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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现状、管制和竞争引入[经济-新经济学]-论文吧 >
>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现状、管制和竞争引入【关键词:证券】&一、自然垄断的经济特征在西方经济学中,根据不同的市场结构特征,市场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四种类型。传统的西方经济学认为,市场组织的类型直接影响经济效率的高低。通过对比分析不同市场条件下厂商的长期均衡状态,一般认为完全竞争市场的经济效率最高,而完全垄断市场的经济效率最低。也就是说,市场的竞争程度越高,资源配置就越合理、越优越。相反,垄断程度越高,市场就越缺乏效率,并有可能造成“市场失灵”的状况,导致社会生产资源的浪费和福利的损失。垄断形成的原因是多样的。比如,人为的和法律的因素,国家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对某种行为实施保护,从而形成垄断。典型的是政府特许和专利制度,以及国家对铁路运输、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的垄断。这种垄断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国家利用立法等国家权利造成的进入壁垒。历史的和地理的原因也可形成垄断,由于地理位置的优越使某些厂商拥有大量的稀缺资源,从而具有先天性的垄断力量。比如,矿泉水生产厂商、石油生产厂商等。有些垄断是因为某一个或极少数厂商垄断了一些特殊的原材料,其他厂商无法购买,形成对生产资源的独占而垄断了整个行业。还有一种垄断的形成并非由于人为的或历史的地理的原因限制进入,而是由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资源稀缺性、沉淀成本等“自然”技术条件和经济环境的限制而使提供单一物品和服务的企业联合起来,形成一家公司(垄断)或极少数企业(寡头垄断),这样形成的垄断称为“自然垄断”或“自然寡头垄断”。自然垄断是经济学中的一个传统概念。人们对其认识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古典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提出地租是“自然垄断的结果”,最早提出“自然垄断”这一概念。但他所提出的自然垄断仅仅是在土地这一要素层面上定义。亚当•斯密在论述市场理论时也已开始涉及垄断,但他所提到的垄断一词是指享有法律保护的多厂商行为。他们所说的自然垄断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垄断含义相距甚远。随后,一些经济学家根据自己的理解提出了自然垄断的特征(如法罗、埃利)。一般认为自然垄断产业的经济特性有两种:一种是规模经济,另一种是成本弱增性。自然垄断行业大多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这些行业的生产具有极大的范围经济效益和规模效益,能够享受到成本递减的好处,极大的节约生产费用,因而习惯上被认为只适合独家经营。由于市场需求有限,行业中只需一个或几个生产者就能满足市场需求并达到最佳的经济均衡状态。另一种观点认为,规模经济并不是自然垄断形成的必要条件,即使产业不是建立在规模经济的基础之上,只要存在着成本弱增性,仍可认为该产业是自然垄断产业。成本弱增性指成本函数C(q),如果对任何产出向量q1,q2……qk (qi≠qi=1,……,k)且满足要求S qi=Q,都有C(Q)&ΣC(qi),则成本函数C(q)在q满足成本次可加性。即使没有规模经济的作用,即使平均成本上升,只要满足上述条件,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仍然最小,该产业就仍然是自然垄断产业。二、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现状(一)带有浓厚的行政垄断色彩现实生活中某些“自然垄断”行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垄断,而是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混杂一体,政企不分,官商一体,有着行政特权的呵护,甚至有些还披上了法律的外衣。这种“自然垄断”往往实力强大,资金雄厚,并且已形成集团利益,普遍享受垄断所带来的巨额超额利润,表现为高工资、高福利。这种带有行政垄断色彩的自然垄断维护了企业利益,企业依托的是行政特权,在一定程度上没有了潜在的竞争压力,出现严重的低效率现象。企业无经营自主权也不承担风险,放松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二)服务价格居高不下,服务质量差,大大限制了消费需求的快速增长垄断市场在达到长期均衡时P&LMC,也就是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商品的边际社会价值大于商品的边际社会成本,相对于该商品的需求而言,该商品的供给是不足的。如果增加生产,社会净福利可以得到好转,从而达到P=LMC。但当P=LMC时,MR≠MC,破坏了长期均衡的利润最大化原则,这与“经济理性人”的假设相违背。