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城镇低保户,请问可以享受待遇 英文哪些待遇?

城镇居民享受低保应具有哪些条件_百度知道
城镇居民享受低保应具有哪些条件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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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人证明: 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历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③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 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低保证。
其他2条回答
办理条件:
申请人资格:廊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人均195元,凡具有广阳区辖区内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在一起居
住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符合《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均可申报。
办理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家庭户口本,户主照片4张,户主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2)离婚人员顺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
(3)大病、重病人员顺提供医院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4)下岗失业人员顺提供下岗失业证明;
(5)在校学生顺提供就读学校证明信;
(6)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
程序、期限:
(1)个人申请: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
还是可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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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进行跟踪调查,随时掌握家庭人员的收入变化情况,做到应保尽保,该出则出。低保对象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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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长春九台一老人已过世8个月 仍享受低保待遇(图) _新浪吉林_新浪网
九台区土们岭镇马鞍山村低保名单
   城市晚报讯 农村低保其保障对象是家庭年收入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昨日,家住长春市九台区土们岭镇马鞍山村的居民反映,他所在的村子有位老人已经过世8个月,但老人仍享受低保待遇。
   村民:过世8个月 名字仍在低保名单之列
  家住长春市九台区土们岭镇马鞍山村二社的居民赵宝才介绍,自家的亲戚名叫张国有,今年2月份去世,生前老人享受低保待遇。最近,赵宝才通过当地九台区土们岭镇马鞍山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得到一份2015年土们岭困难群体参合人员登记表,上面张国有的名字在列,他觉得非常奇怪。于是,赵宝才来到九台区民政局城乡低保办公室得到一份镇里低保户的名字,依然有已经去世的张国有的名字。
  随后,赵宝才查对名单发现,在两份材料中除了存在已经死亡的人还在名单中,还有一些人已经不在本地居住或者生活条件还很不错的人员名字也在这两份名单中。“户口迁出的人、已经死亡的人是不享受户口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的。”赵宝才说,这件事让他和其他一些村民觉得寒心,很多真正有需要的人没有申请到,过世的人却仍享受这份待遇,但家人并没有领取过老人死后的低保金。
   村委会:村民死亡、办理低保人员都已上报
  对于这种情况,昨日13时左右,记者来到土们岭镇马鞍山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不在单位。记者通过村民给出的电话联系到马鞍山村赵姓村主任。“低保户是老百姓自己上报,然后经研究同意上报政府,政府批准后给发放表格,再由村委会填写入保。”赵姓村主任说。
  没有死亡还在发放低保金的情况,正常情况下人死亡后都会上报,低保金不经过村里人之手而是直接到个人手中。“上报的相关事情归会计管,不用通过我。”赵姓村主任说。随后记者联系马鞍山村的会计,可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民政办:一周内入户走访调查 给村民答复
  随后记者来到土们岭镇民政办,民政办助理于洪海告诉记者,村民提供参合人员的单子是2014年11月份之前的,这份单子中有些死亡或者迁出的。现在单位系统里面的信息是最全的已经全部更改,可单子上还没有显示。“低保是按照季度拨款,每个季度办理一次。有些人可能涉及到二次救助,人已经死亡的可以顺延脱保。”于洪海说。
  据了解,申请低保有三个条件:一个是得大病的,不管有几口人,给个人生活带来困难,可以申请办低保。二是重残,家里主要劳动力重残,不能干体力劳动活,家庭收入水平偏低。三是年迈,60岁以上属于年迈。儿女生活困难,老人一个人生活,这就属于年迈无劳动能力。其他发生意外的情况也有上报的情况。“如果村里同意就会上报到民政办公室,民政整理后报到九台区民政局城乡低保办。低保办的人员和民政部门的人一起入户抽查,新批的所有人都调查。如果是以前低保户40%的抽查。”于洪海说,低保是流动管理不是一生都不变得,如果已经脱贫或者享受低保的人已经死亡就可以脱保,户口迁出的人也需要脱保。对于村民反映的情况,民政部门将利用一周时间进行走访调查,给村民一个答复。
  城市晚报记者 李艳 实习生 张洋/报道 赵毅亮/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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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2013年第一期在线访谈“健全城乡低保制度,打造阳光低保”问题解答
来源:发布日期:
(1)问:城市低保听证有哪些人参加?
