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费 税务处理的账务处理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爱财税"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来源:互联网收集 19:01:10
新准则下筹建期开办费的处理
  【问】新准则下,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如何处理?  【解答】企业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注意的是,在新准则下,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原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此外,企业在首次执行日的开办费余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应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
关注微信公众号"爱财税",传递专业财税知识!
欢迎转载财税网的文章,请注明出处: ()
Donvee资讯创造价值 知识缔造财富
热点标签:&&&&
作为财务人员一般希望知道企业所在行业一般增值税税负率大致是多少,可以做为企业的参考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这些信息只能是税务局内部才知道,不提供给企业.中国财税网现提供部分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给大家!如下示:
保险柜只能由出纳员开启使用,非出纳员不得开启保险柜。如果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需要对出纳员工作进行检查,如检查库存现金限额、核对实际库存现金数额,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启保险柜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开启,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任意开启由出纳员掌管使用的保险柜。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可以简称为联合办证,是指纳税人只向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账户分析方法的特点是不先审查报表和凭证,而是直接在账面上审查,以便发现可疑账项,为进一步审查提供线索。新会计准则下的开办费财税处理
&原创&新会计准则下的开办费财税处理
青岛三人行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税务师&& 翟纯垲
开办费的财税处理问题,一直以来存在着很多争议和观点。笔者现结合实务中的处理方式,把涉及到开办费的财税事项重点陈述如下。
一、基本规定
(一)新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非常明确,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管理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
新准则已不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而是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企业筹办期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98号)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的筹办期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三)总结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开办费在财务上计入管理费用;税务上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摊销。
二、关于筹建期
筹建期的界定非常重要,因为开办费是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筹建期间界定不清楚,开办费就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因此,判定何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就显得尤为重要。
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了以下文件:
财税[号(全文失效)——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国税函[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国税发[号(全文失效)——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国税函[号——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日以后设立的企业。
根据以上文件,得出的结论是:日后成立的企业生产经营之日是指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日前成立的企业生产经营之日是指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答复,“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笔者在这里想强调的是,由于文件规定的不甚明确,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又不能作为有效的法律条文被执行,因此,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就极为重要。各地的规定也不甚一致,有的税务机关以工商注册日为准,有的以取得第一笔收入为准,笔者甚至还碰到过以取得一般纳税人的时间为生产经营之日。因此,笔者建议,在实务中,进行筹办期的处理时,一定要和当地税务机关取得一致。
筹办期间不作为计算亏损年度,对纳税人来说当然是利好事项,因为弥补亏
损的期限是5年,晚一年计算亏损年度就多一年弥补亏损的机会。
A企业2000年为筹办期,费用500万,如2001年开始生产经营,2001年开始计算亏损年度,那么,到2005年汇算清缴时,还有可能弥补这500万的亏损;如2000年开始计算亏损年度,则只能到2004年汇算清缴时,有可能弥补这500万的亏损。
三、筹建期的汇算清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就不需要参加汇算清缴。
但笔者在此提醒,在实务中,企业所得税需年度申报仍需进行。
四、筹建期的申报
在实务中,纳税人通常将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全部作为纳税调增处理,即年度申报的所得税表中,收入为零,成本费用为零,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在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进行纳税调减。
五、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
阐述的更清楚一些,实际上这个问题应该是,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能否递延扣除?即能否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将筹办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申报时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零,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年度,可以将开办费税前扣除。
但这里有个问题: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发生时,并没有相对应的收入作为扣除基数,已经在筹建期全部纳税调增。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时,有了收入,那么在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税前扣除吗?
举例:A企业2010年为筹办期,发生管理费用500万,其中业务招待费10万,广告费10万。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将应纳税所得额整为零。在2011年开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6,000万,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广告费15万。2010年的10万业务招待费与10万广告费是否可以在2011年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答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个答复的意思就是,广告费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业务招待费没有递延扣除的说法,因此不能在以后纳税税前扣除。
按照以上答复,筹建期的广告费可以在2011年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即2012年可以扣除25万;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不可以在2011年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即只能扣除9万(15万&60%)。
至于有观点认为业务招待费也可以递延扣除,笔者不敢认同。可以假设,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在某一年没有实现收入,全额调增业务招待费,不可能递延到下一年度税前扣除,不可能因为是筹办期就认为可以递延处理。
六、筹建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企业在筹建期的开办费在年度申报时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年度纳税调减,因此,开办费应符合新会计准则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定义:该项资产于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低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产生可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减少未来期间以应交所得税的方式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应确认为资产。
因此,企业在筹办期年度终了时,应做以下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扣除永久性不得扣除后的开办费&适用所得税税率)
贷:所得税费用
如有广告费,应做以下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开办费中的广告费&适用所得税税率)
贷:所得税费用
综上所述,关于开办费的处理争议颇多,文件也下发了不少,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笔者建议,在实务中,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机关下发的文件,结合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政策掌握精神,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最大程度的降低纳税风险。
已投稿到:热点搜索:
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处理
9:34:46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
  问题:
  老师,你好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开办费怎么处理,开办费里包括招待费,而招待费是要按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扣除的,但是开办期间没有销售收入,那是不是招待费就不能扣除了呢?开办期有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比如开办期间的招待费能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等有了销售收入再进行相应的扣除呢?这个网址麻烦老师打开看一下,我有些不明白这个开办费的处理。非常感谢老师。
  回复:
  《》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是针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强调的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期,而筹建期间是没有生产经营的,在此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就与生产经营无关,为此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扣除处理就不能适用这个规定。
  开办费只能划分为资本性支出和非资本性资支出,对于非资本性支出,,《》(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九条规定了相关的处理方法,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凡本网注明"来源:纳税服务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北京航天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纳税服务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文明上网,理性发贴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
输入验证码
在北京过年,庙会是最富有特色的民俗活动。也许你是一个老北京,……企业开办费账务处理_百度知道您的位置: &
浅谈开办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优质期刊推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开办费 税务处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