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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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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中共河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将建立健全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和途径。通过国家资助切实减轻困难家庭供应子女上学的经济负担,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资助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成为有用之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除贫困代际传递,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通过国家资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对于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步伐、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这是我国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007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到了较大完善。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颁布实施后,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在制度上保障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8年来,我省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不断加强资助监管、创新管理举措,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及我省已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高校大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首先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奖助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三)高校资助政策实施范围
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也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四)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原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1.资助标准
①我省高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2.基本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须为全省普通高校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3.发放管理
①每年秋季学期,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对有关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行据实核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有关高校。
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后,高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③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④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省财政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资助标准
①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
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
2.奖励比例、标准
①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7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40%。
②省属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绩、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可分等级、分档确定学业奖学金标准,并制定相应的评定办法,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省属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3.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④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评审发放
①省属高校建立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头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省属高校下设基层单位(院、系、所)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②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基层单位内及学校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及学校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式。
③每年年底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统计提供的当年秋季学期省属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人数,按学业奖学金覆盖面和奖励标准将下一年度省属高校学业奖学金预算列入省级年度部门预算。年度部门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经省财政批复下达后,省属高校在两个月内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5.相关事项
①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1.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2.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3.评审发放
①高等学校建立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头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③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④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七)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资助标准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中央高校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八)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九)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十)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以后随人民银行利率变化及合同约定作相应的变动。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为鼓励金融机构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高校)对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金额
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4)贷款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一次发放的方式。
(6)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7)还款期限
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8)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省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河南籍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贷款金额
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4)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5)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十一)师范生免费教育
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1.享受条件
2007年开始,录取为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的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2007年起,新招收的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也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2.履行义务
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3.优惠政策
①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
②在相关省级政府统筹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师岗位,确保每一个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在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④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提供便利的入学条件,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十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每年一次),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1.资助内容
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十三)赴基层单位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自2011年起,我省对我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学生实施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每年10月31日前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可于当年申请贷款代偿,11月1日以后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在下年度申请代偿。
1.资助标准
①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代偿。
②在校期间助学贷款的利息已由省、市财政代偿的,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财政只代偿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如利息没有代偿的,先由毕业生垫付,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财政一次性补偿给毕业生。毕业后到本金全部偿还之前的利息由学生自行负担。
③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2.申请条件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③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考核合格。
3.审批发放
①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由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在学生代偿申请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递交的代偿申请表进行逐一审核,填写《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并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填写《汇总表》,并于11月30日前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财政直管县直接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资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并以此为根据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需求,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和名单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各市、县报送的《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经省资助中心审核盖章后,批复各市、县资助中心。
②我省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服务期满,一次性代偿的办法。即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代偿资助完毕,并由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一次性偿还剩余本息,代偿资金发放到账前,学生应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按期履行到期本息的偿付义务,如未及时偿还,造成的违约后果由学生自负。
③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资助中心提出的需求,审核后对各市下达省级代偿资金和代偿学生名单。各省辖市、直管县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资金拨付文件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资金和市本级应承担资金下达各县。各县在收到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后,应足额安排县本级承担部分,并按照确定的代偿名单在30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一次性存入毕业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十四)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
从2011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按照应缴纳的学费实施资助。每学年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
所有参军入伍的高校学生必须上网登记报名(网址:或),填写打印《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办理相应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资助申请。
(十五)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1.活动管理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2.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4.权益保护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十六)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1.学费减免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2.辅助措施