答:我县组建了全县城市低保听证人员库,听证人员负责全县城市低保听证工作。全县城市低保听证人员库由三部分人员组成。一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15人。由在县城工作(居住)、便于出席听证会的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组成,具体人选由县人大常委办公室和县政协办公室确定。二是退休干部和党员代表10人。由退休干部代表、恩江镇社区党员代表各5人组成。退休干部代表由县老干局确定,恩江镇党员代表由恩江镇确定。三是民政干部。由县社会救助局工作人员及申请对象涉及的乡镇民政所长组成。城市低保听证人员库人选每2年更换一次。听证人员库人员由县民政局培训并颁发聘书。每次听证前由参与听证的申请对象通过抽签的办法在听证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人大代表听证员6人、政协委员听证员6人、退休干部代表听证员2人、党员代表听证员2人参听证。县社会救助局人员及申请对象涉及到的乡镇民政所长,同时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全县的申请城市低保对象也参与听证。
(2)问:如何通过听证确定城市低保对象?
答:听证程序为,由县民政局对外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听证时间、地点和听证对象范围;通知申请对象参加听证会;现场抽取并通知参加听证的听证人员;申请对象陈述;入户调查人介绍调查情况;听证人员对申请对象打分;统计各申请对象得分;宣布听证结果;张榜公示5天。
听证时由县民政局将申请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汇编成材料印发至听证员,听证员在阅读材料和听取申请对象现场陈述的基础上,逐户进行量化打分,量化打分包括四个方面身体情况30分、收入情况35分、家庭住房及摆设情况20分、子女情况15分,总分100分。综合当次听证户数和保障规划,由县民政局拟定本次听证计划纳入保障的户数,将得分排名在前且与计划纳入保障相符的户数视为通过听证拟纳入保障的对象,例如2013年7月份的听证会,全县共有申请对象117户参与听证,听证前拟定通过比例为65%,117户中总分排名在1-76位的视为通过听证,从当月起纳入城市低保。
(3)问:城市低保入户调查有哪些规定?
答:入户调查是确定保障对象的基础和前提性工作。凡申请城市低保对象都要在听证前完成入户调查工作;入户调查一般为县、乡(镇)、居委会三级联合调查,也可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居委会二级联合调查。入户调查应有三人以上同行;主要核实申请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的户籍、出生年月、身体状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住房、家庭摆设及高档消费品拥有情况。核实申请对象赡养、扶养、抚养人情况;调查人员可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可对室内进行查看,可对申请人单位、邻里进行走访。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有疑问时,可进行合法调查,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其真实的收入和生活状况。入户调查记录上要有调查人签字以示负责。
(4)问:没有通过听证的是否下次还可听证?
答:对听证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对象,可以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诉。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诉后,认为理由充分的应会同乡镇民政所、县社会救助局工作人员进行再次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应转入下次听证范围。如两次听证都未通过,则视为不符合低保条件。
(5)问:是否只有通过听证,城市居民才能纳入城市低保?
答:我县的城市低保听证会,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为确保明显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我县明确,“三无”对象或重病对象直接纳入低保。入户调查认为申请人是“三无”对象或是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脑性瘫痪、白血病等6种大病之一,并且患者在乡镇以上医院(含乡镇医院)接受过治疗、出示了住院依据,家庭人均月收入又低于我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可通过三级联合评议、县民政局审批的办法,不经过听证直接纳入保障。这些对象随时申请,随时受理,按月审批。
(6)问:申请城市低保应出示哪些证明材料?
答:申请对象持申请书和户口簿、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明、疾病证明等有效证件到居委会申请。
(7)问:目前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是多少?实际补助水平如何?
答:目前我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城市低保对象依据困难程度分成了A、B、C、D、E五类。五类对象每人每月分别发放低保金400元、400元、260元或300元、180元或220元、120元,全县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为240元。
(8)问:如何清理在保的城市低保对象?
