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大侠知道:上海市退休教休教职工类别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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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离退休教职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于: 14:24:28
南京大学离退休教职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南京大学离退休工作机制,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离退休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校离退休教职工服务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服务管理机制
&&&&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学校对离退休教职工实行校、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二级服务管理的工作机制。其中,离休干部以学校服务管理为主,退休教职工以院系(部、处、直属单位)服务管理为主。
二、&服务管理机构
1、南京大学离退休工作委员会,是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的学校离退休工作的领导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离退休工作处。
2、南京大学离退休工作处,是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的负责学校离退休工作的职能部门。
3、凡离退休教职工人数满10人的院系、部、处及直属单位,须建立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离退休工作;不满&10人的单位,须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院系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党政共同负责;部、处、直属单位由各部门正职担任组长,由所属党委的党委书记负责指导。院系、部、处及直属单位均须指定专人(在职)具体从事离退休工作。
三、&服务管理职责
(一)南京大学离退休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学校离退休工作的总体要求,研究解决离退休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2、监督、检查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离退休工作方针、政策情况,促进学校离退休工作具体政策、规定的落实与执行。
3、组织召开二级单位离退休工作负责人会议,布置学校离退休工作,并就二级单位在离退休教职工服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以及经验和心得进行交流、总结。
4、每年召开校情通报会、离退休教职工座谈会,听取离退休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相应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南京大学离退休工作处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接受学校离退休工作委员会指导,制订并实施离退休教职工服务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指导各部门和单位的离退休工作。
2、加强和改进离退休教职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鼓励和支持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教学、科研、关心下一代工作以及社区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发挥作用。
3、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日常接待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做好相应的思想政治工作。
4、会同原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重大节日和离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期间的走访慰问工作,对有特殊困难的孤寡教职工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5、丰富离退休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就近的参观学习活动。
6、协调、配合原单位做好离退休教职工丧事处理和善后工作。
7、负责离退休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8、负责老年大学和离退休群众团体的服务管理工作。
9、负责离退休教职工信息的采集、管理和统计工作。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院系、部、处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职责
1、将离退休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予以落实。
2、教育本单位师生员工发扬尊老爱老的优良传统;教职工退休时主要领导要组织谈话,并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欢送会,颁发&南京大学光荣退休&证书;每年以适当的形式向离退休教职工通报本单位发展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相应的思想政治工作。
3、退休教职工的党组织关系仍然在原单位,退休党员人数满10人的单位可单独成立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并受所属单位党委领导。
4、保障离退休教职工享受院系、部处和单位的建设发展成果。
5、各单位每年须为离退休教职工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为离退休教职工提供相对固定的活动场地。
6、做好重大节日和本单位离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期间的走访慰问工作;对患大病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离退休教职工给予医疗费补助。
7、协助家属做好本单位离退休教职工的丧事和善后事宜。
8、负责接待处理本单位离退休教职工的来信来访;做好相关信息采集、管理和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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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教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加强对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离退休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离退休工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党政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学校在确定分管领导的同时,成立以校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组织、人事、宣传、党(校)办、工会、财务、后勤、离退休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离退休工作管理处是学校实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搞好服务。
  第四条 离退休教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公益性的社会事业,学校各部门应当给予充分理解和主动支持,密切配合职能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学校重视搞好老龄工作的宣传教育,把倡导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风尚,作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条 学校依照中央关于老干部离退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的规定,在老干部阅读文件、组织政治学习、通报学校情况、定期参加组织生活、参加重要会议、走访慰问、就近参观考察、校领导联系同级老干部等八个方面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
  第六条落实老干部阅读文件制度。根据省委办公厅(秘)字(96)8号、云办发(96)3号“按传达范围阅读文件”的规定,副厅级以上离退休党员干部(含离休后享受厅级政治、生活待遇的干部),由离退休处与校党办每月组织阅读一次发至地厅级的有关文件和“内参”。县处级离退休党员干部主要以集中传达重要文件或个别借阅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落实政治学习制度。我校老干部政治理论学习以分散自学为主,辅以必要的集中学习,并与参加党组织学习相结合进行。
  第八条 落实通报制度。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离退休人员大会,由校党政主要领导通报学校各方面改革建设的进展情况并征求老同志意见。有重要事项急需通报时,可随时召集会议通报。
  第九条 落实离退休党员正常组织生活制度。离退休各党支部均按离退休处党委关于支部组织生活的规定执行,对长期患病及行动不便的老干部党员,由支部为他们定期送学习材料,传达支部决议和有关会议精神。
  第十条 落实参加重要会议制度。学校举行党代会、教(工)代会、重大庆典、听重要报告及其它重要政治活动,应邀请离退休原校级领导参加。
  学校制定重大决策或实施重大改革措施,应注意听取老同志的意见。
  第十一条 离退休老干部就近参观、考察工农业生产建设,根据学校经费情况适当安排。也可与党支部、老科协组织的户外活动有机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落实走访慰问和联系制度。学校党政领导要分工联系同级老干部,经常与他们交流情况,沟通思想,听取意见和建议。
