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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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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基金征收和缴纳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眼2006演5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缴纳人。
  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受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基金征收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基金征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财政、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统计、物价、煤炭、安监、人行、煤运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地税机关开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法征收,不得多征、少征或不征基金,同时应主动为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六条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或扣缴基金。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有权向主管地税机关了解基金征收管理及缴纳程序等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 管户管理
  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和收购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地税机关征收基金的管户。
  第八条 地税机关按照现行税收管理范围,对本辖区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基金管户档案和征收台账。
  基金管户档案包括固定资料和流动资料:
  (一)固定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银行账号证明复印件;
  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5、单位基本情况。
  (二)流动资料
  1、基金申报表;
  2、逐(当)月原煤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工资汇总表;
  3、逐(当)月过磅单汇总表、逐月发出产品结算单汇总表、逐月销售汇总表;
  4、逐月采掘计划书、当月产量报告单;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地税机关应当对原煤的开采、调拨、使用(加工)、销售、运输、收购全过程进行监控,加强对原煤的开采数量、来源渠道、销售流向和数量等信息的采集、分析、比对,实施对基金管户的有效管理。
  第十条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原煤生产、销售、收购、库存的有关资料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它信息。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的征收必须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该缴款书为基金缴纳凭证,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票据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的征收同时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作为辅助凭证,由省级地税机关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票据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是指在原煤销售、转化过程中,随同货物流转的视同已缴纳基金的证明依据。
  煤炭经营企业在报送铁路运输计划及办理公路运输出省手续时,必须出具原煤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开具原煤运输“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必须依据原煤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方可开具等额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的计征依据为所开采原煤的实际产量、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收购数量。
  第十五条 基金征收按不同煤种的征收标准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计征。具体计征公式为:
  基金征收额=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原煤产量
  全省统一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15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焦煤15-20元/吨。具体的年度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确定为2.0。
  第十六条 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其基金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原煤开采出的当天,具体的缴纳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
  矿井核定产能规模90万吨以上(含90万吨) 45万吨-90万吨(含45万吨)  45万吨以下
  调节系数1 1.5  2.0
  从事原煤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其基金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履行购销合同或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十七条 基金的缴纳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管户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计算缴纳。
