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费和如何缴纳社会保险险,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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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未交医疗保险,应该承担职工的医疗费损失
医疗费包干,不能规避企业法律义务
 &&&&&&&&&&&&&&&&&&&&&&&&&&&& 入库时间:2004年7月26日
&&&&& &医保&包含在&社保&之中,企业以内部文件形式规定医疗费包干,这种做法并不合法。近日,南通审结了首起因劳动关系引起的&医保赔偿&纠纷案。
  医疗保险涉及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给职工办医疗保险的现象大量存在。今年5月15日,江明一家收到了南通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驳回了通州市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劳务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一起劳动者家属与用人单位&医保&维权纠纷案,经过一裁二审终于尘埃落定。南通市某劳务公司因未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导致一名因患白血病死亡的职工医疗费在医疗保险中心无法报销,法院最终判决该劳务公司报销医药费4.46万元。
&&& 突患重病,身后留下巨额医疗费
  1998年,江明夫妇的儿子江峰被江苏省某银行通州支行聘为编外职工,担任出纳工作。2002年6月28日,通州支行规范劳动用工制度,与通州市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输出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劳务公司向通州支行派遣劳务输出人员,由劳务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合同,期限1年,自2002年7月1日起至2003年6月30日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江峰在该批劳务工之列。
  2002年7月31日,江峰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书1份,协议约定:江峰系劳务公司的劳务工,劳务公司输送江峰到通州支行工作,江峰的劳务费由劳务公司发放(或由通州支行代发);聘用时间暂定1年,自2002年7月1日起至2003年6月30日止;劳务公司为江峰办理基本保险(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02年下半年,江峰感到身体严重不适,就诊后被医院诊断为白血病。同年12月1日,江峰入住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昂贵的医疗费使江明一家倾其所有,但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江峰的父亲江明还向亲朋好友借债数万元。期间,通州支行工会曾发动员工为江峰捐款,共募得捐款4.9万余元。但任凭人们怎样努力,2003年3月25日,无情的病魔还是夺走了江峰年轻的生命。在医院治病期间,江峰先后用去医疗费计人民币14.65万元。
  在江明夫妇的眼里,儿子是有单位的人,医疗费用应该可以报销。他们找某银行通州支行,但通州支行认为江峰未与其形成劳动关系,江峰的医疗费不应该由银行报销;他们也找过某劳务公司,但公司认为江峰虽与其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江峰生病的具体情况,公司不知道,公司对职工医疗费用采取的是包干结算的形式。在与两家用人单位数次交涉无效的情况下,2003年7月,江峰的父母向南通市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对江峰的医疗费用报支作出裁决。
  同年7月30日,南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 报销无门死者家属提起诉讼
  2003年8月11日,江峰父母持南通市劳动争议仲裁庭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某银行通州市支行和市某劳务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
  原告诉称,江峰生前系1998年某银行通州支行招聘录用的出纳员,2002年,通州支行委托劳务公司与江峰签订了劳务用工协议,但江峰仍在原单位担任原工作。2002年12月,江峰因患白血病用去医疗费14.65万余元,但因两被告未给江峰办理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致使江峰治病所用的医药费无法报销。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江峰治病所用的医药费计元。
  被告通州支行辩称,江峰在通州支行工作并非基于二者直接确定的劳动关系,而是基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因为江峰与通州支行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其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中约定的基本保险不包括医疗保险,原告方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南通某劳务公司认为,江峰虽与其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江峰从生病到病终,具体情况公司却不知道,原告方应在第一时间向其告知。其与江峰就办理基本保险达成了协议,基本保险主要是指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四项,医疗费用则是与劳动者采取医疗包干方式结算,不在基本保险范围内。
  法庭认为,原被告三方争议焦点是:江峰与谁建立了劳动关系?医疗保险是否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范围?
