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债券移动g3是什么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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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Enterprise Bond)通常又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但也可以是非股份公司的企业,所以,一般归类时,公司债券和企业发行的债券合在一起,可直接成为公司(企业)债券。 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通常泛指企业发行的,中国一部分发债的企业不是股份公司,一般把这类债券叫企业债。外文名Corporate bonds定&&&&义债券
企业,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通常泛指企业发行的债券。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但也可以是非股份公司的企业,所以,一般归类时,企业债券和企业发行的债券合在一起,可直接成为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根据深、沪关于上市企业债券的规定,企业的主体可以是股份公司,也可以是。申请上市的券必须符合规定条件。[1]券诞生于中国,是中国存在的一种特殊法律规定的债券形式。按照中国国务院1993年8月颁布实施的《》规定,“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从企业债券定义本身而言,与定义相比,除发行人有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之外,其他都是一样的。
对于中国企业债券概念,目前有两种观点:(1)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与公司债券没有区别:(2)企业债券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是一个不规范的概念。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却不准确和完整。中国发行券始于1983年,主要有、重点企业债券、附企业债券、的式企业债券、产品企业债券和企业等。
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是由中国全民所有制发行的债券;重点企业债券,是由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部门国家重点企业向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债券;附企业债券,是附有息票,期限为5年左右的;的存单式企业债券,是,期限为1~5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各地企业发行的大多为这种债券;产品券,是由发行企业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支付利息,本金的债券;企业,是期限为3~9个月的,面向社会发行,以缓和企业短缺的情况。企业后可以转让。
企业债券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按照期限划分,企业债券有短期企业债券、中期企业债券和长期企业债券。根据中国企业债券的期限划分,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长期企业债券期限在5年以上。
(2)按是否记名划分,券可分为记名企业债券和不记名企业债券。如果企业债券上登记有的姓名,投资者领取利息时要凭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转让时要在债券上签名,同时还要到发行公司登记,那么,它就称为记名企业债券,反之称为不记名企业债券。
(3)按有无担保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和担保债券。信用债券指仅凭筹资人的的、没有担保的债券,信用债券只适用于信用等级高的人。担保债券是指以抵押、、保证等方式发行的债券,其中,是指以作为所发行的债券,是指以其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保证债券是指由第三者担保偿还本息的债券。
(4)按债券可否提前划分,券可分为和。如果企业在债券到期前有权定期或随时购回全部或部分债券,这种债券就称为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反之则是不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
(5)按是否变动,企业债券可分为、和。固定利率指在偿还期内利率固定不变的债券;浮动利率债券指随定期变动的债券;累进利率债券指随着的增加,利率累进的债券。
(6)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分类,券可分为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指人给予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让、有的企业债券、可退还企业债券等。的持有者,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企业发行的股票;有认股权证的债券持有者,可凭认股权证购买所约定的公司的股票;可退还的企业债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还。反之,债券持有人没有上述选择权的债券,即是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
(7)按发行方式分类,企业债券可分为和。公募指按法定手续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私募债券指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发行的债券,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交易。[2]发行主体的差别
是由或发行的债券,中国2005年《公司法》和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不得发行公司债券。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在中国各类公司的数量有几百万家,而国有企业仅有20多万家。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企业债券力范畴,它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与此不同,各类的发行则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授权机关审核批准。
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
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支持公司和等等,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但在中国的券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信用基础的差别
在中,发债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由于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虽然,运用担保机制可以增强的信用级别,但这一机制不是强制规定的。与此不同,中国的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大同小异。
管制程序的差别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监管发债主体的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中国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报国务院审批,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发债引致相关对付风险和社会问题,所以,在申请发债的相关资料中,不仅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而且要求有银行予以担保,以做到的万无一失;一旦,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了。这种“只管生、不管行”的现象,说明了这种管制机制并不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市场功能的差别
在发达国家中,是各类公司获得中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金融和的一只重要力量。在中国,由于券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明年的发行数额远低于、和,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为此,不论在众多的企业融资中还是在和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市场功能的差别