  学校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分别采取逐户走访慰问或集中慰问的形式组织开展对离退休人员的慰问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央关于老干部离退休后“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精神,严格按党和国家现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落实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津贴、补贴、补助、特需费、公用费、活动费、校内生活费等各项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生活待遇,由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离退休部门共同组织落实。离退休工作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编制预算及管理,离退休工作管理处负责掌握使用。
  第十五条 落实离退休各类人员的医疗待遇。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离退休人员生病住院时,离退休工作部门应安排工作人员到医院看望和慰问,积极协助患者及家属处理治疗中的有关问题。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领导,也要尽量抽时间看望住院的老同志。
  第十六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老年保健,每两年组织老同志进行一次常规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学校专项安排。
  第十七条 学校重视离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建设,支持职能部门和老年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健身活动,就近开展户外游览活动,为老同志愉悦身心、实现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离退休人员探亲、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政策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离退休人员逝世后,学校发讣告,本着节简原则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逝世者的生平,按干管权限分工负责撰写。厅级干部、正高职人员逝世的生平,按组织程序报审。学校倡导和鼓励“简办丧事”。
  逝世者除个别经上级批准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外,均实行火葬。骨灰由遗属处理,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离退休教职工在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坚持自愿、量力和社会需求与本人志趣结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学校党政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老同志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工作部门要在学校领导支持下,加强部门和队伍自身建设,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维权意识和服务意识,明确内部分工,加强人、财、物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离退休部门的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离退休工作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主题词:离退休管理办法印发通知
云南财贸学院离退休工作处
日印发(共印55份)
&
--------------------------------------------------------------------------
关于印发《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特需费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活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人发[2002]20号
校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特需费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活动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特需费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活动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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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特需费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活动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云老发(1993)36号《关于适当调整省级单位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的通知》、云老发(1996)35号《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通知》、云组通(号《关于调整自雇费、高龄补贴、公用经费、交通费和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云组通(2002)50号《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及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办发(1992)30号《关于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离退休人员的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自2003年度开始,实行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特需费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活动费全额发放到个人的办法。具体发放项目、标准及相关规定如下:  (一)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特需费   1、公用经费  (1)地厅级(含享受地厅级政治、生活待遇)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正、副高职离休干部为700元/人年。  (2)享受地厅级单项待遇、县处级(含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中职离休干部为600元/人年。  (3)县处级以下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初职离休干部为500元/人年。  2、特需经费  云组通(2002)50号文件规定,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由200元调整为500元/人年。
 (二)退休、退职人员活动费  1、地厅级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正、副高职为150元/人年。  2、县处级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中职为100元/人年。  3、一般干部(含工人)为80元/人年。 (三)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特需费和退休、退职人员活动费,均于每年1月随离退休金同时发放。 (四)学校每年组织离退休人员就近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时,除提供交通条件和承担工作人员开支以及某些不便分摊的零星开支外,其它费用均由参加活动的人员自理。 (五)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其它政策性经费和校内有关福利待遇的发放办法不变。 (六)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期间,按院人发(2002)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离退休工作管理处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主题词: 管理 离退休 经费 办法 云南财贸学院离退休工作管理处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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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提前退休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人发[2002]19号
校属各单位:  现将《提前退休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提前退休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人事 提前退休 办法 印发 通知 云南财贸学院人事处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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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云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云人[2001]69号)的精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提前退休从事私营经济。为加强我校提前退休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此办法。  一、归口管理  提前退休人员从提前退休之日起归口到离退休工作管理处管理。具体手续为:上级机关批准后,个人与学校签订协议,由人事处下文通知离退休工作管理处。  二、相关待遇  1、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期间,享受云人[2001]69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待遇。  2、根据云办发[1992]30号文件的规定,正常退休人员除享受相应的退休工资外,还有活动费、交通费两项,由财政拨款,发至本人。提前提休人员提前退休期间,若上级财政部门也拨给交通费、活动费,则按现办法发至本人。若财政部门不拨此费用,学校不另发。  3、五大节日:“春节”、“元旦”、“国庆”、“五一”、“九九重阳节”的过节费,“春节”慰问费享受与正常退休人员相同的待遇。  4、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期间不享受每月80元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  三、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期满后,由人事处发文通知,享受正常退休人员的相应待遇。  四、本文件从日起执行。  五、本文件解释权归人事处、离退休工作管理处。