&&& 未办医保,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企业不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这在目前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此案审理的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对职工医疗保险性质的司法认定问题,对此,通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导致职工医疗费无法报销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十分重视。在审理中,法院依法向通州市医保中心作了咨询。按照《通州市职工医保规定》,江峰如参加了医保,其治病的14.65万余元的医疗费,共可报支4.46万元。原告请求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在医保范围内。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通州支行与被告劳务公司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后,被告劳务公司与江峰签订了《劳务用工协议书》,协议中明确了江峰系被告劳务公司的派出人员,江明的劳务费、有关保险也由劳务公司支付,故法院认定江明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通州支行没有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社会保险&中应该包括医疗保险内容。因此被告劳务公司应为江峰办理医疗保险而未办理,造成原告在江峰死亡可报支的4.46万元医药费无法报支,对此,被告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中的重大疾病保险不在医保范围,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劳务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4.46万元;驳回原告要求通州市支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南通市某劳务公司不服,以一审判决未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过分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忽略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未确定江峰个人缴费义务有违公平原则为由,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判决理由,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从法理的角度作了进一步诠释:某劳务公司所称与江峰采取医疗包干,通州市均未办理医疗保险的实情,不能成为劳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对于江峰个人应承担的&医保&基金部分,因劳务公司的不作为,致使被上诉方江峰亲属本应能在医疗保险部门报支的部分医疗费不能报支。同时,法院认为,南通某劳务公司因未为职工办理&医保&,却要求在赔偿额中抵扣该职工自缴部分款项的请求,亦属该公司不作为所致,要求该法院判决中抵扣该部分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内部规定法院判决无效
  我国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已从过去的公费医疗改革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在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进行试点后,从2002年起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由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处于试行阶段,目前法律上还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购买医疗保险,因此,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该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实际上已经对此进行了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法律对社会保险的范围、类型以及缴费方式并未明确,因而导致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容易引起争议。结合到本案,医疗保险是否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的范围是关键,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直接决定着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
  法律专家认为,一些企业在内部以一纸决定对职业医疗保障实行所谓的医疗费包干制度,即规定在一定的数额范围内对职工的医疗费给予报销,对超出包干范围上线部分则撒手不管,由职工自行负担,其实是违反法律精神的。&医保&包含在&社保&之中,企业以内部文件形式规定的医疗费包干制度,其实不能规避企业的法律义务。
  法律专家指出,社会保险是指当劳动者因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暂时、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一般应认为包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内容。
  本案中的劳务公司是私营企业,与其职工同属医保的征缴主体。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公司作为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加医保。个人应当缴纳的费用,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劳务公司并未履行相关的义务,并未为劳动者办理医保手续,理应赔偿劳动者相应的损失。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对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实行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承包的范围只限于基本的疾病,对于一些重大疾病则不包括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因此,企业只有为职工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而对于重大疾病的保险,企业对此则没有义务,职工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自行解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执行。您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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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长期
关键字:补缴养老保险,工伤险代理,代缴五险一金
所在地区:江西南昌
联系人: 李金凤&&&&
联系我时务必告知是在首商网看到的!
企业名称:江西劳联人力 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商铺:
联系地址:江西南昌-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267号胜利广场招银大厦A座908室
劳务派遣可以为用人单位带来哪些好处&
减轻劳动强度:&
劳动派遣组织负责为用人单位进行人员招聘、入职离职、签定劳动合同、核定缴纳社保费及日常人事管理等劳动事务工作,有效减轻用工单位负担,保证其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的竞争。&
减少劳动争议:&
由于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即使发生劳动争议,也是由劳务派遣组织负责协调处理,给用人单位减轻了压力和负担。&
分担风险和责任:&
用人单位使用的是劳务派遣组织的员工,因此不占用人单位编制。工资、福利、社保费等项支出不计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也不在用人单位劳动统计、劳动年检的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来说没有任何风险和责任。&
降低成本费用:&
用人单位把日常劳动事务管理工作委托给派遣组织后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用于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须的办事机构、办公场所、办公人员、办公设备等,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回报。&
自主灵活用工:&
有派遣组织协助,在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员工数量规模,切实体现了企业用工自主灵活。&
规范用工行为:&
