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贷记卡贷记卡我在外地能办吗/现在在厦门,...

银行卡在外地能办网银吗_百度知道
银行卡在外地能办网银吗
我的卡是在河北办的,工行的牡丹贷记卡,在黑龙江省能办理网上银行吗?
提问者采纳
你好不可以首先,银行卡是无法在外地开通网银的其次,一个身份在一家银行只能有一个网银帐户就算可以在外地开网银,没有注销原先的网银,你也是开不了的
提问者评价
谢谢!我后来也打电话问了,的确不能。
相关专业回答
可以。不过通常情况下是在当地新办一张卡,开通网上银行,然后将异地卡加入到网上银行里。如果开通农业银行掌上银行,两卡转帐是免费的。
其他类似问题
1人觉得有用
为您推荐:
其他2条回答
可以的,只要你之前没有开通过网上银行~一个身份证只能开一个网上银行~只要你没开通 过,就可以开通的如果开通过了,只能做下挂,必须把原先开过网上银行的卡也带上如果之前开过了,你可以再黑龙江把之前的网上银行注销掉,再开
不可以首先,银行卡是无法在外地开通网银的其次,一个身份在一家银行只能有一个网银帐户就算可以在外地开网银,没有注销原先的网银,你也是开不了的。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银行卡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补办一定要本人到银行去吗_百度知道
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补办一定要本人到银行去吗
贷记卡补卡必须拨打信用卡客服热线进行补卡,银行柜台没有这个业务。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1条回答
不用,可以用预留电话打客服补办,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您的位置: >
工商银行贷记卡(牡丹卡)特点
文章摘要:牡丹贷记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信用卡,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以人民币结算,具有信用消费、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信用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牡丹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先消费后还款,享受免息还款期
牡丹贷记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信用卡,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以人民币结算,具有信用消费、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信用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牡丹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先消费后还款,享受免息还款期
牡丹贷记卡可以不必存入备用金,持卡人可以在银行给予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设有免息还款期。持卡人自消费日起,可以享受最短25天,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取现、转帐除外)。享受全国特约商户网络优惠服务
持卡人加入工行牡丹卡全国特约商户网络,在航空订票、酒店住宿饮食、租车服务、汽车救援时,即可享受特约商户方便、周到的服务,价格上也较为优惠。信用消费、额度充裕
经确认持卡人符合申请条件后,发卡机构将根据持卡人个人资信状况,核定适合持卡人消费需求的信用额度,最高可达人民币5万元。信用额度随持卡人信用状况的改善而提高。轻松消费,积分有礼
持卡人不仅可以轻松刷卡,完成消费,而且根据累计消费额,获得相应的积分。当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可享受不同种类的增值服务和消费奖励,如积分换里程、积分拿大奖等。灵活的还款方式
营业网点&&任何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均可还款,本市还款当天到帐;
电话银行&&通过工商银行电话银行系统从个人其他帐户转帐至牡丹卡帐户。全天候服务,免后顾之忧
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业务都已开通,全天24小时,持卡人均可拨通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帐务查询。若您遗失牡丹人民币贷记卡,无论身处何地,均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办理紧急止付。
最新图文列表
相关文章列表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评论总数:
条网友评论
厦门信用卡官方微博
? 最新更新:工行牡丹信用卡分期付款详细说明
? 工商银行信用卡网上申请全攻略
? 工行星级客户大揭密
? 工商银行信用卡网上申请全攻略
? 工商银行牡丹白金信用卡的办理条件
? 卡友谈工商信用卡的用卡心得(27项)中国裁判文书网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陈越敏、马培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思民初字第153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工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崔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昌启,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江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越敏,女,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马培元,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厦门市分行)与被告陈越敏、马培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江海和被告陈越敏、马培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厦门市分行诉称,持卡人马强因购车需要向原告申请办理牡丹卡,确认章程及领用合约的全部条款并保证遵守、履行。原告审查同意后为持卡人马强办理了牡丹卡(卡号为62×××17),用于透支支付部分购车款,透支支付购车款为16.3万元,透支期限为36个月,自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按月等额偿还透支款本金,首期应偿还透支款金额为4555元,此后每期应偿还的透支金额为4527元,手续费为11736元在首期一次性缴清。然而持卡人马强并未按时足额偿还透支款及相关费用,且经原告催讨仍未还款。经查持卡人马强已死亡,被告陈越敏系持卡人马强的配偶,对其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负有共同还款责任,且被告陈越敏也曾许诺承担该债务之前每月的分期还款,但却没有实际履行;被告马培元系持卡人之子,应当与被告陈越敏在继承持卡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原告依照章程、领用合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现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陈越敏立即支付持卡人马强的牡丹卡(卡号为62×××17)透支余额67152.2元(暂计至日,之后利息、滞纳金应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方法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及追索费用6000元;2、判令被告陈越敏、马培元在继承持卡人马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保全费752元及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陈越敏辩称,1、当时马强有一个保险的赔偿金30万元,工商银行扣下了15万元左右的钱,有没有包括车贷被告陈越敏不知道,工行也称因人死亡了不能查;工行说还有十期的车贷没有还,后期过了几个月又找被告陈越敏称另外还有欠款29000余元。2、被告陈越敏截至2014年12月止有还几期,工行有内部人同意2013年12月以后只需还本金,不还利息。3、被告陈越敏给工行写了一张还款证明,承诺十期的车贷由被告陈越敏来还。4、被告陈越敏已经还了四期车贷,剩余六期车贷总额大概3万余元。5、被告陈岳敏认为工行从马强的保险赔偿30万元中先期扣下的约15万元里已经包含了后期工行向其主张的29000余元。被告马培元辩称,其与被告陈越敏的答辩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日,持卡人马强向原告工行厦门市分行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并申明知悉并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已阅读了解并自愿遵守《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安全用卡须知》和《自动还款业务协议书》,自愿遵守合约和协议书的规定。