报销时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填写《江西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零星结算申请表》,并附门诊病历、处方、检查化验单及住院病历首页、医嘱单复印件、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凭据等材料,单位初审汇总后,填写《江西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零星报销待遇审核汇总表》,于次月20日前交省社保中心审核。
16、如何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
参保人员将以下材料交所在单位汇总:
(1)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当年度内有效,并需由该院医保办盖章及负责人签名);
(2)既往就诊记录(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及检查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填写的《江西省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申请表》。
省社保中心审核上述材料后,认为必要的,可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核,审核通过,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在省本级医保信息系统中添加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待遇身份;对审核有异议需要重新体检的,通知其到指定医院体检;对经体检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下达《不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通知书》
17、门诊特殊慢性病资格申报有时间限制吗?
没有限制,新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享受的当月就可以申报。已参保人员新患慢性病的,可在确诊的当月申报。
18、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永久有效吗?
获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治疗满一年后,必须按规定年审。参保人员持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治疗证明材料于待遇享受期满前一个月内到省社保中心办理年审,符合规定的,继续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一年。延误年审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保留60天,60天后仍未年审的,其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自动取消。门诊特殊慢性病资格年审的时间为每年12月。
19、门诊特殊慢性病可以在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看吗?
不能,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定医院、定科室管理制度,参保人员在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时,必须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慢性病门诊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个年度内不允许更换。参保人员在该医院治疗该慢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在非慢性病定点医院发生诊治慢性病的费用或在慢性病定点医院发生的其他门诊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20、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驻外和异地安置医疗的手续?
长期驻外工作、学习或退休后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参保人员,异地定居或工作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 21、长期驻外和异地安置人员就医有什么规定吗?
安置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已与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网络互联的,将医疗保险卡换成异地就医卡,就可在异地享受与在南昌市区一样的医疗保险服务和报销标准。
安置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未与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网络互联的,实行登记备案、异地定点就医管理制度。即参保人员需异地安置时,必须向省社保中心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后,参保人员可在安置地选择1-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在南昌市标准一致,但异地居住期间因病情需要转往非选定的医疗机构的,必须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未办理长期驻外和异地安置手续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2、如何申请办理长期驻外和异地安置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长期驻外和异地安置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交本人所在单位汇总(第四、五、六项材料具备一项即可)。
1、个人填写的《江西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申请表》;
2、本人医疗保险卡;
3、个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长期在外地工作或学习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或学校出具);
5、本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在外地有当地户籍、产权住房证明或长期居住证明材料(由所在居委会出具);
6、投靠外地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的,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军官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所在单位初审后,将个人材料和填写的《江西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申请汇总表》于每年11月前10个工作日,到省社保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23、如何选择长期驻外和异地安置定点医院?
参保人员可在异地选择1-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异地安置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一家、三级以下医院1-2家。患有专科疾病的,可不受医院等级限制选择1-3家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安置定点医疗机构在选定后,一年内不得更改,在选定之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等原因除外)不予支付。
24、长期驻外和异地安置人员要换定点医疗机构怎么办?
长期驻外和异地安置信息可按年度申请变更,异地安置人员的基本信息、安置地或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于每年11月前10个工作日报省社保中心,审核通过后,次年度1月1日起变更信息生效。
25、长期驻外和异地安置人员资格需要每年审核吗?
需要,未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每年向单位报送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证明(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2月前10个工作日前报省社保中心。未按时报送证明的,暂停其次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26、长期驻地和安置地医保信息系统未与我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联网的,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长期驻地和异地安置地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已与江西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网络互联的,职工在异地与在南昌城区享受同等就医服务,可直接持医疗保险卡(或异地就医卡)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费用按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即时结算,个人只需现金支付自费部分的费用。具体就医管理和结算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0]22号)执行。
长期驻地和异地安置地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不能与江西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网络互联的,长期驻外和异地安置人员在选定的异地安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医疗终结后,将门诊病历、处方、检查化验单及住院病历首页、医嘱单复印件、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凭据等材料报所在单位汇总。每年2、5、8、11月10日前,参保单位将异地安置人员材料报省社保中心。省社保中心按照政策规定,对费用进行审核,其中门诊费用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核减。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个人负担;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和住院费用按规定支付。
& &&27、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中的生育妇女,因生育需要进行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以及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核验(留存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结婚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等材料后,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刷卡即时结算。
因各种原因未能刷卡即时结算的,先由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现金垫付全部费用,医疗终结后30天内到省社保中心按照零星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结算相关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和复印件、《(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收费明细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或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明细清单等、填写《江西省本级职工医保个人费用结算单》。省社保中心在接受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一次性划入参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8、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政策对退休人员有哪些照顾?
