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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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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家盖房想给施工员保险听说相关保险想问:1、哪保险公司面业务展比较具体保险名称 (重点)2、保费何计算 (详细)3、保险候特别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重点)急需信息期待您耐解答
谢谢解答我现基本已经知道类保险特别谢a49594a解答我尚点明白:团体意外伤害险按建筑面积算保费前及盖部面积用参保呢举例:原80平米现要扩建150平米原80平米用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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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简单说指保险团体任何或几意外事故幸身故或致残获投保金额(各公司自行选择)或相应比例赔款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则指任意保险意外造伤害定要致残产医疗费用规定范围内扣除免赔额(通百元)保险公司给与报销举例言某公司所员工投保期20万意外伤害保险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某施工事故身故两每获赔20万元伤残经鉴定属于二级残疾获赔15万元另受伤构残疾指定医院花费5300元进行治疗且超规用药则获5200元赔偿险种建筑施工非必要旦事故发使建筑单位程度避免损失购买讲究各家公司保险责任都相同费率差异主要看公司赔付能力续服务规则、水平手续繁杂程度否随更换员理赔手续否复杂工作效何等知道所区通几字公司都错:保、平安、太平洋等保费跟施工风险程度、购买额度、保障间短等直接关系购买看清楚否允许建筑施工员购买、保费否应确、准确提供员信息避免理赔纠纷详细情况参考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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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2.工工种,工种同,职业类别4-6类员,意外保险所保障,危险系数高,保额减半.2.意外险投保龄16-65周岁,疾病保.3.我公司现能做:(1)美都美安康(50元/份保2份),意外医疗保险事故每免赔额100元,理赔标准同医保,报销比例100%,4-6类员发意外医疗保险事故,赔付比例减半,其余险种保额减半.(2)寿999急救(金卡150元/份,白金卡198元/份,钻石卡358元/份),医疗责任免赔额0,赔付比例100%,限购买份.
1、买团体意外险和意外医疗保险。意外险保障是:身故。残疾、烧伤。残疾和烧伤一般要在事故发生第180天时由医院出具伤残或烧伤等级的鉴定。意外医疗的保障是:由意外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报销范围为社保规定药品,自费药不报。强调一下,这个险种一定要上,因为意外事故中死亡的几率不大,但是受伤治疗的几率其实还是很高的。2、盖房子的职业类别一般是4、5类人员。保费的金额要根据你投保的保额来定,保额越高花钱越多。你的工程工期是几个月?如果少于一年或者只有几个月,我建议你根据工期的时间来购买极短期团体意外险,这样可以节省部分费用。根据我们公司(PICC)的费率,保险期限1年,团体意外保额10万元大概是150元/人,1万元的意外医疗是50元/人。参考上面的价格,你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调整保额。再强调一下,千万不要光图便宜把保额定的很低,这样你就失去了买保险的意义。3、投保最重要的就是如实告知,投保前就已经受伤了或患有疾病,这些保险公司是肯定不赔付的,其次就是提供每位员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还有他们的所从事的职业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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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在施工现场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收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二)残疾、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如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给付第(二)项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在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往返建筑工地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因在建筑施工现场、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往返建筑工地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住院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九十日止,门诊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按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有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拥有的全部合同有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挑衅或因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助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 (七)被保险人因检查、整容、麻醉、手术治疗或药物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其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ICD-10)》为准;;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辐射或污染;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 本公司对下列费用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或非保险人认可医院的治疗费用; (五)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或护理费等。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投保人选择按照施工建筑面积或按工程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计收保险费方式的,保险期间为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审核确认后,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保险人自收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承担保险责任。该工程项目重新开工的,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自收到该书面申请并审核同意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累计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长度不得超过本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长度。 若保险期间届满工程未竣工需延长工期,延期不超过一年的,投保人可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向保险人申延本合同保险期间,经保险人书面审核同意后,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延期超过一年的,投保人需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并交纳相应保险费。
第七条 由投保人自行选择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整数月,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的最低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的30%,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计收方式有以下三种: 1、按照施工建筑面积计收; 2、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 3、按投保人自行选择的保险期间所对应的基准保险费计收。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形商定合理的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合理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参考资料: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适用性别:不限 适用年龄:0岁-70岁年缴保费:¥1.00具体面议薛庚手机 QQ
zgrbxg详细描述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关于本合同&&& 6.3&被保险人变动&&&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6.6&失踪处理&&& 2.1&基本保险金额7.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2.4&责任免除&&& 7.3&毒品&&& 3.1&保险费的交纳&&& 7.6&无有效行驶证&&& 4.1&合同内容变更&&& 7.9&攀岩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2&特技表演&&& 5.3&保险金申请&&& 7.15&暴乱7.17&本公司认可的医院&&&&&&&&span lang=&EN-USTimes& new=&& roman&,&serif&;=&& color:black'=&&&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关于本合同&&&&&&& &&&&&&&&&&&&&&&&&&&&&&&&&&&&&&&&&&&&&&&&&&&&&&&&&&&&&&&&&&1.1&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1.2&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1.3&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以该日期计算。2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各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的,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须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未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的,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若施工工程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提前竣工,则本合同自动终止。