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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勉县定军山镇推进食监所标准化建设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报网讯(朱悦)为充分发挥基层食药监管所职能作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陕西省勉县定军山镇加快基层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建设步伐,从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十个方面全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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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目前,定军山镇食品药品监督所已达到《陕西省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建设验收标准》中各项硬性要求。其中包括,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160平米、执法车辆一台、快检设备一套、设立投诉电话一部。此外,该所还建立工作制度11项,并与定军山镇派出所建立执法办案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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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季度,中国食品行业对日本和美国出口下降。今年前3月,中国食品行业主要出口目的地有:日本、美国、香港、韩国、俄罗斯联邦、菲律宾、荷兰、德国、马来西亚等。其中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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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与解读----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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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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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征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比例,基金统一管理。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三、退休人员参保缴费&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妥善解决退休人员参保缴费问题。&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12月31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工作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退休人员实际参保缴费年限满10年的,从2010年1月1日起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可终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参保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缴纳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止缴费满10年;或单位按当期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满10年或一次性补齐费用后,方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一次性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计个人医疗账户。&
(二)2009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之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缴费年限必须累计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退休时实际参保缴费满15年,方可终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或实际缴费不满15年的,用人单位按职工办理退休年度缴费基数的6%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一次性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不计个人医疗账户。&
四、关闭破产和国有困难企业参保&
(一)、企业经法定程序宣布破产,在清算资产时应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与资产清算,并按规定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合并、重组、分立、转让时,承接的企业负责缴清欠费和继续承担应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市、县(区)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其退休人员和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补助10年费用,并一次性先拨付二年费用,剩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分年拨付到当地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补助资金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五、征缴办法及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于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有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于3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参保个人缴纳的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缴费时和参保单位缴纳的6%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须于批准成立的当月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否则工商行政部门不予年度审检。&
(三)参保单位合并、重组、分立、转让时,承接的企业负责缴清欠缴和继续承担应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参保企业破产、撤销、解散、终止时,在清算财产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参与资产清算,本着优先的原则,按法定程序优先清偿欠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为在职职工缴纳当年和退休职工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12个月以内又申请恢复缴费的,其中断期间(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必须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数为当年度缴费基数,补缴比例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补缴年限计入实际缴费年限,补缴费用按规定比例划拨个人账户,但补缴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和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存款利息、滞纳金及按规定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收入组成,划分为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基金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个人医疗账户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年龄段划入个人医疗账户: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4.2%划入;40岁以上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0%划入;39岁以下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5%划入。&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医疗账户划拔后年度内不再变更。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也可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及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
个人医疗账户的管理:&
(一)个人医疗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职工本人所有,当年结存资金可结转至下年度使用并按规定计息。&
(二)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三)参保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停止划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但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余额可继续使用。单位缴清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按有关规定予以划拨。&
(四)参保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携带医疗证、卡及有关调动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凡有欠缴、漏交医疗保险费的,应由原单位缴清,否则,由接收单位为其补缴。&
(五)参保职工调离本市的,应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无法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对其个人账户资金进行清算。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在本年度内可继续使用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收回个人医保证、卡。&
(六)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如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个人医疗账户可接续使用;未能实现再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医疗保险关系未接续期间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可继续使用,但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七)参保职工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注销手续,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八)符合《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年限,且按国家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次年起,开始享受退休人员个人医疗账户划拨比例。&