  原云南省财贸学校并入云南财贸学院后(日起)的新规定:  (一)按69号文件办理提前退休的原财校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发放标准,执行原财校的170元加校龄津贴,合并后的财院新的生活费280元的标准不执行。  (二)云南财贸学院按云人(2001)69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期间,继续享受院发(1996)35号文规定的医疗费补贴。
--------------------------------------------------------------------------------
关于印发《云南财贸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摘要)
院发[2002]9号
院属各单位:  《云南财贸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经日党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实施。(以上内容略)  (四)离退休生活补助补助标准:原副校级(包括单项待遇)以上干部100元/人/月,其他离退休人员80元/人/月。  生活补助按12个月发放。
关于修订《云南财贸学院内部
津贴分配办法》的意见(摘要)
&院人发[2004]2号
&
(以上内容略)
  三、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
取消校内交通费、医药费补贴,生活补助费调整如下:
副校级(包括享受单项待遇)以上干部300元/人. 月,其他离退休人员280元/人.月。
  (以下内容略)
版权所有:云南财经大学离退休工作处 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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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看望慰问离退休教职工
发表日期: 09: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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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新闻中心)春节前夕,校党委书记黄德宽、副校长杜先能、党委副书记李仁群等校领导带着广大教职工对离退休老同志的关心和爱护,在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陪同下,亲切看望慰问离退休老同志。
1月12日下午,黄德宽在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离退休工作处等部门负责同志的陪同下,分别看望慰问了江杰、张建、李伯良、郑祖庥等离退休教职工。
黄德宽看望慰问离休干部张建
每到一处,黄德宽都与离退休职工亲切交谈,仔细询问他们的生活状况和身体情况,对广大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他们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发展,并向他们拜年,祝他们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当得知离退休教职工张建经常阅读有关中国近代史方面的书籍时,黄德宽对她坚持学习的精神表示赞赏;看到离退休教职工李伯良身体健康、思路清晰,黄德宽非常高兴,嘱咐他保重身体,多为学校的工作提出建议。黄德宽指出,离退休教职工是学校发展的宝贵财富,广大离退休教职工对学校发展的关注和关心,是学校各项工作不断推进的动力。他叮嘱随行人员要继续关心离退休职工的生活,深入细致地做好学校的离退休工作。
1月11日,杜先能在人事处负责同志的陪同下,看望慰问了张剑锋、沈寂、盛立人、赵宗彦等离退休老同志。
杜先能看望慰问退休教授盛立人
1月12日上午,李仁群在校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同志的陪同下,看望慰问了江平、石树人、朱明章、姜峰、孔繁超、孙鸿猷、杨醒夫、刘文等离退休老同志。
李仁群看望慰问离休干部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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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吴淞中学章程发布会员:陈丽霞&发表日期:&&阅读:<font color="#FF次
上海市吴淞中学章程
(2013年4月26日上海市吴淞中学第七届四次教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2月21日经宝山区教育局审核备案,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管理章程》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宝山区教育局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吴淞中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Wusong Senior High School。住所地址为泰和路99号,邮政编码为200940,官方网址为。本校是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级中学,隶属于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三条&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按照学校“健全人格,主动发展”的办学思想,培养和造就德才兼备的人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四条& 学校面向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办学规模以宝山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实施“以人为本,科研兴校,持续发展,追求卓越”的发展战略,切实抓好学校品牌与特色创建工程,走精品办学的道路,努力实现“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学校发展”的理想追求。
第五条& 以“健全人格,主动发展”办学思想为目标,以学校精神、践行、物态、制度文化的传承和创新为动力,建设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特色的生态型学校。
第六条 &吴淞中学校训为“坚苦卓绝”;校歌为陈柱尊作词,萧友梅作曲的《江海之旁》。
第七条& 以学生为重,以学校为重,以事业为重。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合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高中阶段三年的基础教育。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新时期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及其家长、政府综合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是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校长由上级有关部门任命。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及行政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的职责:
(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党委和教育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部门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六)坚持校务公开,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七)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八)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提出副校长人选。
(十)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十一)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第十二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拥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权。
(二)人事任免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拥有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工作的权力。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拥有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行政经费的权力。
