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表,企业所得税月 季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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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 纳税人编码:&&&&&&&&&&&& 鉴定期:&&& &年度&&&&&& 金额单位:元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注册资本
上年原材料耗费量(额)
上年职工人数
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
上年固定资产原值
上年商品销售量(额)
上年所得税额
上年征收方式
& &项&&&&&& 目
&&& 纳税人自报情况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账簿设置情况
收入核算情况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纳税申报情况&&&&&&&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
&&&&&&&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
&经办人签章:&&& &&(公章)
&&&&&&&&&&&&&&&&&&&&&&&&&&&&&&&&&&&&&&&&&&&
&&&&& &年& &&月&& &&日
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 (公章)
&&&&&&&&&&&&&&&&&&&&&&&&&&&&&&&&&&&&&&&&&&&&&&&&&&&&&&&&&&&&&&&&&&&&&&&&&&&&&&&&&&&&&&&&&&&&&&&&&&&&&&&&&&&&&&&&&&&&&&&&&& &&&&&&&&&&&&&&&&&&&&&&
&&&&&&&&&&&&&&&&&&&&&&&&&&&&&&&& 年& &&&月&&& &&日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交通运输业
10-30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及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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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及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发布日期:日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日印发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4年第28号),自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规定,我局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报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表样及填报说明附后。  二、自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日至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据实填写5项指标: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和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  (一)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累计实际利润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填写税收优惠金额时,给出提示“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0行“实际利润额”×15%,填入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填入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实际利润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填写税收优惠金额时,给出提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0行“实际利润额”×5%,填入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填入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采取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1、采取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填写税收优惠金额时,填写第12行时,给出提示“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 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15%,填入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填写第12行时,给出提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 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5%,填入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先填写第9行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6行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第1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第18行的资产总额、第19行的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如果符合,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不符合,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通过条件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可再填写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税收优惠金额: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填写税收优惠金额时,填写第12行时,给出提示“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 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15%,填入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填写第12行时,给出提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 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5%,填入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七、本通知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本通知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八、为更好地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日起,年度备案管理业务通过程序自动取值,判定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纳税人不再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  为保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青岛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如实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否则,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拨打12366-2咨询。  附件:&&&&&&& 1、《及  &&&&&&& 2、《及  &&&&&&& 3及  &&&&&&&&&&&&&&&&&&&&&&&&&&&&&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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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辅导:
会计职称辅导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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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颁布时间: 10:27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原实行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改为查账征收的预缴纳税申报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原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  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原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原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纳税年度适用税率。  二、实行查账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缴纳税申报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开发产品完工后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  三、本公告自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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