  基金的缴纳实行自行申报缴纳的办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基金。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缴纳。
  第十八条 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原煤开采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基金,缴纳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税机关确定。
  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收购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基金;在收购地未缴纳的,应向收购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基金。
  第十九条 基金征收采取查账征收、核定产量征收两种方式。
  第二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每年对基金缴纳人进行一次征收方式鉴定。确定为核定产量征收的,年度内不得变为查账征收;确定为查账征收但不能如实反映原煤开采数量和销售数量的,可调整为核定产量征收。
  第二十一条 对账簿健全,能正确核算产量、收入、成本、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按生产台账和有关账簿记载的产量征收。
  第二十二条 对虽设置账簿,但不能正确核算产量、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不按规定设置账簿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核定产量征收。
  第二十三条 对采取核定产量征收基金的缴纳人,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产量的具体依据包括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
  (一)主要指标
  1、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反映的产量;
  2、过磅单汇总表统计的销售量;
  3、生产工人工资折算的产量;
  4、耗用火工品数量折算的产量;
  5、当月计划采掘进度折算的产量;
  6、耗电量折算的产量。
  (二)辅助指标
  1、上年同期产量;
  2、按当年计划产量折算的当月计划产量平均数;
  3、统计部门公布的产量;
  4、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统计的产量;
  5、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统计的产量;
  6、煤炭运销单位统计的销售煤数量;
  7、地税机关调查核实的地销煤数量(包括自用、上缴和社会用量);
  8、当期增值税折算的销售量。
  第二十四条 地税机关在评估核定产量时,应当坚持科学公开、集体决策的原则和程序,综合分析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实行各部门产量(销量)指标比对验证、煤炭企业横向比对验证,合理确定煤炭产量,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产量征收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地税机关应当通过“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汇总数据进行验证,每半年一次,验证后不足部分予以补征。
  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征收基金时,必须给基金缴纳人开具缴纳凭证。
  第二十七条 地税机关征收基金应直接分解缴入各级金库,不得开设过渡户。
  第二十八条 基金缴纳人逾期未缴纳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逾期未解缴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基金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或者解缴基金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未缴基金;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基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基金。
  地税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基金缴纳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地税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基金。基金缴纳人合并时未缴清基金的,应当由合并后的基金缴纳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缴纳义务;基金缴纳人分立时未缴清基金的,分立后的基金缴纳人对未履行的缴纳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当通过加强公路、铁路运输原煤环节的管理,查验补征基金,实现对外运原煤基金缴纳情况的有效监控和征收。对公路运输出省原煤基金可以委托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管理的出省口煤焦管理站进行查验补征;对铁路运输出省原煤基金可以委托省煤炭工业局销售办公室进行查验补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地税机关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基金管理稽查机构负责监督基金的征收和入库,建立健全基金稽查制度,加强对基金征收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征收的审计监督,保证基金应收尽收。
  第三十四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基金缴纳的监督检查。基金的日常检查由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检查由各级地税稽查机构负责。检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及检查通知书,检查的方式和次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基金的专项稽查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地税机关负责组织。
