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清算,对无法偿还的债权转让协议,能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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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债权公司货款怎么办?
本人于去年2月起与人合伙一项目,起初并未注册公司,股东4人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我占20%股份。
至13年6月,由于起步艰难无客户订单,其中一股东迟迟不肯同意再注资,自行生产货品,僵持一月后我不愿错过生产周期项目破产,与其协商后转让了他手中35%的股份,成为项目第一大股东。经过我多番努力,至13年10月时自行生产的货品销售一空,我当机搬入新的写字楼并注册了公司,我本人为法人代表。并在当月追加了2万件货物。到13年11月时遇到行业波动,新生产的2万件货物出现滞销,客户经销商开始拖欠货款并要求货品降价,公司举步艰难,此时5%股份的股东提出退出,离开公司。到目前为止公司压货过万件,应收货款无法偿还应付账款,只留下价值300多万的货物(按当时客户订货价折算)。公司账上已无现金,仅够支付工资。我也了解过一些有关资不抵债或破产等公司法内容,有几点情况和问题需要说明项目于2月成立,公司正式注册成立日期为11月15日,注册资本10万元,本人为法人公司注册成立之前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大多是没有公章,仅有项目签章和我本人签名的合同,是否能认定为现有公司合同,还是算我个人。我本人再被迫购买他人股份后已无力注入更多资本,作为法人我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主要问题是,1公司注册成立前签订的合同是否受公司法保护,最坏结果就是破产,​债务到期也仅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有能力偿还的情况怎么处理,有限责任是不以个人资产来承担的吧?3加上压货的话其实不存在资不抵债,只是不知货物如何折价,债主也不会要这些?综合以上,请教各位我要如何度过难关,在没有新的资金的情况下将公司重新经营起来。
 问题来自: 悬赏:10分 咨询时间: 23:34 咨询人:f117m2q14er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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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注册公司,可以申请清算。具体你是否还需要承担其他责任,需要看企业的经营等情况。为了避免遭受更多损失,建议委托律师处理,从法律上避免法律风险。欢迎来电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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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实务】企业破产清算案例分析
【 】【公司清算实务】企业破产清算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清算案例分析
  X X织造厂有限公司.是由原中外合资企业X X织造厂有限公司于1993年10月股权转让后,经工商变更登记而成立的港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餐巾、毛巾、医用纱布等。该公司由于变更前后各方股东对变更前的债务及重大决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变更后的独资公司面对沉重的债务无法偿还,干1994年向x x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请破产还债。 x 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受理此案。经查该公司到期债务400多万元人民币, 而申请人资产账面值只有130多万人民币,已实属资不抵债.法院依法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并在裁定送达后成立接管该公司。
  本案经审核具有人资格的共计13家,有效债权合计为416.7万元。清算组在接管企业时,该企业仍在运作,承揽一些来料加工合同,机器设备为六七十年代的国产设备,陈旧落后,不宜搬迁,并且有员工80多人,欠发工人工资10多万元。清算组根据企业当时的生产情况及资产状况,征得法院同意,要求破产企业股东:(1)提供担保;(2)保证在清算过程中,不得以原企业名义进行业务往来,不发生新的债务这一前提下,清算组请求法院不查封该公司的机器设备,不停止生产。用加工费支付工人工资的办法,使企业在整个清算工作过程中,没有遣散员工,同时在没有发生新的债务情况下将破产财产整体变卖,对破产企业从机器设备到生产人员整体转让,是破产清算工作的一个新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清算组律师考虑到该破产企业资产特点,同时,又有80多名员工是生产熟练工,该破产企业除财务状况恶化外,生产销售等组织较为完善这一因素,如果将设备拍卖,人员遣散,所有生产设备无法实现最大价值,而且对80多名工进行遣散工作,又需要发放10万元的工资、遣散费及其他费用,这无疑增加了破产费用,也使劳动力资源趋于闲置和浪费。这是目前诸多破产企业及濒于破产的企业所面临的较为严重的问题,给社会劳动力就业增加许多压力,因此,也是一项政策性强、敏感复杂,政府部门急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综合上述诸多因素.清算组将从机器设备到生产人员整体转让这一思路和利弊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授权清算组全权处理资产变现等工作。债权人会议之后,清算组全力协调各方关系,在债权人的支持配合下,将破产企业财产及人员在破产宣告两个月得以整体转让,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没有产生因员工失业而造成的社会震荡。这是破产清算工作的一次新探索,我们称之为无震荡破产清算。同时,在破产程序上加快进程,减少不必要的清算费用开支。这样,一方面实现了破产的最大价值,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也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是破产清算实务中的一次尝试。
  清算蛆根据债权、债务清册对该企业在外债权进行追收,通过法院发出几十个催款通知,责令限期支付,共追回人民币7.3万元。同时,清算组对存货进行变卖.对企业的机器设备在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这一原则指导下,进行整体变卖。累计变现60.5万元,扣除清算费用、国家税收、诉讼费等开支,可供分配的财产为47.5万元,分配率为13%。
  在具体操作中,清算组与债权人紧密配合,取得债权人会议的支持。
  为了实现破产财产整体转让,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清算组将思路提供债权人会议讨论,认真听取各债权人的意见,在具体工作中得到债权人的配合,全体债权人授权清算组全权处理资产变现,以及分配方案的拟定。清算组在报经法院批准后,对设想逐步进行实施,使案件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要求,在处理方式上灵活机动,减少了债权人经济上的损失。
  另外,本案在破产原因的形成上也值得总结教训。本案的破产原因是,申请人在收购一个企业的股权时,未按法律规定对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只看到被收购公司有生产订单,有发展前途,就盲目行事,结果在收购两个月后,该厂因在外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迫全面停产,五个月后即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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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请问不能偿还的债务在清算时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征收,请问按多少征收。_百度知道
请问不能偿还的债务在清算时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征收,请问按多少征收。