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3.“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目前,我省已在中等职业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顶岗实习等为辅的较为完善的资助政策体系。各项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免学费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10%确定(扣除涉农专业和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含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一、二年级在校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的15%确定。
地方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助学金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意见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
(三)顶岗实习
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四)奖学金
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中职学生政府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
(五)学校免学费等
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为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2010年,我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号),建立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国家助学金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资助对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市、县或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资金来源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市)按3∶7比例分担,省辖市以下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各地可在省下达资助名额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资助面,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4.评定及发放程序
(1)名额分配
省财政厅、教育厅分市、县下达资助名额。各地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等实际情况,对有关学校确定不同的资助比例,下达资助名额,不得平均分配。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资助名额和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各县(市、区)根据本意见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并将以下几种学生优先确定为资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学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南水北调移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优先。
(2)申请与评审
在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学校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认真进行审核,按规定的名额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评审结束后,学校要将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计汇总受助学生信息,加盖学校印章后,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并逐级上报名册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学校要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有关材料妥善保存备查,并建立学生信息档案。
(3)资金拨付
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由财政部、教育部按学年核定,由各级财政、教育部门逐级下达。有关学校按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的受助学生名单,及时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二)学费减免制度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市、县确定。
(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每年分配我省若干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专项资金,用于一次性补助部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报到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以下简称入学资助项目)。
1.资助范围与对象
中西部地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本项目所指中西部地区具体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资助标准
省内院校录取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新生每人1000元。
3.申请条件
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④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入学资助项目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
该项资金于每年上半年分配到各学校,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可直接到所毕业的高中去申请。
(四)中央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不定期)
2012年,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受财政部、教育部的委托,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奖励品学兼优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滋蕙计划”)。
1.奖励范围
滋蕙计划的奖励范围与对象为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普通高中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实施过程中,基金会每年重点选取部分省(区、市)作为当年滋蕙计划的奖励地域,并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2.奖励对象
申请奖励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奖励标准
滋蕙计划采取逐年申请方式,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4.申请程序与奖励对象核定
基金会每年按照报经财政部、教育部同意的滋蕙计划实施方案,将奖励额度和人数分配到有关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省级部门将奖励额度和人数分配到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部门),县级部门按属地原则将奖励额度和人数分配到相关学校。
相关学校具体负责本校学生的申请工作。凡符合相关要求的学生每年均可向所在学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申请表”。学校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学校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名单表”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校信息表”,按有关规定报县级部门审核(纸质及电子文档)。
县级部门对相关学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名单县级汇总表”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校信息县级汇总表”,按有关规定报省级部门复核(纸质及电子文档)。
省级部门对相关县级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名单省级汇总表”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校信息省级汇总表”,按有关规定报基金会终审(纸质及电子文档)。
基金会收到相关省级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对上报的申请奖励学生名单按地区组织终审,并在基金会网站上公示终审结果。如接到对经终审确定的受奖励学生资格的举报,基金会应及时查清原因,并作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在网站上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并公布最终受奖励学生名单。
5.资金拨付与发放
滋蕙计划资金拨付程序为:财政部拨付教育部,教育部拨付基金会,基金会拨付学校,学校发放给受奖励学生。
基金会在确定并公布最终受奖励学生名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每所学校每学年应得的奖励资金直接核拨至相关学校。
相关学校收到奖励资金后,按规定的奖励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每位受奖励学生手上,并组织学生签收。
四、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一)两免一补
“两免一补”是指国家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免教科书费、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
1.资助对象
(1)享受免除学杂费的对象范围
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地区(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其他县(市、区)农村地区(含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和县城所在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
(2)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对象范围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为农民的学生;其他县(市、区)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为农民的贫困家庭学生。
(3)享受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对象范围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资助对象为免费教科书资助范围内的贫困家庭寄宿生;其他县(市、区)资助对象为免费教科书资助范围内的寄宿生。资助面要达到应资助对象的100%。
2.资助标准
(1)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学校对学生免收学杂费后,财政对学校给予补助。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以各县(市、区)2005年度教育统计提要在校生数为依据,按照财政部核定的补助标准计算下达。具体标准为:农村初中每生每学期100元,县镇初中115元;农村小学75元,县镇小学90元;特殊教育115元。
(2)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免费教科书(含省定地方课程教科书)秋季学期按小学每生每学期45元、初中80元、特殊教育45元的补助标准下达补助资金;春季学期按小学每生每学期40元、初中75元、特殊教育40元的补助标准下达补助资金,按政府采购价格与供应商据实结算。
(3)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享受补助生活费的寄宿生在校住宿期间,每生每天补助1元。
(二)营养改善计划
2012年,我省印发了《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26个县开展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试点基本内容: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主要工作措施包括:&创新供餐机制、改善就餐条件、启动实施河南省中小学食堂等级量化评定工程等。试点工作从2012年春季新学期启动,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五、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2011年12月,我省建立了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1.资助内容
各市县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2.资助对象和标准
各市县按照在校时间每生每天不低于2元(一年按200天计算)的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市县资助资金实际发放情况进行奖补。
补助对象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幼儿;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幼儿和残疾幼儿。
六、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政策
(一)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不定期)
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基金会设立“励耕计划”,由中央财政从中央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中职中小学家庭经济特困教师。
1.主要资助对象
以公办小学、中学、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为主,重点资助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
2.资助标准
每人每年1万元。
(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不定期)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用中央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专项资金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幼儿教师。
1.资助对象
中西部地区经县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类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教师,重点资助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
2.资助标准
每人每年1万元。
七、社会捐助
为扩充资助形式、完善资助体系,在省教育厅的指导下,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开展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捐助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资助各级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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