答:应保尽保和动态管理是城市低保的基本政策,在通过听证等程序严把“入口关”的同时,我局也十分注重“畅通出口”,2013年3月份,县政府办公室出台《永丰县2013年度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工作意见的通知》后,我局集中精力开展了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信息比对,比对范围。2013年3月份在保的城市低保对象包括其家庭成员,比对内容,县财政局负责行政事业人员和工资情况信息比对;县交警大队负责车辆登记信息的比对;县房管局负责房产登记信息的比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离退休信息的比对;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纳税信息的比对;县工商局负责工商登记信息的比对;县住房公积金办事处负责缴纳公积金信息的比对,通过比对重新核查了174户,在核查的基础上,4月份取消了65户的低保待遇。其中,主要为退休人员。我们每年都要开展城市低保年审,逐户评议低保对象,对收入和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变好的对象实施了动态管理,分别采取了取消低保待遇,调整保障人口和保障金额的措施。此外,我局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来信来访做了认真调查核实,由此,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取消了一些对象。
(9)问:为规范农村低保,我县有什么举措?
答:切实抓好“评议制”的落实是规范农村低保的核心内容,从2012年开始,农村低保每年年初开展一次村级评议工作。通过评议确定当年本村享受低保的对象及评定低保对象月补金额。村级评议都有20人以上且具有代表性的的评议人员参加,既要有干部、党员,也要有普通群众;有条件的地方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与;乡镇民政所人员和乡镇驻村干部参与了村级农村低保评议。参照城市低保听证的做法,提倡在保对象和新申请农村低保对象参与村级评议会议、在会上做申请陈述。提倡评议会议对评议对象家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村级评议农村低保的结果要在村委会和自然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由此克服了村干部说了算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
(10)问:如何克服基层干部在农村低保中的“优亲厚友”现象?
答:除实行农村低保村级评议制度和张榜公示制度外,我县还建立了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低保备案制度。基层干部是指所有在乡镇工作的领导干部、一般工作人员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基层干部亲属是指基层干部的直系亲属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基层干部亲属享受农村低保,低保对象所在村委会或乡镇民政所要填写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要有所涉基层干部亲笔签名。备案登记表由乡镇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和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县民政局每年要对基层干部亲属农村低保对象进行重点抽查。
(11)问:如何确保新增农村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
答:为保障农村新增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县建立农村低保指导性计划年度调整制度,在每年村级评议前,县综合各地农业人口、地域差异、经济水平及6大病种人员的多少等因素,提出各乡镇场低保保障人数和月补金额的指导性计划。各地再根据此计划,重新分配到村。各村采取评议的办法将指导性计划落实到户到人,不允许出现低保对象一年吃低保年年吃低保的现象。县每年分配低保指导性计划时适当留有余地,用于解决当年村级评议至下一年度村级评议期间,新出现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问题。
(12)问:哪些居民可以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答: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不存在低保“否定性”条件的家庭,均可申请低保待遇。目前我县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0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200元。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4.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5.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三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
6.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7、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8、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9、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10、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11、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1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在校生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13、有赌博、嫖娼、吸毒、卖淫、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人员;
14、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5、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
16、“农转非”不满三周年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13)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哪些?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14)问:低保对象还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低保对象除享受低保金外,还有以下优待。一是免费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医保;二是住院和门诊治疗可获得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患病住院,不限病种,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救助比例60%,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因患“19类”病种住院治疗救助比例为70%,年封顶线为3万元。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民政医疗救助在经治医院“直补”。其中属城镇户籍的实行网上直补。定点医院为县内乡镇卫生院、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救助。已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因患15类特殊慢性疾病确需依靠购买必须药品用以维持日常治疗的,按城镇居民医保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符合19类重大疾病和15类门诊购药救助病种范围,确实需要依靠门诊用药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上述“19类”病种为: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白血病、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重度烧(烫)伤、重度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甲亢;或为其他罕见病以及无法确诊疾病且当年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超过3万元的。15类”特殊慢性病种为恶性肿瘤、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活动性肝炎合并肝硬化、白血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心脏病(冠心病及心肌梗塞、风心、肺心、心肌病)、高血压3级(合并脑卒中,心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尿毒症、精神病、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三是教育资助和水电补助,低保对象考入大学有5000元教育资助,低保对象交水费每户减收排污费一半,即普通家庭每吨水交排污费0.8元,低保户交0.4元,低保户每月免收电费10度。四是临时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因灾、因病、因意外遇到暂时困难的还可实施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在6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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