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规范质量监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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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天津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的几个因素
核心提示:影响天津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的几个因素  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趋势基本与全国发展趋势相近,全国预拌混凝土行业总体发展高峰在2003年,年增长率达53.96%,以后逐年增长率下降。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最高峰在2002年,年增长率达53.12%,以后逐年增长率下降,但目前仍保持10%以上的增长率。预计2010年,随着天津市高速增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还将出现较高的增长率。混凝土预制构件也与全国发展趋势相近,管桩、管片、桥梁构件、输排水管,以及海洋混凝土构件的品种、数量等都有了飞速发展。     据统计,2008年年底,天津市已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的企业共计92家,建有混凝土搅拌站105个,共有242条生产线投入运营,净资产超过20亿元,实际完成年产值67.75亿元,设计年生产能力为5017万立方米,统计年产量为2244万立方米,达到设计能力的44.73%。至2009年11月份,天津市已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的企业共计109家,建有124个混凝土搅拌站,251条生产线投入运营,设计年生产能力为5650万立方米,统计产量为2169万立方米,仅达到设计能力的38.4%。     不论从宏观角度,还是从微观角度分析,全市预拌混凝土建成的企业产能远大于实际产量,产能过剩问题相当严重。由此引发的问题及其他因素都在影响着天津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     市场准入管理机制不健全,无资质企业还在增加     天津市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和城市建设的提速,为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吸引了社会各方面投资于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生产经营。与此同时,一些对预拌混凝土行业不熟悉的投资者也纷纷投资建站,在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投入生产,或采取挂靠经营方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在这部分混凝土生产企业中小而散的企业过多。     随着外地施工企业进津数量的不断增加,总包下属的一些内部供应(还有一些现场搅拌)设立的混凝土搅拌站没有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一些外地水泥生产企业也进入天津市,收购或投资设立搅拌站,也未办理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这些企业都未纳入天津市混凝土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还有企业以总包名义或“入股”、“租赁”方式承揽了大型、重要工程,而后再进行分包、转包,也出现了现场搅拌的现象。由此为城市环保和建筑工程质量埋下了重大隐患,仅滨海地区不完全统计,现有无资质企业15家,设计年生产能力534万立方米;总包企业现场搅拌站19家,设计年生产能力达490万立方米,总计年生产能力达1024万立方米。     天津对建立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较为薄弱,虽然下发了建站要进行预审的规定,但对无资质搅拌站擅自投入生产的问题没有进行查处,至今也没有限制建站的强制规定,致使现在投资建站没办资质即投入生产的问题还在发生。     建设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不严格,无资质的搅拌站成为管理真空     天津市建委为加强混凝土行业管理,2008年下达了“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场管理的通知”的文件,日又下达了“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分站管理的通知”的文件。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在获得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资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对未取得资质擅自进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的企业,一经发现,将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一年内不予接收违法企业的资质申请”。文件中提出设立预审环节,预审内容明确为“选址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布局管理的要求”。但目前的立项预审却未按文件要求进行,甚至被改变曲解为“生产线预审”,使文件规定不能严格执行。     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现有多个部门插手管理,监督检查频繁,企业应接不暇。对无资质企业的监管未明确责任部门,对总包企业工程现场混凝土搅拌问题和一些无资质或挂靠生产的混凝土进入工程问题,目前的监管监控都处于真空状态。     市场竞争秩序混乱,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大量资金涌入到预拌混凝土行业后,很快产生了过度建站、供大于求的诸多弊端。在预拌混凝土市场需求量不足设计能力的50%时,即转为买方市场。一些企业为了生存忽视产品质量、使用劣质原材料、偷逃税款、垫资供应、低价进行恶意竞争,造成了混凝土市场的混乱,也在客观上助长了拖欠款现象的蔓延。企业运营的平均利润不断下滑,而水泥、砂石、掺合料等原材料价格却大幅上涨,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为规范市场、制止无序竞争的行为,天津市混凝土专业委员会自2006年5月开始发布混凝土行业自律指导价格。但由于市场不规范,无资质或挂靠单位增多,由此出现了偷税漏税、使用劣质材料、恶意压价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一些自称是规模型企业以垫资行为来抢占市场,不遵守行业自律,使自律指导价格不能真正指导市场发展。     企业内部管理不能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通过对84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和12家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综合评价检查,发现很多企业在基础管理、生产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环保与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在机械设备管理和生产计量控制系统管理方面缺失严重,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必须引起关注。     现代混凝土工程技术不断进步,对混凝土行业的技术要求越来越高,这些问题对混凝土行业的快速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要求所有混凝土业内人士必须对企业现代化管理及现代混凝土的材料、组成、设计和施工规程、规范有更新、更深刻的认识。     社会管理和政策支持有待加强     在税率上不统一,使企业不能公平竞争。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的积极政策,其中包括增值税转型及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降为3%的政策,但原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相同的混凝土企业增值税却没有涵盖其中,即商品混凝土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仍为6%。金融危机同样给混凝土企业带来诸多困难,为何混凝土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没有下调整为3%呢?     行业分类不科学。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中,混凝土行业的行业分类应属于E门类建筑业中的其他建筑业,而不应划入C门类制造业中,应同建筑施工企业同样交纳营业税,而无需交纳增值税。希望将商品混凝土行业重新定义为预拌混凝土行业,并将其划分到建筑业中只交纳营业税,从根本上解决商品混凝土行业增值税税率问题。     盲目建立混凝土搅拌站,缺乏总体规划,影响环境保护     发展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目的是要使混凝土生产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向工业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是要实现绿色环保施工。但目前天津混凝土企业的建立缺乏总体规划管理,布局不合理,环保意识差,仅重视搅拌、生产系统,而对原材料堆放、运输都重视不够,地面不硬化,道路损坏严重,料场未采取有效防尘节能措施,对废水、废弃物的处理、利用尚不够重视。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412-2007)《环境标识产品技术要求预拌混凝土》,但至今达标单位很少。欢迎光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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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建质安总[2011]57号&&&&&&&&&&&&&&&&&&&&& &&&&&&&&&&&&&&&&&&&&&&&&&&&&&&&&&&&&&&&&&&&&&&&&&&&&&&&&&&&&& 签发人:翟家常
&&& 关于印发《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行为,落实质量监管责任,保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质安监管总队制定了《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办法》(暂行)