在发达国家中,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由于公司数量众多,因此,其每年发行量既高于额,也高于政府。企业债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每年的发行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 业内人士认为,除企业债外,公司债与、等债券品种也均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同,因此,大力发展公司债,决不意味着取代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而是与上述品种并立共存,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1]中国企业债券存在的法律基础
中国《》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中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设立的,为筹集生产,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可以看出,从法律法规角度看,券概念比公司债券概念的外延要大得多,正如企业涵盖公司一样,企业债券也涵盖公司债券。
从发行条件看,《》规定的企业的基本条件有五条:(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4)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显然,《》规定的条件很一般。《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有六条:(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对比券与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容易看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是在发行企业债券的基本条件基础上,为体现公司债券特点提出的进一步要求。如,从(包括余额)方面,公司债券的规定比企业债券规定更具体,从盈利情况要求看,公司债券比企业债券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从筹集资金用途看,两者基本上一样,从利率控制看,公司债券是遵照《》第十八条“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的40%”的要求执行的。
在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管理上,《》规范的范围是在境内注册的所有企业法人(当然包括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应该在首先服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基本前提、满足《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要求的基本条件下,然后再按照《公司法》有关公司债券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即是说,没有按照《公司法》规范的企业,按照《》的规定发行企业债券:而满足《公司法》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则应按照《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同时它也是企业债券,也满足《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有关要求。
券目前国内的报批程序: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拟订全国企业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3]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明,没有市场的是畸型的,也是“短命”的,举债是公司发展的最本能的。因此,在发展中国股票和的同时,要大力发展券市场。
修正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实行国民待遇和国际惯例的要求,调整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条款应明确地界定企业债券的含义和内容,统一规范提法和管理,《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书籍中有关企业债券的条款必须统一,使行为有统一的法规约束。尽快出台与形势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条例》。
应尽快颁布实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新条例应该充分体现企业债券市场化改革基本方向,要在审批制度、利率水平、资金使用、中介机构的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各个方面,全面体现的深入发展对企业债券融资的基本要求。另外,要人们应当在相关的证券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与完善企业的法律法规,从而规范企业债券与交易市场的运作。必须尽快出台新“破产法”,允许发债企业破产,同时还应加强《破产法》有关条款的可操作性,完善破产机制,使企业债券持有人的得到保障。
从制度安排入手
在发行制度、交易制度、制度、等诸方面进行改革,为券的发展拓展出较为广阔的空间具体说来,应在以下几方面实施新的制度安排:
第一,要改革企业债券的发行制度。将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由过去的审批制变为,监管机构只需对合规性进行审核,不介入具体事务;放松直至取消企业的额度控制,在符合市场规则的情况下,企业有能力发行并能及时兑付,就应给其扩展规模的机会,等等。
第二,逐步实现券利率市场化,使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的制定不再比照银行储蓄利率,而是以为基准,按信用级别的差异增加不同的幅度制定,充分体现企业债券定价的市场化和风险差别收益的补偿性。
第三,应加强的建设与实施力度,增强企业运作的透明度,增强的透明度,为投资者营造一个公开的。
第四,应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尤其是要加强对的监督,保护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第五,要加强市场投资者结构建设,主要应大力发展,逐步放宽对、、银行以及其他机构进入企业债券市场的限制,同时应设立以企业债券为主要的企业债券基金。市场投资者结构的改变,不仅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信息的不对称,也能有效解决“”问题。
塑造真正的企业债券市场主体
从性质来看,券作为一种借贷契约,是拥有独立财产的借款企业与债券持有者之间签订的表明双方债务关系的契约。对发债企业而言,它代表其按约向持券人支付本息的财产义务,而对持券人而言,则代表其要求发债企业如约还本付息的财产权利。财产是实现企业债券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基础和法律基础,而拥有独立的财产则是构成企业发债的制度前提。而中国的现状是企业债券的主要发行者——国有企业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无力承担债券融资的风险。为从根本上促进中国券市场的发展,必须进行改革,理顺企业与政府间的产权关系,使企业能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承担发债责任和风险的载体。
的宗旨是实现财产权的分散化,明确界定和充分保护产权,建立,转换,途径则是大力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建立有效的、运营和等。只有经过规范的产权制度改革后产生的中国和公司制金融机构才能拥有真正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实现自主经营、、自、自我约束,也才能成为真正理性的“经济人”或。在此基础上,企业才能转变“重股轻债”的观念,才能真正承担融资的风险与责任。这样,企业在做出发债决策时才会具有内在的约束力,即才会根据的大小及融资行为对企业资产价值的影响来确定和相应的发债规模。进而,企业也才会根据对自身盈利能力和的预测,灵活选择不同的债券期限和本利支付方式等。
提高企业债券信用程度
为树立券良好形象,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规范举债企业行为,提高企业信誉。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应接受市场和投资者的合理约束和监督,同时应解决企业后资金使用的监督和问题,挑选最优质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使企业债券成为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投资产品,确保企业债券的到期偿还。企业债券在中国没有得以充分发展也和中国部分企业的不守信用有很大关系,所以,有效的偿债保障机制是中国企业债券得以顺利发行的必要条件。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经过长时间的市场演变,通过和无数次的博弈,偿债保障机制已经比较完善。主要包括抵押、担保、可转换,以及与重组、“戳穿公司的面纱”等。除此之外,应该说也不失一种不错的保障机制。
