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有几个B型的淄博保税物流中心心?

重庆首个B型保税物流中心年内运行
重庆商报讯 昨日,我市首个B型保税物流中心通过国家验收,将于年内纳入海关监管,进行封关运行。预计最快在12月底,市民即可在此“海淘”到物美价廉的汽车零配件、食品和水果等。
该保税物流中心位于沙坪坝区西部现代物流产业园,投资4.42亿元,建筑总面积约0.15平方公里,建成后将大力发展简单及增值加工服务等加工贸易产业、转口贸易产业、一般进出口贸易产业和跨境电商产业。
目前,物流中心将主要引进汽车零配件及食品、水果等,和国内专柜价格相比,便宜幅度一般在20%~30%之间,最高可达40%左右。
目前保税物流中心主要分为A型和B型两种模式。A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以一个物流公司为主,满足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物流需要开展保税货物仓储、简单加工和配送的场所。B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在封闭的监管区域,由海关集中监管,允许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商报记者 李析力 实习生 谢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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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B型功能阐述
& 10:16:03
   中心B型在中国的发展,实际上半条腿走路,其需要强大的加工支撑或强大的贸易支撑的.废话少说,看下保税物流中心B的基本功能(请注意与A型的区别).     保税仓储:实行“境内关外”的政策,在中心内形成相当宽松优惠的保税政策,即货物从海外进入中心不视同,只有从中心再进口国内时才视同进口;货物从国内到中心视同,形成了以保税仓储为核心内容的保税物流运作形式。     转口贸易:进口商品未经加工又输往国外的贸易。在保税物流中心,转口贸易商利用价格差异,从买卖双方获取利益,不仅是中介人的身份,而且也是货主。一些著名的港口,如、新加坡等,几乎均起步于开展国际转口贸易。     入园退税: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手续,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收付汇手续。     转厂服务:以手册方式进口的企业,其上下游之间转厂,海关对账册管理较为严格,由于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难以满足海关的要求。而当企业将其货物先入中心,即视同出口,再进入国内视同进口转给下游企业就容易多了。东莞企业转厂物料主要为生产辅料、零配件、包装材料等。     国际配送:可利用海关所赋予的特殊政策,对进口保税货物进行分拣、分配、分销、分送等配送分拨业务,或进行邻港增值加工后向国内外配送,逐步发展成为东莞市的国际物流配送中心。     国际采购服务:可以通过引入跨国采购商建立全球化的采购系统,组织采购东莞市及周边区域的货物出口,依托东莞市的制造能力以及相应的全球物流供应链,促进商品出口,为东莞市制造业产品走向世界市场开辟一条绿色通道。     服务:提供必要的服务功能(包括堆场和集装箱站),主要功能为集装箱货物提供临时堆场和拆拼箱服务。     简单加工及附加值服务:中心内可提供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     物流信息处理:第三方物流企业适时向物流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变,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配合本项目提供的业务平台、信息平台及政策平台,开发出针对本地区企业物流需求的配套方案,包括物流信息系统解决方案、物流优化配送解决方案、物流供应链管理解决方案、一体化物流解决方案等。
我来说两句||||||||||||
汕头保税区获批设立B型保税物流中心
来源:汕头日报&& 09:12:06&&我要评论()&&
经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个部门联合批复,同意我市在保税区设立B型保税物流中心。今后国内货物进入汕头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将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便利政策。这一利好,无疑将为华侨试验区的建设发展增添政策新优势。
经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个部门联合批复,同意我市在保税区设立B型保税物流中心。今后国内货物进入汕头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将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便利政策。这一利好,无疑将为华侨试验区的建设发展增添政策新优势。
B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在推动园区加快发展的进程中,汕头保税区仍存在&入区退税& 政策缺失的问题。由于货物入区不能退税,必须在实际离境后才能退税,导致部分本地货源分流,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经营风险和成本。为了解决这一&短板&,汕头保税区积极推进B型保税物流中心申报工作,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
据了解,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建设面积0.085平方公里,面积在五个新获批保税物流中心排名第二。保税物流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开展保税仓储、物流配送、国际贸易和转口贸易,并可实施相关特殊政策。
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将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 (免)税手续;物流中心内的货物进入内地,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物流中心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收手续。
市政府党组成员、汕头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蔡佩侬向记者介绍,这一政策的获得,将让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效率大为提高,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吸引货物在汕头进出口,也将吸引原来从其它区域出口的货物回流。它不仅弥补了保税区功能上的不足,同时也将拉动港口经济,促进港区联动,对于推动华侨试验区的自由贸易也将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规划,汕头保税物流中心将投资约2.5亿元建设仓库、查验场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建设堆场及停车场超过2万平方米;并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场所的监管要求配套监管设施建设,对进出中心的货物及运输工具实现物流中心24小时无盲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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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型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别是什么?
09-01-24 &
保税物流中心分类 1保税物流中心主要分为A型: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人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A型和自用型物流中心A型 (1)公用型的物流中心 指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区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里监管场所 (2)自用型的物流中心 指中国境内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承包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保税物流中心B型 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 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集中场所 保税物流流中心A B型的主要区别 1构成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批由一家法人企业设立的并经营的保税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 B型是指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保税物流的海关监管场所 2审批和验收程序 税物流中心A型应由企业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批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国税,外汇管 门验收 物流中心B型由直属海关授理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企业资格条件 保税物流中心A型因主要针对大型生产型的跨国公司和大型物流企业,因而对申请设立 业的资格要求较高,要求企业注册资本量低为3000万人民币 物流中心B型经批准设立后,对企业的入驻资格要求较低,以注册资本为例,只须达到5 万人民币即可 4出口中心货物管理 无论保税物流以中心A型还是B型,保税存储货物范围,辐射范围基本相同。可以面向国内外两个市面上场进行采购分拔,配送。但在货物存储期限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货物存储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可予延期 保税物流中心是可分自用型和公用型两种,则A型通常是对来料进行流通性的简易加工,则B型则可设有对货物进行深入的加工的保税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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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性加工就是为了使产品在流通市场更方便的流通所做的加工,比如说,散装的东西你给它加个小包装,那它卖起来就方便了啊.生产加工制造就是改变了货物的物理属性,比如说你把初级材料加工成了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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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A型) 一、保税物流中心的定义及分类。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二、可以存入物流中心的货物: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三、申请物流中心(A型)的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六)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七)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四、申请设立的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六)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五、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 申请书; (二)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九)物流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十)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十一)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六、设立物流中心(A)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七、物流中心(A)型的验收。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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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B型) 一、保税物流中心的定义。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二、可以存入物流中心的货物: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三、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四、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五、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六、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七、设立物流中心(B)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八、物流中心(B)型的验收。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标牌。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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