考虑到退休人员大多年老多病,医药费用开支较大,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在政策制定上给予一定倾斜照顾。归纳起来为&二高一免&。&二高&一是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高于在职职工;二是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高于在职职工;&一免&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29、离休干部等人员医疗待遇有何规定?
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待遇不变,按照原办法管理,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省医保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政策范围较原公费医疗有所扩大。&|&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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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教育局关于转发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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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教发〔号  永嘉县教育局关于转发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学区、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委发〔2014〕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教育局                 日  永嘉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印发          永委发〔2014〕70号  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功能区党委、管委会,各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为严肃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纪律,规范人员管理,切实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参考《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3〕49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清理原则(一)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大清理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监督,对清理情况及结果在本单位向全体干部职工公示、公开。(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核实不同类型清理对象的情况,提出清理意见。(三)坚持依法处置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人员处置工作,杜绝乱开口子、违反人事管理纪律。(四)坚持稳妥实施原则。以人为本,深入细致做好清理对象的思想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平稳实施。二、清理范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商联机关和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除外)。三、清理对象列入清理范围单位的在编不在岗人员,具体指以下几种类型:(一)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擅自离岗的,以及按有关政策经批准离岗而期满后未归的;(二)长期请事假不在岗的;(三)长期请病假不在岗的;(四)因私出国(境)逾期未归的;(五)借用、抽调、进修等逾期未归的;(六)其他原因长期脱岗的。根据永委办发〔2009〕158号已清理的对象不再列入清理范围。四、清理办法(一)对各种类型的在编不在岗人员,所在单位应责令其在2014年10月20日前返回工作单位,由单位安排工作。本人不愿意回单位工作的,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提出辞职、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或病退、提前退休、单位内部离岗退养申请。对既不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单位、又不提出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按旷工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关系)。(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手续。(三)截至2014年10月31日,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要求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须在2014年10月31日前,将有关手续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四)截至2014年10月31日,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在单位内部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待遇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并继续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要求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须在2014年10月31日前,将有关手续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审批。事业单位已申请并批准延长至55周岁退休的女职工不予办理离岗退养。(五)上述清理办法只适用于本次清理对象。五、实施步骤(一)单位自查阶段(9月1日—9月20日)。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摸底,核实在编不在岗人员名单,如实填报《永嘉县机关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自查申报表》《永嘉县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自查申报表》。自查情况要在本单位公示7天,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20日前上报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机关单位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上报;事业单位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交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盖章后汇总上报。不存在在编不在岗人员单位也要实行书面“零”报告。(二)制订方案阶段(9月21日—9月30日)。各功能区、各镇(街道)、县直属各单位若本单位或本系统中有在编不在岗人员的,根据要求对清理工作进行部署,针对本单位、本系统在编不在岗人员的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性质、类别、编制、实有人员)、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人数、类别)、清理处置意见、实施步骤等。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于9月30日前报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组织实施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0月20日前对各单位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各单位要严格按审核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清理,及时为清理对象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处理情况向干部职工进行通报。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如实填报《永嘉县县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结果汇总表》《永嘉县县属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结果汇总表》,并在本单位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连同工作总结,由主管部门负责,于10月20日前报送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督查核实阶段(10月20日—10月31日)。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监督检查组,集中时间对各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工作进行检查核实,主要检查各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宣传、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摸底、是否进行了集体研究审核、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纠正和处理、是否对清理对象进行公示通报、是否存在瞒报、虚报、漏报现象等内容。在检查核实工作过程中遇有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举报事项的,主管部门应进行详尽的调查核实,并将检查核实情况报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五)总结规范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通报。