采取劳务代理形式使用人单位既解决了用工需求,也实现了合法用工的目的,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
劳动事务代理&
是指社会各类用工单位将其拟招用的员工委托给劳联提供规范劳动事物管理的活动。具体说就是由劳联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政策及规章,为用工单位提供的包括办理五险一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及住房公积金)、代发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等一系列劳动事物管理工作。劳务代理是协调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所形成的劳动关系的良好途径。通过劳务代理,既可以充分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依法主张权利,又可以有效制约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拒绝承担法定义务的行为,对规范当前劳动力市场用工行为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
中国劳联集团——江西劳联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
联系人:劳联李金凤
合理转嫁企业用工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等新法的实施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用人灵活性,同时新法对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等等的规定,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此时劳务派遣也就变成了企业合理规避风险的有效方法之一。&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企业利用劳务派遣规避风险及降低成本:&
1、试用期劳务派遣—保证用人单位准确选才&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2、本地缴纳社保一险,节省企业社保开支&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需为劳动者投五项保险(企业需负担500元左右不等),而我司可在异地只为员工缴纳工伤单项社会保险(共16.72元)极大的减少了企业社保支出。同时一切申报缴纳保险的繁琐手续都有我公司代劳。&
3、减少劳动纠纷,增加企业用工的灵活度和自主权&
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纠纷。&
4、减少企业税负&
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包含员工工资、社保、劳务费)可以在税前成本中无限列支,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更增加了企业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
5、派遣招工&
我司可根据企业的用工条件、用工标准全力动用我司招工部门来招聘筛选符合企业录用的最佳人员,派遣到企业工作,让企业把核心放在业务及生产发展上面。&
综上,人力资源公司的介入,完全改变了企业单位的地位,而采取人力资源管理方式也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主流趋势。&
望贵司人事经理和财务经理审阅,如有问题及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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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联集团——江西劳联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
联系人:李金凤
代交社会保险、代交公积金&
为什么要请专业公司代理社会保险?&
代理社保有什么好处?&
能给企业节约怎样的成本?&
1、专业人力资源公司操作,节约因不熟悉办理流程和社保政策而来回奔波的时间,为企业节约一定的人力成本和财力成本。&
2、可及时为代理单位提供最新的社保政策和社保相关资料服务,杜绝企业因政策变动而不能及时对应。&
3、我司与社保及劳动局都有着一定的联系,可为企业提供更为周到的代理服务。&
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都有哪些服务呢?&
1、提供社保政策咨询和社保查询,为参保人员打印个人参保证明及缴费明细。&
2、可为代理单位办理每月增减员及用工备案手续。&
3、可为代理单位人员办理社保补缴手续和社保转移手续。&
4、提供参保人员社保待遇申请及理赔手续。&
5、办理社保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注销手续。&
6、个人信息变更手续及单位信息变更手续。&
7、个人医保卡信息变更,合并。&
8、提供专业劳务派遣、劳务输出、社保代理服务,&
欢迎来电咨询办理: &
代交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于日实施。这部法律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是要保护参保人的权利。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保法出台了,想给员工办理社保,但是由于成本过高,负担太重而考虑要不要买?每月为增减员而专门设立人事部,那成本高而又繁杂?社保法对企业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工伤)有相关的规定,企业又是如何去应对呢?随着社保法的出台,大家对社保的福利追求越来越强烈,员工对自己福利的关心度上升,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如何买社保才是最有效率的方式?&
代理全国各地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外资企业社会保险;&
公司(办事处)没在当地注册,不能给员工在投保怎么办?&
我司可以帮忙解决这方面的问题,由我公司代理在全国各地投保,我司亦可为全国各地企业做好社保规划及选项异地投保,不仅能为企业降低成本,更能为企业规避风险。&
我公司将给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咨询,解决您在社保这方面的忧虑。&
假如你需要代买社保,我们的操作方法也很方便、高效。你只需要面对一位劳联服务人员;只需要通过Email或者传真来选择并递交需求;只需要劳联专员对应服务,或者只是通过电话随时问讯就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花费最少的费用,由熟练的专业人员为您圆满地完成代买社保的业务操作。&
1、我们将让您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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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从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多方面考虑问题,从低成本、高效率为出发点。&
2、我们将让您省心:&
无需面对众多的管理部门,只需面对一位服务人员;无需看别人的脸色行事,只需面对我们的微笑;此外:也不用担心每年的社保年审,劳动年审等问题;&
我们会提供相关的参保证明,解决贵司这方面的担心。&
3、我们将让您省时、省力:&
无需每月奔走于社保中心;无需漫长的排队等待;无需花很多的时间准备那些纷繁复杂的表格。由我们办理所有的手续,每个月都可以节省您大量的时间,您可以专心做很多更有价值的发展,创造更大的公司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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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汇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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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助单位集中财力、人力、精力、一心一意搞好生产经营工作;
2、节省成本,促进发展,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核,心竞争力;
3、简化流程,节省时间,提高员工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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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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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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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市场:
主要经营地:
年营业额:
人民币 1000 万元 - 2000 万元
法人代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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