决定注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由于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有50万元,,请问需要缴纳多说企业所得税,某单位由于长期亏损,
提问者采纳
,按清算所得征收,没有优惠税率,实用25%的税率征收,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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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也不例外,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后没有利润的,
亏损不交企业所得税。
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再看是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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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清算不能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调研
             
发布时间: 19:49:10
稿件来源:
关于企业清算不能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调研
课题组: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二庭
课题组成员:李春、刘传飞、杨诚、龙为
今年5月,中共东莞市委十三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东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强调通过平安东莞、法治东莞、信用东莞、效率东莞、活力东莞、开放东莞的建设,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东莞市经济活跃,市场发育较为成熟。因市场充分竞争的属性,优胜劣汰,企业倒闭退出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企业因经营不善无法存续时,清算义务人能否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依法遣散员工、了结与企业有关的经济关系,是市场法治的重要环节。然而,因现今关于企业退出机制的法治尚不完备,部分企业经营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已实质倒闭的企业置之不理,甚至借企业倒闭之机逃废债务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存在。本调研以我院近三年受理的企业倒闭、债权人诉请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的案件为分析样本,分析讨论债权人维权障碍、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原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限制,并提出相关解决对策。
一、我院有关企业倒闭,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债权人诉请股东履行清偿义务案件统计分析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侵占公司财产、未尽清算义务为由,请求追加股东为共同被执行人,实际也是请求法院裁判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因此,本调研也将其一并纳入统计分析。2009年至今,我院受理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诉讼案件8宗、执行追加申请2宗、清算申请1宗。8宗诉讼案件中,在审3宗、撤诉1宗、判决4宗;执行追加申请2宗,裁定追加1宗、裁定驳回追加申请1宗;1宗清算申请案件,因经释明被申请人已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后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申请破产清算,故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判决结案的案件,判令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2宗,1宗为公司股东在公司诉讼期间,未经合法清算,以虚假承诺骗取注销登记,债权人再次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法院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为由判令股东承担责任;1宗被告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原告清算过程中,该自然人将公司注销,原告清算组诉请该自然人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法院以被告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虚假手段骗取公司注销登记为由,判令被告承担责任。裁定被追加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宗案件,是因被申请追加人东莞市某经济发展公司在设立时对被执行人某电子公司的出资不到位,法院以出资不实为由,裁定予以追加。其它案件,要么债权人经法院释明,撤回对股东个人的起诉,要么判决驳回原告对股东个人的起诉,或者在告知申请人可另行起诉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追加申请。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公司清算不能,债权人诉请股东负清偿义务的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总数不多,类型多样。我院辖区占东莞面积的三分之一。仅以塘厦镇为例,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第四季度因企业倒闭被诉至法院的企业就有不少于5家,但无一家进入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程序。我院从成立至今,受理债权人诉请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的案件总数才11宗,明显低于实际纠纷数。可见,基于综合成本考虑,在现今条件下,债权人诉请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观意愿不高。
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的,其理由包括:1、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2、股东以虚假手段骗取公司注销登记;3、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与公司人格混同、财产混同;4、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不当减少或下落不明。
(2)债权人希望快速解决纠纷,往往在起诉公司当时一并列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为共同被告,或希望以执行追加程序裁定追加,以直接达到其权利主张。
(3)实践中,债权人实现其权利主张的少。目前关于公司股东是否履行清算义务、应否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的程序分三个阶段:第一步,债权人起诉公司确认债权;第二步,债权人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请求判令公司解散;第三步,债权人以股东未尽清算义务为由,诉请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对于一并起诉股东的,立案或受理初期,法院一般即向原告方释明,起诉公司确认债权与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赔偿是两个独立的诉,应分别、分阶段进行。对于提出执行追加申请的,则告知其应另行起诉。一家公司倒闭,往往符合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等多重情况。但是,经过统计可知,以股东未尽清算义务为由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在司法实务中暂没有成功的案例。