(四)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三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并提出决策参考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人事室、教导处、德育处、科研室、总务处、年级组,实行扁平化管理。建立校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总支部,党总支委员、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团结带领全体教职工,努力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依法民主选举产生。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离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离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党组织领导,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 学校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的领导,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的要求,每三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务会议制度,会议原则上两周一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的党政校级正副职人员参加。校务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的党政校级正副职人员和工会主席等参加,人事干部、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办公室作会议记录。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务会议为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会议。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成员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特别重大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凡是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须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教代会休会期间由教代会主席团行使职能,教代会召开后按照教代会决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分管校长领导下,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系统的综合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人事室负责学校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教导处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科研室负责学校教科研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校长室领导下,学校实行扁平化管理。年级组长在学校中层机构的指导和配合下,管理组内日常工作。教研组在教导处领导下,为教师专业技术和专业发展的管理组织。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贯彻《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管理,人事室负责有关人事、工资的具体事宜。
(一)学校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学校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严格执行合同条文。
(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三)学校对受聘用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岗位月薪制、月度奖和专项奖相结合的奖金制度,(实行绩效工资改革后,执行绩效改革分配方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当事人不满意可以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依法并结合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相关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为人师表。
(二)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循教育规律,服从学校行政的工作安排,勤奋学习,踏实工作。
(三)严格执行岗位规范,教师从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出发,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培训任务及科研任务。职工从提高服务意识出发,自觉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六)贯彻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精神,履行德育工作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七)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一)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二)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三)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权利:
(一)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基[2006]7号》文件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团委、学生会干部竞选制度。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沟通的桥梁,应配合学校努力创造和谐、健康、向上的校园人际环境。学校鼓励、支持旨在推进自主发展的各种学生社团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特长明显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第七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各年级的英语学科课程运用外语教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研究型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校本课程,并逐步形成具有校本特色的课程。
第四十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四十一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每学期的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以及国家、市级依法举行的各类考试。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原则,以学生为主体推进素质教育,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课堂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组,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教育、指导、管理的责任,并负责协调班级各学科教学。
第四十五条& 学校
第四十六条&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级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建立相应的家长委员会或核心小组。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五十条& 学校要求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五十一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文明的校风、严谨的教风、勤奋的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三条& 依靠街道办事处、驻军共建单位、地区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十章& 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应该保护学校财产安全,并接受宝山区教育局的审计。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体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廉洁自律,讲求实效,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预、决算,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服务人员持证上岗,服务规范制度上墙。
第六十条& 教导处认真管理和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十一章& 学校办学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学校接受中国共产党总支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及学校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接受宝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校校址: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99号;邮政编码:200940。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应到会议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效票方得以修改,并报宝山区教育局核准后即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2013年4月10日修改
2013年4月26日教代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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