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统筹地区社会唐山平均工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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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成与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古民初字第580号原告:王会成,男,日出生,汉族,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工人。委托代理人:郑天赐,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黑鸭子村南,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满锋,日出生,汉族,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经理。原告王会成与被告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星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冰、王祎参加的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天赐和被告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满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会成诉称:原告不服唐山市古冶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古劳人仲裁(2014)第0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和采用的相关支付待遇的标准均存在错误。一、认定原告每月工资1808.4元无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法规和执行标准错误,裁决原告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275.6元错误,原告受伤时间为日,当时原告的工资每月2600元左右。此外,裁决计算数字错误,2011年省统筹地区工资标准2692.17元的60%为1615.3元,2012年省统筹地区工资标准3103.83元的60%为1808.3元,2013年省统筹地区工资标准3295.17元的60%为1977.18元,均非仲裁委所采用的标准。二、裁决原告应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196元适用标准错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084元适用标准错误。应采用2013年度省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295.17元标准计算。三、仲裁机构裁决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1681.8元适用标准错误。原告受伤前月工资2600元左右。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31200元,减去被告已支付10019元,尚应支付21181元,仲裁委少裁9499.2元。四、仲裁机构对原告应获得的交通费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二次手术住院护理费3250元、医疗费6096.9元(含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伤后三次住院的伙食补助费1100元、就医、复查、伤残鉴定交通费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1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770元,合计元;2、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王会成是日晚8点30分受伤,王会成驾驶厂内35号自卸车,当时卸铁时因未观察地情,且后轮有突出物,车辆不平,便起斗卸车,造成车侧翻,人员受伤。当时答辩方出现场后,看到原告脚受伤。2012年10月原告伤养好后主动要求上班。2012年10月份至11月两个月的工资王会成都领了。原告第二次事故是日,原告驾驶36号车,由于其违章行驶,造成我公司损失105万元。因为上述原因我公司拒绝赔偿王会成的各项损失。庭审中,原、被告当事人围绕着原告诉请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及被告支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一、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享受以下工伤待遇:1、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住院天数合计为55天,每天20元标准,提交工伤认定书、开滦林西医院第一、二、三次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和诊断证明,证明原告于日发生工伤、第一次住院时间为日至日、第二次住院时间为日至日、第三次住院时间为日至日。2、二次手术住院护理费3250元:王某某、李建华二人护理,每人1500元,证人王某某出庭证明曾护理原告,原告支付1500元护理费。3、医疗费6096.9元(含鉴定费600元、复印费10元):提交开滦林西医院医疗费票据4张、鉴定费票据1张,复印费票据1张。4、停工留薪期工资31200元:原告月平均工资每月2600元,停工留薪期自日计算12个月,提交工伤认定书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00元:按2600元原告本人工资乘以9个月。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132元:按河北省2013年平均工资3295.17元乘以14个月。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770元:按河北省2013年平均工资3295.17元乘以6个月。8、交通费600元,未提交票据,但原告的就医、复查、伤残鉴定必然发生交通费用。被告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书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原告未告知被告,对二次手术的护理费不予认可;同意原告提出的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院认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书证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伙食补助费1100元、医疗费5486.9元、鉴定费600元予以确认,复印费与本案欠缺关联性,不予确认;关于原告月工资标准,被告当庭承认原告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元,原告亦主张其月工资为2600元,故本院认定原告月工资为2600元;原告停工留薪期间,被告已支付原告10019元,故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1181元(2600元×12个月-10019元);确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00元(2600元×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132元(2012年度河北省平均工资3295.17元×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770元(2012年度河北省平均工资3295.17元×6个月);二次手术住院的护理费,因原告并未告知被告二次手术,且第一、二次住院被告单位均派员进行护理,故本院对二次手术住院护理费不予确认;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交相应票据,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项费用不予确认。二、被告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王会成事故现场照片8张;证据二、驾驶员读本;证据三、被告公司关于汽车司机王会成两次事故原因分析及拒赔理由;证据四、事故报告;证据五、关于王会成两次事故经过;证据六、驾驶员安全考核答卷,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在事故中出现严重过错,被告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质证意见: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成为拒赔的依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原告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是否存在过错不影响工伤医疗待遇,故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告王会成系被告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岗位为驾驶员。日,原告王会成工作时驾驶自卸翻斗车时发生侧翻,造成左腿及脚部受伤,被送往开滦林西医院住院治疗,日出院。原告王会成于日再次入院,行左踝下胫腓螺钉取出术,日出院。原告王会成于2012年10月份回到被告单位工作,于日再次发生事故。原告王会成于日第三次住院,行左踝关节内固定物取出术,日出院。日,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唐人社伤险认决字(—03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会成为工伤。日,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唐劳(工伤)鉴(初)字(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鉴定王会成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2个月。被告在停工留薪期内支付原告10019元。被告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原告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有: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医疗费5486.9元、鉴定费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18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1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770元。日,经王会成向唐山市古冶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古劳人仲裁(2014)第04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因原告的用人单位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告支付。被告辩称因原告在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不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本案原告已经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会成与被告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二、被告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会成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二次手术医疗费5486.9元、鉴定费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18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1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770元,合计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原告王会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被告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星群审判员  李 冰审判员  王 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本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工伤预防费;(十)工伤认定调查费;(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工伤认定调查费的支出,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按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费用。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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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唐山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燕赵都市报冀东版记者 闫漪
  记者12月3日从唐山市人社局获悉,唐山市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自日起,唐山市将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政策。设定最低缴费年限,日起,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调整缴费比例,日起将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由6.5%调整为7%,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日起,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上调0.5%,A档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比例由8.5%调整为9%,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比例由6.5%调整为7%;B档缴费比例由4.5%调整为5%。