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工作,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领导要切实承担起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清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建立责任落实机制,全面落实清理工作任务。(二)周密细致,确保稳定。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提高干部职工对清理工作的认识,深入细致地做好清理对象的思想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让清理对象了解相关要求,知晓限期返岗时间节点,及时回原单位上班或履行相关手续。严格执行政策,对相关人员的处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资料详实、手续完备。各单位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及时解决,确保清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清理工作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公示报告和有关纪律要求,确保清理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县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人力社保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还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本次清理工作结束后,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县编委办、县财政局和县人力社保局要建立联动督查机制,定期对人事纪律执行情况、工资津补贴发放情况和编制管理情况开展督查。清理期间所有材料报送地点: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详细地址在县上塘镇实验中学校区内,联系人:潘海珍,联系电话:。报送纸质材料。 附件:1.在编不在岗人员自查申报工作责任人名单          2.永嘉县机关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自查情况统计表     3.永嘉县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自查情况统计表          4.永嘉县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结果汇总表          5.永嘉县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结果汇总表6.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指导意见       7.永嘉县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岗人员申报备案管理制度8.永嘉县关于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2014年9月2日附件1 在编不在岗人员自查申报工作责任人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姓 名职 务联系号码第一责任人(单位主要领导)   主要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   直接责任人(具体工作负责人)     附件2永嘉县机关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自查情况统计表填写单位(机构): (盖章)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龄学历职务不在岗起始时间不在岗原因            工资发放情况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擅自离岗未经县委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单位擅自批准停薪留职以请事假名义长期脱岗长期请病假不在岗出国(境)逾期未归借用、借调、抽调、进修逾期不归其他情形不在岗全额发放部分发放未发放1                  2                  3                  4                  5                  6                  7                  8                  …                  注:本表已在单位内部公示通过                                                                       举报电话:       (县纪委),(县清理办) 填写说明:1.不在岗原因请对应打“√”;2.其他情形不在岗需附书面说明;3.工资发放情况请根据实际对应打“√”。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写人签字: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永嘉县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自查情况统计表填写单位(机构): (盖章)                                   单位类别:                     经费形式:          主管单位(机构):(盖章)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龄学历所定   岗位是否属土地征收安置人员不在岗起始时间不在岗原因            工资发放情况社保缴纳情况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擅自离岗单位擅自批准停薪留职以请事假名义长期脱岗长期请病假不在岗出国(境)逾期未归借用、借调、抽调、进修逾期不归其它情形不在岗全额发放部分发放未发放有缴纳未缴纳单位缴纳个人自缴1                      2                      3                      4                      5                      6                      8                      注:本表已在单位内部公示通过                                                                       举报电话:       (县纪委) ,县清理办)   填写说明:1.不在岗原因请对应打“√”;2.其他情形不在岗需附书面说明;3.工资发放情况请根据实际对应打“√”;4.社保缴纳情况请根据实际对应打“√”。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写人(签字):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附件4永嘉县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结果汇总表填写单位(机构): (盖章)     1                  2                  3                  4                  5                  6                  7                  8                  9                  注:此表应在本单位内部公示7天。        举报电话:(县清理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写人签字: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附件5永嘉县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结果汇总表填写单位(机构): (盖章)                          单位类别:                经费形式:             主管单位(机构):(盖章)                      1               2               3               4               5               6               7               注:此表应在本单位内部公示7天。                                         举报电话:          (县纪委) (县清理办)。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写人(签字):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附件6 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加大治懒治散力度,进一步完善考勤考核制度,规范请销假程序,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工作高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定本意见。一、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各单位抓紧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要把考勤制度与考核、奖惩制度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考勤管理机制。二、严格规范请销假程序(一)申请各种假期的,应事先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写明原因、起止日期等内容,按管理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返岗后要及时销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参照以下程序审批:领导干部请假,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永委办发〔2010〕89号)有关规定审批;单位中层正职、副职领导干部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所在科室(站、所)负责人审批;单位中层正职、副职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上的,报上一层级审批。难以按上述方法实施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考勤制度,但必须明确权限和责任。