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范围问题

详细解答二手车交强险问题 跟车不跟人
导读:最近身边的很多朋友,也选择购买二手车,选择“物美价廉”的二手车,确实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然而,车主最容易忽视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二手车交强险问题。
最近身边的很多朋友,也选择购买二手车,选择&物美价廉&的二手车,确实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然而,车主最容易忽视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二手车交强险问题。
根据新的保险法规定二手车交强险过户比以前要轻松的多。在新法规定下,二手车买主可省却保险过户的麻烦,直接享受二手车原有保险,发生事故可得到与交易前完全一致的赔偿。
二手车交强险&跟车不跟人
按照《交强险条例》中规定,只有3种情况下交强险可以退保: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二手车买卖显然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因此原则上不可以退保。
惟一可以退保的情况是,车辆卖到异地去,由新车主在当地另外缴纳一份交强险。届时,新车主可拿着身份证明、行驶本、过户手续以及新办理的交强险保单到原车主公司退保。不过,介于交强险是跟车不跟人,专家建议最简单的办法是只办理车辆交强险变更,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适用。
变更二手车交强险需要新车主带着身份证、原交强险保单、行驶证和过户证明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但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依照《交强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如果以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拒赔的理由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小结:如今,二手车确实很受工薪一族和新手们的青睐。值得提醒的是,车主在购买二手车时,一定不要忘记二手车交强险及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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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章查询快速入口日后挂车交强险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修改后的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由于过渡阶段的问题保监会及最高院并未下发指导文件,实践中将会产生争议。
争议一:已投保挂车是否可以退保?
&&&既然3月1日后不需要投保了,那么已投保未到期的挂车是否可以退保。肯定方认为应该支持退保。反对方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现在要求退保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退保仍有风险。
争议二: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之间的挂车事故如何处理?
&&&2014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事故,挂车都没有投保交强险,不存在争议,而过渡期间的事故,必然会有一部分挂车仍有交强险,一部分车没有交强险,是否统一处理均按照没有投保交强险处理,或是区别对待?如果是后者,则会对伤者产生新的不公平,有投保的可能获得多的赔偿。当然,这个不公平以前挂车投保交强险时就存在,如单被主车和主挂车相连碰撞,同样的伤情得到不同的赔偿。
争议三:第二十一条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由于该解释出台在国务院修改条例之前,因此3月1日之后此条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287页也明确写明“如果挂车无须投保交强险,则本条第2款自然不再适用”
争议四:单挂车出险如何处理
&&&&对于挂车违规停放被撞,单挂车出险的案件。由于挂车不投保交强险,应该比照非机动车事故处理,不再扣除交强险份额,直接按照过错比例分摊,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按照保险合同赔付。
&&&对于上述争议,笔者认为仍需从修改交强险条例背景出发,即促进促进甩挂运输,给运输企业减负。因此笔者赞同挂车可以退保,并且无论什么时候退保,保险公司均应退还自2013年3月1日之后的保费。对于过渡期间的事故,无论是否投保交强险,挂车均按照无投保交强险计算赔偿,投保交强险的可以退保。以做到司法统一。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交强险续保出错难索赔
&&&&是你们把期间弄错了!&&&&孙女士续保交强险,保险期间却出错了。孙女士在原本以为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交通事故,却被保险公司告知已经&&&&过了保险期间……&&&&你自己不说清楚!&&&&2009年10月,孙女士给自己的小型客车购买了交强险一份,保险期间截止到日24点。2010年6月份,孙女士换了家保险公司续购交强险,她本意是续购日至日期间的交强险。&&&&2011年8月底,孙女士的车撞到了李某,致使李某受伤。出了事故之后,她才注意到保单上的保险期间为日至日。事发后,孙女士因此事赔偿了李某13万元钱,但是因为保单期间错误,孙女士至今无法获得理赔。为此,她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她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12万元。&&&&近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时,孙女士的代理人称,孙女士是续保,续保时她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所有材料,并且告知了上期保险情况。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出错,出具了重复计期的保单。按照规定,交强险只能投保一份,且保险公司有提示原告提供上期保单的义务,不管投保人是否出示保单,被告均有提醒和审查的义务。且保险公司有联网信息,在重复投保时会有报警提醒。被告违反行业常规,造成孙女士承担了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孙女士一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对此,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系统共享平台是在2010年8月建立,在孙女士投&&&&保之后,所以公司对她上期保单情况不清楚。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因投保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称,孙女士投保时,并没有提交上一年度的保单,也未告知保险公司上期保单的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称,关于保单时间上的问题,是经保险公司审核车辆无误后签发的保单,孙女士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并且还予以签字确认。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称,保险法并没有禁止重复保险,更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投保时间必须顺延前一份保单。&&&&该案没有当庭判决。&&&&(首席记者吴倩实习生王佳苗通讯员高方方)&&&&保单&&&&保单&&&&虽然此案目前尚无结果,孰是孰非无法定论,但此案无疑给所有车主提了个醒:投保时,你是否注意到了保单的保险期间?是否会有重复期间?注意一下细节,或许就能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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