  据唐山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双基数&缴费改为&单基数&缴费。&单基数&是&年限制&缴费办法,即退休人员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不再缴费,退休人员照常享受医保待遇。相对而言,之前实行的&双基数&是&终身制&缴费办法,需要参保人终生缴费。之所以日起实施&单基数&政策,而将上调缴费比例延迟到日,旨在让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尽早享受不缴费待遇,并且在保证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企业和群众负担。
  据了解,唐山市即将实施的&单基数&缴费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唐山市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连续缴费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含省、市政府批准的实际封闭运行企业和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累计计算日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对于随单位参保职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单位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可一次性缴纳,也可继续按期缴纳。其中,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原职工医保规定的缴费基数,以7%(2015年为6.5%)为比例缴费。自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按在职时的缴费基数(低于唐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唐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以7%(2015年为6.5%)为比例缴费。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清偿欠缴的职工医保费和滞纳金,并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国有、集体单位可视资产变现进度情况,按月缴纳医保费。
  对于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本人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其中,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原职工医保规定的缴费基数,A档参保人员以7%(2015年为6.5%)为比例缴费,B档参保人员以5%(2015年为4.5%)为比例缴费。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基数按唐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A档参保人员以7%(2015年为6.5%)为比例缴费,B档参保人员以5%(2015年为4.5%)为比例缴费。
  对于由外省市转入唐山市的参保职工,其在原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转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唐山市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执行。此类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最低缴费年限须达到唐山市规定的年限,且在唐山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方可不再缴费。
  参保人员享受88%住院报销比例。随单位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A档参保人员,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和以本人上年度养老金为基数,按4%比例划拨个人账户;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需继续缴纳医保费的,以本人缴纳医保费的基数,按4%比例划拨个人账户;无法确定划拨个人账户基数的,以上年度唐山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作为基数划拨个人账户。灵活就业B档参保人员不划拨个人账户。唐山市人社部门提醒,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不再缴费人员原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须继续缴费,否则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属于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其保险费来源和缴费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A档灵活就业人员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本人的个人账户中扣除;B档灵活就业人员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代理机构负责收取后,交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类参保单位或个人须及时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否则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编辑:秦建军来源:2013各城市社会平均工资(201312更新)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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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各城市社会平均工资(201312更新)
21年​各​城​市​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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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北区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2014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核定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做到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应保尽保。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文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2009】40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唐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唐政办【2009】58号)、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唐人社字【2010】52号)文件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现就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 一、缴费工资核定的范围
&&&&凡在我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都参加本次缴费工资核定工作。
&&& 二、缴费工资核定具体要求
&&&(一)社会保险费核定参保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2013年《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年报表Ⅰ301表、Ⅰ102-1表;
&&&&2、2013年应付工资薪酬总账及应付工资明细账、反映本单位职工工资构成情况的工资凭证等相关财务报表;
&&&&3、单位员工在异地参保的,需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
&&&&4、以上提供资料需提供原始资料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分申报期和核定期两个阶段。
&&& 1、申报阶段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在2013年度(日至日,下同)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或留用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劳动报酬及聘用的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由参保单位依据政策申报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年度工资申报表》,由企业科业务人员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年度工资申报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企业科和参保单位将《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年度工资申报表》存档,对审核未通过的参保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重新申报。
&&& 2、核定阶段
&&&&核定环节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年度工资申报表》进行评审,先核定单位上年度人均月平均工资:
&&&&单位上年度人均月平均工资=(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生活费)/(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平均人数)/12。(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上年度各月末人数/12)
&&&&核定上年度单位人均平均工资后,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人均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上年度人均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工伤保险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原则,核定参保单位的本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环节对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基数核定表》进行审核。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按照“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原则,核定参保职工的年度个人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个人核定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个人核定基数。
&&&&2013年度缴费工资核定后,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如下调整: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原核定的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当月新增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当月减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三、年检具体要求
&&&(一)年检内容
&&&&1、社会保险单位登记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2、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社会保险费;
&&&&3、是否为全部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4、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是否及时准确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
&&&(二)提供的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2014年核基资料和2013年社会保险费缴费资料。
&&&(三)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相关资料到稽核科办理2014年社会保险年检。
&&&&2、业务人员根据参保单位申报资料,对《社会保险登记证》进行审核。
&&&&3、社保局、参保单位双方确认上述资料完整、准确后,社保局在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签章确认。
&&&&四、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的时间
&&&&时间:日至9月24日。
&&&&电话: 7215354(登记证年检)&&&15349(核基)
&&&&五、本次工作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是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的基础,直接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高低和能否按时足额享受,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进步与企业发展、单位利益与职工权益之间的关系,兼顾当前与长远,切实负起责任,如实申报,坚决杜绝漏报、瞒报现象的发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报,保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按时完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唐山市路北区社会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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