二、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损害分析
(一)侵害债权人权益
广东尤其是珠三角地区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活跃、市场发育较成熟。而作为珠三角腹地的东莞,在经历了市场多重洗礼后,各类市场主体对于市场的优胜劣汰基本上均能理性对待。企业倒闭,损失最惨重的通常都是无担保、无法定优先权的普通供应商债权。
对于企业突然倒闭、债权面临无法回收的风险,很多企业早有类似经历,也有相应的心理预备。可以说,企业倒闭是客观的市场风险,各债权人一般都能理性对待。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可知,债权人诉请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不是无法接受债权受损的事实,而是无法接受企业倒闭不明不白、企业财产去向不明的事实。尤其是企业休克式倒闭的,待普通债权人知晓,追讨上门时,早已人去楼空,清算义务人避走江湖,对企业存留事务置之不理。此时,普通债权人往往血本无归。普通债权人寻求司法救济,某种程度上已不是为了寻求债权有多高比例的受偿,而是期望通过国家司法程序对于恶意倒闭的现象讨一个说法,希望司法对于恶意倒闭企业的清算义务人给予一定的惩戒。
(二)倒闭企业所涉经济关系长期无法了结,违背了市场效率原则
企业倒闭,及时清算退出,使资本要素重组,重新发挥效用,是市场经济效率的要求。清算义务人长期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与该企业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长期无法了结,与之相关的其它债权人难以抽身从事其它经营,造成巨大资源浪费。
(三)损害社会公平、侵害司法威信
企业不经正当清算程序而倒闭,清算义务人长期怠于履行义务而不受追责,或难以受追责,其负面引导作用明显,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效应,致使众多后续企业纷纷效仿,采取休克式倒闭、避走江湖的方式处理亏损困境中的企业。正当经营的债权人权益无从保证,恶意倒闭企业的清算义务人轻易实现倒闭逃债的目的,从根本上损害社会公平,也无疑会从根本上动摇司法威信。在依正当司法程序难以获得救济,或者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债权人往往转向寻求私力救济的轨道。
三、对非经合法清算程序而退市的企业股东追究实体责任的思考
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治的基础性,即公司享有独立人格,拥有独立财产,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是原则,但也有例外,在特定情况下,公司的独立人格可能遭到否认,由股东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揭开公司面纱&。反之,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在企业倒闭后申请破产或自行清算的动机也在于希望让倒闭企业通过正常渠道退市,切断公司人格否认的渠道,避免被债权人无穷尽追索。我们认为,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追究实体责任有法理基础,也是切实可行的。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如果管理层一夜之间人间蒸发,任企业突然倒闭,遗留大量供应商债权、工人工资债权由政府善后,本身即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在道德上应予谴责,在法律上也应予以严惩。具体到私法层面,该类企业即使经债权人申请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也因倒闭突然,法院也无从调取真实、全面、有效的财务账册以及资产清单进行客观、真实的清算审计。相关程序虽然最终能够完成,但也只是程序性地完结,而未能真正有效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审计,并在客观、真实的审计基础上对各债权人债权进行公平清偿。
其次,企业作为商主体,由于市场竞争的本性,因经营不善、难以为继并进而倒闭属于正常的市场现象。因此,我们认为,应对合法、诚信的市场主体因亏损而退市持宽容、理解的态度。但是,对于不诚信的经营者利用法律和市场监管的漏洞,恶意倒闭、逃废债务的行为,则应予以严厉打击,追究其理应承担的各项责任。
最后,企业经营不善须退市虽属正常的市场现象,但其退市也应遵循法定的程式,如形成股东会决议、发布清算公告、诚信审计直至申请破产等。只有经过上述一系列法定程序后,才能让全部债权人相信企业确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才能认可最后的清偿是公平、公正的,并坦然承担亏损。休克式倒闭,管理层、法定清算义务人对企业撒手不管、避走江湖是非正常的退市手段。因为股东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倒闭企业的财产状况无从查清,违反了公司退市的法定程式,侵害债权人利益,符合否定公司人格的标准。债权人可以清算程序中查明的相关事实为依据,诉请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四、企业清算不能的案件处理基本原则
根据公司清算制度设计的目的和初衷,结合当前审判实践中公司强制清算纠纷所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要妥善处理好公司清算纠纷,保护债权人利益,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司法适度介入原则
公司清算能够顺利进行的基础是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主体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配合,并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凭证,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公司对外债务。基于公司清算制度的特殊性,一旦出现公司解散事由,应尊重公司自治原则,以公司自行清算为主。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才启动,因此,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必须慎重。在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审判实务中均应严格遵循司法介入适度原则,应当完善促进股东自行清算的相关机制,鼓励、引导股东自觉清算,明确不履行清算义务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司法介入只在特定的情形下发挥作用,一是股东陷入僵局无法开展自觉的公司清算事务,公司股东可申请法院介入公司清算;二是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比直接追究股东责任对其债权保护更为有利。
(二)经济效益原则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自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对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可以申请强制清算。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建立公平的程序以合理清偿公司对外债务、合理分配公司现有财产,从而维护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各市场主体利益的衡平保护。公司清算程序能够及时了结债权债务关系,释放剩余的社会资源。没有效率的公司清算实际上构成了对公司各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变相侵害。因此在制度设计和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讲求诉讼经济和效益。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相关程序的开展、举证责任的分配,都需要考虑到诉讼经济效益原则。
&(三)程序公正原则