垄断厂商不会为了社会净福利的增加而损失自己的利润。不会增加产量,而会在P&LMC的状况下停止生产。与其他市场结构相比,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产量不足,缺乏效率,而价格又高,造成消费者剩余的减少和生产资源的浪费,社会福利的损失。又由于垄断厂商不存在竞争压力,经济效率低,缺乏创新动力,市场绩效差,在一些自然垄断行业中就出现了价格高昂、额外收费多的现象。服务价格高,服务质量差,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三)自然垄断产业存在腐败问题和不正当行为垄断可以使厂商获得更多利润,为了保持这种超额利润,垄断厂商往往会采取各种形式的措施来维持垄断,从而造成寻租、腐败现象滋生。一些自然垄断行业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权钱交易以及不正当竞争,通过有悖于市场原则的手段,如垄断高价、掠夺性定价、歧视行为、搭售、串谋等来限制竞争,从而达到维护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这些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以及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阻碍了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四)缺少规范有效的法律体系立法是规范市场经营的有效手段。如果没有法律准绳,市场秩序就会杂乱无序,一些改革措施也难以彻底实行。而目前我国现存的法律不尽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比如说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自然垄断产业有关规定相对简单粗糙,涉及反垄断的内容也不是很多。又比如《电力法》、《铁路法》、《航空法》、《电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滞后,可操作性和协调性差,无法有效规范产业中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另外,各管理部门执法尺度不一,相互推诿,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五)产业进入壁垒难以突破目前我国垄断市场的进入壁垒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经济性进入障碍。因为高昂沉淀成本的存在阻碍了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大部分自然垄断行业初始投资大,实力薄弱的小企业很难进入。市场需求是既定的,容量有限,在这种条件下,行业中不可能有太多厂商提供供给,只能容纳部分企业生存。企业规模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取得垄断地位。如果行业中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厂商,就形成了完全垄断或寡头垄断。另一种是体制性进入障碍。对某些特定行业以及进入行业厂商的投资规模建立严格市场准入管制制度,投资项目规模如果超过规定,必须获得政府审批。民间资本受到歧视,在银行、保险证券、石油石化、汽车(主要是整车)等行业,民间资本一直难以进入,民间资本面临比国有资本和外资更多的烦琐复杂的审批手续。另外,有些地区实行地方保护,对本地区以外的企业和产品实行与本地企业不同的政策。这种体制性进入壁垒一般是由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目的在于通过限制竞争,保护部门权益,但对市场机制乃至产业发展通常造成较大伤害。三、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管制与竞争引入(一)价格管制垄断常常导致资源配置缺乏效率,垄断利润也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同时,垄断又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其经营的好坏对经济发展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矫正垄断造成的市场失灵,政府可以采取反垄断措施进行干预。政府对自然垄断的干预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一种有效的方法是对自然垄断厂商实行价格、产量双控制,既规定厂商索要的产品价格又确定厂商的产量,如图所示:在图形中,分别有三种价格与产量:第一种是E1所对应的价格P1和产量Q1,这时的价格和产量是厂商在不受管制的情况下根据既定的需求曲线确定边际收益曲线,并依照MR=MC的原则来自行定价和确定产量的。这时垄断厂商收益大于成本,获得超额利润。第二种是E2点,E2点是按照边际成本定价法来决定管制价格水平的。在D曲线与MC曲线的交点E2所对应的价格P2上来定价。对应于价格P2,确定产量为Q2。垄断厂商的平均收益AR小于平均成本AC,从而出现亏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补贴垄断厂商的亏损。不然,该价格最终会把垄断厂商逐出该行业的经营。