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因调度员问题当借口不给交纳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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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属于义务性规则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这属于委任性规则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确定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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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这体现了立法平等原则B.这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C.这表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D.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2A.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文化相对性、社会差异性B.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于情理C.程序公正只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适用于“熟人社会”D.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3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B.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C.最高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撤职案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4A.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B.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C.上级国家机关应该在收到自治机关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有关决议、决定执行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D.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外国进行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5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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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相关试卷[医疗保险]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学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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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汇总第一条 总则:为使广大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更直接了解和掌握现行医保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待遇的有关规定》(黑劳社发〔2003〕43号)、《关于对黑龙江省省直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92号)、《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标准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57号)、《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89号)、《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2号)文件及相关政策,现将省直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汇总。第二条参保范围:中央直属、省直属在哈尔滨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都要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参保登记:参保单位必须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第四条 费用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参保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口径)的7.5%,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职工缴费率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在本人工资中扣缴。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上年工资收入低于省直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省直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收入高于省直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省直社会平均工资300%确定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每月10日前,各参保单位将本月医疗保险费缴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费可采取银行扣缴和直接缴费两种方式。逾期未缴纳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超过一个月未缴费的,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的下月起再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计入个人帐户的基金构成。(一)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从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中提取应划入个人帐户30%左右部分之后的剩余部分。由参保人员统筹使用,经办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二)个人帐户。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职工个人缴纳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2、从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中提取的30%左右部分。按以下标准具体划入:45岁以下(含45岁)的职工为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3.1%;46岁以上至退休年龄的职工为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4%;退休人员为本人上年退休金的5%。3、按规定计入的利息。个人帐户每月划入一次,可结转使用,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依法继承和随工作调动一并划转,但不得提取现金。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在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凭省直医疗保险卡到任意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分别核算,分别管理,不能互相挤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要在《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范围内。(一)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可支付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定点零售药店的药费和使用统筹基金的医疗费中个人负担部分。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个人自付。(二)统筹基金支付:1、支付范围:“统筹基金设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本地住院、异地居住住院、异地转诊转院、急诊(指急诊住院治疗者)、门诊特殊疾病及特殊治疗等项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还要负担一定比例。《三个目录》中“乙类药品”个人自付20%,部分诊疗项目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其中使用普通医用材料自付10%;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费用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由统筹基金支付全部合理费用的70%,个人自付30%,对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者,由统筹基金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内合理费用的70%,个人自付30%,高出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由患者完全自付;部分大型检查和治疗项目个人自付20%和30%。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享受相应医疗待遇的人员进行结算时,其结算项目必须符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2、支付标准:(1)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参保人员使用统筹基金前按一定标准个人必须自付的费用。按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不同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标准是:三级医院72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240元。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住院三次以上的起付标准均与第三次住院相同。(2)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是参保人员使用统筹基金的最高额度,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3)住院结算标准:参保人员住院时首先自付起付标准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来支付,在职人员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8%;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1%;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4%。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分别降低三个百分点。