第二,建立券评级体制,树立中介机构信誉。中国自2001年开展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制度,目前,中国的评级行业才初具雏形,面对人世的挑战,人们应借鉴并吸取国外评级机构的先进经验,深入研究和开发评级技术,建设强大的评级队伍,创出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国情的评级体系,借助政府的推动作用,逐步发展成为有影响力的权威评级机构,使企业制度向国际化和迈进。第三,完善相应的制度,建立健全由的,保证企业的偿还能力。
调整企业债券的期限结构
不断进行品种创新,满足不同投资者的
打破《》对利率的僵硬规定,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进行创新的能力,由企业根据自己的信用级别及偿债能力制定相应的利率,将企业债券的利率水平与风险进行挂钩,或根据相对自主地确定发行利率。同时,加强对券的设计,发债企业可根据自身对于资金期限的不同需要而制定相应的还债期限,改变目前债券期限单一的格局。在品种设计上,针对投资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品种,期限上做到短、中、长期连续,付息方式做到一次付息、与按年、半年、季度付息等的品种齐全,便于投资者按自身需求选择持有。
中国可借鉴美国券市场的经验,在市场条件成熟时,推出具有灵活的期限、还本付息方式或时具有不同优先地位的债券品种。最简单的如浮动利率债券,它是发债企业即使在债券到期前亦能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调整,而则是普通债券与结合的产物,它赋予持券人在将来按约定价格将债券换为该企业股票的权利,受到那些对公司持乐观态度投资者的欢迎,也使发债企业因提供了这种选择权而可压低,有利于在保持股价稳定的前提下完成筹资计划。又如附提前的,它是发行企业可按约定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原发行的债券,作为补偿,该赎回价格一般高于,它使企业在利率下降时以更低利率重新发债成为可能。
加快企业债券运作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从广义上讲,参与券运作的中介机构主要应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企业债券作为一种,能否发得出去,到期能否及时兑付,关键在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的高低,投资者判断某种企业债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信用评级公司作出的评级结果是其最重要的依据。国际上著名信用评级公司——标准普尔评级公司和穆迪投资服务公司的每一项评级结果都直接影响了的投资决策。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核查审计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让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律师事务所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企业债券发行章程作为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文件,其是否合法,需要由律师把关。作为券的机构,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将企业债券发行出去,并且代理发行人兑付企业债券本息。
增强流动性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活跃企业债券的是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增强其,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大量引入专门从事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和其他社会法人。
第二,逐步放宽在上市的条件,降低。目前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都是AAA级,且都是中央企业债券。为了扩大上市的规模,可以把券的信用等级适当放宽到AA级,可以是地方企业债券,为了刺激交易,改变目前企业债券交易不活跃的状况,要适当降低债券交易的交易费用。上证所2003年已经降低了企业债券的佣金和交易。
第三,应考虑建立企业债券的。场外交易市场具有门槛低、低的优势,针对目前中国企业债券只局限于的现状,人们建议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设立场外交易市场,考虑以省、区为范围建立企业债券,并把这一交易纳入,使银行间债券OTC业务一般不对,为解决这一问题,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有银行间债券的、证券公司等进行委托代理。
第四,增加企业债券回购交易,使不只局限于现券交易。例如,2003年初,上证所在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评估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增开7天以下的短期企业债券回购品种,作为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五,发展。基金应当成为和个人债券的主要渠道。设立债券基金有利于吸引资本向债券市场流动,增加各类债券的发行量,刺激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
第六,建立。在中国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对于提高,推进市场化进程是十分有益的。在做市商制度下,由于做市商对市场信息的了解程度远远胜过普通投资者,他们对包括公司的各种信息来源进行各方面的汇总分析之后进行做市,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以及公司风险,这样有利于增强的信心。
美国市场(由于无等级或等级不高而难以在市场流通的低等级债券)发展历史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正是敢于对垃圾债券进行做市,从而创造出一个独立于美国传统债券交易市场之外的“垃圾债券”市场,并由此衍生出包括“”等方式在内的一系列全新的资本市场运用模式。与做市商制度推出相配套的是,推行开放式,以全面提升券流动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条 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债券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企业债券的面额;
(三)企业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七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三)具有偿债能力;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
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三)财务报告;
(四)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五)筹集资金的用途;
(六)效益预测;
(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八)债券的种类及期限;
(九)债券的利率;
(十)债券总面额;
(十一)还本付息方式;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发行章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
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第二十三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并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冻结并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债券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
第三十五条 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4]企业债券市场出现的主要问题
出现的主要问题是:逾期无法兑付、超规模发行地方企业债券仍然普遍存在。造成券到期兑付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项目选择不当,建设周期长,管理不善,短期内难以产生效益。其次,部分通过发债筹集的资金被挪用。再次,企业债券的担保形同虚设,自身的财务状况不好,不能切实负起担保责任。第四,发债企业和投资人对企业债券的认识不够,风险意识淡薄。由于评级制度不完善,发债企业信息没有全面、准确公开,投资人对企业资信了解极少,以为企业债券是政府批准发行的,就视同于,觉得没有风险;而发债企业又缺乏偿债意识,把发行企业债券视同向银行贷款甚至财政拨款。第五,地方政府的干预也是券到期不能偿还的重要原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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