这种补贴要么来源于政府,要么来源于消费者。对政府来说,对私人企业进行补贴不大可能;对消费者来说,没有购买和使用自然垄断商品的消费者也不愿意去补贴边际成本的购买者。这时必须按照平均成本定价法,按照价格等于平均成本的方法来定价。第三种是E3点,也就是按照D曲线与AC曲线的交点来定价。如图中E3点所对应的价格P3和产量Q3。在这一价格和产量水平下,AR=AC,厂商获得正常利润。这样,既控制了在价格为P1时厂商的超额利润,又避免了在价格为P2时厂商的亏损,保证了正常利润。(二)引入竞争在实践上,为了解决自然垄断行业的低效率和市场失灵问题,各国一般都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其中包括价格管制。但政府行为效果难以测量和监督,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很难建立和实施。另外,政府具有多元函数目标,不仅仅要考虑经济效果,同时还要维护社会安定、政体稳固、执政效果等社会政治目的。这样,政府在强化管制时就会充分权衡各方面利弊,势必造成经济效果的一部分缺失,导致管制失灵,为引入竞争提供了理由和依据。可竞争市场理论最初由鲍莫尔、潘扎和威利格提出。按照可竞争市场理论,自由放任政策比政府管制政策更为有效。对于自然垄断产业,潜在进入的竞争威胁能阻止垄断行为的产生而不需政府管制。这种潜在竞争压力促使垄断厂商制定适当价格来获得平均利润,而不是制定垄断高价。这样,政府所需做的不再是管制价格或者是市场进入限制,而是要为市场竞争扫除障碍,废除各种竞争壁垒,建立能够自由进出的可竞争市场。但竞争机制的引入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一些强自然垄断产业难以引入实质竞争,在引入竞争过程中,新的进入者仍然要面临各种形式的进入障碍。比如,现有的规制机构为了维护其权力可能会反对引入竞争政策;现有企业强大的沉淀成本具有先行优势。可见,在自然垄断产业引入竞争机制必须考虑很多情况,权衡竞争是否可行或者竞争是否值得。一般来说,对于自然垄断行业中的非自然垄断业务,政府可放松管制,交由市场竞争。对于极端自然垄断业务,政府应把其从非自然垄断业务中分离出来,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政府以这类业务作为管制重点,建立模拟竞争机制。还可以引入激励性规制,比如价格上限规制、区域间标尺竞争、社会契约制、特许权投标制,等等,既可以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又可同时兼顾规模经济效益。通过垄断、竞争和管制三者协调配合和共同作用来实现有效竞争的理想状态。参考文献:[1] 刘儒,孟书敏.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理论思考[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2] 李俊,李增森.自然垄断行业中的规制与竞争引入[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5(8).[3] 付光新.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研究[J].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0).[4] 李建春.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管制和引入竞争机制分析[J].甘肃农业,4.[5] 戚聿动,柳学信.中国垄断行业的竞争状况研究[J].经济管理,-23.热门分类推荐文章冰:正确看待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 - 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冰:正确看待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
    一  新自由主义“精英”指责国企的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主要是说它“产权模糊”、“效率低下”;进入21世纪以后,又说它实行经济垄断,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完美”。当这些似是而非的不实之词遭到笔者[见《评“国企低效率”论》一文,收录在《中国经济热点问题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一书中]在内的许多务实学者的质疑而无言以对之后,近年又以“行政垄断”为借口来贬损国有企业,硬说国企是低质量、低效率的。为论述方便现将这种观点简称为“行政垄断论”。本文即拟对此“行政垄断论”及其提出的效率问题再谈一点不成熟的看法。  “行政垄断论”论者一开始就指责政府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在电信、石油、汽车以及公用事业方面“保留了相对较强的行政垄断干预。在行政垄断的保护下,国有企业往往出现高利润、高价格和低质量、低效率的发展困境。一方面,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海油、一汽、上海汽车、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华能等大型国有企业凭借巨额利润纷纷进入世界500强企业的行列之中。