(九)参保人员要妥善保存个人账户IC卡及其密码,个人账户IC卡遗失的要及时按规定办理挂失补办手续。严禁任何个人、单位采取各种手段毁损、攻击个人账户IC卡,修改IC卡数据,更改IC卡信息。&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后,其余部分构成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规定的病种并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药费用和特种检查、治疗费用。&
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必须符合《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医药费开支管理办法》规定的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前设置起付标准,初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的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包括住院和门诊慢性病总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具体为:在职人员,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10%,二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8%,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人负担6%;退休人员,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8%,二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6%,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人负担4%。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大额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保险期满后该单位参保人员不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大额医疗保险&
为解决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的大病患者的医疗保障问题,全市统一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至12万元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包括退休人员)每年120元,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50%,单位缴纳部分在“职工福利费”或“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大额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其超出部分医疗费进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个人须承担6%的自付比例。超过大额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的部分可按《汉中市城镇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试行办法》(汉政办发〔2008〕79号)执行。&
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参保年度为核算单位,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余额结转,不得挪用。&
九、补充医疗保险&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按不高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4%的标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及个人自付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补助。但不能支付应由参保人员负担的住院起付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自行管理。&
我市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继续按汉政办发〔2001〕11号文件规定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汉中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患病住院治疗的,其治疗费用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后,对自付部分按《汉中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实现就业、务工等,且符合参加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在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结后,可参加下一年度的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参加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合并计算。&
1、按规定缴费基数的4%一次性补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的差额费用;&
2、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三年折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年。&
上述两种办法由参保者任选一种。&
下岗失业人员在原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及接续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非我市户籍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入我市,且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与在我市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人员调离本市的,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参保缴费年限的有效证明。&
汉中市城乡居民应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及条件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 原城镇大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户籍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岗失业人员和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十一、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参保人员可根据就近原则,结合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治疗的用药、诊疗、服务设施必须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汉中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参保人员患病,应先门诊检查治疗,门诊治疗不受定点限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凭医保卡进行结算,也可自付现金结算。&
确因病情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由接诊医生开具住院通知单,参保患者或代理人持本人医保证、卡到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进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数据资料,办理网上住院审批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住院,住院医师应根据病情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不得开“搭车方、大处方、人情方”,不得开与诊疗和检查结果无关的药品;处方用药必须在医嘱上记载清楚,已开药品尚未用完期间,不得重复给药;因病情所需使用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和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治疗项目时,须经患者本人同意,费用自负。参保患者不得指定医师开药,不得要求医师超规定开药。 确因病情需要,进行大型检查(单项费用价格在150元以上的)和特殊治疗(单次费用价格在500元以上的),安装人工器官和进行各类器官移植等诊疗项目,需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批同意。诊疗项目及报销标准按照《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出差、准假、探亲及退休后居住外地人员患病可就近选择当地定点医院住院,同时由单位经办人员或家属代办住院登记审批手续,住院医药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患者本人或代理人携带单位或社区证明、医保证、住院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病案和病历首页、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参保人员费用结算。&
门诊费结算: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凭个人医保卡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由个人用现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按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刷卡费用。&
住院费用结算:(一)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个人自付比例&
医疗机构等级&
三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一级医疗机构及其他&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10%,多次住&
院的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
(二)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费用报销超过6万元的,其超出部分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参保人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大额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统一为6%。 &
