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信用证样本一般要注意哪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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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怎么做信用证,做信用证时应该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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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信用证后,第一步你要先看懂,第二步就是审核了.与你分享下我收藏的信用证审核指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比较长,你根据条款慢慢来^_^)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照UCP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3:信用证未生效;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5:信用证密押不符;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 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1: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1::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2: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3: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4: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5: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6:船期安排情况。7:到商会和/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8: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9: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10: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六: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内容是否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 500号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那么,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信用证执行七: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八: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主要检查内容有:A: 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1: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2: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3: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4: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B:检查币制是否正确。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九: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应注意以下几点:1: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2: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对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适用。如:5000PCS 100%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衬衫)由于数量单位是“件”,实际交货时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减。十: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如:合同中规定是:FOB SHANGHAI AT USD50/PC 根据此价格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作上述表示,而是做了如下规定: CIF NEW YORK AT USD50/PC 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十一: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付运的。特别注意: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十二: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的。十三: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主要内容有:1: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为宜;十四: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主要有:1: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2: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3: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十五: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应特别注意下列信用证条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条款,具有很大的风险:1: 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2: 将客检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十六: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十七: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明确信用证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十八: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转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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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进口开信用证,则落实单位已年检的贷款卡备妥保证金合同到银行,柜员细帮你开立,银行有不菲手续费收,不会怠慢你的
哎,汇丰是给钱也不做吗?如果你在汇丰交单或者融资呢? 现在有些外资银行都把员工当大牲口用,每天劳动量巨恐怖,而且做这些事情的一般都是后台的小操作员们,就算给钱也进不了他们口袋,所以。。。大概就是这样吧。信用证我觉得就是个经验工种,特别是如果客户比较固定的情况下。搞清楚证里每句话的意思和目的,按要求好好作单子,应该是没什么问题。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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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支付条款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是仅次于价格条款的一个重要条款。但在贸易磋商的过程中,进出口双方一般都只注重价格条款的谈判,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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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信用证结算合同中支付条款的要求及要注意的问题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支付条款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是仅次于价格条款的一个重要条款。但在贸易磋商的过程中,进出口双方一般都只注重价格条款的谈判,忽略支付条款的磋商,合同中往往只议定支付的方式,如T/T、D/P(D/A)或是L/C,而对支付的货币、时间以及信用证方式下具体的兑用方式与地点等均未提及。进出口双方对支付条款中未提及的内容各有各的理解,这为后续合同的履行平添了困难,尤其是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如果进出口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款不具体,那么在开证的过程中,主动权将掌握在进口商手中。下面结合实例来谈谈各种类型信用证结算合同的支付条款应如何表述才清晰,以避免贸易纠纷。 中国论文网 /2/view-4870517.htm  一、即期信用证结算合同的支付条款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的合同约定   这种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指定付款银行或开证行在受益人相符交单时即行兑付。即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多是开证国家对金融票据有征印花税,进口方为减少税赋而选择的开证类型。   例1:要求汇票的即期付款信用证的合同条款:“payment term:100% of irrevocable L/C at sight payment available with advising bank by beneficiary’s draft remain valid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at seller’s counrty.”