但根据测算,2001年电力、电信和石油这三大行政垄断产业的效率损失是GDP的7%;到了2006年这一效率损失价值已经是我国当年GDP总量的11%,将近三万亿元。不难看出,国有企业的利润并非来源于效率,而是来源于行政垄断的庇荫”。  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他们认为国有大型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保留了行政垄断的干预和保护。什么是行政垄断?他们明白地说,在经济学上,“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使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又说:“行业性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使用行政权力限制或禁止企业进入某一指定产业进行生产、交易”。如此说来,所谓行政垄断,在一定程度和意义上说,也就是国有企业的垄断。即在国有垄断企业中含有行政垄断的因素。他们自己也承认:“所谓的行政垄断,其实就是国家垄断”。如果这是就国家垄断企业中含有行政垄断的因素而言的,这样对行政垄断含义的认定还是可取的。因为任何一个国有垄断企业离开了国家行政权力机关的支持、干预都是不可思议的。即使按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国有企业和国有垄断企业,乃是凯恩斯干预主义的国家对经济干预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其与新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区别所在。  在西方的国家干预主义理论中,在微观经济方面,对企业而言,通常被称为规制经济学。这个对企业的规制,有的就采取国有垄断企业的形式,有的即使在表面上没有采取国有垄断企业的形式,但就其实际措施的内容来看,在许多场合几乎是一步也离不开如他们所说的国家行政权力机关或准行政权力机构使用权力对企业生产、交易的干预,或者排除、限制竞争,即进行了或多或少的“行政垄断”。如美国就利用其国家权力机关或授权给准国家权力机构,一方面限制其高新技术向我国出口;另一方面又有选择性地限制或禁止我国在美投资。例如,2005年,我国中海油竞购美国优尼科受阻、中国华为电器设备制造公司投资美国受挫,都是因遭到美国准国家权力机构――“外资在美投资审查委员会”以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为由的阻挠而造成的;再如,2012年,我国民营企业三一集团与美国的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原定在俄勒冈州兴建大约四个风能发电场,于7月25日和8月2日两次受到“外资在美投资审查委员会”的阻挠,9月28日甚至还招致奥巴马总统亲自下令封杀。这些美国国家行政(或准行政)权力机关使用权力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难道不是地地道道的“行政垄断”吗?  如果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在许多场合都离不开国家行政权力机关的干预,或“行政垄断”;那么在我国无疑地就更需要借助“行政垄断”来建立国有企业和国有垄断企业。因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乃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最主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国家的经济、政治、国防的安全,为了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为了保证人民真正获得共同富裕的幸福生活,并使之能不断提高,我们在经济上就不能不首先保证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的中央企业的发展,以确保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行业、高科技和支柱产业部门掌控在国家手中,使国有企业占据主导或控制地位。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规定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应起主导作用之后,紧接着又指出,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有支配地位。这里说的“支配地位”可以理解为“垄断地位”的同义语,是指国有经济在某些行业或领域的资源和市场占有率都占据优势,因而对该行业或领域的运营足可起到垄断和支配作用。不难理解,一个国有企业,想要形成和维持这样的垄断地位,如果没有行政权力机关和相关的法律、条令的支持与干预是很难想象的,或根本不可能的。例如矿藏资源,如果没有国家法令规定为国有,并由国有企业去开采经营,而相反地任由私人开采,势必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和社会经济的严重混乱与不公平的局面。