公司清算不仅是为了消灭公司的法律人格,了结公司法律关系,对社会和债权人的一种明确交代,更为重要的是,是在法律程序上,对公司存续期间是否实现公司人格独立和财产独立以及股东享受有限责任保护作出界定和总结,维护全体股东和广大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因此,为了平等维护各方主体的利益,在清算过程中必须遵循程序公正原则。在实践中,有些公司存续期间较长,经营业务复杂,债权人众多,不能全面知晓债权人或者准确知晓债权人的联系方式,必然导致公司在清算时不能有效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致使债权人漏报债权,无法实现债权利益。公司清算时,还有很多既有事项不能解决,如已出售的商品的产品责任、已售房地产项目的保修责任等均属于清算时不能解决事项的情况。公司清算完毕后,相关权利人会因为公司已经清算完毕被注销后,没有责任主体,无法主张权利。另外,公司的清算公告制度存在重大弊端,不能有效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有些投资者也往往利用公告制度的缺陷,故意&装傻&,将已知债权人视为未知债权人,以一纸公告应付了事,进而达到逃避承担债务的目的。因此,在强制清算纠纷中,必须严格遵循程序公正原则,应穷尽一切司法程序查明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尽量了结各项事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完善解决企业清算不能债权人利益保护相关对策和建议
公司清算制度是我国新《公司法》中规定的新制度,规定比较原则和简单。虽然最高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对公司清算制度进一步作出了补充规定,但与当前审判实践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而言,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显然过于原则化。针对清算纠纷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结合实践经验,我们提出制度设想。
&&& (一)确定独立案由
&&& 我们认为,公司债权人因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不能导致其债权受损,而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提起的诉讼,可明确其案由为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是清算义务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债权人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事由是基于其与公司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所产生。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因此,只要涉及清算义务人责任的,以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作为商事案由较为妥当,审理起来也更为简洁、高效。
(二)明确责任分担
公司清算不能时的责任主要表现在:瑕疵清算、恶意清算,不组织清算。如清算义务人存在上述情形造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受损,债权人可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
&& &(1)有限清偿责任。首先是出资不到位的清偿责任,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工商登记中应缴资本的差额幅度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其他股东在此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次是抽逃出资的清偿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各种方式抽逃资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清算义务人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无限清偿责任。首先是公司资本不足时的清偿责任。如果各股东首次出资额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20%,也未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此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之间名为公司股东却实为合伙,应当依据合伙关系处理,即对共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次是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的清偿责任。公司解散后,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资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混同,公司独立人格不再,公司以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此时,股东应基于否认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原则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一是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不当减少的赔偿责任。公司清算结束前,清算义务人将公司财产进行非法处分,恶意侵占或分配,导致债权人未能就公司资产实现债权的,或者怠于或不当履行清算义务而使公司财产遭受毁损、贬值、灭失,导致债权无法受偿的,应该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拒不履行或不能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公司解散后,如果股东拒不承担清算责任,如拒不提供财务账册,拒不组织清算,或者因公司财务资料的缺失而导致清算无法进行,致使债权无法受偿的,清算义务人须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限额赔偿责任。一是瑕疵清算的赔偿责任。公司在清算过程瑕疵行为主要包括逾期组织清算、清算人选任失职、清算方案或清算报告确定失误等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的,清算义务人应在债权人债权受损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逾期清算的赔偿责任。逾期组织清算,使公司财产受损,造成债权人债权受损的,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财产受损范围内内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在清算类案件纠纷中,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债权人诉讼至法院要求否定公司人格,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该类案件中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仅对公司资产有管理权和控制权,能够进行内部管理,且在公司解散情形出现后,也负有妥善保管公司资产,清偿公司债务,追索公司债权的权利。但与之相反的是,债权人作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无法介入公司的内部管理,缺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其在证据的取得上处于明显劣势地位。因此,相应案件中应采取举证责任的部分倒置,即债权人负有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清算义务人负有否认债权人主张,证明自身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应对公司业已解散或注销的事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清算的事实、公司财产毁损灭失的事实、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事实进行举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就债权人提出的上述事实提供反证的责任,并对如下事实进行举证:怠于清算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事实。公司解散时的财务和资产状况以及其他需要证明的事实。
(四)健全违反清算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机制