(支付条款:凭受益人汇票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卖方所在国家保持有效的全额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在通知行兑用)   例2:大多数即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汇票,则合同的支付条款应该表达为:“payment term:100% of irrevocable L/C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with ××× bank remain valid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at seller’s counrty.” (支付条款: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卖方所在国家保持有效的全额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在通知行兑用)   例1与例2条款的区别在于前者开出的信用证MT700报文中有42C与42a场的汇票条款,后者则42各场栏位都没有,也就少了票据法的独立保护。这是受益人要注意的区别。另外,因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在付款后无追索权,一般的银行都不是太愿意接受开证行指定,因此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多是开证行。受益人单据要直接交到开证行,信用证的截止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地,不利受益人交单,这是出口商在接受这种付款方式时要考虑的风险问题。   (二)即期议付信用证的合同约定   议付是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做为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时购买信用证项下单据及或汇票的行为。议付信用证中的议付行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或受益人选择的银行,方便受益人交单,议付可让受益人在相符交单时即可从议付行处获得款项,有利资金周转,但一般的议付都具有可追索性,因此受益人存在单据被开证行拒付时被议付行追索议付款的风险。   例3:即期议付信用证的合同条款:“payment term:100% of irrevocable L/C available with advising bank(any bank) by beneficiary’s sight draft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支付条款:凭受益人即期汇票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卖方所在国家议付均有效的全额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通知行兑用)   (三)假远期信用证的合同约定   有时候出口商与进口商明明签订的是即期信用证结算的合同,但收到的信用证却规定提交远期汇票,却可即期议付,贴现费用与利息由开证申请人承担,这就是假远期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采用假远期信用证结算,在相符交单时可即期获得汇票的票款,与即期信用证的回款时间无异,但对进口商来讲,意义大不一样。贸易实践中,常有出口商希望尽早收回货款,进口商却因资金周转原因或国家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对外即期付汇,为了不失去贸易机会而采取的一种由银行提供短期流动资金的贸易融资方式,仅需按约定的利率给开证行支付占款利息及贴现费即可。对出口商而言,存在远期汇票到期被拒付或开证行破产而受追索的风险。   例4:假远期信用证合同条款:“Payment term:100%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with xxx bank (any bank) draft at 120 days after sight remain valid negotiation at seller’s country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Usance Drafts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discount charg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account of buyer.” (支付条款:凭受益人见票120天的远期汇票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卖方所在国家议付均有效的全额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通知行兑用,远期汇票可即期议付,贴现费用与承兑手续费由买方负担)   实务中还可以出现非完全的假远期条款,即进出口双方各承担一部分远期利息。这种情况下,进出口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各自承担比例或期限。   二、远期付款信用证结算合同的支付条款   (一)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合同约定   延期付款信用证与上述即期付款信用证相对应,受益人在相符交单后不能立即得到支付,而是要延期到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届满才能得到付款,它的特点是不需要汇票。实务中,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一般是有征收金融票据印花税的国家,进口商一方面出于减少税赋负担,一方面不愿意在货到前支付造成资金占用,因此延付期限一般是载货船只的在途时间。当然延期时间也可以很长,但其与托收中的远期付款交单不一样,进口商无须向银行借单提货或要等到期才能向银行付款赎单,受益人也不用担心到期收不到货款。因此延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比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
  例5: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合同条款:“Payment term:100%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with ××× bank by deferred payment at 30 days after B/L date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at place of A country(交单地点)。”(支付条款:凭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A国家交单均有效的提单日后30天延期付款的全额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银行兑用)。   (二)承兑信用证的合同约定   承兑信用证是由指定银行承兑由其作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的信用证。一般是卖方不愿意接受买方提出的承兑交单的托收结算方案的一种选择。   例6:承兑信用证的合同条款:“Payment term:100%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with ××× bank by acceptance draft at 30 days after sight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at place of A country(交单地点)。”(支付条款:凭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A国家交单均有效的见票后30天的汇票承兑的全额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银行兑用)   (三)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合同约定   远期议付信用证与上述即期议付信用证相对应,是付款期限在将来确定时间的议付信用证,一般会要求随附远期汇票。这种信用证受益人议付也能即期得到款项,但与假远期信用证不同的是相关费用得由受益人承担。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的定义以及第12条b款的规定,延期付款信用证与承兑信用证可以说是特殊的远期议付信用证。   例7: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合同条款:“payment term:100% of irrevocable L/C available with advising bank(any bank) by beneficiary’s draft at 30 days after B/L date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支付条款:凭受益人提单日后30天汇票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受益人所在国家议付均有效的全额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通知行兑用)   三、混合付款信用证合同的支付条款   (一)部分金额电汇预付,余款信用证结算的合同约定   这是最常见的混合支付方式,是卖方要求全额预付而买方希望全额信用证结算的折衷方式。预付部分的金额是进口商通过银行直接电汇给出口商,信用证结算部分的金额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支付,理论上这部分的金额可以用上述各种类型的信用证结算,进出口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好,为节省篇幅,这里仅列一种合同条款。   例8:电汇预付部分金额,余款即期议付信用证结算的合同条款:“30% of contract amount pay advance shipment by T/T, balance amount pay by L/C draft at sight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30%的合同金额在装运电汇预付,余额凭即期汇票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受益人所在国家议付均有效的全额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兑用)   这是余款凭即期议付信用证结算的合同条款,合同中电汇与信用证支付的比例与具体金额要约定好。   (二)部分金额托收,部分金额信用证结算的合同约定   这种混合的结算方式实务中多用于进口商资金不雄厚,出口商坚持要求部分预付款又不可能,全部信用证支付进口商又拿不出银行抵押物或得不到足额银行授信的一种折衷的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风险偏大,接受须谨慎。操作时合同条款有两种,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分两批出运,一批托收结算,一批信用证结算;如果出口货物是整箱(FCL)装运,订货量超过一个集装箱时,买方欲采用“部分金额托收,部分金额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卖方应该优先考虑这种分批装运,分批不同方式结算的结算方式。