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一定的国企垄断或“行政垄断”是完全必要的。再如,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和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行业,也有类似情况,如果没有国家的干预、扶持从而形成占据主导地位的国企垄断,而任由私人去生产经营,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会危及国家安全、加剧社会两极分化。因此,企图在反对“行政垄断”的名义下来贬损和反对国企垄断的主张是不可取的。  二  在“行政垄断论”论者看来,“行政垄断”的致命弱点之一,就是造成了企业的低效率。说什么在“行政垄断的保护下,国有企业往往出现高利润、高价格和低质量、低效率的发展困境”。  所谓国企低效率,是早已遭到许多务实学者质疑的旧调重弹,这里无需赘述;现只着重从国企近些年来蓬勃发展、经济效益大大提高的事实,就足以证明这个论点是站不住脚的。进入21世纪以来,在国资委的“做大、做强、做优”方针的指引下,通过合并重组和三年脱困的努力,国企现已重现勃勃生机。据报道,2002年-2011年,国有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7.6%,达367855亿元;利润年均增长22%,达22556.8亿元;上交税金年均增长17.9%,达29934亿元。其中央企在2005年-2010年营业收入和上交税金的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12.18%和17.6%。这些国企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的增长速度显然都远远高出同期GDP增长速度的水平。即使2012年,因受国际经济环境继续恶化等因素的影响,在整个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形势下,国企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仍继续保持增长势头。据财政部企业财务快报初步统计:2012年1月-6月,国企累计实现销售收入83723.4亿元,同比增长20.9%;实现利润7535亿元,同比增长31.5%;上缴税金7769.4亿元,同比增长23.9%。其中央企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1244亿元,同比增长20.2%;实现利润5418.5亿元,同比增长29.6%;上缴税金5587.6亿元,同比增长26%。  近些年来,我国国企,特别是中央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之高,不仅在国内有目共睹,即使与国际上相比,也是相当可观的。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非金融国企盈余已经达到1.09万亿美元,超过美、日成为全球非金融企业利润总额最高的国家。中央企业与美、欧、日世界500强非金融企业的利润相对差距大幅下降,由2003年的7.51倍、3.03倍和1.38倍缩小到2010年的2.37倍、1.78倍和0.35倍。2003年-2011年间,中央企业与美、欧、日世界500强非金融企业营业收入的差距也急剧下降,即与美国的差距由9.38倍降至2.6倍、与欧盟的差距由7.04倍降至2.098倍、与日本的差距由3.5倍降至0.8倍,正因为如此,我国央企进入世界500强的数目也迅速增加。据国家统计局国际信息统计中心主任赵云城同志提供的资料,我国内地企业进入世界500强的,在国资委成立的2003年仅11家,全部都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到2011年已增至57家,其中有53家占总数的93%也全部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其余4家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还是在2008年以后陆续进入500强的。2011年,如果再加上香港的4家、台湾的8家,中国进入500强的总共69家,已超过日本(68家),仅次于美国(133家),而成为全球第二位上榜500强最多的国家。我国央企在参与国际竞争中已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怎么还说它是低效率呢?  其实他们自己也承认“国有企业往往出现高利润”,并且有“大型国有企业凭借巨额利润纷纷进入世界500强企业的行列之中”的事实,但却死活咬定国企是低效率的。这种思维逻辑实在令人费解。因为稍有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衡量企业经济效率高低最主要的综合性指标是税前利润率的高低。他们既然承认了国企是高利润,怎么又说它是低效率呢?按照他们所谓“在行政垄断的保护下,国有企业往往出现高利润、高价格和低质量、低效率”的说法,那是否意味着国企依靠行政保护降低了质量、抬高了价格,才赢得高利润呢?现在就这两点来具体分析一下。  第一,所谓国企低质量问题。如果这是指企业产品质量低劣,那就与他们承认的我国大型国有垄断企业纷纷进入世界500强的论点产生了尖锐矛盾。因为一个生产低劣产品的企业要能在世界强敌如林的激烈竞争中进入500强是不可思议的;如果所谓低质量是指企业效率低下(有的学者是这样认为的),则又与他们承认一大批国有垄断企业高利润的论点相抵触。