(三)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属于个人应负担部分由患者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结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控、年度考核、定额结算和单病种费用结算相结合”的方式结算医疗保险费用。根据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合理确定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在年初签订当年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协议,按协议约定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居住异地的退休人员可选择当地2—3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在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患急病或紧急救治时可就近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市外治疗的,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况:&
(一)经治疗医院多方会诊检查仍不能确诊治疗的疑难病;&
(二)本市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三)危、急、重病人必须转院抢救者。&
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区为二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师提出建议,科主任同意,主管业务院长签署意见,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并携带本人医保证及单位介绍信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批登记后方可转外地医院就诊。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危、急、重症患者可先转诊,但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转外就医手续。&
转外就医原则上转往经市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目前暂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有:陕西省人民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西安高新医院、陕西省肿瘤医院、武警陕西总队医院、长安医院、解放军323医院。&
转外就医住院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如需延长住院时间,应重新办理延期手续。在全省转外就医结算办法未出台之前,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凭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病案病历首页和有效票据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核报销。&
转外就医报销标准:&
(一)经批准转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金标准按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对应标准上调10%,个人负担比例与本市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同。&
(二)经批准转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除起付金标准按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对应标准上调10%外,个人负担比例按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对应标准上调5%。&
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工作人员因病住院,应在现居住地选择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住院费用报销不上调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 &
十二、慢性病门诊&
慢性病门诊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又不需要住院的慢性疾病治疗。慢性病门诊患者必须经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指定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定。&
慢性病门诊暂定以下15种常见疾病: &
(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
(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药;&
(四)糖尿病; &
(五)原发性高血压病;&
(六)慢性活动性肝炎;&
(七)肝硬化(失代偿期);&
(八)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
(九)脑梗塞后遗症;&
(十)脑出血后遗症;&
(十一)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二)白血病;&
(十三)多耐药肺结核;&
(十四)精神分裂症; &
(十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符合慢性病门诊规定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附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指定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相关原始病历资料、检查化验报告单及2张2寸近期证件照,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每年两次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集中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定。县(区)鉴定结果报经市级经办机构批准后,对符合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建立档案,实行单独管理。 &
慢性病患者经审核同意后,患者凭医疗保险证、卡、《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指定的定点药店购药)。参保患者从批准的次月起开始享受规定的慢性病有关医疗待遇。经核准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参保患者治疗期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每3个月结算一次,按照就诊医院级别比照住院个人负担比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参保人员在慢性病门诊治疗过程中因医院治疗条件所限,确需转往上级医院或非指定慢性病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的,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诊转院。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擅自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慢性病门诊定点医院(药店)管理按《汉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汉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执行。市区范围内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院(药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各县内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院(药店)由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报市级经办机构批准。&
十三、个人账户资金的查询:&
参保职工可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大厅窗口或通过大厅设立的自动查询机以及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刷卡结算处进行个人账户余额查询。&
十四、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汉中市 中心医院         三二0一医院&
汉中市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   汉中市人民医院&
汉中市第二人民医院       汉中市中医院&
勉县医院            勉县中医院&
汉江职工医院          汉中市精神病医院&
勉县医院江南分院        勉县中医院地钢医院&
勉县九冶医院          燎原医院&
汉中405医院          813医院&
解放军583医院         汉中市友好医院&
汉中市同济医院         汉中市铁路医院&
汉中市同仁医院         汉中市远大妇产医院&
陕飞职工医院          群峰职工医院&
214医院            三环门诊&
汉中黄家医圈医院       汉中仁爱医院&
汉江工具职工医院       汉中市人民路社区服务中心&
陕硬医院           汉中佳和美生殖健康医院&
勉县协和医院         汉中光大眼科医院&
汉中市口腔医院        汉中区妇幼保健医院&
陕西省汉江监狱医院      陕理工学院校区医院&
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卫生所    东方仪器职工医院&
华燕卫生所          汉江制药厂医务所&
秦峰职工医院         天利社区职工医院&
新星街社区医院        711总队卫生所&
何东店中心卫生院       中核21公司卫生所&
汉台区明珠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固县利民门诊部&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
汉中市药材总公司北城大药房&
汉中市药材总公司汉中大药房&
汉中市第二药材公司天台路药店&
汉中市第二药材公司钟楼药店&
汉中市第二药材公司第八门市部&
汉中市第二药材公司西关药店&
汉中市第二药材公司商业大厦药品部&
汉中市第二药材公司北关药店&
汉中市第二药材公司医药商贸大厦&
汉中市第二药材公司河东店药店&
汉中市第二药材公司铺镇药店    国大药房一店&
国大药房二店           国大药房三店&
国大药房四店           国大药房五店&
国大药房六店           汉中市永康大药房&
汉中市永康药店          汉中世纪阳光药品专柜&
美致慧健康大药房         美致慧桃心岛店&
美致慧中心店(中心)       美致慧莲湖路店&
汉中众信大药房(虎桥路)     汉中众信大药房(钟楼)&
汉中福泰大药房          北京同仁堂汉中药店&
派林大药房            西城药店&
汉中市群益药城          南郑县桥南大药房&
南郑县阳光百姓大药店       南郑县利群大药房&
南郑县大河坎新特药店       城固县阳光大药房&
城固县阳光大药房         勉县常泰药店&
勉县阳光大药房          洋县爱华药店&
华康大药房            民生大药房&
汉中市老百姓大药房        汉中市老百姓大药房&
汉中市兴汉大药房         汉中市康顺药房&
汉中市杏林药房          汉中市群康大药房&
陕西怡康医药公司汉中店      汉中市二药司福康药店&
汉台区桂林大药店         河东店康健大药房&
汉中龙康大药房          汉台区惠梅大药房&
汉中市喜来康大药房        风景路鑫瑞药店&
美致惠健康大药房江南店      汉中同仁大药房&
汉中百家药厨大药房      城固县泰康医药连锁35店&
汉中派林汉江路药房      汉中市派林大药房天河超市&
国瑞大药房            康渲大药房&
国仁堂医药公司&
十六、业务咨询与监督举报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2626654&
市社保中心管理二科:2626998 2626381&
市社保中心稽核科:2626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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