另外一种合同条款是不允许分批装运,或每次装运都要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结算的条款。   例9:部分金额托收,部分金额光票议付信用证结算的合同条款:“50% of contract amount negotiation by L/C at clean sight draft, 50% of contract amount pay by D/P at sight, full set of documents listed hereunder delivery against collection.”(50% 合同金额凭即期汇票的信用证光票议付,50%的合同金额凭全套单据即期付款交单托收)   实务中,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开证行充当托收部分货款的代收行,这样受益人可在信用证的兑用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托收结算手续与信用证结算手续一并办理,收款的安全系数可提高。   例10:部分金额托收,部分金额光票议付信用证结算项下指定开证行为代收行的合同条款:“50% of contract amount negotiation by L/C at clean sight draft, 50% of contract amount pay by D/P at sight, full set of documents listed hereunder delivery against collection by issuing bank.” (50% 合同金额凭即期汇票的信用证光票议付,50%的合同金额凭全套单据即期付款交单托收,由开证行代收款)   (三)预支信用证结算的合同约定   预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装运货物之前就可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保函或发票或收据)及汇票向指定银行支取款项的信用证。预支有全额预支及部分金额预支,现在实务中多是部分金额预支。使用预支信用证能缓解出口商备货时的资金压力,但进口商却担心出口商到时不发货,因此常会要求出口商在支款时提供等额的银行保函做担保,这将导致预支流于形式,出口商因提供不了银行保函而无法提前支款,所以在签合同时,预支条款里最好不要凭银行保函预支。   例11:不需要凭银行保函预支的预支信用证结算的合同条款:“payment term:100% of contract value pay by L/C,detail as 50pct of the contract amount should be paid in advance with seller’s commercial invoice(or simple receipt on seller’s letter head);50 pct of the contract amount should be paid by seller’s sight draft upon presentation of compliant shipping documents covering 100pct of the L/C value” (支付条款:合同全额信用证按如下方式支付,50%的合同金额凭卖方的商业发票(或带有卖方函头的简单收据)预付。50%的合同金额凭卖方的即期汇票及提交涵盖信用证全额的全套装运单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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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提单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整套正本提单注有张数。是否按信用证条款交呈。
  二、提单正面是否打明承运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运人(CARRIER)”一词以表明其身份。
  三、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时,签署处毋须再打明承运人一词及其全名。举例:如提单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运人全名为XYZ LINE及“CARRIER”一词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单签署处(一般在提单的右下角)经由XYZ LINE及其负责人签章即可。如提单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the carrier或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或as agents for/on beha
一、整套正本提单注有张数。是否按信用证条款交呈。
  二、提单正面是否打明承运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运人(CARRIER)”一词以表明其身份。
  三、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时,签署处毋须再打明承运人一词及其全名。举例:如提单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运人全名为XYZ LINE及“CARRIER”一词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单签署处(一般在提单的右下角)经由XYZ LINE及其负责人签章即可。如提单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the carrier或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或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四、提单有印就“已装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样的,毋须加“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运”(“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样的则必须再加“装船批注”并加上装船日期。
  五、提单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其中须把实际装货的船名,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等项目打明,即使和预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装卸港口并无变动,也需重复打出。
  六、单式海运即港对港(装货港到卸货港)运输方式下,只须在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海轮名(Ocean vessel),及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三栏内正确填写;如在中途转船(Transhipment),转船港(Port of tcano 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栏内。需要时,只可在提单的货物栏空间打明“在××(转船港)转船”“with transhipment at××”。
  七、“港口”(Port)和“地点”(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单印有“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货地点/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等栏目,供提单用作“多式联运”(mulli-madal transport)或“联合运输”(combined transport)运输单据时用。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否则会引起对运输方式究竟是单式海运抑或多式联运的误解。
  八、提单上印有“前期运输由”(precarriage by)栏也为“多式联运”方式所专用,不能作为转船提单时打明第一程海轮名称的栏目。只有作多式联运运输单据时,方在该栏内注明“铁路”、“卡车”、“空运”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运输方式。
  九、提单的“收货人”栏(consigned to或consignee)须按信用证要求说明。例如,信用证规定提单作成“made out to order”,则打“order”一字;“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applicant(申请开证人)”,则打“order of××××(applicant全名)”;“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nssuing bank”,则打“order of××××Bank(开证行全名)”。如信用证规定提单直接作成买主(即申请人)或开证行的抬头,则不可再加“order of”两字。
  十、提单不能有“不洁净”批注(unclean clause),即对所承载的该批货物及其包装情况有缺陷现象的批注。
  十一、除非信用证许可,提单不能注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即租船契约提单。
  十二、关于转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第23条b,c两款是这样规定的:1、如信用证允许转船——指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发生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了整个航程;2、如信用证禁止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并不发生转船;3、如信用证禁止转船,货由集装箱、拖船、母子船载运,即使提单注明将有转船,也不作不符,但须由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
  十三、提单上关于货物的描述不得与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有所不一致。如提单上货物用统称表示时,该统称须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并无不一致,且与其他单据有共通连结(Link)特征,例如唛头等。
  十四、提单上通知人(Notify Party)须注有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和地址、电讯号码等。
  十五、提单上有关运费的批注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UCP500第33条的规定。
  十六、提单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须加具提单签发者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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