因为它既然能获得高利润,就说明它的效率并不低,至少比私营中小企业的生命期平均约三、五年的运行效率要高得多。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国有垄断企业及其产品的质量已十全十美,相反,的确还有许多不足和问题,有待不断改善和提高。但如果硬说低质量是由国有垄断企业本质所决定的一大特点,却是不符合实际的。  第二,是否抬高价格问题。我们并不否认个别国有垄断企业产品价格偏高或很高的情况存在(如烟酒专营企业,这是需要另作分析的),但一般说,国有垄断企业,由于其本质是全民所有,并为人民服务的,而且正因为他们属于“行政垄断保护”的企业,需要受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管,企业实际并没有任意调整产品价格的定价权,特别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必需品,如公交、铁路、水、电之类的公益服务产品的价格。近些年来,尽管通货膨胀压力已明显增强,但为了稳定物价,价格仍受到国家控制,基本未变,如火车客票价格16年来稳定不变,人所共知;调价须进行听证会,即使涨价也会滞后一步,并要特别关照低收入群体,如实行梯度电价办法等;甚至当产品价格倒挂,企业也宁愿承受亏损,而不减少供应。这些事实说明,那种笼统地认为国有垄断企业是依靠“在行政垄断保护下”的高价格而取得高利润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  三  近些年来,人们议论较多的是我国汽车用油价格偏高的问题。这似乎有一定道理,但须作具体分析。据熟悉业内情况的人士提供的资料,有时油价偏高主要是因为受国际油价波动的影响而使人们产生了一些误解。例如,在2009年中期,国际油价涨到70多美元一桶时,国内的原油价格一桶仅50美元。当时相关部门开始计划将油价上调至60美元,这本来还是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但上级批复后执行时,国际上已降至65美元,由于国内调整后的油价仍低于国际油价,故又继续执行调高的决策。“这种情况出现三、四次,就给公众一个负面的印象,造成一个很深的误解”,误认为我国央企总是不断抬高油价来获取暴利。至于有的具体指出2009年,我国油价高过美国的问题,也是需要具体分析的。原因在于我国油税高过美国。  可见,那种认为我国国有垄断的三大石油企业依靠抬高产品价格去获取高利润的说法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近些年来正如前面指出的,我国国有垄断企业的确为国家贡献了巨额利润和税收,这是我国人民,特别是国企职工引以为荣的、值得自豪的好事。以中石油为例:到2000年利润总额已突破1000亿元大关。以后还在逐年上升,2004年达1289亿元,到2007年更迅速突破2000亿元(2069.7亿)。纵然在国际经济危机期间,我国中央油企仍保持相当可观的利润,在2008年、2009年分别实现利润1342亿元、1285亿元。他们之所以能获得如此丰厚利润,主要一是受国际油价上涨而获得“水涨船高”之利;二是企业内部职工和管理者的拼搏、创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的结果。从受国际油价上涨的影响方面来看,我国油价是从1998年开始与国际油价接轨的。当时国际原油价格每桶只13.13美元,到2004年上升到38.3美元,即6年之间上涨近两倍。同期我国原油价格当然也随之上涨,即每桶涨约20美元,到2004年也只33美元,仍比国际基准油价低约10%。当时中石油国内产量约1.1亿吨,折合约8亿桶,以每桶涨价20美元计算,则因涨价多得的收入为16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当时汇率为1美元兑换8.27元人民币)1323亿元。当然涨价所得到的毛收入并不都是利润。因油价上涨的同时,许多需要支付的成本价格也在上涨,据估算,2004年与1998年比较,中石油因受国际油价上涨而增加的利润约500亿元。  从企业职工和管理者的拼搏、创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方面来看,过去大庆油田就是全国工业学习的榜样。21世纪以来,广大职工继续发扬大庆的优良传统和“铁人精神”日夜艰苦奋战在石油战线上,这乃是国有石油垄断企业丰厚利润的根本源泉。所谓企业创新首先是企业的科技创新。我国石油企业的采油技术,已从一次采油、二次采油,发展到三次采油。既减少了油矿的浪费,扩展了油源,又保持了油田长时期的稳产、高产,大大节约了长期平均成本;其次是企业的管理创新,企业在“向管理要效益”的口号下,中石油等企业适应生产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与时俱进地确立了日益成熟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并借助信息化手段,实行电脑自动控制等方法,使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过去一个人管一两口井,现在则升至十几、二十几口井,从而大大节约了成本,增加了利润。有关资料显示,中石油2000年上市后,3年累计成本减少了90亿元;随着成本的节约,利润也就增加了。  这些都进一步说明,石油行业的国有垄断企业的巨额利润主要不是依靠行政垄断而人为地抬高了价格的结果。