(三)确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事假应先用个人年休假冲抵。(四)连续或一个月内累计请病假15天以上的,须到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由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科医师出具病假单(同一病情如无特殊原因,应当由同一医院出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休养治疗。本意见下发前已请病假人员,应根据上述要求重新报批。事业单位对丧失工作能力的长期病假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符合病退条件的应办理病退手续。三、加强考勤台账管理各单位须建立健全考勤台账,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考勤和各类请销假的登记工作。考勤台账要实事求是,请假缺勤记录必须与请假条相符。考勤结果每月定期登记汇总,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四、建立定期督查机制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考勤制度的监督管理,需扣减停发工资待遇的,应及时按照规定扣减停发;须报县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应及时申报。县纪检监察、组织、编制、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联动机制,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考勤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请销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附件7永嘉县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岗人员申报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勤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形应当申报备案:(一)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二)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因私事请假出国(境)超过半个月的;(三)请出国(境)探亲假超过3个月的;(四)因受到停职审查、党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处理)被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不在岗的;(五)其他需要报备的。第四条 申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永嘉县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不在岗人员情况申报备案表》或《永嘉县事业单位不在岗人员情况申报备案表》(见附件);(二)申请人签名的请假报告;(三)单位准假的材料;(四)工资待遇处理的意见;(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在情形出现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县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备案材料;事业单位应当在情形出现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其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后向县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备案。借用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三条中情形之一的,由借入单位负责报备。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岗备案材料作为县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不定期人事纪律联动专项检查重要依据。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对不在岗人员应当申报备案而未申报备案的、违反规定不及时申报备案的、隐瞒不在岗人员真实情况的以及伪造备案材料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领导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党政纪处分。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1. 永嘉县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不在岗人员情况申报备案表        7-2.永嘉县事业单位不在岗人员情况申报备案表附件7-1永嘉县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不在岗人员情况申报备案表 姓名 性别 职务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不在岗情形1、病假();2、事假( );3、因私请假出国( );4、出国探亲假( );5、受到停职审查( );6、受党纪政纪处分( );7、受行政处罚(处理)( );8、被采取强制措施();9、其他(                               )不在岗时间(起始时间) 不在岗原因   工资待遇处理意见 单位意见                        年   月   日(公章)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公章)备案材料附录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附件7-2永嘉县事业单位不在岗人员情况申报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经费形式: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所在岗位管理();专业技术( );工勤( );机关工勤()不在岗情形1、病假();2、事假( );3、因私请假出国( );4、出国探亲假( );5、受到停职审查( );6、受党纪政纪处分( );7、受行政处罚(处理)( );8、被采取强制措施();9、其他(                         )不在岗时间(起始时间) 不在岗原因 工资待遇处理意见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申报材料附录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附件8           永嘉县关于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严肃工资政策纪律,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巩固在编不在岗人员专项清理成果,防止出现政策执行不到位、“吃空饷”等现象,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严格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严格执行工资发放管理各项规定(一)认真执行《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嘉县财政局转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永人社〔2014〕41号),严格假期期间工资待遇管理发放规定,按政策规定该扣减工资的应按时扣减,该停发工资的要及时停发。(二)对未经批准、长期脱岗的人员,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工资政策纪律,及时停发工资待遇,防止虚报冒领工资。(三)对受党政纪律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减或停发工资。(四)对于自然减员、调离的人员,要及时核销其工资和各类津补贴。对调出、调入的人员要及时转移工资关系,并按照调入部门单位的工资制度和标准执行。(五)认真执行到龄即退制度,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停发在职工资,改发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对于上述工资发放变化,纳入工资统发的单位要及时办理相应工资调整手续并通知工资统发经办机构执行;未纳入工资统发的单位也要及时办理工资调整手续,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单位审批后执行。二、强化工资发放的管理监督严格执行“用人单位按实申报、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工资发放规定,各司其职,有效管理,强化监督。(一)编制部门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和用编计划管理,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的性质、人员编制数额,审核后分送县组织、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二)县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工资管理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核定人员及工资(离退休费)、奖金、津贴补贴等标准。(三)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的工资额进行资金审核、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三、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虚报冒领工资、离退休费、津补贴和各类补助。县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查实的违规行为,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缴违规所得。                                                                            中共永嘉县委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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