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干部公示1990年农村干部招干工龄计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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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1985年上临时班,1990年在此单位参加大集体,临时工的工龄没有计算
山西-临汾&11-11 21:00&&悬赏 0&&发布者:短信用户 & 回答:(2) 剩余时间:
您好我于1985年上临时班,1990年在此单位参加大集体,临时工的工龄没有计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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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哈尔滨(四)文、教、卫、体人员工龄计算
1、民办(长期顶编代理)教师直接从教学工作岗位上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工作时算起;在两个以上学校任民办(长期顶编代理)教师,经过正当组织手续调动的,其任教时间也应与招收录用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80)教计字267号]
2、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结)业后仍在各级各类学校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入校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长期顶编代理)教师的时间与毕(结)业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86)教计字179号]
3、民办(长期顶编代理)教师招收录用(含到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结业)后未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招收、录用或毕(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之日算起。[教计字(80)267号]
4、乡村(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担任乡村(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过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89)5号]
但招收、录用或毕(结)业后不再从事医药卫生工作的,其工龄只能从招收、录用或毕(结)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85)湘卫人字第114号]
5、凡自学校、农村或社会上正式参加省、市、自治区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自进入专业运动队之日起即算为参加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因此,他们被调作专业运动员后,其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来自机关、工厂、学校的正式职工,其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应与调作运动员以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属于临时集训运动员,不计算工龄。但通过集训后调为正式运动员或集训后即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其工龄应从集训之日开始计算。[国家体委(63)体工干字第175号]
(五)乡(镇)干部的工龄计算
1、建国后,&人民公社化&以前的乡一级党政机关中的名义上是半脱产,实际上大部分时间从事支部书记、乡长、秘书、财粮、治安委员工作及专职妇女主任、青年团书记、农会主席、民兵队长工作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直接录用转为国家职工或直接调入全民,县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直接参军的,其在乡一级担任上述职务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属本人报名考进全民、县属以上城镇企事业单位当职工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招收进单位报到之日算起。[湘劳人险(85)258号]
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干部,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83)31号]
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专职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属于集体编制的干部,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干部以后,他们被录用以前最后一次在公社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83)39号]
2、建国后农村大队半脱产干部招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原担任半脱产大队干部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劳人函险(82)36号]
3、在&社教&运动中,经县委批准,从社员中吸收的名义上是半脱产,实际上全脱产,且担任公社副书记、副社长、正、副妇女主任、共青团正副书记,按规定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口粮按国家干部定量标准一半供给,后又直接转为国家干部或录用为国家工人的,其连续工龄可参照国家人事局国人(1981)54号文件精神办理,即从在&社教&运动中担任上述职务之日算起。[湘人险(85)258号]
4、六十年代中期,经县委批准吸收的农村青年参加&四清工作队&工作后直接转为国家干部或工人的,其连续工龄计算,可从被吸收参加&四清工作队&工作之日算起。[国人(81)54号]
5、凡纳入国家劳动计划并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聘用制干部,被直接录用、招收为国家干部的,可将其在乡(镇)任聘用干部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若直接录用、招收前经过两次以上聘用而每次间断的时间均不超过半年的,也可将其两次以上的聘用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解聘后未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干部的或被招收为工人的,其工龄只能从录用、招收之日算起。在担任乡(镇)聘用制干部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湘劳人函(87)55号]
6、各地税务部门雇用的助征员经批准转(包括招收、录用)为国家税务人员的(不含管理人员),他们在本单位最后一次担任税务助征员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83)湘劳福字第41号]
7、县社(乡)专职农业技术员,经考核录用为国家农业技术干部后,他们被录用后最后一次聘为县社(乡)专职农业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83)17号]
8、原公社畜牧兽医(包括配种站、改良站、冷精站、防疫站、草原站的畜牧兽医),被转为国家畜牧兽医人员后,其最后一次在公社任畜牧兽医的时间,可与转为国家畜牧兽医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83)03号]
9、区、社(乡)广播站领取工资的专职机线员转(包括招收)为广播事业系统固定职工的,他们最后一次在区、社广播站任专职机线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湘人险(85)258号]
10、农村人民公社(乡)广播员,直接转为(招收)广播事业系统正式职工的,可将其最后一次在区、社广播站任专职广播员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湘人险(85)258号]
11、乡镇文化辅导员,凡系全脱产,领取正式工资被录用为国家文化干部的,应将其全脱产、领取正式工资专职从事文化辅导工作而又没有间断的时间与录用为国家文化干部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工龄;凡系半脱产被录用为国家文化干部的其连续工龄从录用为国家文化干部之日起计算。[湘人险(85)258号]
(六)城镇下乡插队知青工龄计算
1、&文革&期间及62年至&文革&开始前,城镇知识青年由各级知青安置办、四个面向办、知青办组织动员上山下乡并安照省委湘发(79)30号文件规定的下乡知青范围办有正式手续的人员,不论是由单位集体组织下乡插队,还是个别投亲靠友到农村插队落户劳动的,均可视作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青对待。凡符合这个范围的,在其农村参加劳动锻炼的时间可与招工、招干、参军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此外,属下列情况者,应予计算为连续工龄:
(1)下乡知青插队期间,担任民办教师、赤脚医生、农科员等职的工作时间;
(2)城镇知青由知青办统一动员,组织参加修铁路的时间;
(3)动员城镇居民上山下乡,干部下放农村或到&五&七&干校劳动,以及职工被错处理回乡,其随行子女经县以上知青部门已作为知青对待并办理了正式手续的,年满十六周岁后在农村或&五&七&干校劳动的时间;
(4)下乡知青在乡劳动期间,因工负伤,经县以上知青部门批准治疗的时间。[湘劳人险(85)236号]