《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被告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被告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被告可按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被告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原告对被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被告账户中扣收(含透支加收),透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告应承担信用卡(含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原告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牡丹信用卡(含副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费用按照原告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本合约、牡丹信用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牡丹信用卡有效,原告保留对牡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等权利;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经审查同意后,原告为持卡人马强发放了卡号为62×××17的信用卡一张。马强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未按时足额偿还透支款及相关费用,截至日止尚欠67152.2元。原告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并因此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另,被告陈越敏与马强于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马培元系马强与徐丽秋之子。日,马强因各种疾病死亡注销户口。被告陈越敏与被告马培元是持卡人马强的法定继承人,马强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日依法作出(2014)思民保字第9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73152.2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原告为此支付了财产保全费752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工行厦门市分行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牡丹卡申请表》及牡丹卡内页资料;牡丹卡账户存贷利息查询单;关于委托律师催收牡丹卡透支款的基本代理费的说明;代理费发票及清单、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居委会证明、诉讼保全费发票、民事裁定书及本案庭审笔录为证。上述证据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被告陈越敏提供证据清单两份拟证明银行将保险公司赔偿款29000余元扣取。原告认为,第一份清单无任何签字或盖章,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有异议;第二份清单上显示案涉卡号为62×××17的信用卡截止日尚欠34684.46元,与原告提供的欠款明细中对账日日欠款34459.9元金额是相近的。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第一份清单无任何签字或盖章,原告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第二份清单未能体现原告已经扣收29000余元,原告亦不认可其关联性,本院对该清单的关联性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有关被扣29000余元的抗辩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持卡人马强向原告工行厦门市分行申办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卡,并接受原告工行厦门市分行提供的金融信用服务,其负有遵守牡丹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义务。马强在使用牡丹卡过程中透支,且未及时补足透支款,其行为已违反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规定,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即应按有关规定向原告工行厦门市分行偿还透支本息、滞纳金、追索费等费用。现持卡人马强死亡,被告陈越敏与马强系夫妻关系,讼争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陈越敏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被告陈越敏、马培元系马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应当在继承马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二被告抗辩原告已经扣走29000余元并同意其减免利息、滞纳金,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对其抗辩不予采纳。综上,被告陈越敏、马培元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陈越敏、马培元还清所欠款项及追索费用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越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牡丹信用卡(卡号为62×××17)暂计至日的透支余额67152.2元,之后利息、滞纳金应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方法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陈越敏、马培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继承马强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牡丹信用卡(卡号为62×××17)暂计至日的透支余额67152.2元,之后利息、滞纳金应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方法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被告陈越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四、被告陈越敏、马培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继承马强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五、被告陈越敏、马培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诉讼保全费7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29元,由被告陈越敏、马培元负担。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2002年篆书书法-猴字-中国工商银行年历卡福建厦门分行发行-_价格1.2元
2002年篆书书法-猴字-中国工商银行年历卡福建厦门分行发行-
编号:se,C卡1736
品种:年历卡/片-年
属性:2002年,福建,银行年历卡,塑料卡,套卡,长方形,生肖星座,,,,,
简介:2002年篆书书法-猴字-中国工商银行年历卡福建厦门分行发行-
商店【鼎湖山藏】“年历卡/片”目录下其他商品:
滚动鼠标滚轴,图片即可轻松放大、缩小
当前位置: >>
>> 年历卡/片 >> 2002年篆书书法-猴字-中国工商银行年历卡福建厦门分行发行-_价格1.2元
Copyright & 1999-.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分辨率最好为,IE5.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中国收藏热线版权所有;未经许可,本网图片、文字不得转载、复制、及制作镜像!客服电话:8, (白天接听:9:00--17:0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商贷记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