(4)门诊特殊疾病结算标准:经过批准需在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包括⑴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⑵肺心病(慢性心衰);⑶陈旧性心梗;⑷重症冠心病;⑸风心病(心功能三级);⑹肝硬化;⑺大面积脑梗(偏瘫);⑻脑出血恢复期;⑼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⑽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期。⑾系统性红斑狼疮;⑿精神分裂症;⒀癫痫;⒁帕金森病;(15)病毒性肝炎;(16)肺结核;(17)类风湿;(1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参保人员自付2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不设起付线,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金额为500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5)门诊特殊治疗结算标准: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用药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的透析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6)急诊结算标准:发生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并按规定时限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急诊住院治疗者,其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标准结算,但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比例提高10%。(7)转诊转院结算标准:市内转诊转院按再次住院标准进行结算。异地转诊转院时,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同省直在哈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报销标准。住院时起付标准与省直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同,在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支付,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5%;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0%。(8)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患病在外地住院的,其发生的医疗费按省直同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9)异地居住、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参保单位驻外地人员,在外地一年以上者,按季将其个人帐户资金通过汇入个人结算帐户方式直接发放给个人,用于门诊和药店支出;住院结算标准与省直在哈参保人员住院结算标准相同。(10)因工(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在未实行工(公)伤、生育保险制度以前,暂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中按有关规定支付,具体结算标准为:参保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及封顶线,但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内个人部分自付的费用,由参保单位支付。参保人员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定额标准为:正常产1000元,会阴侧切术1500元,剖腹产3000元,由统筹基金支付;实际发生医疗费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11)门诊死亡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在门诊发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12)参保人员在省直定点精神病专医院治疗精神疾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95%,住院不设起付线。(三)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1、因打架、酗酒、吸毒、服毒与自杀、违法违纪、交通肇事、故意自伤等发生的医疗费用。2、未经经办机构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等。第八条 医疗服务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对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定;经办机构要本着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同时要签订定点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保人员凭信息中心发放的医疗保险卡,可到任何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诊或购药。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经办机构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事业费,由省财政预算解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省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要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参保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总共有33人查看此信息 今日有3人查看此信息 【打印全文】 【关闭页面】下一条:[医疗保险]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相关政策汇总【关闭窗口】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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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事业单位上班,还不是编制,单位不给交医疗保险这一项该怎么办,以前的也不愿意补上来,只是单方面的给你交农村合作医疗,养老,及其它
02年毕业持报到证到一事业单位报到,03年12才通知上班,03年12月-05年2月一直在单位工作,在此期间单位只发200多元的工资每月,05年2月和单位签定停薪留职3年,期满后单位一直不让上班,09年五月才让上班。在这期间单位没有给我们办理入编手续,更每有交任何保险。
02年毕业持报到证到一事业单位报到,03年12才通知上班,03年12月-05年2月一直在单位工作,在此期间单位只发200多元的工资每月,05年2月和单位签定停薪留职3年,期满后单位一直不让上班,09年五月才让上班。在这期间单位没有给我们办理入编手续,更每有交任何保险。
医疗保险实施前,单位报销医疗费及外地就医期间发生的住宿等费用。请问医疗保险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外地就医住宿车票及陪护费是如何规定的?是否有这方面的文件。谢谢。
当事人是我母亲,今年60岁,她是2005年办理的正式退休手续。退休前一直在煤炭局工作,任主任职务。2002年左右,我们地方将煤炭局合并到了经委,人员编制也一起转移到经委,经委后来改名商务局。由于我母亲退休前没有实行公务员制度,所以没有转编。
2006年,我母亲得了脑出血,现在偏瘫,长期在家卧床。她患病后,由于单位没有上医疗保险,导致医药费都是自己出的钱,现在家里钱快没了,后续治疗还需大量费用,请问这种情况下该找谁怎么样报销部分医疗费呢?以后的后续治疗费用怎...
我们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我是合同工并不是正式事业编制,但是单位没有给我上公积金,这个合法吗?我应该找哪个部门维权?我是工作一年后才上的保险,合同是一年一签,签过的两份合同都在单位手里,并没有在我本人手中,这合法吗?我该怎么维权?法定假日加班也没有按照三倍工资标准给我,我怎么维权?现在的所有工资奖金加在一起还没达到现在的最低工资标准,我该怎么维权?我说的这些维权需要开具什么证明
我是事业编制在职职工,参加工作十多年了,但是单位却怎么也不给我们参加医疗保险,如果个人想参保,那么我们将自己承担全部参保费用。请问一下:单位这样做对吗?现在连农民都能享受参保待遇,我们为什么不能呢?
你好,我是在培训单位上班,一直不清楚保险的问题,单位也每个月交,也每个月从我们工资里扣,今天无意间看到,仔细研究了下,感觉还蛮重要的。刚问了老板,他说给我们交了四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他说生育保险只有国企才能办理,公积金只有事业编制和公务员才能办理。真的假的?我也不是很懂,谁能帮帮我?
我于1984年11月复员,1985年5月被正式安排在某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从事编辑工作。1988年7月与单位签订了三年停薪留职的协议,到期后又想续签了三年。但单位只同意签一年, 期间单位人事部门多次威逼本人回上班否则予以除名。然而本人已受聘于外资企业分身乏术,无奈之下口头同意辞职。1994年我所在的外资企业组织出国考察办理护照需要个人档案,于是我从原单位将我的档案借出。不幸是,该家外资企业经营几年后破产了,我的档案也丢失了。问题是我在办理医疗和养老保险时相关的机构...
我在事业单位上班。上班一年了没有给交各种保险。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本人为太原市小店区农村户口,现在在一事业单位上班。想要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经过询问,我这种情况不能开户。事实情况是否可以开户,如果可以需如何办理?2014下半年重庆市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事业单位招聘拟聘公示
重庆市人民政府推荐:
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要求,现将拟聘用人员予以公示。
一、公示期
日&1月23日(7个工作日)。
二、受理地点及电话
地 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通讯地址(邮编):渝北区红锦大道20号(401147)
电 话:83045
联系人:冉伟 戴晓渝
三、公示要求
1.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反映。
2.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敢于负责。不允许借机捏造事实,泄愤报复或有意诬陷,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3.受理机构对反映人员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
原标题:重庆市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2014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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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责任编辑:马莉娟)
相关文章阅读关键是有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涨工资,而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不给涨呀,天津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还不如一个早年退休人员的工资,一个比我父亲退休晚2年的老同事,当年工资略微比我父亲高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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