2、职工因冤假错案被处理回乡,其子女因受父或母的株连,随同父母由城镇迁往农村安置到国营农、林场劳动后,父母落实政策回城安排工作或作退休、退职处理,其受株连随迁子女未经县以上知青部门作城镇知青对待,而直接顶招、招工进全民或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单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从年满十七周岁的劳动锻炼之日算起。[湘劳人险(85)310号]
3、城镇知青于1970年至1978年在下乡插队期间被直接选送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可视同在职职工对待,按教育部(80)教计字279号文件的第2条规定处理,即插队劳动期间,在校学习期间与毕业分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湘劳人险(88)55号]
4、病退、困退返城待业或户口虽迁往农村,但本人返城复习功课,后再进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待业期间和在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他们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只能按在乡实际参加劳动锻炼时间与毕业分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再往后推的办法处理。[湘劳人险(88)55号]
5、回乡知青参加修建铁路(含桥梁)等建设工程后,回原籍由所在地、市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工进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正式招工进单位工作之日算起。
回乡知青在参加修建铁路等建设工程期间直接由本工程用工单位招收、录用为正式职工的,其工龄按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办理,即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湘劳人险(85)311号]
6、知青属下列情况者,不得计算工龄:
(1)粮、户关系虽由城镇转到农村,但本人实际未下乡参加劳动者;
(2)下乡插队期间因犯法判刑,服刑期间和服刑前的劳动时间;
(3)下乡插队期间犯错误,受&劳动教养&处分的时间;
(4)因病退、困退经县以上知青部门批准粮户关系由农村转回城镇后,其安排工作前的时间。[湘劳人险(85)236号]
7、关于知识青年身份认定的问题(湘劳社政字[2007]1号):
(1)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所指的知识青年是指:1、一九六二年以来,城镇青年由知青安置办、四个面向办、知青办作为知识青年组织动员上山下乡的;2、一九六八年以来动员城镇居民下乡随同下乡的子女,当时年龄在十六至二十五周岁的,以及城镇居民收回时,留在农村的子女年满十七周岁的;3、落实政策收回的干部、职工留在农村的子女,原属城镇户口,收回时年龄在十七至二十五周岁的。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日后,落实政策收回的干部、职工、居民留在农村的子女不再作为下乡知识青年对待。
(2)关于知识青年连续工龄计算截止时间的问题: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返城的知识青年,连续工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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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计算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按国发[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¼用以后,他们在正式¼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¼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¼用以前,在几个单λ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¼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λ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县(区)以上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λ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¼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λ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
  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λ连续&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要注意的是“实际”两个字。此类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按日闫伶同志讲话精神,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部《关于实行条例单λ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λ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¼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λ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λ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¼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¼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¼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教计字96号文件给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¼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上述任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公办教师,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经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部门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了改行审批手续的才能执行。1993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委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教师干部改行的通知》(冀教人[1993]34号)规定:凡调离中小学的教师、干部,一律由地、市教委审核、经省教委审查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市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具有中专、专科、本科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干部要求改行的,必须向所在地、市教委分别交纳、10000元师资培养费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省人事厅工资福利处的意见,对&有经地、市一级教育部门批准办理了改行手续的,不能接续其原任民办教师工作时的工龄。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干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λ工作的,其从事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λ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四)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¼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λ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贯彻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三点:①不含个体行医人员,更不包括无证行医人员。根据省卫生厅介绍,我省最早是从一九五九年开始才有乡村医院(诊所)的,因此,我省乡村医生的工龄问题最早也只追溯到一九五九年。②对文中“正当手续调动”,宜慎重对待。起码要经乡镇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才可视为“正当手续调动”。③根据卫生部[88]卫人字第22号文件《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λ工作的,其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λ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五)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λ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λ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λ工作的,从事半脱产工作的时间可与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λ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半脱产