国有石油垄断企业巨额利润的来源如此,其他如电力、电信等垄断性行业的国有垄断企业的情况也大体如此,即主要都不是因有国家行政权力的保护,而依靠人为地抬高价格来取得巨额利润的。因为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行各业,即使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也无不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而并非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垄断就绝对地排除了竞争。正如列宁所说的:“从自由竞争中生长起来的垄断并不消灭竞争,而是驾凌于竞争之上,与之并存,因而产生许多特别尖锐特别剧烈的矛盾、摩擦和冲突。”就我国已形成的各个国有垄断行业部门来看,在信息行业中,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相互之间;交通行业中的铁路、公路、航运、水运相互之间;电网行业中的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相互之间;石油行业中的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相互之间等等,都无不处于不同程度的激烈竞争之中。因而,各行各业都不仅会在不同程度上不断创新、改进技术、提高效率、减少成本、提高利润;而且任何一个国有垄断企业企图任意抬价都必将受到极大阻力;更不用说如前面指出的,国企产品的价格要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严格管制。  我们注意到,他们在贬损国有垄断企业是低效率时,刻意引用学界对电力、电信和石油三大垄断产业的效率损失数据来证明国企因“行政垄断”必然带来低效率。这里姑且不论其数据的来源、分析方法和结论是否可靠,而只就企业的高利润与低效率的矛盾如何解释,他们也没有作出交代,这就难以服人;何况所引用的论据仅限于三大产业,而所要论证的对象却超过了这三大产业的范围,甚至覆盖了所有国企而对外延作了全称性的判断。说什么“不难看出,国有企业的利润并非来源于效率,而是来源于行政垄断的庇荫”。这种以点带面,只顾一点,不及其余的论证方法也是不严肃的、不科学的。  四  我国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根本没有笼统提出要反对“行政垄断”的问题,甚至连“行政垄断”这个模糊的中性词汇也没有提到。相反,在该法第七条中还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专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就是说,国家法律对合理的有必要实行国家垄断控制或专营的产业或行业的“行政垄断”是保护的,只对超出这个范围的国家垄断控制或专营的“行政垄断”的滥用行政权力,才持反对态度。在该法第五章还专门设置了反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条款,而并未笼统地提出要反对“行政机关使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所谓“行政垄断”问题。“行政垄断论”论者的错误在于,把合理的、必要的“行政垄断”与不合理的、不必要的滥用“行政垄断”混为一谈,而导致了反对一切国有垄断企业,并认为国有垄断企业因有“行政垄断”的庇荫,在带来高利润的同时,又产生了“低质量、低效率的发展困境”的谬见,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应当看到,在目前提出以“行政垄断论”为借口来贬损国有垄断企业绝非偶然。2012年2月下旬,美国金融垄断资本代理人、时任世界银行行长佐利克来华公开抛出其与我国有关机构共同撰写的《2030年的中国:建设现代、和谐、有创造力的高收入社会》报告(简称《世行报告》),转弯抹角地,但含意却十分清楚地指责国企的主导地位阻碍了自由竞争和经济发展,因此应取消其主体和主导地位,而应由民营企业,即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取而代之;国有企业只限于经营和服务于不赚钱的公益事业的商品和服务部门,同时还更明确地要求我国国有企业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从2010年27%的水平下降到2030年的约10%。很明显,佐利克们的良苦用心就是在中国当前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已经削弱的形势下,企图通过这个《世行报告》的部署和贯彻落实,迫不及待地掀起新一轮私有化高潮。他们在当前提出“行政垄断论”,实际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为适应这个新高潮而编造的新论据,因而可以说是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背道而驰的新自由主义的一个新动向,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警惕。  网络编辑:岚河水    
《马克思主义研究》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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