  第三十六条 地税机关在征收基金的过程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查询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和资金往来情况;
  (三)到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与基金有关的经营情况;
  (四)到车站、码头检查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与基金有关的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五)询问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缴纳基金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按规定进行的基金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基金缴纳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基金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基金缴纳人拒不缴纳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追缴拒缴的基金外,并处拒缴基金一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阻碍征收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基金缴纳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账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以及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追缴偷逃基金外,并处偷逃基金一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十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征、少征或者多征基金,造成基金流失或者损害基金缴纳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基金的管理使用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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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行权力分离严堵煤炭税费流失“黑洞”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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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60;&#160;&#160;新华社太原10月10日电(记者 胡靖国)山西省通过把煤炭公路运输中的开票权、验票权、稽查权相分离,有效避免了困扰20多年的运煤户拉关系、找门子、偷逃税费的行为,从根本上遏制了公路收费站点“收黑(钱)放黑(车)”、制售倒卖票据现象,煤炭税费收入大幅提高。
&#160;&#160;&#160;&#160;据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张泽田介绍,长期以来,山西省煤销公司遍布全省的330多个公路煤焦管理站点,除负责煤炭销售外,还担负着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各种费用的重任,各个公路站点在“可收可不收、收多收少”上具有很大的权力,成为煤炭公路运输中的公关重点。一些运输车户想方设法打通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用异地开具低吨位、低价格票据,一票多用、逃费过站等手段从中牟利;个别站点职工违规操作,为一些关系车、人情车、团伙车提供便利,形成一条黑色利益链条,成为腐败易发多发的领域。
&#160;&#160;&#160;&#160;据山西省纪委调查,大同市许堡煤焦管理站某年的10个月中就有2457辆车持伪造票据出省,每辆车少交4000多元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共偷逃了980多万元。山西省的许多煤焦管理站都有类似问题。运城市茅津渡煤销收费站站长,近两年时间擅自截留煤焦专项基金1.18亿元,其中有500万元挪用给房地产开发商,5000多万元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存入河南省三门峡市的银行,其他用作经营性活动和经费开支。
&#160;&#160;&#160;&#160;张泽田说,近年来山西省煤销公司先后推行站点领导和关键岗位轮岗交流,安装监控设施用于监督,加大站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和问责力度,2009年就处理了100多名干部职工,站点管理有了明显进步。但在盘根错节的利益链条面前,在巨大的物质诱惑面前,这些常规的教育管理手段时常显得苍白无力。如何从体制机制上寻求源头治理的长效治本之策?今年4月以来,山西省纪委在全省煤销系统总结推行了权力分离的管理模式,经济效益大幅提高。
&#160;&#160;&#160;&#160;据山西省煤销公司公路事业部副部长贾跃鸣介绍,以前各煤焦管理站的开票权、验票权、稽查权全部集中在管理站,站长“一嗓子喊到底”,大小事一人说了算。现在开票权、验票权、稽查权相互分离,管理站只负责经营、开票,验票、稽查由其他两个部门负责,3个部门相互制衡,有效遏制了“收黑放黑”现象的发生。
&#160;&#160;&#160;&#160;山西省泽州县2008年开始试行“三权制衡”管理模式,2008年公路销量比往年平均销量增长50%,实现利润4.46亿元,比2007年增加2.26亿元。2009年,在全县煤炭产量下降40%的情况下,利润增长21%。两年间,全县涉煤企业税费收入增加5.6亿元。山西省煤销公司今年上半年共完成公路运量1.23亿吨,同比增长61%,主营收入368亿元,同比增长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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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曹乐溪清费立税 山西煤炭酝酿“断腕求生” 日10:33 来源:中国化工产品网|&&&&讯:秋意浓。马上进入11月的深秋季节,我省煤炭行业也因为市场的持续低迷而秋意浓重。这两年来,为救煤企于危难,我省持续发布了旨在为企业减负、定产、降成本的“煤炭20条”等多项措施,但效果不显。现在,更大的变化来了。记者连日来从我省煤炭领域了解到,为更大程度降低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从12月1日起,我省已实行了7年多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将停止征收,结合于同日实施的煤炭资源税新政,预计可为我省煤炭降低成本10元/吨。而更让人惊喜的变量在于,按照我省全面推进“煤炭管理革命”的部署,一系列去弊、去阻、去落后管理的煤炭市场化革命已经全面掀起。尤其引人关注的是,我省将撤销各类县级以下的煤检站,以疏通存在于我省公路煤炭运销通道多年的“肠梗阻”问题。而以“撤站”为代表的煤炭运销体制改革,预计可为煤炭行业减负百亿元。形象一点说,今后运煤车排长龙等待过煤检站的镜头或将一去不返。