违反清算责任的责任实现程序上,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应当加以明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下债权人是必须通过申请法院指定清算,法院指定清算在清算不能裁定终止清算时债权人再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还是直接提出诉讼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是由法院直接在清算程序中裁决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做出任何规定。
我们认为,法院审理清算案件中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经过审理查明,也将进一步明确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原因,清算义务人的行为与公司无法清算之间因果关系也能查证,清算义务人是否违反清算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事实也是可以查实的。在此情况下,为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更好维护债务人利益,应直接在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同时做出判决判令清算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两者一并处理,更能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或股东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司清算的同时,往往也会一并提出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五)严格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大企业清算监督执法力度,确保执法处理意见和决定的全面落实。对监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查阅与企业清算事项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企业拒绝或者拖延的,由监管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拒不改正的,应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实际停业而长期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企业,除吊销营业执照外,还可考虑对清算义务人予以必要的处罚,以督促其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另外,在执法实践中还要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终止经营更多的是法定义务的承担。企业清算由于对投资者而言是无利可图的,如果不突出违法成本并使之远超出守法成本,则遗弃公司就成为当然选择。目前,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在法律上宣告公司的死亡,而并不涉及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者在经济、名誉或自由等方面的损失。因此,在对公司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对于不履行清算义务致使清算不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必须予以限制经营权利、课以经济处罚等为内容的处罚,使其迫于严重的违法代价,而自愿选择遵守法律。
(六)加强社会法治宣传和道德建设
诚实守信是市场秩序的支柱,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把企业道德建设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一种生产力来认识、来创立。企业经营者带头宣传诚信典型,弘扬诚信意识,开展诚信服务,积极做诚实守信忠实执行者。政府各部门要支持并配合征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档案,积累信誉财富,全力营造奖励守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促进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
作为工业重镇的东莞,企业众多。公司需清算退市现象的大量产生并存在,是我市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企业倒闭、清算义务人长期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大量存在已经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信用基础,加重了市场交易的成本。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地遏制,还将直接冲击市场秩序的安全与稳定,直接影响我市高水平崛起,影响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构建。本调研在对清算案件审理进行分析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对于清算不能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提出了相应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促进问题良性解决。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董事和控股股东。我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因审级和管辖权限的限制,经统计,我院至今所受理的债权人诉请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案件所涉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故本文讨论的清算义务人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质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是组织形式上不同,清算义务人所应担负的义务以及背后所隐藏的问题是相同的。
、(2010)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234号,原告颜某枢诉被告蔡某祥、罗某东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2011)东三法民一初字第686号,原告东莞华某旅行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垦租赁合同纠纷案。虽然该案因送达程序瑕疵被发回重审,但该案被告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虚假手段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事实是确定的,应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
、(2012)东三法执加2号,申请人邹某辉申请追加东莞市某经济发展公司为被执行人案。
、分别为东莞市德朗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启松服装有限公司、东莞市岩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嘉廷电子有限公司、东莞桂溱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这些仅是塘厦一个镇、一个季度的倒闭企业数。全东莞31个镇街、全年度的企业倒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数量肯定远高于此数额。上述5家企业无一家清算义务人主动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按常理,每一家倒闭企业背后一般均有几十家债权人,但仅有东莞市嘉廷电子有限公司4名债权人向本院起诉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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