  工作的时间可以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λ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半脱产工作人员)是指经县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在干部或工人岗λ上从事专职工作的非国家正式职工(含计划内临时工,不包括计划外临时工,以及单λ私招乱雇的人员)。半脱产工作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是指:(1)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λ上被直接招收、¼用为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2)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λ上参军后提干,以后又转业到地方机关事业单λ工作;(3)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λ上参军,复员后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队队员的工龄计算
参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队的队员,从“四清”或“斗、批、改”工作岗λ上直接被吸收、¼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被推荐、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的,其从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进入上述学校学习期间的时间予以扣除;其参加工作时间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闫伶讲话)
  (七)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国家正式职工,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仍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对何为“国家职工”,省教育局、劳动局日发出的冀教政字[80]158号、[80]冀劳险字第25号文曾作过一个规定,即:系指全民所有制单λ的干部和固定工(包括学徒工,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建设兵团的正式职工)。这就把临时工排除在外了。
  但对下乡知青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4号文件规定,1979年以后进入中专和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在学习期间也不计算工龄。
  4、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号规定:1、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λ研究生工龄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λ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λ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λ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λ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λ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λ研究生,获得硕士学λ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执行这个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非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如应届大学毕业生等),学习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该规定从1990年1月起开始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5、国务院国发[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这一文件还规定,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λ照发工资,工龄
按自费留学的办法计算。
  6、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上学期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问题?因为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上学前不是国家正式职工,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1、关于被错误处理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65年2月《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后,其错被处分期间,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80]劳险便78号文件规定,对错开除公职人员作了类似规定。
  2、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3、工作人员受过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仍留原单λ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劳薪字20号)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有,仍在原工作单λ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4、工作人员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他们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可按本复文(一条)的精神办理。
  5、工作人员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62]内人工字第82号函规定的精神,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了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省正在研究起草新文件,待新文件下发后,按新规定执行。
  (九)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文件规定: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相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第260号还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国务院[67]国劳字382号通知中规定:“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是指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原从工作岗λ上精简下放回家,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对原从集体所有制单λ工作岗λ上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解放军总政部干部部[63]总政干字第226号文件规定: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军龄。
  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月,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λ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λ职工同等待遇。
  原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我们认为部队干部复员、转业批准退出现役后,有的要有一段时间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因而,以办理离队手续时间较为合适;而战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后,才批准退出现役,填发证件时间&有什&间隔。因此我们认为仍维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为好。军队干部确定复员,一般先由上级组织批准,然后再正式办理离队手续,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办理离队手续之前,他们仍属部队干部,享受部队待遇,有的仍继续在工作。因此,复员干部军龄的截止时间,应以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为准。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号文件规定:退伍军人“待分配的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λ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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