&&&&清费立税,砍掉“收费的手”
&&&&直到今天,绵延两年多的煤炭“熊市”仍在持续。根据记者从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刚刚拿到的煤炭市场周报,上一周我省煤炭产销量环比继续下降,煤炭交易综合价格指数为81点,折算综合售价611.44元/吨,较年初下跌134.41元/吨。与此相对应,今年上半年,我省七大煤炭企业亏损面继续扩大,总计亏损达13亿元。抛开煤炭熊市对全省的影响,仅就行业从业人员来说,如此漫长的熊途也导致七大煤企多次减员减薪,以渡难关。
&&&&“不说别的,一吨煤炭要出省,光我们知道的各类规定票据就要申领近30种;再加上市、县各类关卡名目繁多的费用,最后这吨煤炭要交多少费我们也算不清。”焦煤集团一家下属煤矿的经营人员向记者表示。剥除附着在煤炭企业身上的层层非生产性成本,帮助企业摆脱困境,成为我省经济企稳的必然选择。“清费立税和煤炭运销改革是山西今年的两件大事。”省煤炭工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武玉祥表示,此前,我省已经通过发布《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等一揽子规费。此次,“清费”利剑挥向了全省财政收入最倚重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本月中旬,财政部及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由乱到治。停掉层层收费之后,我省希望通过建立煤炭资源税的方式,使附着在煤炭之上的收费走向规范、科学、标准。也是10月份,在我省全力奔走推动之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煤炭资源税从计量征税改为计价征税。“清费立税”之后,我省吨煤成本有望降低10元以上。
&&&&撤掉关卡,掀起“煤炭革命”
&&&&砍掉各类“收费之手”后,因收费而生的“煤检站”似乎也走到了它生命的尽头。
&&&&“今年一直就有撤掉煤检站的消息,这几天随着煤炭发展基金的正式停收,关闭县级以下煤检站只剩下时间问题了。”昨日,就职于晋能集团下设子公司省煤炭运销公司的一位管理人员向记者透露。省煤运是上世纪为征收基地建设基金而成立的,煤运分设于全省各市县公路要道上的煤检站主要是验煤票、查违规开采煤炭,对未交费的罚款。现在,随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收费逐渐取消,煤检站的历史使命也将随之终结。
&&&&一直以来,伴随着煤检站的“放杆收费”,外界的争议声就长期存在。分布全省的300多个站点不仅加大了煤企物流成本,还容易滋生涉煤腐败。如今,随着煤炭资源税改革,全省涉煤税费清理整顿工作逐渐深入,省煤运及其下设的这些煤检站更被置于了改革的“风暴眼”位置。记者了解到,不仅是煤炭供需双方、流通环节对“省煤运”这样的收费公司如鲠在喉,煤炭监管部门及市场服务部门也明确表示:“现行以煤运为主体的公路煤炭管理体系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省相关部门这样描述现行的煤炭公路运销体系:山西煤炭运销公司是上世纪为征收能源基地建设基金而成立的,目前能源基金政策已取消,改由省地税系统征收可持续发展基金。同时省煤运已改制为晋能集团,原来承担征收基金的职能已经转移。但目前晋能集团还在依托省政府赋予的“公路站点”管理职能对公路煤炭强制签订供销合同,导致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公平竞争和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加重了企业负担。
&&&&内外夹击之下,“收费服务”占到全部营业收入八成左右的省煤运已经成为众矢之的。“撤消煤检”的呼声日益高涨。记者从多家煤炭企业也得到证实,今年年底之前,省内煤检站将确定取消。出省口煤检站的改革方案尚未确定,但业内人士估计:就是不撤,按照经营与管理职能分开原则,出省口煤检站估计也会从省煤运集团剥离,独立设置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
&&&&“断腕”之后,“革命”还将继续
&&&&山西煤炭“断腕”之举,正在收获着由此带来的成果。据统计,自今年7月1日实施煤炭领域清费立税以来,我省已给企业减负近60亿元。放下包袱之后,“轻装上阵”的企业在市场寒流中显示出了更强的战斗力和持久力。
&&&&“撤站仅是我省煤炭领域革命的‘第一枪’,按照省里的安排,明年我省将全面启动公路运销体制改革,预计减负可达130多亿元。”在煤炭专业领域研究了二十多年的山西恒信达能源研究中心老总董耀民向记者表示,今年我省煤炭领域的“壮士断腕”,断的实际是行政干预市场、监管体系落后的“腕”。接下来,如何进一步理顺煤炭管理体制、理顺煤炭销售服务体系、建立现代市场交易体系等“关键命题”会进一步凸显。所以毫无疑问,接下来还会有更多好戏上演。
&&&&在9月举行的第二届晋商大会上,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小鹏表示,受煤市低迷所累,山西经济遭受重创,但更深层次原因是煤炭监管体制落后,甚至滋生腐败。“从前煤炭利润高,一俊遮百丑,掩盖了管理、技术水平远远落后于产能水平的问题。”李小鹏在讲话中直指目前煤炭领域仍然存在政府配置资源、行政干预市场、交易方式落后、服务体系不健全等诸多病症,“有些甚至导致权力寻租,产生腐败”。
&&&&李小鹏表示,我省将大力推动煤炭管理革命。针对一些突出的体制性弊端,我省确定将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审批和投资体制改革、煤炭销售体制改革作为三个重中之重,将清费立税作为突破口。在推进煤炭销售体制改革中,着力解决政企不分、价格不顺、交易成本高等问题,尽快形成信息化、标准化的现代交易方式;推进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消除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的土壤和空间,形成公开公平有序的矿业权市场。2014年的山西,一场革故鼎新、去弊兴利“煤炭革命”正在打响。革命之后,山西煤炭能否收获一个风清气正、现代高效的市场环境,我们拭目以待。责任编辑: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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