&&&&&&&&&&&&&&&&&&&&&&&&&&&&&&&&&&&&&&&&&&&&&&&&&&&&&&&&&&&&&&&&&&&&&&&&&&&&&&&&&&&&&&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行为,落实质量监管责任,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条&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实施,执法检查除应执行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内容包括。  (一)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组织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生产、销售混凝土的违规行为;  (二)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相应等级的资质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三)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对进场原材料取样和检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是否按照《关于建立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建质安【号)将原材料的检验数据及时上传至“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  (四)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根据常用原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系列配合比,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完善配合比试配记录,混凝土配合比的调整应依据充分、方法正确、手续齐全。  (五)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关于建立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建质安【号)将相关生产数据及视频图像实时采集上传至“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并保证上传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  (六)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报警信息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处理,处理记录是否真实、准确,针对危险报警的处理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七)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规范要求作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  (八)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包括巡查抽查、专项大检查和举报调查三种检查方式。  一、巡查抽查  (一)巡查抽查是指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监督人员实施巡查抽查,巡查抽查工作应当由2人以上实施,并制定巡查计划,主管领导审批。  (二)巡查抽查应听取混凝土生产企业对生产质量控制情况汇报,对企业进场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及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一般问题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整改回复应包括如下内容:原因分析、追查责任、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存在问题的整改结果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四)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当下达责令暂停生产通知书,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停工后应于当日内报告给主管领导。接到企业申请复工报告后,应进行现场复查,合格后方可开具恢复施工通知书,给予复工。  (五)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  (六)巡查抽查应做好记录,列入执法检查档案。记录内容应包括抽查企业名称、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及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的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结果。  二、专项大检查  (一)专项大检查是指季节性、阶段性、专业性等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监督执法大检查,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组织实施。  (二)专项大检查应成立专项大检查领导小组(设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专项大检查的目的、性质、内容、范围和责任分工。  (三)编制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根据检查的专业情况编制相关资料、检查所用表格。  (四)发布专项大检查有关事项。  (五)专项大检查应按照专业性质配备专业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并实施检查。检查中对行政处罚事件应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  (六)检查结束后,各检查小组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整理专项大检查档案,并报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专项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各检查小组总结进行专项大检查总结,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八)对专项大检查期间下达的整改、停工整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落实,并将督促整改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专项大检查档案集中到档案室归档。  三、举报检查  (一)举报调查是指因个人、群众团体(组织)、单位举报的违规违法案件,由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专业监督执法机构组织的案件调查。  (二)举报案件受理后应立案,并保护(实名)举报人。  (三)根据案件内容,明确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四)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  (五)整理调查案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以及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 (三)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生产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的,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四)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混凝土的,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五)未对用于生产混凝土的原材料进行检验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  (六)质量控制资料记录不真实、不准确,上传检验和生产数据不真实的,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暂停其混凝土生产,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适用《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监督机构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天津混凝土数据上传通知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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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系统升级改造会议召开
& & &2013年6月4日,&无锡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会议在无锡西郊宾馆召开。会议由无锡市质监站许晓峰站长主持,建设局邵崇浴副局长、无锡市各县各区建设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施工、监理企业参会,广州粤建三和软件有限公司作为&无锡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信息系统&软件供应单位应邀参加会议。
会议强调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锡建工函[2013]06号》文件的要求,充分重视本次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积极响应并配合系统升级改造。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2013年7月10日前完成预拌混凝土数据自动采集装置的安装,于8月30日前完成系统试运行,9月1日开始正式启用新监管系统并应向施工现场提供新版的《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邵副局长要求全市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充分认识此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的重要性,在提升企业硬件设施条件和质量控制水平上下功夫,确保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无锡市质监站站长许晓峰对此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做出了详细部署,要求全市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的系统对接,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完成混凝土生产数据采集装置的安装,确保此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顺利完成。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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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科教[号&&&&&&&&&&&&                       签发人:张连选
关于颁布《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天津市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供应和施工质量管理,提高混凝土行业的管理水平,天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和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二十四站等单位按照市建委《关于下达2006年度建设系统第一批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号)要求,编制完成《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29-184-2008)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日起在我市施行。原《天津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程(试行)》(JJG10-93)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和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二十四站。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规程由天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和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二十四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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