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见7.1),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2)、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3);(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6)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9)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和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外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7)、空中运动(见7.8)、攀岩(见7.9)、探险(见7.10)、摔跤、武术(见7.11)、特技表演(见7.12)、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11)战争(见7.13)、军事冲突(见7.14)、暴乱(见7.15)或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7.16)。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3如何交纳保险费&&&&&&&&&&&&&&&&&&&&&&&&&&&&&&&&&&&&&&&&&&&&&&&&&&&&&&&&&&&&&3.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本合同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或按本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有3种计收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一种:(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按下列算式交纳保险费: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费率×(保险期间天数/365)×被保险人人数保险期间届满前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的,仍按上式计算。(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保险期间届满前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的,根据保险费率标准,按下列算式交纳保险费:保险费=基本保???金额×费率×项目总造价×(施工未满期限/合同施工期限)(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期间届满前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的,根据保险费率标准,按下列算式交纳保险费: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费率×建筑施工总面积×(施工未满期限/合同施工期限)4投保人权利&&&&&&&&&&&&&&&&&&&&&&&&&&&&&&&&&&&&&&&&&&&&&&&&&&&&&&&&&&4.1&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4.2投保人解除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5.1&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5.2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5.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残疾保险金申请&&&&&&&&&&&&&&&&&&&&&&&&&&&&&&&&&&&&&&&&&&&&&&&&&&&&&&&&&&&&&&&&&在申请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7.17)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4)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5.4&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5.5&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条款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6.4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的。6.3被保险人变动&&&&&&&&&&&&&&&&&&&&&&&&&&&&&&&&&&&&&&&&&&&&&&&&&&&&&&&&&&&&&&&&&&&&&&&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在批注单上载明,于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终止。若投保人要求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的资格自投保人要求的保险责任终止日零时起丧失。若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5人,或低于符合投保条件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未曾发生理赔的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6.4&年龄错误&&&&&&&&&&&&&&&&&&&&&&&&&&&&&&&&&&&&&&&&&&&&&&&&&&&&&&&&&&&&&&&&&&&&&&&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或相关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6.5&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6.6失踪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失踪,经法院宣告为死亡后,本公司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该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2.3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6.7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7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7.1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7.2酗酒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7.3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7.4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7.5无合??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7.6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7.7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7.8空中运动指从事跳伞、驾驶滑翔翼(机)、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的训练、娱乐或表演。7.9攀岩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7.10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7.11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7.12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7.13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7.14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7.15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7.16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为保险费×0.65×(1-保险经过的月数&/&保险期间的月数),不足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7.17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指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若本公司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条款正文结束)&span lang=&EN-USTimes& new=&& roman&,&serif&'=&&&&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 疾 程 度最高给付比例第一级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100%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第二级九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75%十十手指缺失的(注6)第三级十一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50%十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三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十四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五十足趾缺失的(注9)第四级十六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30%十七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八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九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二十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二十一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二十二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五级二十三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20%二十四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十五两手拇指缺失的二十六一足五趾缺失的二十七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二十八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十九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第六级三十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15%三十一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三十二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七级三十三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10%三十四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赫兹。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条款全文结束)具体面议薛庚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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